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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

发布时间: 2020-12-07 19:57:03

1. 《行政许可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明文知道,对于本法施内行前的有关行政许容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所以,请公民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已经施行的行政许可进行核实。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三条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2. 下列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是: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什么

没有选择项呀。
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3.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意义是

《行政许可法》不仅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根本性改变,更是对旧有的政府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根本变革。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不单纯局限于对政府行为的规范,更为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一种宪政精神的复归,即国家的权力向社会、公民的回归;倡导了一种崭新的政府治理理念,即提高公民自治的效率和效力,实现公民自治与国家公治良性互动的“善治”,而“善治”的核心就在于建立起一个真正意义的法治政府,实现法治。

一、“善治”与法治政府

善治,也就是不少学者和国际组织提出的“元治理”和“有效的治理”。善治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是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所以,善治的基础与其说是在政府或国家,还不如说是在公民或民间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市民社会(或称公民社会)是善治的现实基础,没有一个健全和发达的市民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

善治的根本要求是:公民进行有效的自治,国家实行有限的公治,并且两种治理模式在社会管理中实现良性互动。为此,实现善治必须要使全体公民能进行有效的自治,这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是以成熟的市民社会为自治的外部环境;二是以享有分立的财产权利的公民、企业和独立的自治组织为自治主体;三是以发达的市场经济为自治的经济基础;四是以全社会的权利意识和自由平等观念为自治的文化背景;五是以分权为主导的政治体制改革为自治的政治前提。要达成上述条件,在我国当务之急是要变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以国家统治为目的、“大而全”的全能政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社会治理为目的、功能有限的“宪政政府”。

所谓“宪政政府”,即宪政模式下一切行为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由宪法和法律进行规范的政府形式。因为宪政政府的行为对象、范围、种类、程序、方式等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来规范与调整,我们也称其为“法治政府”。同时把法治政府依靠法律手段实现社会善治的过程,称为法治。宪政的目的就是要使政府的权力与责任相对应,这种权力必须为被统治者所授予,而授予的唯一目的就是要政府能够向被统治者负责。在宪政原则下无条件和无公民授权的权力没有合法性。对民而言无权利不应有义务,对国而言无服务不应有权力,则成为共识。因此,法治政府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契约安排而非权力先定,法治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因此也必须服务于民众的利益,接受民众的监督,即始终如一地贯彻“权责一致”和“权责对等”的行为准则。

二、《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建立法治政府,实现法治

一部法律掀起了一场革命,《行政许可法》从规范行政许可这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入手,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主体、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以期通过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两者有机统一的目的。

纵观《行政许可法》八章八十三条的内容,无处不体现了行政许可“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则,无处不提醒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时刻谨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工作原则。可以这样说,《行政许可法》倡导的宪政精神与善治理念,成为了这部法律贯穿始终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立法宗旨。以《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为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四类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实质上是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公民自治的合法性,限定了政府实行国家公治的有限性。《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关于政府应讲诚实信用,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应当补偿相对人的损失的规定,正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必须遵循的“信赖保护原则”的体现。此外,《行政许可法》中许多严格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以及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尽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条款,无不表明法治政府必然是一个依法授权、依法用权、依法维权的政府。

笔者以为,《行政许可法》勾画出了法治政府的蓝图,为目前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与途径,即:转变旧有的执政理念与执政方式,建立起一个“创新、亲民、务实、诚信、廉洁”的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治政府必须是以倡导权利本位的宪政精神为行为指导,切实保护公民私人权利,维护公众利益的服务政府。政府行使的公共权力是公民赋予的,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行者,必须全心全意为公民服务。

其次,法治政府必须是以宪法和法律确定的范围为公共权力运作空间、功能有限的有限政府。政府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依法行政,对公民私人领域中的事项和自治组织公共领域内的事项无权干涉,不能以公共权力侵犯公民的私人权利和自治组织的公共权利。

再次,法治政府必须是严格按法定的职权运作公共权力,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责任政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权责对等原则是对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

第四,法治政府必须是秉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公开、公示的要求运作公共权力的透明政府。政府在行使公民赋予的公共权力时,应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法治政府必须是能理性运作公民赋予的公共权力,值得公众信赖的诚信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行者,政府应不辜负百姓所托,正当、合理地行使权力,不能侵犯公民合法的私人权利,不能随意改变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或改变的要依法赔偿或补偿。

三、现阶段建立法治政府,实现法治的途径

在当代中国的特殊历史背景下,《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为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治理模式的变革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借鉴模式:要实现传统政治社会向市民社会的转型,实现计划经济条件下以国家统治为目的、“大而全”的全能政府向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社会治理为目的、功能有限的法治政府的转变,既要严格地限定政府权力,又要有效地强化政府权威。为此,我们必须为社会营造出这样一种法律环境:任何市场主体都敢于抵制政府的非法干预;任何市场主体都不敢蔑视政府的合法权威。要实现这一目标,应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救济三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构建:

一是在行政立法方面,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制和法治,通过立宪和制定具体的单行法律,实现以下目标:明确界定与划分公民行使私人权利、群体自治组织行使公共权利(运作群体公共权力)以及国家机关运作国家公共权力的界限与范围,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保护公民自治组织的独立性,规范公民自治组织的运作,实现权利的法定;加大对市场主体应有权利的立法保护,建立起以市场主体“分立的财产权利”为重点保护对象的私人权利法律保护体系,同时注重保护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政治权利,实现权利保障的法定;严格规定国家机关运作公共权力的范围,对国家公共权力越界侵犯公民私人权利的,立法保护公民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即实现权利救济的法定。

二是在行政执法方面,通过法律规范、制度约束、经济保障等途径,防止政府行政中的公共权力异化为政府工作人员的私人权力。具体的措施有:(1)以明确的行政实体法界定行政主体运作行政权力的范围,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定的职权在法定的范围内行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越权行政;(2)以健全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执法的程序;(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通过加大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4)加大公共财政对行政执法的投入,保证行政执法所需的人、财、物到位,杜绝因执法硬件设施不到位造成的行政不作为。

三是在行政救济方面,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严惩国家公共权力侵犯私人权利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有:(1)建立起司法对立法的监督审查制度,即宪法诉讼制度,将民众对立法的监督权、建议权发展为诉权,落实公民的法规违宪审查建议权;(2)借鉴英美法系的公益诉讼和日本的民众诉讼的做法,允许民众(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相对人)基于维护公共权利的要求对政府提起诉讼,为公民的私人权利制衡公共权力提供实现途径;(3)借鉴英美法系以司法判例为法律渊源的做法,在现行保护私人权利的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允许法官基于权利保护的法理原则进行自由裁量,可将有代表性的司法判例作为审判依据,切实维护公民的私人权利。

4.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的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内情形之一的,由容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 行政许可法的发放范围是什么(急)

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许可法的发放范围应该是指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6. 哪些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项

应该是第三十三条吧。

法律是按照“条”来划分规定的,在“条”的下面是“款”,“款”的下面才是“项”。

拿《行政许可法》举例:

第xx条;第xx条第x款;第xx条第x款第x项。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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