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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发布时间: 2020-11-20 14:39:20

A. 谁有酵母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北斗阑干南斗斜.今夜偏知春气暖

B.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是什么性质

细则是生产许可发证单位组织审查的依据

C.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现在还用2006版吗

亲,饮料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现在执行的是2010版的,可到网上查询下载。
以下是茶饮料的审查细则,参考!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
申请人名称
生产场所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首次申请□ 延续换证□ 变更□ (格式文本,自行下载,按法律规定和后附注意事项填写)

注意事项1. 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按照相应审查细则的规定填写。5. 一个申证单元一套申请材料,一套申请材料不得包含多个申证单元。6.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7.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3份。8.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1. 申请人陈述2. 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3. 申请人治理结构4. 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5.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6.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7. 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8. 申请人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其文本 申请人陈述1. 本申请人企业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2. 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附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3. 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附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3份。4.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周围环境平面图3份。5.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间布局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间布局图复印件3份(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6.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已拥有必要的生产设备设施。附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3份。7. 本申请人生产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示意图复印件3份。8. 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附一览表3份。9. 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附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各3份(其中拟执行企业标准的,需提供备案的企业标准)。10. 本申请人按审查细则要求,提供附件相关材料3份(如有时)。 11. 本申请人拥有的以上资源,符合规定条件,能够适应申请生产的食品品种,单班生产八小时:日产量可以达到 、月产量可以达到 、年产量可以达到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申请人基本条件汇总申请人名称或预核准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换证申请和扩项申请时填写)生产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经济性质 营业执照编号(如有时) 企业代码(如已设立时) 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数 生产厂房建成时间 占地面积 米2建筑面积 米2申请生产食品情况申证单元及食品品种明细申证单元: (食品品种明细 ) (可附页)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或企业标准标准号:(列出全部项目)年设计能力吨年实际产量(企业已设立时)吨
申请人治理结构 职责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投资人 注:本表需附治理结构图。
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 序号申请人各生产场点、工艺、工序名称该生产场点、工艺、工序所在地该所在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 注:1. 本表所报工序必须覆盖审查细则规定的各工艺要求;2. 本表需附功能间平面布局图示、工艺流程图示、设备布局图示。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序号设备设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使用场所生产厂及国别生产日期完好状态购置或租用日期,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类别序号名 称型号规格精度等级数量检定有效截止期使用场所生产厂及国别生产日期自行购置的仪器、设备 以上申请人自行检验时填写以下申请人委托检验时填写委托检验的(同时附委托合同)仪器、设备
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职务职称文化程度、专业负责领域工序
申请人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其文本 序号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相应文本编号

D. 什么是法律法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证明材料

你好。

4.5.3

核查原辅料及成品库房。主要核查各功能库房面积、防护条件、温湿度控制等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是否能满足生产食品品种数量存要求等。

4.5.4 核查生产设备设施。主要核查所具有的生产设备设施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对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的生产工艺和质量安全要求的足性。

4.5.5

核查检验条件。申请材料中申明自行出厂检验的,主要核查出厂检验设备是否齐全、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申明委托检验的,核查委托合同是否满足要求及其与申请材料的符合性。

4.5.6 核查工艺流程。主要核查工艺流程布局、设备布局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及其与审查细则的合规性。

4.5.7核查相关技术人员,主要核查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

4.6

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在组长组织下,审查人员应当汇总、合并、讨论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符合、基本不符合项,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

4.7与申请人交流沟通 在组长主持下,审查组应当对

4.5.1

4.5.7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与申请人沟通。审查组全体人员应当参加沟通,申请人相关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沟通。

4.8 审查组应当填写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

4.9

判定原则及决定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中审查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当全部项目的审查结论均为符合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当任何一个至八个项目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申请人应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应在

10日内完成,申请人认为整改到位的,由当地县局予以审查确认并签字,许可机关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当任何一个项目的审查结论为不符合或者八个以上项目为基本符合、预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

