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许可
㈠ 提供人才服务需要什么样的资质、许可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许可事项】
一、法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二、申报条件 :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人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本条例。
2、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开展人才中介活动的必要设施、设备和资金。
3、工作人员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熟悉有关人才交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有健全的工作制度。
三、申报材料 :
1、书面申请;
2、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4、住所证明;
5、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办事程序:
1、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
2、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对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单位于当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与不予受理,受理单位都须在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
3、 审核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的,受理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审批同意的办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人事代理、人才交流服务项目】
一、办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 2005年3月22日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二、申请条件
1、人事代理、人才交流服务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2、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三、申报材料
1、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企业单位附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其他单位附上级机关批文和“法人证书”或“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个人委托办理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关证件复印件(身份证、学历证书,户口证明、有关资格证书等)以及与代理有关的其他材料。
2、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要求进入人才市场进行人才招聘或求职,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用人单位需提供单位简介(包括单位规模、注册资金等)和用人意向(包括岗位,工作具体情况,薪酬等),个人需提供更详尽的个人信息及个人就业意向和要求,流入到外地需外地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商调函。
3、人才交流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人事代理办理程序:
1、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由人才交流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填写人事代理相关文书表格。
3、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并签字盖章,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档。
人才交流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供所需提供的材料,人才交流中心予以审核。
2、审核无误后,将单位招聘或个人求职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予以发布。
3、组织人才招聘会或组织参加各类人才交流会;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个别洽谈。
五、办理时限
人事代理:材料齐全当日办结。
人才交流: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信息。
六、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及依据附后。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许可事项】
一、审批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 1998年10月25日)、关于批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申报材料
1、成立登记所需材料:事业单位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表人的任现职文件复印件;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住所证明。其中: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书,并提交其复印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原文件审批机关的印章。
2、变更登记所需材料:申报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变更法人)申请变更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现职文件复印件;(变更法人)申请变更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法人)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材料;(变更法人)变更名称的,提交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原单位印章;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书,并提交其复印件;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变动的证明文件;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根据需要,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提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文件。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年检登记所需材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1式2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本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须加盖主管机关财务部门印章)。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准备相关材料,报受理单位审批。
2、登记管理机关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3、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加贴标识或重新制证)
五、办理时限
成立登记:7个工作日
变更登记:5个工作日
年检登记: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初始登记(备案)费:300元/件(计价格 [2000]433号)
变更登记费:150元/件(皖价费[2002]34号)
年检登记:不收费
(各地的具体要求有所差别,但大致相同,具体收费等情况还要向你所在地人才市场部门咨询。)
㈡ 有谁知道做一个招聘人才网站,(像智联招聘、中华英才网等等)这样的需要什么资质或者条件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许可事项】
一、法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二、申报条件 :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人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本条例。
2、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开展人才中介活动的必要设施、设备和资金。
3、工作人员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熟悉有关人才交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有健全的工作制度。
三、申报材料 :
1、书面申请;
2、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4、住所证明;
5、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办事程序:
1、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
2、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对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单位于当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与不予受理,受理单位都须在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
3、 审核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的,受理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审批同意的办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人事代理、人才交流服务项目】
一、办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 2005年3月22日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二、申请条件
1、人事代理、人才交流服务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2、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三、申报材料
1、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企业单位附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其他单位附上级机关批文和“法人证书”或“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个人委托办理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关证件复印件(身份证、学历证书,户口证明、有关资格证书等)以及与代理有关的其他材料。
2、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要求进入人才市场进行人才招聘或求职,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用人单位需提供单位简介(包括单位规模、注册资金等)和用人意向(包括岗位,工作具体情况,薪酬等),个人需提供更详尽的个人信息及个人就业意向和要求,流入到外地需外地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商调函。
3、人才交流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人事代理办理程序:
1、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由人才交流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填写人事代理相关文书表格。
3、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并签字盖章,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档。
人才交流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供所需提供的材料,人才交流中心予以审核。
2、审核无误后,将单位招聘或个人求职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予以发布。
3、组织人才招聘会或组织参加各类人才交流会;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个别洽谈。
五、办理时限
人事代理:材料齐全当日办结。
人才交流: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信息。
六、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及依据附后。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许可事项】
一、审批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 1998年10月25日)、关于批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申报材料
1、成立登记所需材料:事业单位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表人的任现职文件复印件;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住所证明。其中: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书,并提交其复印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原文件审批机关的印章。
2、变更登记所需材料:申报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变更法人)申请变更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现职文件复印件;(变更法人)申请变更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法人)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材料;(变更法人)变更名称的,提交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原单位印章;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书,并提交其复印件;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变动的证明文件;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根据需要,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提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文件。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年检登记所需材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1式2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本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须加盖主管机关财务部门印章)。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准备相关材料,报受理单位审批。
2、登记管理机关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3、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加贴标识或重新制证)
五、办理时限
成立登记:7个工作日
变更登记:5个工作日
年检登记: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初始登记(备案)费:300元/件(计价格 [2000]433号)
变更登记费:150元/件(皖价费[2002]34号)
年检登记:不收费
(各地的具体要求有所差别,但大致相同,具体收费等情况还要向你所在地人才市场部门咨询。)
㈢ 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可以办理人事代理业务吗
首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是对人力资源从业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许可认证的证内明容,该机构具体是否有资质从事人事代理业务要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上所核准的许可经营范围而定。
如上所述,简而言之就是:有资质合法受理“人事代理”业务的单位一定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如:各省市的人才市场),而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未必具有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资质(如各种人力资源公司)。
㈣ 没有劳务派遣许可证可以开人事代理差额征税发票吗
其实对方单位开出了劳务费发票已经在税局的监管范围,包括发票的类型和金额都在监管范围内,是否超资质范围取得营业收入时对方公司要关心的事,是对方公司要承担的责任。
而作为接受服务的你们公司,只要能够索取规范合法的劳务合同和劳务发票,并且各项原始资料凭证能够勾稽一致,包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款项等。那么你们公司的入账依据就是充分的。
㈤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在哪办理啊想开中介还需要什么手续吗
人事局办理
具体手续请参考
(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 2005年3月22日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才市场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并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
第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批准同意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
第十一条 开展人才中介或者相关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资经营。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中外合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拟设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参照前款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获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属事业单位的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企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其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其机构名称应当在申领许可证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
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审批机关可以根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介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
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批机关应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建立行业组织,协调行业内部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职业道德,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人事代理
第十九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各类人事代理服务。
第二十条 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
(一)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 因私出国政审;
(三) 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 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 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六) 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个人委托办理人事代理,根据委托者的不同情况,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关证件复印件以及与代理有关的证明材料。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第四章 招聘与应聘
第二十三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中举办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须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二十四条 人才交流会应当由具备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举办者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加人才交流会、在公共媒体和互联网发布信息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招聘人才。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和条件。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在各种媒体(含互联网)为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不得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广告发布者不得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人才招聘广告。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三)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四)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第三十条 人才应聘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才信息网络、人才交流会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形式进行。应聘时出具的证件以及履历等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十一条 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与原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擅自离职。
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辞职、调动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于符合国家人才流动政策规定的应聘人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应聘人才提供证明文件以及相关材料,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另行设置限制条件。
应聘人才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按合同规定办理;没有合同的,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三条 应聘人才在应聘时和离开原单位后,不得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应聘人才确定聘用关系后,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个人违反本规定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处罚。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二条 人才中介活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29日人事部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同时废止。
㈥ 开一个人事代理公司,需要什么前置许可呀
没有特别要求,注册资金要求50万以上
一般经营范围写:为国内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