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监察
①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安的行政许可制度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但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不足: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监督范围上过窄、监督对象上缺乏制衡性,在监督手段和监督方式上效果差,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会的知情权。针对这些问题,作者探索性地提出了改革和建设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行政法制 监督 健全 完善 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写入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成为全国人民为之奋斗和追求的目标。要实现以法治国这一宏伟目标,关键在依法行政,重点在依法行政,难点也在依法行政。这是因为:一方面,行政机关担负着依法管理国家事物、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物的繁重任务,是国家权利中最活跃、最普遍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拥有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利。因此,要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必须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制监督,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而又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 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第一、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权力配置整体安排不合理,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配合沟通和有机协调,或推诿谦让或重复监督,使监督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权利机关监督、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对比不合理,不协调一致,未能真正形成监督合力,在体制设计上有所欠缺。无论是人大监督、政党监督,还是监察、审计监督等,由于分散的监督,主体在隶属关系上自然是受多重领导的制约。权力机关监督停留在形式上,没有切实可行的配套监督制,难以发挥相应的监督作用。 第二,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权力机关的监督表面看独立性 虽然很强,但实际上还是被一些因素所左右,未能真正的独立行使监督权力,仅能靠人大会议及人大常委会的事后监督。对行政机关的真正的弹劾,罢免、质询等权力行使不够,由于实行的集体领导制,因而监督工作不能落实到人而切实可行。司法监督还需完善,虽然宪法和诉讼法都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不受任何干涉。但实际上司法独立未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没有独立于政府,造成了司法的附性,作为社会最后的救济权力和公平正义象征的司法权也未得到人们的充分信任。 第三、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会的知情权。监督部门对行政的监督在立法上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程序,未能形成制度化、具体化。一是一些重要的规范如《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监督法》、《人民监督法》等未能推出,使一些重大的监督活动缺乏法律依据,无所适从;二是既有的一些监督规则措辞笼统,缺乏清晰明确的标准和可供操作的细则,使监督主体难以准确裁量和及时查纠被监督对象的越轨、违法行为。而且公开的程度也不够,往往采用“暗箱操作”。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现代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一)构建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 法制化原则。它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权力的确立及行使,都应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也是行政法制监督走向法制化程序化的一个重要前提。 第二, 公开性原则。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监督是可笑的。历史经验昭示我们,没有公开性或者公开性不强,只能给专制政治和干扰监督活动者有隙可乘。尽快完善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和稽核制度,强制规定公职人员定期将财产向指定的国家机关申报,如有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者,给予相应的制裁;强化对政府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监督,实行招标公开、项目公开、决策公开、审批公开、程序公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社会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公开化进程等等。 第三, 科学高效原则。行政法制监督的机制设施应体现科学原则,具体表现在机制合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统一协调,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动态连贯,机制精简节约。同时,行政法制监督也应体现高效原则,既是说监督主体要根据得到的有关信息,及时组织调查研究,发现并查明可能导致或已经导致违法失职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不失时机地实施监督,迅速消除其原因和条件,避免和纠正因此而产生的违法失职行为。 (二)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现代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首先,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需要从体制上重新进行调整设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监督体制中的领头羊作用,根据我国宪法,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根本的监督,应该在人大内部设立一个专门行使监督职能的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社会各监督主体的工作。鉴于我国目前权力机关的监督缺乏具体操作手段,而且权力机关监督的力量不是十分明显,借鉴国外成功的监察专员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设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 第二,实行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在美国还独立于立法机关)而存在,并自主地开展工作;二是司法机关极其司法官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及其所作出的行为不受追究,以便有效地保障司法权的行使。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基本法侓准则。可以说,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司法机关在行使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时,更需要司法的独立。当然,这有待于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使司法监督主体在人、财、物等方面相对独立于行政系统。 第三,扩大监督范围。有必要将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处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下,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扩及全部抽象行政行为。在加强对羁束裁量行政行为的监督时,还要多加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的监督,这也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在行政法制监督中的具体体现。同时,要着重创制对行政工作机关、中高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第一把手”、对失职行政、下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同级不相隶属行政机关公务员互相监督制度,对监督机制进行调整,尽可能达到监督均衡。当然这只是个相对的概念,不可能有绝对的均衡,在不同的时期也应突出监督重点,不能平均用力,但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非重点对象的日常监督。 第四、建立广泛而普遍的一般行政监督。为了加强上级政府的监督,应加强一般行政监督,即上下级政府的法制监督。政府的法制监督是一种对全部行政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而且有行政强制性的监督,可以通过首长监督、上下级政府监督、政府各部门监督而实现。事中、事后监督而且有行政强制性和权威性,通过首长监督、上下级政府监督、政府各部门监督而实现。为增强监督责任心,可设立行政失察责任制,在监督中有过错的,应予行政处理。 第五、完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我国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立法上已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发展,但其监督地位还有待于提高。