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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级授权

发布时间: 2020-12-04 23:12:41

㈠ 新的普通法和旧的特别法规定相冲突时,如何适用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裁决的程序本法没有规定,一般是由执法机关逐级上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如可以通过本系统,上报到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由它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裁决在性质上与法律解释相类似。因此,裁决程序原则上可以参照法律解释的程序。

(1)逐级授权扩展阅读:

当司法机关不能确定选择适用的规则时,应按照《立法法》第85条、86条的规定,逐级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送请有关机关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一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㈡ 我们国家现代实行的是什么样的经济体制你如何理解

一、进口管制 根据1993年(第74号)进出口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1992年(第14号)进出口法及1997年(第7号)统一税则法,和1999年7月25日工贸大臣发布1999年第一号进口令(该进口令自7月31日开始生效)。 进口许可证 1. 约旦对部分进口商品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目前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商品有: (一) 旅行者携带进关的商品其价值超过2000第纳尔,而该商品并未获得有效的进口卡; (二) 外国香烟; (三) 根据内阁的决定而组成的各委员会特殊安排的进口商品,包括工业用奶粉、旧轮胎; (四) 各种饼干; (五) 矿泉水; (六) 经工贸部事先许可方可进口的商品,事先许可视为进口许 可; (七) 为遵守财政安排及监控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之间的贸易平衡,下列商品必须符合本部发布的进口通告: 1 各种服装、布匹、鞋 2 各种饼干、巧克力、糖 3 马赛克石板,但游泳池用砖除外 4 卫生纸 5 混合饮料及气体饮料 6 铁及塑料制方板 2. 无须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商品 (一)临时带入的商品 临时带入的商品免于提出进口许可的要求,除非已经完成通关手续以便用于当地消费,那么根据制度和法令的规定应提出进口许可的要求 (二)残疾人车: 双手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无需进口许可证,并免于本制度12条所规定的附加进口费 (三)海关仓库储藏的货物 经海关总署同意放入海关监管仓库的货物推迟给予进口许可直至根据海关法被允许通关,根据本制度和本令规定,事主应申请进口许可 (四)原油及其副产品: 约旦石油冶炼公司从协议国进口的原油及其副产品无须获得进口许可,但矿物油除外 3. 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和签发 根据工贸部《1997年第1号条令》之规定,工贸部是进口许可证的唯一签发机关,任何个人或组织均需向工贸部申请许可证。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从签发之日算起;应进口人要求,许可证效期可延长一年。 进口许可证包括以下内容: (1) 进口人名称; (2) 进口商品种类; (3) 进口货物的数量和价值; (4) 货物原产地; (5) 装运港; (6) 清关地点; (7) 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8) 工贸部要求的其它内容。 须经事先批准方可进口的货物 如下表所示,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商品的进口需经有关授权机关或机构事先批准后,才能申领进口许可证。 表5:须有关方面事先许可方能进口的商品 二、 支付方式 信用证 根据工贸部发布的《1993年第74号进出口条例》第20款之规定,要想从国外进口商品,必须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程序如下: 1. 填写跟单信用证申请表; 2. 支付相当于信用证金额20%的保证金; 3. 提交所要进口货物的保险单; 4. 对于国家限制入境的商品,如有必要,还须提交授权机关同意进口该批货物的批准文件; 5. 同银行签定一份贸易融资协议,在协议内容上银行与银行间是有区别的。 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时,有如下的外电评论:“中国决定放弃重商主义,融入全球化”;“从现在开始,世界贸易组织中终于有不同于美国和种种发达国家话语的话语了!”;“多哈的八分钟终于给中国人15年的努力以适当补偿。”中国民众对入世的感受,可谓“悲喜交集”,感受的是一种沉重;而外国政要似乎对中国入世有一种隐隐约约的不安和担忧。国内的研究机构用悲天悯人的目光注视着中国农业,担心数以亿计的农民向何处去? 目前,中国入世已经是180天,可谓“涉世未深”,我们无力记录这段时间中国社会经济所发生的急剧变迁,而只能从宏观经济、从政府入世和资本市场三个层面折射中国“入世效应”的点滴。看来,朱镕基总理对“入世是先甜后苦”的直觉是正确的,从宏观经济看,外界对中国入世后,可能成为亚洲经济增长引擎的赞誉也许是溢美之辞,但中国经济的确出现了加速迹象;从政府职能转变看,阳光正透射到这个领域;从股市看,入世将带着浓重的“国有病”的资本市场已经走到了或生存或毁灭的十字路口。 入世180天,“入世效应”使得中国的表现真有些象涉世未深的孩子,有些拘谨但执著;有些困惑但坚定。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轨迹已经悄然移动,历史总是要从某一个事件开始的,2001年12月11日的当晚我们也许并没有激动得无法入眠也许20年后回望,我们才会醒悟,“入世”是如此重要的中国现代史的界碑之一。 一、春江水暖:当前WTO宏观经济效应分析 朱总理在中国入世之后曾经说:“我担心中国入世和许多人想象的相反,不是先苦后甜,而是先甜后苦”。从入世180天以来,中国宏观经济感受到的似乎是熏风暖意。中国经济逐渐趋暖。