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件
Ⅰ 行政许可文件名称什么意思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版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权。
行政许可文件名称,主要决定于申请人从事的什么行业或从事经营的什么范围。比如说,申请人从事的是餐饮服务,那么申请批准后下发的许可证就是餐饮服务许可证;如果是从事食品经营的,那么下发的许可证文件名称就是食品流通许可证。
Ⅱ 企业注册登记涉及行政许可是什么文件
基于来各项法律法规的规源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开办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取得银监局的《金融许可证》,这个许可证就是行政许可文件。
行政许可证件主要有以下五类:一是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是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是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是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Ⅲ 权利行政许可与附文件许可
一、对行政许可的学术分类
(一)一般许可与特别许可:如驾驶证申请与烟草专卖(二)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三)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如驾驶证与商标许可。
(四)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如护照与商标许可。
(五)依行政许可目的的分类:安全、健康、环境等等。
(六)依许可领域的分类:公安、工商、卫生、农业许可等等。
二、对行政许可的法律的分类
(一)特许是指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属特定领域,有数量限制;审查颁发许可要采用符合公平竞争的程序,如招标、拍卖等。
举例: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特定矿产资源开发。
(二)一般许可这又称作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没有数量限制。
举例:
(1)治安许可,包括集会、游行示威、出入境许可、持枪许可、机动车驾驶、公共娱乐场所经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储存许可。
(2)发展国民经济的许可,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进出口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
(3)保护生态环境和重要资源许可。土地适用许可、森林采伐许可、捕捞许可、排污许可。
(4)保证人民生命安全的许可。食品卫生许可,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个体开业行医许可。
(三)认可是指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特点是申请人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一般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或者考评程序决定。
举例:律师资格、医师执照、驾驶执照、为企业颁发“质量信誉”证明、为相对人授予专利权。
(四)核准是指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特点是一种对特定物品属性的判断,对申请人的权利只有间接影响,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条件完成。
举例:民用航空器适航许可、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许可、电梯质量许可、农产品质量认证。
(五)登记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特点是确立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适用特殊的程序,不适用一般许可程序。
举例:工商企业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社团登记。
**补充: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后者也可以理解为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独立证书许可即单独的许可证,如:营业执照、驾驶证、持枪证等等。附文件的许可除许可证外,还包括许可的范围、方式、程序、有效性等。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药品生产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
Ⅳ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监督检查包括哪些
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六十五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六条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七条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Ⅳ 列举(行政法)规定的所有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名称
1.设立经常性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设立非经常性行政许可:
(1)国务院的决定:非临时性的,应转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2)省级规章: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转为省级法规。
Ⅵ 请问 审核营业执照 行政许可的有效期怎么填 行政许可文件 就是直接把 经营范围誊抄上去吗
行政许可有效期 是许可证的有效期
比如 卖食品的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卖保健品的有保健品经营许可证
没有的特殊许可的就不用管那项直接下一步
Ⅶ 下列哪些规范性文件可以创设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来》的规自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因此,可以创设行政许可的是: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Ⅷ 哪些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在立法理论上,设定也可以称为创制、创设,讲的是一种制度从无到有的创制活动。它与一般所称的规定不同,规定较多是从有到有,由粗到细,把已有的原则具体化。 从法治的意义上讲,行政许可是法律、法规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规定了某种限制条件。这些权利和自由许多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对宪法规定的权利作限制,必须符合宪法精神和立法法的规定,通过立法解决,不是任何机关和组织都可以随意限制的,也不是随意采取任何形式都可以限制的。由于我国立法体制是一个统一的、分层级的体制,因而,必须从国情为出发点,对各立法主体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方可从源头上对许可加以规范。下面按照立法权限的划分,介绍行政许可设定权的配置。 一、中央立法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1)法律的许可设定权 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代表人民意志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人民自己的代表机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在某些领域设定许可,决定对某些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必要的限制,符合法治精神。因此,在本法确定的许可范围内,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形式的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许可设定权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其效力等级仅次于法律。因此,其设定权的位阶高于地方法规和规章,但低于法律。其设定权限与立法权限一样,体现两个原则:一是法律保留原则。立法法规定的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主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最基本的制度)除非有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二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有了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具体规定。 此外,法律还开了一个口子,允许国务院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许可。发布决定是国务院的一项权力,一般是针对某个具体事项做出,内容单一,条文少,应急,内容与制定程序均不同于行政法规。对可否以发布决定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立法时有些不同意见。最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肯定了这种形式,是出于四个考虑:一是行政许可法取消了国务院部委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这是一个重大的举措,保留这一规定较为主动。二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发生一些紧急情况,需要有相应的应争措施和手段。三是新闻、出版等意识形态领域,立法条件尚不成熟,需要由国务院文件来管理。四是改革中的一些试验、试点事项(如再就业、社会保障等),制定行政法规不成熟,也需要以决定等方式公布。但“决定”毕竟不是行政法规,因此,法律规定:除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及时提请人大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二、地方立法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1)地方性法规的许可设定权 省级人大、较大市人大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其位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原因在于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而政府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民选出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在一些领域设定许可,以立法对公民权利作某些限制,合乎法治的一般原则。不少国家(如澳大利亚、奥地利、法国),行政许可设定权在联邦议会和州议会,经议会授权,政府可以设定一些具体化、暂时性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已经有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一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规定,进行细化。不能增加许可条件和许可事项。 (2)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的许可设定权 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问题,是行政许可法立法过程中又一个大的争议点,中心是要不要给予规章设定权。国务院原草案已经取消了部委规章设定权。考虑到地方政府综合管理的职能和任务重,草案规定给予省级、较大市级政府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发生意见分歧。一种意见不赞成赋予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权。主要理由:一是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两种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部委、直属局规章)设定权过多。现在取消了部委规章设定权。保留地方政府规章设定权,行政许可仍可能失控。二是地方政府是执行机关,不应当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力,要设定可以提到地方人大。人大两个月开一次会,不会误事。另一种意见主张赋予地方政府规章设定权,理由一是国家大,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事事中央管,很难管好。二是地方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指导思想已发生变化,不会乱设许可。三是地方立法周期长,影响行政效率。 全国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两种意见,认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辖区大,综合管理任务重,有时出现地方性特殊问题,需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制定地方法规又来不及,赋予省级政府许可设定权是必要的。为此,行政许可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给了一个一年期的临时行政许可设定权。这样处理,既适应了实际需要,又体现了法制原则。又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外,任何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里的含义是:一是,除上面有权机关外,其他别的机关,如较大市政府、一般设区或不设区的市政府、县、乡政府都不能再设定行政许可,地方党委也不能再设定行政许可;二是,全国人大、国务院、省级和较大市人大、省级政府有权设定许可,但许可的形式只能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形式,不能再用其他红头文件或者通知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