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实践中需要相对独立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把这两个部门置于政府内部,其人、财、物、权归同级政府控制,故很难有效的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案件作出强有力的监督,对于所属地区的首长更是无法实施监督,无法真正处于监督的地位。鉴于我国的情况,可以将审计机关移交人大设立,只对人大负责,才能真正做到审计独立,充分发挥审计在防止官员为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在此同时,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应明确监督权责,建立监督责任制。这是监督主体内部自我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对监督主体,我们在赋予其权力时,应明确其应有的职责,使权责统一。而且也应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监督的程序。监督工作的实施应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监督,越出职权范围监督。监督的程序化要求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依法进行,但并非一味要求一定要找到一套步骤相连的做法。 第六,新闻监督的立法应提上议程,社会对新闻立法早有提议,新闻监督作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的第四种权力,具有广泛性、公开性、权威性、及时性、后果严厉性、渠道畅通等优点,是一种有极大影响力而灵活的监督力量。当然,对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公正性应作监控,以保证新闻的有法可依,大胆的客观公正的监督。 第七,建立渠道畅通的公民监督方式,在行政公开、行政听证的条件下,公民的信访、举报、检举等制度应及时完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难以切实行使。与以上监督机制相配套,在具体运作上,我们针对监督机制,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人员遴选机制和激励机制。监督人员应具备严格的条件,具有专门的知识、经验和品德,并经选举推荐产生,专职地实施监督,不得实行其它职务。同时,在监督人员的工资、奖金、退休金及家庭安全方面应予以切实保障。 总之,健全行政法制监督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还要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监督工作极为重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正在制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以及行政监督法规。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必将进一步完善,人民期盼建立的民主、法制、高效和廉洁的政府也一定会实现。 参考文献: (1) 孔祥林著《对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思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版。 (2) 应松年著《行政法学教程》,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版。 (3) 石东坡著《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行政与法》,2001年版。
② 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行为不服应首先向什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做出抄行政许可的单位所在袭地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对于行政许可有异义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行政许可提出行政诉讼,按照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本案可以到做出行政许可的单位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如果案件重大复杂,也可以到省级或者最高法院提起一审行政诉讼。
③ 如何强化标准的实施与标准质量的监督
一、完善综合执法体制,发挥综合执法优势,全面提高质监行政执法的整体效能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的要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实行“多位一体”的综合执法体制。专职执法稽查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统一开展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代码、条码等行政执法活动。各单位要以行政执法工作为龙头,发现违法问题,对发现重大文法问题,在实施行政处罚、制止违法行为继续对社会构成危害的前提下,要将案情及时反馈到业务管理部门和技术机构。使行政执法工作与相关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业务管理部门要指导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技术机构应当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执法工作,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出具科学公正合格的检验检测结论;法制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各部门应当形成职责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沟通,加强信息反馈,确保运转协调,共同发挥优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的整体效能的行政执法机制,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全面开展,扩大质监工作的社会影响。严禁技术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单独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不得任意分解专职执法机构的执法力量和执法权限。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水平
1、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每季度组织领导干部学法讲法,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水平和法制意识。每年对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教育培训,
2、继续实行执法人员资格年审制度,严格持证上岗。2006年对持证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和重新登记。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的,要在调整后10日内向市局书面备案,办理领取和收回执法证件手续。凡未参加年审、年审不合格、调离执法岗位的人员,由市局统一收回执法证件。
3、试行行政案件主办人制度。经市局考核选拔优秀的执法人员作为案件主办人,案件主办人负责整个案件的检查和调查取证,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主导意见,并对查办的案件负全面责任。
4、严肃执法纪律,纯洁执法队伍。调研出台《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禁令》。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结合实际,认真全面梳理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在此基础上明确执法岗位和责任,公开各项工作办事程序。重点是加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落实考评奖惩。逐步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必追究的执法责任监督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执法行为
1、建立行政首长负总责的执法监督制度。行政首长是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探讨建立以对执法办案质量、办案数量监督和执法办案错案责任追究为主体的行政执法监督考核体系。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单位和执法人员年终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
2、继续实行案件调查、审理、决定相分离制度。要依法建立健全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并落实具体的工作机构和责任人,选配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能适应工作的执法人员负责案件的预审和案件质量把关。坚决杜绝案件受理调查、审理、决定不分的现象。
3、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队伍。根据基层推荐,市局组织评议与考试,择优录取,颁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证。负责对本单位和全市系统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4、逐步建立行政案件公开公示制度。定期对案情影响面大、案件货值高、行政处罚能反映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力度的案件主要案情、处理结果实行网上公示。
五、建立重大案件事前报告、事后备案和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1、重申凡进入市政府直通车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外国独资、合资企业的执法检查,应在介入检查前必须向市局报告;对上述企业符合行政听证条件行政处罚的,应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前向市局书面报告拟处罚意见,由市局审查把关;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5日内书面报市局备案。
