权利许可说
⑴ 权利和义务释义之资格说的具体解释并举例说明
权利的概念
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会只承担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不过,这个定义并不是完美的,甚至可以说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实际上,既然上述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能表示权利的某种本质,那么,以这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为原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究竟以哪一个要素或哪几个要素为原点来界定权利,则取决于界定者的价值取向和理论主张。同时,“为道德、法律或习俗认定为正当”也有着许多不同的解释。例如,在利益问题上,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当的,有的则是不正当;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当的,但是并不受法律的保护;有些利益在法律上不能被主张,但在道德上或政策上却可以主张。又如, 在自由问题上,如果以意志自由作为权利的本质,动物、精神病人和智力发育未成熟的婴儿和孩童便不享有权利。这类问题放到下文权利分析部分讨论。以上所述,与其说是关于权利的定义,毋宁说是关于权利的一种定义方法,它代表着理解权利概念的一种路径。
怎样界定和解释“权利”一词,是法理学上的一个难题。在现代政治法律里,权利是一个受人尊重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康德在谈及权利的定义时说,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那样会让他感到为难。“他们的回答很可能是这样,且在回答中极力避免同义语的反复,而仅仅承认这样的事实,即指出某个国家在某个时期的法律认为唯一正确的东西是什么,而不正面解答问者提出来的那个普遍性的问题。”费因伯格认为,给权利下一个 “正规的定义”是不可能的,应该把权利看作一个“简单的、不可定义、不可分析的原初概念。”
权利一词难以界定在某种程度上与权利一词的过度使用有关。权利语言虽然源于西方,但权利文化现在已经成为一种全球现象。作为用来诉求和表达正义的方便而精巧的工具,权利语言提供了一种表述实践理性要求的途径。换言之,只要自己认为是合理、正当的需求,就可以称之为“权利”。作为其负面的结果,权利语言经常被滥用,关于权利及其涵义的讨论也时常发生一些误解。 也许因此,《牛津法律便览》的“权利”词条直截了当地把权利说成“一个严重地使用不当和使用过度的词汇。”不过,另一方面,如何界定和解释“权利”一词,又是法理学上的一个很有意义的题目。因为权利是现代政治法律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无论什么样的学派或学者都不可能绕过权利问题,相反,不同的学派或学者都可以通过界定和解释“权利”一词来阐发自己的主张,甚至确定其理论体系的原点。
义务
“权利”的对称。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在社会主义社会,义务与权利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例如:服兵役。
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法律义务同基于道德、宗教教义或其他社会规范产生的义务不同,它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违反法律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上的义务与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可能同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为自己所有的权利,同时有付给货款的义务;出卖人则有把一定物品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同时享有取得货款的权利。也有一些法律关系,一定的主体享受权利,而由一切人承担义务。例如在所有权关系中,一切人都承担不妨碍某一权利主体占有、使用或支配归他所有的财产的义务。在特定的场合,一种行为可以同时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例如法律授予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就其与公民的关系来说,是行使权利;就其与国家的关系来说,又是履行义务。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公民的义务进行不同分类,通常分为:①政治生活的义务和一般民事关系的义务。如交纳捐税、服兵役,是政治生活的法律义务;抚养子女、履行债务,是一般的民事法律义务。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纳税、抚养的义务;消极义务即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不得侵入他人住宅的义务。③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绝对义务,又称对世义务,指对一般人承担的义务,例如不得侵害法律所保护的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对义务,又称对人义务,指对特定人承担的义务 ,如债务人只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④第一义务与第二义务。这一区别的标准与权利中的原权利与派生权利(又称救济权)的划分相当。第一义务对应原权利而存在,即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第二义务对应派生权利而发生,即由于侵害他人权利而发生的义务(见权利)。
⑵ 著作权出质,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许可使用,权利发生转移或者说合同有效吗拜托了各位 谢谢
著作权质押是需要登记的,质押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再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对抗质权人。著作权出质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权利。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权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⑶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说明了法律的什么作用
权利义务的统一性。
⑷ 我们的一些权利总是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么说,是不是说法律限制了我们的只有。这个观点对吗
所谓复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是在法制律限制下的自由,并不是公知们嘴里说的“泛自由”。法律作为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是保证一个公民不去侵害另一个公民的准绳。你试想一下,如果,社会成员都不遵守一个共同的准则,也就意味着,我可以随便侵害你,我可以随便非法拘禁你,那你还有自由吗?那整个世界还有自由吗?公知就是垃圾,法律作为社会准则,只有理解真正的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才是王道。
⑸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话将成为呈堂证供,是什么意思
分析如下:
1、字面上的意思是:你是有权利保持沉默的,但是你如果说话了,你说的话就会被作为证据提交。
2、这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中的用语。
3、英文原文: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1)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2)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3)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4)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
5)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4、中文翻译:
“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5)权利许可说扩展阅读:
一、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二、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资料来源:网络:米兰达警告
⑹ 我们将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法律术语如何说
这不是什么法律术语。
一般讲,说这话的人是不太愿意打官司的,这么说主要是吓唬吓唬人,我有权告你哟。就像小孩被人欺负了,说“我给你妈妈告”一样。
提起诉讼的权利,是当事人都有的。要告直接就告,还保留什么?