4.10

形成审查结论在组长主持下,审查组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及与申请人的沟通情况,讨论形成审查结论,填写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申请人应署名或签署意见,参加审查人员应一并签署。

4.11

报告和通知审查结论应报审查组织单位,审查组织单位应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改进的,审查组织单位应在食品生产许可改进表中明确。

4.12 意见反馈申请人有权对审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现场核查意见。

5.生产许可检验工作程序及要点

5.1 通知检验事项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2010版_网络文库

http://wenku..com/link?url=OzscfvJZNUsFCQC5mqbY6-meOkS7fL11LnA2ZNk_If9cPITzBLT3TKTbKQ4cx_qKy4l48USf-

E.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中《瓶(桶)装饮用水类》所指的灌装局部具体指的哪些部位

局部百级一般要求灌装料液和封盖区域

F. 食品生产许可证中QS与SC什么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QS”法律依据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随着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整和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不再作为食品生产许可依据。“SC”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2、明确一企一证原则

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生产活动,取得一个生产许可证。

3、管理部门权限增加

可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对地方特色食品等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主体资格扩大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凡是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都可作为申请人,囊括了个体工商户这一群体。

5、查询“SC”编码可知道6类信息

“SC”是“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后跟14个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SC”编码代表着企业唯一许可编码,即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后将实行“一企一证”,包括即使同一家企业从事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3类产品生产,也仅发放一张生产许可证。这样就能够实现食品的追溯。

此外,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类别的划分上变化较大,现在共分为31大类,其中:1类为保健食品,另30类为普通食品。改革前的28大类保留,但增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两大类。

7、许可证有效期增长

由3年增加到了5年。

8、许可证载明事项增多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与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二维码等信息。

9、许可证摆放强调正本

食品生产者需在生产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以往并无“正本”要求。

10、换证程序有所简化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11、补办证书降低要求

以往企业需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声明,并及时申请补证。现在可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在其它县级以上主要媒体刊登遗失公告。

12、监督检查力度更强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计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必要时应当依法对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13、法律责任更加明晰

①许可申请人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警告后1年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②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则撤销许可,处1~3万元罚款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③食品生产商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出租、倒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处1~3万元罚款。未按规定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责令改正。

④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者,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则处2000~1万元罚款;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则处2000元以下罚款。

⑤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G. 豆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豆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选料和清洗。

2. 菌种的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

3. 煮浆温度和时间。

4. 凝固成型。

5. 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6. 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腐败变质;

2. 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

3. 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使用;

4. 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生产发酵豆制品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发酵场所。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设备(如浸泡罐等);

2. 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等);

3. 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等);

4. 成型设备(如切块机、压榨机等);

5. 发酵设施(如发酵笼、屉等);

6. 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

7. 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除以上设备以外,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具备其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如灭菌、油炸等相关设备。

腐乳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5、7。

豆豉、纳豆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3、5、7。

豆浆、内酯豆腐等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7。

豆腐、干豆腐等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7。

腐竹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6、7。(分装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7。)

油炸等豆制品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7。(外购豆胚的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7。)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12-2003《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GB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SB/T10170-1993《腐乳》;相关的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豆制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害物质的原料、辅料,油炸豆制品所用油脂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要求,禁止反复使用。发酵豆制品所使用的菌种应防止污染和变异产毒。不得将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等工业原料作为食品添加剂在豆制品加工中使用。所使用的稳定剂和凝固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发酵性豆制品。

1. 分析天平(0.1mg); 2. 酸度计(PH0.01); 3. 天平(0.1g); 4. 干燥箱; 5. 灭菌锅; 6. 微生物培养箱;7.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8. 生物显微镜。

注:豆豉、纳豆生产企业出厂检验设备不需要酸度计。

(二)非发酵性豆制品。

1. 干燥箱; 2. 天平(0.1g); 3. 灭菌锅; 4. 微生物培养箱; 5.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6. 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豆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表1 发酵性豆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标签