中国经济正是感受了这样的暖意,所以各项宏观经济指标都令人欣慰,其中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月同比增长9.3%,是今年以来增长速度最快的月份;中国居民储蓄余额5月末为8.04万亿元,同比增长17.6%;中国工业增加值5月份为2617亿元,比去年同月增长12.9%,创1998年以来最高月增长纪录;估计上半年外贸和外资增长都能保持在两位数;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则可能高达23%以上,除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有所回落之外,入世180天以来,中国经济增长的加速是比较明显的,全方位引证了朱总理入世效应“先甜”的直觉,而总理所称的“后苦”,则还有待时间的推移来揭示答案。 1、外贸“击浪沧海”:以消除管制优化外贸增长轨迹 在2001年底,几乎国内清一色地对外贸表示极端悲观,我们看到各个智囊部门的出口增长预测均只有6%左右,当时我们将之斥为“经济学家的集体非理性”,给出的2002年度出口增长保守数是10%,1-5月份,外贸如我们所预期的那样,“不畏浮云遮望眼,击浪沧海扬风帆”。除了世界经济明显好转的因素之外,外贸升温和WTO直接相关。 根据外经贸部披露,从2002年1月1日起,中国下调了500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2001年的15.3%降至12%,并削减了非关税措施,将实施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品种由33种减少到12种。同时,还出台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对外贸易法》的相关配套法规,涉外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这种改善导致进口升温,而进口有序。 据统计,2002年1至5月,中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累计达2215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2.1%。其中,出口1160亿美元,进口1055亿美元,累计实现贸易顺差105亿美元。这些数据不仅消除了入世后中国可能为舶来品湮没的疑虑,反而使得人们对中国商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有了更强烈的自信。今年前五月进口商品中,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累计出口555亿美元,增长23%,占出口总额的比重达48%,传统大宗商品出口增长呈现平缓。海关统计显示,在1-5月,中国一般贸易进口继续回升,加工贸易进口增长迅速。加工贸易进出口达1080亿美元,增长百分之17%。其中,进口440亿美元,增长22%,占同期进口总额的百分之42%;出口640亿美元,增长14%,,占同期全国出口总额的55%。这隐约折射出:入世使得中国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的可能性在逐步凸现出来,加工贸易的地位仍然被有可能被我们低估了。 2、外资“流向质量”:跨国公司看好中国的未来 21世纪初期外资的流动并非仅仅看资本的收益,还必须考虑风险,因此国际资本越来越“流向质量”,而中国入世使得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信心大为增强。半年来以来,中国已经完成吸收外资三项基本法律的修订,发布了外商投资电信、保险、金融、音像制品分销等领域的有关规定,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取消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的时间表也已公布。同时,在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方面,出台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许多新的规定和办法。在投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透明度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 尽管只有短短6个月时间,入世效应已经初步显现,跨国资本正以空前的速度涌入加入世贸后的中国。外经贸部副部长龙永图对此评论为“外国直接投资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大量涌入中国。外经贸部的统计显示,今年1至5月,中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1612家,比去年同期增长23%%;合同外资金额279亿美元,同比增长7%;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69亿美元,同比增长12%。如我们在去年年度报告中所预期的那样,今年外商实际投资额有望突破500亿美元大关,增速将维持在10%以上。 二、阳光透射:当前政府改革的WTO效应分析 珍珠之所以成为珍珠,乃是从一粒尘埃或人工核开始,渐进地一层层被润泽的珍珠液所包裹,并最终成为璀璨的珍珠,这几乎就是渐进改革的全部秘诀。迄今我们或者不能对中国20年来改革所走的路子,和原苏东国家所经历的梦餍孰优孰劣下一个断然的结论,但中国的成就的确是明显。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算起,中国的改革迄今已经走过了24个年头,在经历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城镇企业产权改革之后,当前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最后攻关阶段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初级阶段。纵观这20多年来的实践,可以发现,我们的改革始终坚持了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即渐进式的原则。 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这场改革持续时间之久、涉及范围之大、实施的力度之大,古今中外都属罕见,我们完全可以引以自豪。但它同时也带来了一个问题,由于这种方式进行的改革历史上没有可供借鉴的成功例子,几乎所有重大问题都需要自己创新地去寻找解决方案。尤其是目前改革开始涉及到了重大经济体制及政府管理体制这个层面,剩下的几乎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问题,此时渐进改革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既得利益阶层开始从改革的动力蜕变为阻力。