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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委托代理

发布时间: 2020-12-08 04:19:23

❶ 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是否还有效

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一般情形下无效。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1)转委托代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❷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和有转委托权有什么区别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从这条法规便可以知道,这是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还有不影响被代理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售楼的说不行那是他们强行要求,是不合理的。

❸ 复代理和转委托的区别

主要还是抄代理与委托的区别。
委托是一种合同,委托进行的多是商事行为。
代理是民事制度,多用于弥补被代理人的能力不足。

当然代理和委托有时进行的事务是可以相同的。

复代理与转委托的关系,与代理与委托的关系几乎相同。

❹ 哪些情形可转委托

(2)事先来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源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❺ 民事诉讼代理人能否转委托他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代理人 原告系外地人,到管辖法院参加诉讼不便,因此就委托当地版律师全权代理诉讼,而自权己不参加庭审。在庭审前,受委托律师紧急情况不能参加庭审,于是该受委托律师为了原告的利益,转委托另一名律师代理诉讼。我们对该转委托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再代理人能否参加诉讼产生意见分歧。请问,民事诉讼代理人能否转委托他人进行诉讼?再代理人能否参加诉讼? 对你们提出的这个问题,目前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当事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代为诉讼,既是出于维护其民事权益和行使其诉讼权利的需要,也是基于其对特定委托对象的信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一旦委托关系成立,当事人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诉讼理人有权在该委托书记明的授权范围内就委托事项参加诉讼活。诉讼代理人无权私自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人民法院开庭审案件时,需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实,不准许没有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人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参加诉讼。因此,我们认为,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不能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被转委托的再代理人亦不能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❻ 在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人是否可以转委托

除非原委托合同明确约定不可转委托,否则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转委托的,但是转委托必须是为委托人利益需要方可为之。 转委托中,原受托人应尽一般注意义务,即对接受转委托人的人选有一个基本的鉴别。

❼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中的转委托问题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委托代理是民事诉讼代理制度中一种最主要和最常见代理方式,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而在审判实践活动中,有时会出现在庭审前委托代理人因有事不能参加庭审或者庭审过程中多次开庭的情形中,委托代理人某一次开庭无法前来而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情形。对此情形,目前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那么,在处理这类现象时,我们该如何解决?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能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从上述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民事代理中是可以转委托他人代理的。而诉讼代理中,《民事诉讼法》却没有做出规定,因此导致诉讼代理人转委托现象的处理意见不一。为了切实的保护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和合法权益,对于民事诉讼中代理人的转委托行为,应当准许。但是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也应作出具体的限制。 首先,转委托的前提需有合法的诉讼代理权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既是出于维护其民事权益和行使其诉讼权利的需要,也是基于其对特定委托对象的信任,是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一旦委托关系成立,其委托代理人就应当认真的履行其诉讼代理职责,而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诉讼代理人有合法的诉讼代理权是前提,必须要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是原则。 再次,转委托必须有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便履行诉讼代理行为。而这特殊原因并不能当然的不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就转委托他人。诉讼代理中不能有不经委托人同意就产生的诉讼代理权。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代理人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代理人的,代理人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及时书面通知法院已变更了委托代理人。如果诉讼代理人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那么诉讼代理人应承担过错责任。而其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最后,转委托诉讼代理有两种代理人:律师和非律师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其转委托时,接收转委托代理的人的资质,应当是高于或等同于原代理人的资质,原则上不能低于原代理人的资质,更不得将律师代理转委托给非律师人员代理。诉讼代理人是非律师时,转委托代理人的资质不能低于原代理人。如果接收转委托代理的人的资质低于原代理人的资质,就有可能耽搁,或者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实现不了转委托的目的。 允许转委托行为,那么法院在审查此行为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需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实,不准许没有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人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参加诉讼。在转委托代理中,转委托诉讼代理人仍是原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其诉讼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原委托人。 2、转委托代理人应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书面诉讼代理合同,并有书面的委托书递交法院。 3、公民参加的转委托诉讼代理中,公民代理诉讼是无偿的,如果公民有偿代理诉讼的,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属于非法执业,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❽ 委托人无转委托权是什么意思

委托代理人没有再将代理事件进行再次委托给第三方的权利。

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转委托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转委托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8)转委托代理扩展阅读

中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都规定了关于委托执法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法》第24条第2款、第3款规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❾ 未经被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的责任问题

转委托原则上应当来取得被代理人自的同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和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代理人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不过,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

❿ 委托代理人转托第三人代理的问题

《民法通则意见》第81条:
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版条规定的条件办理权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根据我的理解,法条中的转托代理人,即委托代理人转托的代理人,这个转托的代理人有过错的,要和委托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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