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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20-12-06 11:22:29

『壹』 求《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全文

《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控制 达标 方案 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4年4月19日印发

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结合深圳、中山市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试点经验和我省当前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5年底前,重点污染源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和国家相关标准。

二、任务

1、必须实现全面达标的重点源范围:

(1)占全省排放COD总量50%和SO2总量50%的120家省控重点污染源;

(2)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附表2:“重点工业水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中确定的重点污染源;

(3)电镀行业所有企业(包括属于配套性质的电镀生产线);

(4)各市确定的市控重点污染源。

2、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达标的范围(由各市自行确定)。

3、纳入考核范围的重点污染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必须达到省和国家的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化处理处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必须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实现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是保障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地环保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会同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搞好全面达标工作。达标工作方案应报省环保局备案。

2、为确保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成立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机构,负责全面达标工作的组织实施。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的联络部门是省环保局监督处(电话87534068,87531932,传真87531903)。

(二)严格控制新污染

各地环保等部门应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制度,以区域环评为突破口,创新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机制,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建立与健全环境监察制度,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关,实现合理布局、工业进园、产业入区、源头控制、集中治污、集中控制。对不能全面达标排放或总量控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得批准投入生产。现有污染源不能全面达标的企业,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凡新、扩、改建项目必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对环境质量超标的地区,不得批准建设导致环境质量进一步恶化的项目。

(三)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

各级经济主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产业政策,加大力度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达到有效消除结构性污染的目的;大力推广企业清洁生产,支持、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施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实行污染全过程控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设备和产品;坚决关闭污染严重、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经济规模的小钢铁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火电厂、小炼油厂(“新五小”)和小电镀、小制浆厂、小制革厂、小酿造厂、小糖厂等“十五小”企业。

(四)加大环境监管力度

各地要结合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行动,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强化对火电、建材、化工、造纸、制革、冶金、电镀、制糖、食品发酵、纺织印染、制药和采矿业等重污染行业的监管,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率和治污效果。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创新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企业环境信用体系,推进社会与公众参与环保,逐步建立与完善以排污申报为基础、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为重点、在线监控为手段,现场监督核查为补充的污染源监督管理机制。对超标准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提请各级政府分期分批依法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并对逾期不能达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直至依法予以关、停;环保部门实施限产限排,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

(五)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全面达标的目的及意义,推动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履行治理污染责任,同时公开曝光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污染企业名单,公布举报热线电话,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的作用,促进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

三、企业达标要求

(一)考核指标:按广东省地方排放标准和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考核指标(因子)执行。

(二)考核标准

废水: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和国家相关标准。

废气: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和其他国家相关标准。

(三)监测要求

废水监测要求:2004年起,附件一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至少有4次环保部门随机抽测数据;每项指标抽测达标率80%以上为该指标达标;每项指标均达标,视为该排放口达标。

废气监测要求:2004年起,附件二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至少有2次环保部门随机抽测数据;每项指标抽测达标率80%以上为该指标达标;每项指标均达标视为该排放口(筒)达标。

企业设置的各个排放口(筒)均符合上述要求,同时满足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容许水重复利用率以及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视该企业为达标。

环保部门要以2003年变更申报登记数据为基准,按上述要求对纳入考核的各排污企业进行监测筛选,凡不符合达标要求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对符合达标要求的企业按日常管理要求进行跟踪监测,确保稳定达标。

(四)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变更申报登记,持有《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符合《许可证》排放要求。

(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台帐。

(六)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内容包括: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污染防治及排放污染物达标等相关信息、数据、图表等。

(七)污染物排放口按规范要求设置,并逐步安装在线监控(测)设备,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120家省控重点源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在线监控(测)设备安装,并与省环保局和各地环保部门在线系统同步联网。企业要按照环保设施的要求,对在线监控(测)设备进行维护,确保运行良好,并作为达标考核内容之一。

(八)厂容厂貌整洁美观。

四、全面达标考核

考核办法将另行制定。

五、工作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2004年5月1日~5月31日为组织动员阶段。要广泛宣传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的目的、意义,以及工业企业防治污染,履行达标的法律责任;制定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方案;成立全面达标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开展调查摸底,确定全面达标考核工业企业、浓度和总量超标企业、限期治理和限期整改企业名单;召开达标工作动员会,进行广泛的动员。

第二阶段:2004年6月1日~2005年6月30日为全面实施阶段。

1、根据摸底调查结果,下达限期治理、限期整改决定;

2、结合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开展对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十五小”、“新五小”,以及设备简陋、污染严重、治理无望企业的全面清理,坚决予以淘汰关闭;

3、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污染源头控制;

4、推行清洁生产,使用清洁能源,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和ISO14000认证

5、全面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6、强化许可证管理,对纳入达标考核范围的企业,进行浓度和总量核算,凡是浓度和总量都达标的企业发放正式排污许可证,其中一种不达标的,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