2、对查获涉嫌产品货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案件,要在查获后24小时内向市局书面报告,市局视案情介入指导,并按有关规定向国家总局和省局报告。
3、对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自接到相关通知材料等法律文书3日内向市局书面报告:
4、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和向其他行政部门移交的案件,应在移送移交后5日内向市局书面备案:
5、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本单位本年度查办的较大典型案件,典型案件要选择涉案货值高、行政处理社会影响大且能充分反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和社会影响的案件。
六、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过罚相当、公正执法
以《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为指导。在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时,要对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合法、合理、适当实施行政处罚。对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或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当事人证照齐全、管理比较规范,并属初次违法,且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应当按照低限处罚;对违法情节较重,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或给他人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可接近行政处罚的高限进行处罚;对明知固犯,故意违法和的产品质量在一定时期内经常出现问题,屡教不改的、违法产品(设备、器具)数量多、价值大、危害性大的、或产品已经销售,造成严重后果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处罚幅度的高限处罚从重处罚。
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应当依法取证,查明事实,并记录在案。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取证据结束后,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中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确保行政处罚体现法律本意,公正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必备条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权、扣押权。
2、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经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事后24小时内补办相应手续。
3、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期限一般应控制在30天内,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对有保质期和失效日期的产品,封存、扣押期限不得超出保质期和失效日期。
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理由及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清单应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执法单位分别保存,现场检查笔录和清单应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实施查封时,现场检查笔录及清单中应填写财产保管人,就地查封的一般由当事人签名保管。
八、切实做好听证、复议、诉讼及案件移送移交工作
1、认真做好行政案件听证工作。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依照法定程序,认真组织进行;听证会应由持有山东省行政听证主持人证件的人员主持;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坚持执法必严、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意见。
2、认真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一是各单位在出现复议、诉讼案件时,应在收到相关通知材料3日内向市局书面报告;二是加强与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和法院的沟通;三是严格履行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及时纠正被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从中认真总结教训,采取措施,提高执法水平;四是对阻挠当事人复议、诉讼,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3、做好案件的移送、移交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接受移交的案件,要依法认真进行落实和调查,重新核实违法事实,调查取证,依法做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移交单位;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移送前应当主动与当地检察机关沟通,听取检察机关的指导意见;凡属本单位移交移送的案件,必须经过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要主动争取当地人大、政府和政协的重视和支持。积极与经济综合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紧密配合,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理解。
九、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努力实现许可事项的集中统一办理
1、严格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文书。一是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等各项程序,不断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实现行政许可的合法化和有序管理;二是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时,应使用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统一制定的格式文书,无统一的格式文书,使用省局市局制定的行政许可格式文书。
2、努力实现行政许可事项政务大厅集中统一受理、统一送达。按照“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和要求,在政务大厅设立行政许可窗口,集中办理和送达行政许可事项。
3、加大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法制监督。继续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法制监督,特别是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依法集体讨论决定,对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实体和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实现对对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和监察。
十、严格规范执法抽样程序
要加强对产品抽样知识的学习和研究。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的抽样方式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应从在市场上销售或企业的成品仓库中经过检验合格的待销产品中抽取,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样时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或抽样人员参加,在企业负责人的配合下当场填写产品抽样单,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录产品的生产日期、采用标准等相关必要信息,抽样单应填写齐全,特别要重视抽样基数填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注意抽样基数与现场笔录内容的一致性。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保管好样品和备用样品。
十一、切实加强对产品标准的学习与研究
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产品抽样人员学习和研究产品标准,特别是要加强对新出版标准、强制性标准的学习和研究。在查处一类(种)产品前,必须首先了解企业生产该产品采用的标准,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对该类(种)产品的具体规定和解释,研究和把握新旧标准的衔接和差异,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标准的产品名称、制定本意、重点内容、条文含义、适用范围、适用期限等;对产品标准的理解有歧义或上下标准规定不一致的,应及时与标准化管理部门和法制部门沟通,以便达到正确理解标准、正确适用标准、正确判断产品质量的目的。
十二、准确搜集认定事实证据材料,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七类行政诉讼证据的取证要求和审核认定的原则,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一是证据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要求;二是证据的取得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三是没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证据的真实性要求:一是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是所取得的证据应有当事人的确认;三是证据应为原件、原物,是复制件、复制品的,应与原件、原物相符;四是提供证据的人或证人应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证据的关联性要求:一是每一证据都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二是案件的每一个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三是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四是全案证据形成的体系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并具有排他性。