2
净含量




3
感官




4
水分



腐乳检测项目

5
氨基酸态氮



腐乳检测项目

6
水溶性无盐固形物



腐乳检测项目

7
食盐



腐乳检测项目

8
总砷


*

9



*

10
黄曲霉毒素B1


*

11
大肠菌群




12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13
糖精钠


*

14
甜蜜素


*

15
苯甲酸


*

16
山梨酸


*

17
脱氢乙酸


*

注:依据标准SB/T10170、GB2760、GB7718、GB2712。

表2 非发酵性豆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标签



适用于预包装产品

2
净含量



适用于定量包装产品

3
感官




4
总砷


*

5



*

6
菌落总数



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做要求

7
大肠菌群



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做要求

8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做要求

9
脲酶试验


*
豆浆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应为阴性。

10
苯甲酸


*
直接入口食品检测项目

11
山梨酸


*
直接入口食品检测项目

12

糖精钠


*
直接入口食品根据产品实际情况选择

13
甜蜜素


*
直接入口食品根据产品实际情况选择

14
色素


*
直接入口食品根据产品实际情况选择

15
次硫酸氢钠甲醛


*
腐竹检测项目

注:依据标准GB2760、GB7718、GB2711

八、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的品种,发酵性豆制品在企业成品库内分别随机抽取1种产品。非发酵性豆制品优先抽取直接入口的产品,有腐竹的加抽一个腐竹产品。所抽样品应为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抽样基数:产品不得少于50kg。

抽样数量:同一批次的产品不少于2kg(腐竹可适当减少抽样数量),独立包装不少于8个产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它要求

(一)对于保质期短且贮藏温度有特殊要求的豆制品,抽完样后,要按企业产品明示的贮藏温度保存样品并及时送达发证检验机构。

(二)次硫酸氢钠甲醛的检测依据按国质检执(2002)183号文关于印发《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及附件。

(三)腐竹允许分装,但必须符合本细则中的相应规定。

(四)保质期短的产品在贮存中应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运输豆制品时,应严密遮盖,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做到专车送货。

(五)在发证检验中,如果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审查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指标,发证检验时也要进行检验,并按相关标准、产品明示值进行判定。

另外,还有其他豆制品生产许可细则,内容如下:

其他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本细则是对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补充,在原审查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1个申证单元:其他豆制品。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他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包括大豆组织蛋白(挤压膨化豆制品)、豆沙类产品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和申证单元名称,即豆制品(其他豆制品)。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大豆组织蛋白(挤压膨化豆制品): 原料→粉碎→调和→挤压膨化→烘干→(调味加工)→包装→成品
2.豆沙: 原料豆→预处理→蒸煮→破碎→洗沙→分离→干燥→调配→包装→成品

H.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是法律还是法规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是法规不是法律,法律和法规是有很大区别的:
“法律”,在我国,是专门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规”是法律效力相对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法规”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一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政府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也称行政规章;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三是较大的市(省会、首府)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如《征兵工作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

I. 食品用塑料桶是不是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细则

亲,是的,属于食品塑料包装用容器
(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 发证产品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聚酯(PET)无汽饮料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热罐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聚乙烯吹塑桶、软塑折叠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等。
尚未纳入本审查细则的其它容器产品,增补时另行规定。
2. 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工艺控制
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2.1 基本生产流程

