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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许可作业

发布时间: 2020-12-05 06:54:27

Ⅰ 安全建筑责任事故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实施许可作业扩展阅读: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此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而制定。

第一章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Ⅱ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等条件。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实施许可作业扩展阅读: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Ⅲ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作业指导书 石油类

产品细则里就有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
机构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1.2

管理
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1.3

有效
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并记录有关结果。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1*

生产
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请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o 符合
o 不符合

2.2

设备
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 非典型工艺是否具有工艺文件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
3.设备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4.生产设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符合
o 不符合

2.企业的生产设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3

测量
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设备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3.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符合
o 不符合

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企业质检机构的检验设施、场地及能源、照明、采暖、通风等有利于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实验室布局合理,并按检验工作需要进行有效隔离。

1.检验设施、场地是否满足要求。
2.实验室是否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
3. 实验室是否布局合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1

企业
领导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2

技术
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3

检验
人员

检验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1. 检验人员(2名以上)是否持证上岗。
2.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3. 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
4.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5.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4

生产
人员

生产人员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能看懂相关配方和工艺文件。
3. 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5

人员
培训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1.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2.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4.1

技术
标准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o 此项不适用

4.2

技术
文件

1.技术文件应准确、有效,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是否有效,其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设计文件的工艺流程图、设备图纸、技术要求等和工艺文件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等以及中控、半成品和成品检验的检验、验证标准或规程等)。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

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4.3

文件
管理

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五、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5.1

采购
控制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

1.是否制定了控制文件。
2.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
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
4.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或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采购或外协加工。属发证产品的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包括包装物)应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

1.是否有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等)。
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
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5. 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包括包装物)是否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

1.是否对采购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
3.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2

工艺
管理

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伤或变质。

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或变质。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3

质量
控制

1.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或工艺卡片,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1.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控制点或工艺卡片。
2.是否在有关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制点。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1.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
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4

产品
标识

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

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
2.检查关键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5

不合
格品

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1.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3.不合格品经返工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6

产品 销售

企业应制定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建立销售台帐,销售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是否制定了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2.是否建立了明晰的销售台帐并与企业申报的《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致。
3.销售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六、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6.1

检验
管理

1.企业应设立能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1. 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2. 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 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1. 检查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2. 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6.2

过程
检验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1.是否对产品质量检验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3.是否作检验记录。
4.是否对检验状况进行标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6.3*

出厂
检验

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5.3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1.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
2. 是否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
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o 符合
o 不符合

6.4

定期
检验

应按本实施细则表4中规定的定期检验项目进行定期试验。不具备定期检验项目所需的检测设备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

1.是否按标准规定进行了定期检验。
2.若实施委托定期检验,是否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3. 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o 此项不适用

6.5

委托
检验

如需进行委托检验时,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核查委托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
2. 委托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o 此项不适用

七、安全防护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7.1

安全
生产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7.2

劳动
防护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
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Ⅳ 热工作业许可实施的步骤有哪些

5管理程序
5.1热工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5.1.1凡从事热工作业的人员均为国家劳动部门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需经体检、专业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定期复训。
5.1.2热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5.1.3热工作业人员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所用气体软管是否破损、泄露,严禁氧气吹身。
5.2热工作业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5.2.1是否已清除施工作业区域的可燃物。
5.2.2作业区上下左右及周围是否已进行检查,并确认是否安全可靠,必要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火花飞溅。
5.2.3动火监护人是否到位,是否做到有效防护。
5.2.4施工作业部位配置的灭火器材是否符合灭火要求。
5.2.5易燃易爆的各种舱室是否已进行测爆和清舱处理。
5.2.6作业区域的设备、仪器、电缆是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5.2.7作业区域20m范围内是否有油漆作业。
5.2.8作业周围管系、油柜是否已经投油。
5.3 三级动火管理
5.3.1动火分类
5.3.1.1特殊动火:指在处理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分的具有特殊危害的动火作业。
5.3.1.2一级动火:指易燃、易爆场所、岗位的设备管道,装置及其周围三米以内的动火。
5.3.1.3二级动火:指在禁火区域内,除了固定动火区及特殊动火,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
5.3.2办理及审批
5.3.2.1动火许可证手续由申请动火单位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
5.3.2.2特殊动火由安管部复核,并经各有关部门会签后报总经理批准。
5.3.2.3一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安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5.3.2.4二级动火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
5.3.2.5外单位在禁火区公共界区检修\动火,由安管部负责审核,总经理批准。
5.3.2.6动火前的安全措施由动火单位负责人负责实施,安管部到现场对安全措施及动火手续审核确认签字后,方可作业。
5.3.2.7动火许可证手续由动火执行人负责携带,严禁转借、涂改和转移动火地点。

Ⅳ 详细叙述我国建设工程方面法律法规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另外针对我国监理企业深陷的“取费低、待遇低、素质低、影响差”恶性循环,未来政策还需推进监理服务价格合理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对监理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概而言之,责权利一致对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而言可谓至关重要:合理的责任设定,是充分调动各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前提;责任一经确定,权力(包括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是其履行的保障;实行利益驱动,也能够更有效地发挥各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Ⅵ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哪些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

一是生产,主要是投料(名称、数量、投料时间、投料温度)、操作(升温时间、降温时间、反应时间、反应温度、水循环、蒸汽循环等等)、再就是运输过程;再就是仓管;化验室提样化验等等

Ⅶ 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指哪些

第一条出口许可证管理是出口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合理配置资源,规范出口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的贸易环境;履行我国承诺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下列情况之一,国家可以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管理: 1.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出口的; 2.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3.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出口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出口的。 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全国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口许可证管理条例、规章制度,发布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监督、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第四条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外经贸部负责。 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其委托发证的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凡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第七条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伪造和变造。
编辑本段第二章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八条各发证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发布的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和《出口许可证分级发证目录》(以下简称《分级发证目录》)的要求,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相关出口商品的出口许可证,不得违反规定发证。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必须到《分级发证目录》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九条许可证局、各特办和各地方发证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发布的《分级发证目录》签发出口许可证。具体为: (一)许可证局发证范围: 1.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分级发证目录》,签发《分级发证目录》授权范围内的出口许可证; 2.在京的中央管理企业的出口许可证; 3.国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单位出运货物需要办理的出口许可证。

Ⅷ 政务服务大厅的功能是什么

1、集中办事,方便群众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中心设立窗口集中办公,将行政相对人需要跑多个部门才能办成的事,变为只跑中心一处就能办成,极大地方便了办事群众。

2、加强监督,提高效率

在中心的统一要求、组织、监管和协调下,对进入中心的所有审批事项都作出公开承诺、限时办结;特别是通过并联审批,切实简化了办事程序、有效提高了办事效率。

3、阳光作业,防止腐败

建立公开、透明的告知制度,服务项目、受理条件、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结果、行为规范、管理规章等全面公开,实行阳光作业,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保证了行政审批的公正与规范,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吃拿卡要”等腐败现象的发生,改善了政府及其部门的形象。

4、规范收费,有利财政

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减少了部门自由裁量收费数额的随意性,全部收费直接进入财政统一账户,透明了各部门资金状况,方便了财政对各部门资金的有效监管,防止了资金流失,保证了财政收入。

(8)实施许可作业扩展阅读:

政务服务中心一般为政府行政机构,如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为市政府办公厅归口管理的正局级行政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是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对外挂省政务服务中心牌子),同时,省政务公开办公室作为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政务公开办为省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内设办公室、业务指导处、信息公开处、窗口管理处、政府热线管理处、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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