十三、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监管,依法规范罚没物品的处置程序,
严格执行国家总局《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建立严格的罚没物品交接、保管和处置程序制度。对罚没物品统一登记造册,设立专用场所和专门的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执法人员应当在没收物品后三天内凭罚没物品清单将罚没物品交给保管人员。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统一处置。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置时,由罚没物品保管人员与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手续。对罚没物品进行销毁的,应当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及时监督销毁。销毁时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制作销毁笔录,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
十四、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努力做到执法监管到位,重视行政执法的整体效果,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是要牢固树立从源头抓质量意识,加强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政府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交流与配合,及时通报信息,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追查违法产品生产源头,彻底铲除违法行为发生的根源。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以执法为手段扰乱经济秩序的现象发生。
二是重视行政执法的整体效果,树立行政执法的社会形象。各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管要以执法稽查为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作用,不得任意分解专职执法机构的工作;不得以罚没款作为行政执法的目的,不得搞罚款放行,放纵违法行为;严禁以收代罚,严禁罚款放行;要正确区分一般不合格和严重不合格的界线和过失违法和故意违法的行为,对故意违法行为和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问题,要予以严惩。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跟踪后处理结果;对限期责令整改为前提的,应当明确期限提出整改意见,逾期不整改的方可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对责令改正的,要严格落实后续整改监督措施,并配有相关材料,使责令改正真正落实到位,监管到位。切实树立和维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建设。
④ 环保局招聘网格化管理监察人员考试考什么
一、填空(10分,每题1分) 分数:
1. 行政许可,是指 行政机关 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 特定活动 的行为
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 加快建立权责明确 、 行为规范 、 监督有效 、 保障有力 的行政执法体制。
3. 经 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4. 审批机关审批台湾同胞投资,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管理层次,简化审批程序,做到管理 制度统一 、公开 、透明 、
5.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是践行 为人民服务 宗旨的重要体现。
6.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 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7.扣押物品的,行政机关一般应当最迟在 6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8. 行政许可得实施和结果,除涉及 国家机密 、 商业机密 或者 个人隐私 的外,应当公开。 9.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
盖本行政机关专用 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0.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 罚款 的行政处罚。
二、判断(10分,每题1分;正确的,在括号内打“√”,错误的,在括号内打“×”)
1.行政执法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都必须公开,并允许查询。 (√ )
2.扣押物品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管的,保管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 ( × )
3.凡是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通知并告知当事人。(× )
5.某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外地市猪肉进入本地市场销售,必须经本市商务部门批准。( × )
6.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未经公布,不能成为实施该行政许可的依据。(√ )
7、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8.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 )
9.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 )
10.某省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于城市垃圾车在城市道路遗撒垃圾的行为,执法部门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排除妨碍,并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排除妨碍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代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三、单选(20分,每题2分;每题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你认为正确选项的序号填入括号内) 分数:
1.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行政执法活动的是( D )
A、交通警察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B、人民法院对犯罪行为的判决
C、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权属的确认 D、民政部门对抚恤金的发放
2.关于行政许可,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
A、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 B、申请人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
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D、张某因事将其经营的“好再来”餐饮店及其餐饮服务许可证转让给刘某
2
以先行登记保存。( √ )
9.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 )
10.某省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于城市垃圾车在城市道路遗撒垃圾的行为,执法部门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排除妨碍,并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排除妨碍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代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三、单选(20分,每题2分;每题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你认为正确选项的序号填入括号内) 分数:
1.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行政执法活动的是( D )
A、交通警察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B、人民法院对犯罪行为的判决
C、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权属的确认 D、民政部门对抚恤金的发放
2.关于行政许可,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
A、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 B、申请人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
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D、张某因事将其经营的“好再来”餐饮店及其餐饮服务许可证转让给刘某
3.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文本等在(C