邓小平先生说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系,但……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在体制封闭状况下制度演进产生歧化的可能性,较之开放背景下要大得多,尽管开放和增长之间存在“惊险的一跃”,但毕竟开放带来的阳光,使得政府全方面地感受到学习、遵循和参与制定全球化社会经济规则的压力和动力。而入世无疑就是这样让阳光透射进来的举动。盘点入世180天,WTO在推动政府改革方面所起的作用还是非常显著的。 1、立规矩者的“一定之规”:法规清理和重构进展 知中国者谓中国心忧,不知中国者谓中国何求?其实入世之所以被称为“政府入世”,乃有其深远含义。最先感受法律框架规范化痛苦的,可能是立规矩者而不是受规矩者。政府与WTO的接轨首先应该表现为政府制定的法规要与WTO总体原则接轨。据说,中国签订的WTO协议共有几百页,其中只有几页内容涉及经济问题,其余谈的都是法规方面的问题。我们不能以为入世意味着中国的法律框架会推倒重来,但重大修改是必然的,这种修改有三重:第一重修改是我国有些法规是计划经济时代留下来的,有些是在过渡转轨期间留下的,这些法规多数属于秘而不宣的“红头文件”,其中不少束缚和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之所以至今仍然在政府管理中发挥“余冷”,无非是可能触动既得利益阶层的利益,看来相当多的红头文件“透明化”,衙门不再深入海也许是可能的。第二重修改是以往对不同所有制的主体以及国内主体和国外主体都分别颁布了一些不同的特别法律,这些法律之间存在一些差异甚至矛盾。对国有经济过度的“父爱关怀”、对外资企业“友邦”式的给予和对民营企业的淡然处之是未来法律框架所难以容忍的。第三重修改是中央权威和地方诸侯间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行政法规,带有明显的保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垄断利益的特征,直接导致市场分割、区域性垄断和公平竞争。对于政府和私人部门,没有普适和规范的法律框架,就几乎没有市场经济生存的土壤。 据不完全统计,按照WTO要求,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有数千条法规需要修改或废除。仅以上海为例,上海的行政审批项目关系到经济方面总共有2027项。目前已经精简1000项以上的审批。又如,作为企业主管部门,国家经贸委会为了适应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按照法制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不久前已经以24号令的形式废止了13件部门规章,最近又对2001年以前颁布的113件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打算再废止其中19件,同时对其中38件进行修订。与此同时,根据WTO的需要,国家经贸委也在抓紧修订和完善一些新法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直销业务规定》正处于立法调研阶段,《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办法》、《煤炭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等经贸规章正在起草之中,《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准备年内报国务院审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打算明年上报国务院审。 当然,在法规改革方面也有令人遗憾之处,例如,在税制改革方面,中国目前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而许多外资企业现在享有优惠所得税仅15%。这显然是无法维系的。尽管项怀诚称,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将并轨。但目前还没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时间表,没有时间表的改革无疑是令人失望的。例如,在金融改革方面,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还是比较有序的,但民间金融仍被阻隔在外,迄今没有内外一致的金融准入框架。再如,关于速递业,尽管可能有错综复杂的背景,但政府管理框架仍不明晰。改革20多年,我们告别了个人崇拜,告别了计划崇拜,但似乎迄今并未彻底告别所有制崇拜,相信这方面的改革仍是雄关漫道。 2、告别“命令经济”的习惯:决策过程趋于阳光化 有研究表明,前苏联之所以在外部冲击下崩溃得如此迅速,而中国则表现出惊人的韧性,除了转型期间政府对社会经济运行的控制能力迥异之外,可能还和前苏联搞的是“计划经济”,而中国搞的是“命令经济”有关系,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是有巨大牺牲的;而瞎命令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则公众和政府的牺牲要小的多。但20多年来“命令经济”的陈规陋习并未根除。入世180天,已使许多部委和地方政府都开始减少自身的项目审批权限,实现职能转变。今年以来,国家经贸委负责就主动取消了30类项目的行政审批权限,接近过去它拥有的对122项经济事务类项目行政审批权限的四分之一。北京市前几天刚刚宣布将取消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的21项审批事项,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环节由原来的80多个减少到30个左右。 政府部门在逐步放弃无论何事一律审批习惯的同时,决策过程也开始趋于阳光化。国家经贸委每年制定政策法规几百件,以往都是采用“红头文件”的形式逐级传达,只有各地经贸委及中直企业才能看到;而一般的企业和机构根本没有获取政策信息的渠道。从今年开始,国家经贸委正式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刊登了国家经贸委制定发布的政策、规章、通知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社会各界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国家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信息提供了便利。北京市政府建立健全了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行政审批每一环节的权限和责任,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再如,从今年开始,土地协议转让将逐步向公开拍卖转型,以前开发商靠和政府官员拉关系拿地的余地在迅速缩小。