原材料挤出、吹塑或注塑、拉伸、吹塑(一次成型或二次加工)检验包装

注:对购置半成品加工成品的企业,仅制定本企业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流程和程序文件。
2.2 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控制环节制定操作程序:
2.2.1 模具质量及其加工精度。
2.2.2 加工工艺过程中生产设备技术参数的设置,模芯和模腔保证高度同心。
3. 必备的生产设备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1。
注: 对购置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企业应具备相应工序规定的生产设备。
表1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序号 产品品种 必备的生产设备
8 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 挤吹成型机组
4.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表2 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
8 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 GB14942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GB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GB17327-199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丙烯腈-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5009.60-2003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009.69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13120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酯树脂及其成型品中锑的测定方法GB/T17338 食品包装用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和橡胶改性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树脂及其成型品残留丙烯腈单体分析方法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注:凡是不注日期的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5. 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树脂原料应分别符合GB 9691-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13116-19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树脂卫生标准》、GB 13114-19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卫生标准》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助剂和用量应符合GB 9685 -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食用卫生标准》规定要求。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
6.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见表3 。
表3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序号产品品种出厂检验设备8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1.游标卡尺 2.通用量具3.烘箱 4.天平
7、发证检验规则
7.1 抽样方法
从生产企业成品库房中抽取样品。对于主要原材料不同的产品应分别进行抽取。同一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有多个品种和规格,则随机抽取有颜色、颜色较深、生产工艺较为复杂的一种主导产品。同一批号原料、同一规格、同一工艺的产品为一个批次。按表4中规定的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进行抽样。
表4 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
序号产品品种抽样基数抽样数量1PET无汽饮料瓶抽样基数不少于500个,每批不超过50万个80个(配同样数量的盖)2PET碳酸饮料瓶抽样基数不少于500个,每批不超过100万个100个(配同样数量的盖)3热罐装用PET瓶抽样基数不少于500个,每批不超过100万个120个(配同样数量的盖)4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抽样基数不少于150个,每批不超过1万个20个(配同样数量的盖)5聚乙烯吹塑桶抽样基数不少于150个,每批不超过5000个20个(配同样数量的盖)6软塑折叠包装容器抽样基数不少于150个,每批不超过5万个20个(配同样数量的盖)7塑料防盗瓶盖抽样基数不少于500个,每批不超过60万个100个(配10个瓶)8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抽样基数不少于150个,每批不超过1万个80个(瓶坯为100个)
所抽样品分为两份,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留企业备查。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7.2 检验项目
容器产品的发证检验项目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见表5、表6、表7、表8、表9、表10、表11、表12。
表12 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产品检验项目表
序号项目名称发证检验关键控制检验备注1*密封性能√ 2*跌落性能√ 3*热稳定性√ 4感官√ 5蒸发残渣(4%乙酸)√√ 6蒸发残渣(65%乙醇)√√ 7蒸发残渣(正己烷)√√ 8高锰酸钾消耗量√√ 9重金属(以Pb计)√√ 10脱色试验√√AS成型品不做此项 此项11游离酚(水)√√PC成型品做此项12锑(以Sb计)√√PET成型品做此项13丙烯腈单体√√AS成型品做此项
表12中*号项目试验方法参照以下技术要求。
1.密封性能试验:
在常温下,注入公称容量的水,封盖后悬空倒置,3h后加以检查。
2.跌落性能试验:
常温下,空罐以任何角度从3m高度自由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3次后加以检查。
常温下,注入公称容量的水,拧紧盖,把试样提升至1.2m高度,以任何角度从该高度自由跌落,连续3次后加以检查。
3.热稳定性试验:
热稳定性技术要求:注入100℃水,无明显变形、破裂现象。
注:密封性能试验、跌落性能试验、热稳定性试验分别参考QB2460-1999中的5.7 和5.8和QB/T2665-2004中的6.11。
7.3判定原则
7.3.1单项判定
感官及理化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判定样品的感官及理化指标不合格,不再进行复检。
其它检验项目中如有不合格项,从备用样品中取双倍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全部合格则判该项目为合格;若仍不合格的,则判该项目为不合格。
*注:本细则中的理化指标包括: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锑、乙醛、酚、脱色试验。
7.3.2综合判定
全部检验项目都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有一项(包括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
7.4 检验时限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8 QS标志的标注
企业应在获证后12个月内在其获证产品的模具的适当部位加印QS标志。

本审查细则由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本审查细则主要起草人:郭丽敏

J.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适用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供婴幼儿(36月龄以内)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许可生产产品的检验。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类别编号为0502。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须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复合工艺应注明为湿法工艺。生产许可证附页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和幼儿配方乳粉的具体品种明细。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审查;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或基粉为主要原料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没有完整的干法工艺,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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