)公示。
A、电视 B、报纸 C、办公场所 D、行政机关网站
4.下列关于查封、扣押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 )
A、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B、查封、扣押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
C、实施查封、扣押时,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D、查封、扣押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5.关于行政许可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A、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 B、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应当经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
C、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
D、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每个行政机关办理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 C )。
A、罚款 B、行政拘留 C、警告 D、罚金
7.申请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C )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的除外。
A、30日 B、一个月 C、60日 D、两个月
8.下列情形中,不能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有( A )
A、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B、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罚款 C、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D、警告
9.下列事项,适用行政许可法的有( D )
A、教育部对其直接管理的高校的人事事项的审批 B、卫生部对其直接管理的医院的财务事项的审批 C、教育部对其直接管理的高校的外事事项的审批
D、某市建委对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审批 10.不能够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有( D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政府规章 D、一般性规范性文件
四、多选(30分,每题3分;每题至少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选项错误或者漏选正确选项的,该题不得分) 分数:
1.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 D )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A.公开 B.公平 C.公正 D.便民
2.构建服务型行政执法模式就是构建( D )的行政执法模式。
A.管理 B.严格 C.宽松 D.服务
3.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 A、C )。
A.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4.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执法的有( A\B\D )
A、行政处罚 B、行政确认C、行政处分 D、行政许可
5.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有( B\D )
A、冻结存款 B、划拨汇款C、扣押物品 D、加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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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如何监督政府正确公开信息的合理化建议
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本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的进行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县监察、审计、财政、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局依据法定职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接受行政许可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委托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下级行政机关和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上级或者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许可办理人员资格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告的具有实施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人员应当取得《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合法性;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条件、标准等内容的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
(四)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合法性;
(五)行政许可办理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六)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七)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暂行办法的情况;
(八)应当监督的其他的事项。
第六条 实施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报告制度。对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规定的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定期统计和分析制度。行政许可机关应将统计和分析每半年一次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
第八条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检查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对下列场所和事项可以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一)依法需要进行实地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依法需要进行抽样检验、检疫、检测的产品和商品;
(三)依法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
(四)被许可人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的情况;
(五)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以及服务质量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其他场所和事项。
县局对被许可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安全生产监察员证》或《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监督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一)听取的汇报;
(二)查阅行政许可实施等相关材料;
(三)对行政许可听证、招标、拍卖、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四)对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制度及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暗访、巡查;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监督机关对行政许可各个环节实施现场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办证窗口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设置举报信箱。
第十二条 监督机关对组织或个人投诉、举报应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⑥ A2级压力容器制造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设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A、B、C级锅炉和A、B、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须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申请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三)申请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外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第五条 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附中或英译文):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www.aqsiq.gov.cn下载)一式二份;
(二)工厂概况说明;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五)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