垄断部门也感受为了来自WTO的巨大影响,例如电信、电力、航空、石油石化、汽车生产等领域均在酝酿重组,尽管这种重组仍带有垄断者自行废止垄断的浓重的不彻底性,但垄断毕竟不在是不可触及的铁幕了。 不过政府行政的法制化过程即使在东南沿海也可能至少需要用3至5年时间才能完成。以北京为例子,北京市政府有审批职能的50个委办局,过去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比较复杂,涉及30多个部门,环节烦琐。现在北京市已在全市18个区县都建立了交通便利、设施完备、服务功能和内部管理较为完善的“一站式”办公大厅,为投资者和人民群众办事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以深圳为例子,目前它们决搞定政府机构和行政行为的“九个法定化”工作。即政府机构组织、职能、编制法定化。行政程序法定化。行政审批法定化。行政收费法定化。行政处罚法定化。政府招标采购法定化。政府投资行为法定化。行政执法责任法定化。政府内部管理法定化。 迄今为止,政府告别以权力审批的步子仍然步履蹒跚,政府职能的转型仍不过果毅。例如,现有的经济管理职能部门急待整合,看来有必要把经委、计委及各产业局的宏观管理职能加以归并,组建为替全部企业,而不仅仅是国有企业服务的商务部。再如,经贸委及各产业局的企业管理职能也应逐渐被取消,过去数年,经贸委似乎成了各撤销部委的“接收大员”,目前其角色有必要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向企业的出资者角色转变,并通过人大授权将管理国有资产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职能集中到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决策阳光化中最值得警惕的事情,就是尤其要关注部委以自己的红头文件,和国家法律相抗衡,自我授权自我膨胀权力的倾向必须受到有效制约。 3、积极的“拿来主义”:既受制于也受益于国际惯例 真正的“拿来主义”者,是充分理解、遵守国际规则,在受制和受益于这些惯例的同时,积极参与规则制定,中国也是如此,2002年世界经济形势将之2001年有明显缓和,但仍有许多国家在对外贸易方面就采取了以邻为壑的做法,在国内市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对国际市场实施倾销政策。过去,我们由于不是WTO成员,遇到这些问题往往难以采取有效对策,蒙受巨大损失却又往往无能为力。但今年以来,形势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国家经贸委依照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和国内企业的有关要求,共受理反倾销申诉案件12起,涉案成员14个,其中5起已作出最终裁定,2起作出初步裁定,其余5起正在初步调查中,为国内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约60亿元。另外,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日前已正式设立了产业损害调查局。 与此同时,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新举措,设立一些和WTO相关的机构。例如外经贸部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司、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等。这些机构的设置为加入世贸组织后确保中国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证。 从今年起我国还将全面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除少数特殊行业的企业外,绝大部分企业所得税和全部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这项改革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财税制度方面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有利于打破市场封锁和市场保护,推进中央对公共财政改革与国际惯例逐步实现接轨。财政部同时计划建立政府会计体系和非营利组织会计标准体系,希望在几年之后,建立起一个全新的、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由三大部分(政府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和企业会计)组成的会计标准体系。为了提高我国宏观经济统计数据的国际可比性和透明度,推动我国统计制度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于2002年1月1日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理事身份,代表中国政府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致函,通报了中国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通用系统”的决定。这些举措,无疑有利于消除外部世界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误解乃至人为扭曲,也使得中国的国际形象更为健康。 入世首先是政府入世,半年以来,我国政府为适应WTO要求而进行的改革有一些成效,但总体来说,但其进度存在明显的“三个滞后”:一是对内开放的速度明显滞后于对外开放,毕竟现在中国经济是国有、外资、民营三足鼎立,对外开放的速度如果明显快于对内开放,那么就会有土权力和洋资本结合,买办盛行,权贵资本主义卷土重来的危险。二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明显滞后于政府机构改革,近年来政府机构的撤并设立之风潮始终未停,但政府治理效率和政府职能并未有根本改观,职能转变是本,机构撤裁是末,应警惕这方面本末倒置的危险。三是触动渐进改革“硬核”的系统性改革明显滞后于零星和容易入手的改革,使得WTO效应只是局部地、零散地得到体现,并没有形成大气候。这显示出:政府改革其实是难度最大的改革。我们现在面临的是难度巨大的政府改革。对于一些触及到自身利益的改革,只有本着“不畏权贵、不纠缠既往、不忌讳体制改革”的“三不”思路,正视“三个滞后”我国的政府改革才能够“破冰而行”,在此我们重新回忆其邓小平先生的一段话:“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地感到正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我是非常用心回答的,请加分
o耄lこo耄w莬r奈簟br奈簟ux抱c取Ъ17570155332011-9-11 19:31:29