7、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备,各市环保部门要建立联网监控系统,实施联网监控;

8、企业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环保部门建立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档案;

9、省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全面达标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2005年7月1日~12月30日为验收总结阶段

1、各市要按照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考核要求,及时组织对重点污染源的考核验收,做到达标一个考核一个;在完成对各重点污染源验收基础上,编写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报告,并于2005年9月30日向省环保局申请验收。

2、省环保局适时组织对各市达标工作的考核,编写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报告,报珠江联席会议。

『贰』 专业办理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公司有多少

这问题就不好回答你了,那么多公司

『叁』 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年审所需资料

在当地环保局行政审批股……年审很简单的……带的东西也很少,可拨打114查当地环保局电话

『肆』 深圳市的排污许可证与广东省的排污许可证有什么区别

大致内容是一样的,广东省的排污许可证上除了单位法人代表外,还增加了一个单位负责人。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的排污许可证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

『伍』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核发是什么意思

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的意思就是企业第一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变版更就是以前企业申领过权排污许可证,后来因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改变了或者是浓度限值改变了,以及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改变等情况需要去变更排污许可证。如有疑问,可继续咨询环保顾问。

『陆』 现行的国家的和广东省工厂企业污水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工厂企业污水排放标准 >>有 效 性:现行

发布日期:1993-07-17

实施日期:1994-01-0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污泥的标准值及检测、排放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地方可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宽余本标准时,应报请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2、引用标准
GJ1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42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J26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GJ31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3、引用标准
3.1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其值不得超过GJ18标准的规定。
3.2城市污水处理厂,按处理工艺与处理程度的不同,分位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
3.2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质排放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标准(mg/L)表1

序号

一级处理
二级处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处理效率%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PH值
6.5~8.5

6.5~8.5

2
悬浮物
<120
不低于40
<30

3
生化需氧量(5d,20℃)
<150
不低于30
<30

4
化学需氧量(重铬酸钾法)
<250
不低于30
<120

5
色度(稀释倍数)
-
-
<80

6
油 类
-
-
<60

7
挥发酚
-
-
<1

8
氰化物
-
-
<0.5

9
硫化物
-
-
<1

10
氟化物
-
-
<15

11
苯 胺
-
-
<3

12

-
-
<3

13

-
-
<1

14
总 汞
-
-
<15

15
总 铅
-
-
<0.05

16
总 铬
-
-
<1

17
六价铬
-
-
<1.5

18
总 镍
-
-
<1

19
总 镉
-
-
<0.1

20
总 砷
-
-
<0.5

<<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代替GB 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生产线:自2005年1月1日起; ——现有生产线:自2006年7月1日起。

本标准与GB 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标准适用范围扩大至水泥工业生产全过程:不仅包括水泥制造(含粉磨站),还包括矿山开采和现场破碎。矿山开采和现场破碎按标准规定的时间不再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标准名称相应修改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增加规定了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要求; ——统一回转窑、立窑的排放限值; ——不再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排放限值; ——对现有生产线,不再按不同建立时间规定不同的排放限值,统一现有生产线标准,并设置达标过渡期;进一步加严新建生产线的排放标准; ——增加对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的排放要求; ——增加了环保相关管理规定,修订了同步运转率和排气筒高度的有关规定; ——增加了水泥窑及其它热力设备排气筒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的规定; ——增加了标准实施的有关规定。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所替代的历次版本为:GB 4915-85、GB 4915-1996。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标准委托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建材集团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1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各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以及环保相关管理规定等。本标准也规定了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水泥工业企业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77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单位产品排放量 指各设备生产每吨产品所排放的有害物重量,单位kg/t产品。产品产量按污染物监测时段的设备实际小时产出量计算,如水泥窑、熟料冷却机以熟料产出量计算,生料磨以生料产出量计算,水泥磨以水泥产出量计算,煤磨以产生的煤粉计算,烘干机、烘干磨以产生的干物料计算。对于窑磨一体机,在窑磨联合运转时,以磨机产生的物料量计算,在水泥窑单独运转时,以水泥窑产出的熟料量计算。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输送扬尘和管道、设备的含尘气体泄漏等。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水泥窑 指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大类。

窑磨一体机(In-line kiln/raw mill) 指把水泥窑废气引入物料粉磨系统,利用废气余热烘干物料,窑和磨排出的废气同用一台除尘设备进行处理的窑磨联合运行的系统。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和冷却机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和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贮库等。