⑺ 权利是什么意思,权力是什么意思
①能支配或指挥别人的力量:权力;权限;权威;军权;大权在握。
②应当享受的利益:权利;权益;弃权;人权。
③应变;暂时变通:权谋;权宜之计。
④暂且;姑且:权且。
⑤衡量;考虑:权衡;权其利弊。
⑥姓。参“权姓”
⑦数学用语。
⑧权在计算机语言中的定义,指每位所具有的值
⑨〈古〉又同‘颧’。
简体字的‘’权‘’是从木从又。这里的‘’木‘’指扎实的基础。‘’又‘’是一个象形字,像人的手。因此‘’木‘’与‘’又‘’联合起来的意思是:在扎实的基础上用手指挥别人,即为权。
本义:黄花木同本义 权,黄华木也。从木,雚声。――东汉·许慎《说文》
权,黄英。――《尔雅·释木》。
又如:权舆(草木萌发的状态)
于嗟乎,不承权舆。――《诗·秦风·权舆》
于时冰泮发蛰,百草权舆。――《大戴礼记·诰志》
秤。测定物体重量的器具权,称也――《论语·尧曰》
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孟子·梁惠王上》
智必知权——柳宗元《断刑论》
集解锤,谓之权。――《广雅·释器》
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汉书·律历志》谨权量,审法度。――《论语·尧曰》
为之权衡以称之,则并与权衡而窃之。――《庄子·胠箧》
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
⑻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每句话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句话的来源是什么
出自“米兰达规则”:
1963年3月的一个深夜,亚利桑那州凤凰城。一名18岁的姑娘在下班回家路上遭一男子绑架强奸。经过调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23岁的街头混混米兰达
曾经还蹲过监狱。在警局,受害者指认了米兰达,接着警方对他进行了长达2小时的审讯,最终米兰达供认不讳,签署了一份书面供词,承认自己犯下强奸的罪行。
那份供词上有一段事先打印好的文字:“该口供是我自愿作出,没有受到恐吓威胁,也没有被许以赦免的承诺。我完全知晓我拥有的法律权利,明白我的陈述可能在法庭上对我不利。”
不过审讯前警方并没有对米兰达说明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而米兰达可能也没有看到那段文字,就像我们考试时通常不会仔细查看试卷上的考纪一样。
由于米兰达没钱请律师,法庭给他提供了一位公共辩护律师,阿尔文莫尔(Alvin Moore)。在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官拿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证据。
莫尔律师对当事人很负责,指出该证词是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获得的,并不是完全自愿的。不过陪审团还是认可了这份证据,米兰达被判处20-30年有期徒刑。
米兰达不服,在莫尔的帮助下,上诉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法院毫不客气地驳回,并指出审讯时米兰达并没有主动要求给自己指派律师。但米兰达和莫尔仍坚持不懈地将案件捅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涉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明确告知他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供词是非自愿的,因而无效。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
米兰达规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沉默权。这已为世人所共知,并成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沉默权,即对提问可以不回答,从而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诱供或惧于强权的假供,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肯定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
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嫌疑人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证讯问的“正常”进行,律师的参与对讯问程序的合法有效起到监督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序上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对无力聘请律师的,应由政府免费提供,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8)权利许可说扩展阅读:
米兰达警告的争议
米兰达权利确立后遇到了不少阻力和挑战,在是否继续实行米兰达权利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少争议。
密西根州大学法律教授卡米萨尔指出:米兰达权利改变了以往警察误导嫌疑人的做法。他说,米兰达权利确立之前,警察从不告诉犯罪嫌疑人有请律师和保持沉默的权利,他们认为让嫌疑人回答讯问是想当然的事。
如果嫌疑人说不知道案情,警察会对他说,我们已经掌握了证据,你与我们合作,大家的日子都好过,而且我们会减轻对你的指控。
嫌疑人被捕后被指控犯了重罪,一般很容易紧张、焦虑,警察的误导让他们以为和警察合作对他们有利。因此,米兰达权利有助于解除嫌疑人的心理压力。
但是,也有不同的意见。乔治梅森大学法学教授奥尼尔认为,米兰达权利也许是个好的政策,但是却不是宪法所规定的。他说,在刑事调查中,拷问逼供是一回事,提出合理问话则是另外一回事,即使被问话的人没有被告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我认为宪法并没有规定警察在讯问嫌疑人之前要告诉他们的权利。警察有时会出错,犯罪嫌疑人自己也会说漏嘴而认罪。在这种情况下,不把嫌疑人的供罪作为在法庭上证明他有罪的证据,和警察出错相比,问题要更严重。
比如在杀人案的调查中,警察在告知嫌疑人米兰达权利上虽然出了一个小的技术错误,但是却得到了嫌疑人认罪的供词,这两个哪个更重要呢,发现事实真相,伸张正义,还是遵守米兰达权利的要求呢?显然,得到证词和证据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