㈢ 保险公司报销需要什么手续

因病住院理赔需要提供的资料:

1、门诊病历、诊断证明(盖章)。

2、医疗费用发票回(盖章)、费答用总清单(盖章)。

3、病案首页、入院记录、住院证、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检查报告单、长短期医嘱。

4、单位(学校)证明,(团体保险需要)。

5、出险人身份证(成年人为身份证,未成年人为户口本),申请人身份证(如为未成年人,父或母为申请人)。

(3)逐级授权扩展阅读:

以下是不属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很多农民购买了“新农合”后,还购买了一些商业医疗保险,如果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话,您要先去报销“新农合”的费用,然后余下的费用再找保险公司报销。

㈣ 京东开店费用和流程

开店/入驻的流程

一、入驻指南

在线入驻流程示意图:

(4)逐级授权扩展阅读:

1、京东(股票代码:JD),中国自营式电商企业,创始人刘强东担任京东集团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旗下设有京东商城、京东金融、拍拍网、京东智能、O2O及海外事业部等。2013年正式获得虚拟运营商牌照。2014年5月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 2016年6月与沃尔玛达成深度战略合作,1号店并入京东。

2、2017年1月4日,中国银联宣布京东金融旗下支付公司正式成为银联收单成员机构。2017年4月25日,京东集团宣布正式组建京东物流子集团。2017年8月3日,2017年“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发布,京东排名第四位。

㈤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1.决复策阶段的管理制,DM-DevelopmentManagement(尚投有统一的中文术语,可译为项目前期的开发管理)

2.实施阶段的管理,即项目管理PM--ProjectManagement;

