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授权违法
『壹』 行政授权的方式
(一)根据行政工作内容的重要程度、上级行政主体的管理水平以及下级行政主体的工作能力等综合情况,可将行政授权分为充分授权、不充分授权、制约授权和弹性授权[1]。
1、充分授权也叫一般授权,是指上级行政主体在给下级分派任务时,允许下级按照自己的思路和想法决定行动方案,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去努力工作,达到目标。以这种方式进行的授权通常是上级向下级发布一般工作指示,而不是要求下级完成特定的任务。绝大多数的行政授权都属于这一类。
2、不充分授权也叫特定授权或称刚性授权,是指上级领导对下级的工作范围、内容、应达到的绩效目标,完成工作的具体途径都有详细的规定,下级必须严格按照上级领导的意图开展工作,执行上级领导发布的各项指示。这种授权形式通常适用于一些重大的事项或任务。由于事关重大,上级领导不能不负起主要责任,授予下级以有限的开展工作的权力。在不充分授权中,作为被授权者的下级的职务、责任及权力等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都有明确的要求。
3、制约授权又叫复合授权,是把某项任务的职权,分解授予两个或多个子系统,使子系统之间产生互相制约的作用,以避免出现疏漏。当工作难度较大,技术性较强而容易疏漏,不宜进行充分授权,或者是领导者本人专业知识不足无法实施不充分授权时可采用制约授权。这种方式的授权通常需要授权者利用助理的帮助和协商。
4、弹性授权也叫动态授权,是指在完成同一项任务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授权方式。这种授权适用于对复杂的任务、或对下级的能力、水平无充分把握的时候的情况,以及环境、条件多变的精况。
(二)根据授权的媒介和方式,可将行政授权分为[2]:
1、书面授权,是上级行政主体以文字形式对下属工作的职责范围、目标任务、组织情况、等级规范、分层负责办法、处理规程等都有明确规定的形式。
2、口头授权,是上级行政领导对下属用口头语言所做的工作交代,或者是上下级之间根据会议所产生的工作分配。
3、根据授权的合法程度,可将授权分为:(1)正式授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 (2)、非正式授权,是指无法律特别规定、或组织体系之外的非程序性授权。
『贰』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区别有哪些
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四点:
1、对象不同。行政授权的对象包括机构和组织,行政委托的对象包括机关、机构、组织和个人。
2、依据不同。行政授权依据法规或规章的授权,行政委托没有明确依据,只要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3、方式不同。行政授权可以通过直接授权的方式,如《学位条例》第七条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也可以通过间接授权的方式,如《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享有学位授予权。行政委托可以通过实际委托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推定委托的方式,若授权依据不足的,推定为委托。
4、后果不同。行政授权使被授权的机构获得行政主体的资格,行政委托被委托的机构并没有获得行政主体的资格。
『叁』 行政法中的授权与委托有何区别
(1)授权是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职能以自己名义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2)委托是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受托组织不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能,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名义行使行政职能,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肆』 行政法题:被授权的组织的违法行政,授权机关应当
A不负责任,被授权组织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其实施的行为的后果由其自身独立承担。
『伍』 行政授权的条件
行政授权来的条件,至少自应包括 :
1、良好的组织和人事基础。包括管理目标已经确立,方向正确,任务明确;行政组织机构已经建立,组织结构系统完善,要素完整,功能健全;组织内部的人事安排已经大致确定,不再担心部属的过分变动;组织文化和工作环境良好,工作人员心情舒畅,忠于职守。
2、适当的时机。首长工作负担过重时;指挥系统中有人暂时离开或者高层职位缺位时;机关力求开创新局面、解决新问题,首长必须集中精力专注于重点组织工作目标时;当有关工作人员不在一处工作时。
3、工作需要和一定界限。重复性、琐碎性和经常性工作,过于专业化的工作等都应授权;但授权要坚持例外原则,即上级主管把一般日常惯例性工作授给下级,但自己应保留重大政策决定和重要人事任免权等。
『陆』 行政授权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行政责任来按承担的主体不源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行政责任。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④返还权益;⑤恢复原状;⑥停止违法行为;⑦履行职务;⑧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⑨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⑩行政赔偿等。
(2)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接受行政处分等。
(3)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②接受行政处罚;③履行法定义务;④恢复原状,返还财产;⑤赔偿损失等。
此外,外国人及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活动时,属于我国行政管理相对方,如违反了我国行政管理义务也要承担行政责任。外国人承担行政责任的特殊方式还有限期离境、驱逐出境、禁止离境等。
二、综上,应选C、D二个。如果非选一个,则选行政相对人。因为相对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主体是对应的。而公务员承担的责任,是在行政主体对外承担责任后,依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对其过错进行的追责,若无过错则不承担个人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含公务员)与行政相对人。
『柒』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行政授权是指行政组织内部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把某些行政权力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行使,下级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获得授权后,就可以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地处理有关的行政事务。在行政授权关系中,授权者对被授权者有指挥和监督的权力,被授权者对授权者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义务。 授权者与被授权者均应属合法的行政机关,授权行为一旦发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委托由于不发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
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四点:
1、对象不同。行政授权的对象包括机构和组织,行政委托的对象包括机关、机构、组织和个人。
2、依据不同。行政授权依据法规或规章的授权,行政委托没有明确依据,只要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3、方式不同。行政授权可以通过直接授权的方式,如《学位条例》第七条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也可以通过间接授权的方式,如《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享有学位授予权。行政委托可以通过实际委托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推定委托的方式,若授权依据不足的,推定为委托。
4、后果不同。行政授权使被授权的机构获得行政主体的资格,行政委托被委托的机构并没有获得行政主体的资格。
『捌』 授权行政行为的依据是不是法律和法规,包不包括规章
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所负有的作为义务应源于法律或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即构成违法
『玖』 行政处罚权,被授权给什么性质的主体可以委托给什么性质的主体实施
可以授权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委托给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授权组织的处罚权限】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受托组织的条件】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9)行政授权违法扩展阅读:
被授权的主体只有在法律和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授权后才能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独立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职权,并独立承担复议或是诉讼的主体责任。即授权的上位规范只是法律和法规,被授权的主体没有权利再委托其他组织进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参考资料:网络-《行政处罚法》
『拾』 什么叫行政授权
● 行政授权指行政组织内部上级机关把某些权力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职能机构,以便下级能够在上级的监督下自主地行动和处理行政事务。
根据行政工作内容的重要性程度、上级行政主体的管理水平和下级行政主体的管理能力等综合情况,可将行政授权划分为充分授权、不充分授权、制约授权和弹性授权等方式。
(1)充分授权
(2)不充分授权
(3)制约授权
(4)弹性授权
2.根据在授权时所利用媒介的不同,行政授权又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基本的方式,即书面授权和口头授权。
(1)书面授权
(2)口头授权
3.根据授权的合法程度,行政授权还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即正式授权和非正式授权。
(1)正式授权
(2)非正式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