(六)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见第十四条);
(七)工厂质量手册;
(八)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责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七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企业,安全监察机构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企业。
第八条 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的境内制造企业,在同意申请受理时,发函通知该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发证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人。
第十条 获得申请受理的制造企业,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试制相应级别的典型产品(或承压部件),以备制造许可审查和进行型式试验(仅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一条 制造企业完成产品试制后,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进行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并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按评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组织评审组,并将评审日程安排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到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 评审组按《许可条件》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检查和产品检验,审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核实生产场地、加工制造设备、检验试验设备及人员状况;
(二)审查质量手册和相关文件;
(三)审查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
(四)审查相关的技术资料;
(五)对试制产品进行检查和试验。
第十四条 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如:气瓶、安全阀、爆破片和气瓶阀门等,应在工厂检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审查有关设计文件、图纸。
(二)在现场随机抽样,由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情况,评审组应做出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第十六条 评审报告结论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评审组应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七条 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企业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书面报评审组组长,由评审组核实确认,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改为符合条件。六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企业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改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依据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完成书面鉴定评审报告报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章 《制造许可证》的批准颁发和换证
第十九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审核结论意见为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为其签发《制造许可证》。对于审核结论意见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
第二十一条《制造许可证》自签署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持证企业如需在有效期满后继续持有《制造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 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许可证》在有效期满时自动失效,企业被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换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及批准发证程序同本程序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换证审查时,若其产品未发生适用标准、材质、结构型式和使用条件的改变,可免做型式试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查结论为不具备换证条件的制造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并允许另行申请低于原制造级别的许可。
第六章 许可证的注销、暂停和吊销程序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由于破产、转产等原因不再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应将《制造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七条 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责令改正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明确责令改正的内容和时限。
第二十八条 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说明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的原因和暂停期限以及责令企业整改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吊销《制造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说明吊销《制造许可证》的原因。制造企业应将《制造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程序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程序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⑦ 文广新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简称文广新局。属于国家机关,主管文化艺术、广播影视等。
职能介绍:
(一)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组织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研究工作,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参与规划全市文化设施建设,负责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全市文化遗产的管理、保护、挖掘和传承工作,管理博物馆事业。
(五)监督管理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和文物市场,负责办理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和文物等相关行政许可,指导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六)监督管理全市新闻出版、印刷、发行行业,负责对印刷业和出版物内容、出版活动的监管,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七)监督管理全市广播影视事业,组织协调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播出情况的监管;对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7)行政许可监察扩展阅读: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文化事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各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把握舆论导向。
(二)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
(三)拟订文化产业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实施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管理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
(五)、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和艺术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六)监督管理地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设施许可证的发放、有线广播电视站、有线广播电视采用加解扰技术、电视台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审核工作。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对地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规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技术标准,指导搞好广播电视覆盖网的建设、维护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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