3.使用阶段(或称运营阶段,或称运行阶段)的管理,即设施管理FM--FacmtyManagement。国际设施管理协会(IFMA)所确定的设施管理的含义,它包括物业资产管理和物业运行管理,这与我国物业管理的概念尚有差异。

(5)逐级授权扩展阅读

决策阶段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确定项目的定义。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确定项目实施的组织;

2.确定和落实建设地点;

3.确定建设任务和建设原则;

4.确定和落实项目建设的资金;

5.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等。

设计方项目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设计方作为项目建设的一个参与方,其项目管理主要服务于项目的整体利益和设计方本身的利益。由于项目的投资目标能否得以实现与设计工作密切相关,因此,设计方项目管理的目标包括设计的成本目标、设计的进度目标和设计的质量目标,以及项目的投资目标。

㈥ 赃款赃物如何界定

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就是赃款赃物。

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

一个方面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

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

另一方面,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

赃款赃物的性质应由法院认定。赃款赃物依附于违法犯罪行为。它与犯罪主体实施的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联系。物品、金钱本身并不具有“赃”的性质。谓之赃,是因为它是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主体合法的财产权利的产物,而又存在于诉讼程序中。

如果处于诉讼之外无所谓为赃。既然赃款赃物与犯罪行为互为因果,不能分离,那么,只有被法院裁判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钱物才称之为真正意义的赃款赃物。

(6)逐级授权扩展阅读:

判决生效后对赃款赃物及其利息的处理

由于查封、扣押、冻结的主体不同,人民法院判决后在案财物的处理程序也不相同。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赃款赃物,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伺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2、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3、对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扣押、冻结款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

无人认领的款物在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库或者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退回价款。”

㈦ 工行的二类和三类账户交易限额分别是多少

二类/三类账户交易限额如下:
1.虚拟二类账户单笔和日累计交易限额均为1万元回,年累计20万元。其答中,柜面绑定账户认证后,与绑定的I类账户之间资金转入转出、投资理财类购买/赎回、信用卡还款、柜面购买保险以及摘要为“保险”或“满期”的入账等均不受限额控制;虚拟二类账户向已绑定但未柜面认证的一类户转账,转出金额不能超过此一类户转入资金的1.1倍;
2.使用二类实体储蓄卡办理取款、与非绑定账户之间转账、消费、缴费、保险、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银衍转账、批量代扣、信使费等交易,均受每卡日累计1万元、年累计20万元的限制。与柜面绑定认证的一类账户间转账和批量代发工资入账、归还本人贷款、本人工行信用卡自动还款等不受额度限制;
3.三类账户的余额最高为2000元,日累计交易限额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为5万元。柜面办理绑定账户认证后,与绑定的一类账户转账没有金额限制。
温馨提示:二类实体储蓄卡和三类账户按入账和出账分别计算日累计和年累计额度。

㈧ 怎样才可以成为健身教练

成为健身教练是每个健身爱好者比较向往的职业,能够从事自己喜欢又高收入的工作实在是一种很幸福的事情。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的身体素质,而健身教练这一职位的出现帮助这批人完美的解决了关于身体健康的问题。

比较后想要告诉大家,如果你拥有完美的身型,可以为你大大加分,健身教练必须要先修炼好自己。同时还需要有比较好的文化素养和交际能力,健身的人群多为一些白领和一些高层的精英,健身教练就必须加强自身的文化素质,大胆的打入他们的交际圈,谦虚的学习别的行业的知识,不仅有助于了解更多行业外的东西,而且还有利于我们了解客户,了解他们的生活状态,更好的服务于他们。

㈨ 淘宝平台上面销售的我们品牌产品都是假货,我们投诉了,结果对方提供了假的授权书被通过了,怎么办

你可以电话联系淘宝小二进行沟通,或者通过阿里知识产权平台进行投诉。

㈩ 种植烟草需要什么手续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

  2. 《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十条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按照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并约定种植面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十八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4. 《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十四条烟叶收购站根据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与烟农签订的合同组织收购,不得超合同收购,也不得拒收合同内烟叶。

  5. 《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十三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含收购点,下同),但必须报经省级烟草专卖局批准,并领取烟叶收购许可证。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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