水泥制品生产 指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现场搅拌的过程。

现有生产线、新建生产线 现有生产线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05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已通过审批的水泥矿山、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线。 新建生产线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05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线。 排放限值 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2006年7月1日前,现有水泥厂(含粉磨站)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仍执行GB4915-1996;现有水泥矿山和水泥制品厂仍执行GB 16297-1996。 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自2010年1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 自2005年1月1日起,新建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计) 氟化物 (以总氟计)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50 - - - - - - -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100 0.30 400 1.20 800 2.40 10 0.03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100 0.30 - - - - -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50 0.04 - - - - - - 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50 - - - - - - - 注:*指烟气中O2含量10%状态下的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计) 氟化物 (以总氟计)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 - - - - - -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50 0.15 200 0.60 800 2.40 5 0.015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50 0.15 - - - - -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0.024 - - - - - - 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 - - - - - - 注:*指烟气中O2含量10%状态下的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 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时,排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依照水泥窑建设时间,分别执行表1或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其它污染物执行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但二恶英排放浓度最高不得超过0.1 ng TEQ/m3。 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现有水泥厂(含粉磨站)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在2006年7月1日前仍执行GB 4915-1996;现有水泥制品厂仍执行GB 16297-1996。 自2006年7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自2005年1 月1日起新建生产线,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限值。

作业场所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浓度限值*1,mg/m3 水泥厂(含粉磨站) 水泥制品厂 厂界外20m处 1.0(扣除参考值*2) 注:*1 指监控点处的总悬浮颗粒物(TSP)一小时浓度值。 *2 参考值含义见第6.2.1条。 其它管理规定 1.1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新建生产线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贮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 现有生产线对干粉料的处理、输送、装卸、贮存应当封闭;露天储料场应当采取防起尘、防雨水冲刷流失的措施;车船装、卸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非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控制要求 除尘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分别计量生产工艺设备和除尘装置的年累计运转时间,以除尘装置年运转时间与生产工艺设备的年运转时间之比,考核同步运转率。 新建水泥窑应保证在生产工艺波动情况下除尘装置仍能正常运转,禁止非正常排放。现有水泥窑采用的除尘装置,其相对于水泥窑通风机的年同步运转率不得小于99%。 因除尘装置故障造成事故排放,应采取应急措施使主机设备停止运转,待除尘装置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排气筒高度要求 除提升输送、储库下小仓的除尘设施外,生产设备排气筒(含车间排气筒)一律不得低于15m。 以下生产设备排气筒高度还应符合表4中的规定。

生产设备名称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烘干机、烘干磨 煤磨及冷却机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单线(机)生产能力,t/d ≤240 >240 ~700 >700 ~1200 >1200 ≤500 >500 ~1000 >1000 高于本体建筑物3m以上 最低允许高度,m 30 45* 60 80 20 25 30 注:*现有立窑排气筒仍按35m要求。

若现有水泥生产线生产设备排气筒达不到表4规定的高度,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加严控制。排放限值按下式计算。 式中:C——实际允许排放浓度,mg/Nm3; C0——表1或表2规定的允许排放浓度,mg/Nm3; h——实际排气筒高度,m; h0——表4规定的排气筒高度,m。 1.2 其它规定 不得采用、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禁止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内开采矿山、生产水泥及其制品。 水泥窑不得用于焚烧重金属类危险废物。 水泥窑焚烧医疗废物应遵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利用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其水泥窑或窑磨一体机的烟气处理应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 监测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 生产设备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并符合GB/T 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GB/T 16157执行。 对于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正常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和采样时间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和规范执行。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5。

序号 分析项目 手动分析方法 自动分析方法 1 颗粒物 GB/T 16157 重量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 二氧化硫 HJ/T 56 碘量法 HJ/T 57 定电位电解法 3 氮氧化物 HJ/T 42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4 氟化物 HJ/T 67 离子选择电极法 - 5 二恶英 HJ/T 77 色谱-质谱联用法 - 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排气筒(窑尾)应当安装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连续监测装置;冷却机排气筒(窑头)应当安装烟气颗粒物连续监测装置;对现有水泥生产线,应按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连续监测装置。 连续监测装置需满足HJ/T 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要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在有效期内其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以小时平均值作为连续监测达标考核的依据。 厂界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 在厂界外20m处(无明显厂界,以车间外20m处)上风方与下风方同时布点采样,将上风方的监测数据作为参考值。 监测按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的规定执行。 颗粒物分析方法采用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考虑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达标情况,制定现有水泥生产线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的安装计划并予以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本地环境管理的需求,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实施表1或表2规定的限值。

『柒』 如何通过企业的排污许可证进行编号进行查询 广东省的排污证

粤环许字RS7527号

『捌』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01年7月4日起施行

『玖』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排放浓度限值怎么填

排放浓度限值(mg/L):专
COD 500
参考:属http://wenku..com/view/e6b0414e2b160b4e767fcff6.html

『拾』 广东省火电厂排放的污染物执行什么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代替-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 GB 13223-2011 代替GB13223-2003 2012-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1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3年第二次修订。火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中的相关规定。全文:www.gepresearch.com/100/view-3642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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