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⑴ 建设厅网站无法打印行政许可申请书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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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判断题: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文本,不可以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文本,不可以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正确。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以分别依照刑法规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予以处罚。
(2)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⑶ 二级建造师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怎么填
申报程序
申请向聘用企业提供关申请材料申请应该保证该材料真实性通聘用单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注册申请
注册申请实行网书面结合申报式申请省建造师网进行填报网申报功打印带条形码申请表聘用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注册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申请相关材料汇总表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申请网申请材料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材料审核终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复核
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应提交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式两份);
2.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3.申请与聘用企业签订劳合同及相关材料;
4.申请注册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般提供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即
注册间要求:
申请及委托单位需要证书效期满45前报送材料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25前本月申报延续注册员申请材料汇总表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经审查符合延续注册条件按批进行公示未办理延续注册员视证书期
申请情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受理:
1.具完全民事行能力;
2.申请两或者两单位注册;
3.未达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执业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起至申请注册止满5;
6.前项规定外原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起至申请注册止满3;
7.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起至申请注册止满2;
8.申请注册前3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重质量安全事故;
9.申请聘用单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龄超65周岁;
11.律、规规定予注册其情形
这样的提问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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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判断题: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文本,不可以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
这个说法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4)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⑸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的第四章 申请与许可
第二十一条 专用线接轨,应当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是企(事)业法人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备查,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符合下列要求的部分原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附全部文件的PDF格式电子文件):
(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2份(格式见附件3);
(二)企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法人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25%;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其余部分还需提供项目投资结构及投资来源证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鉴修本,单独成册),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总工程师名章,内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及“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四)铁路局关于专用线接轨的有效书面意见(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原件;
(五)政府部门对专用线项目建设的审批(核准、备案)意见(电厂项目应当已经国家能源局核准或已纳入备选项目目录);
(六)有权限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
(七)有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审批意见;
(八)有权限的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批意见;
(九)有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文件;
(十)申请人向铁道部出具的投资、安全管理和如期建成的承诺函原件;
(十一)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就铁路局在专用线接轨技术审查意见中所提的问题及有关要求作出的书面回复意见原件;
(十二)与既有专用线所有权人的相关协议(在既有专用线接轨或需改造既有专用线时);
(十三)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还应当提供铁路危险货物专用线运输安全综合预分析报告原件(单独成册);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文件的业主名称要统一。因企业更名等原因导致业主名称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文件。
第二十三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专用线接轨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审查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负责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二十四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收到专用线接轨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将全部材料转交铁道部运输局进行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铁道部运输局依据国家、铁道行业标准和铁路技术政策、《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路网规划、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以及铁道部有关专用线接轨的规定等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铁道部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方案论证及优化调整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接轨许可证,已有接轨许可证的专用线仅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⑹ 求文档: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申请、办理与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情况。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拟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当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新核准”的统一管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具体办理。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出具本行业 “三新核准” 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行政区域“三新核准”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六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三新核准”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事项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申请事项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
(三)申请事项已通过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并经过专题技术论证。
第八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在指定的办公场所、建设部网站等公布审批“三新核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九条 申请“三新核准”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
(三)工程设计图(或施工图)及相应的技术条件;
(四)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文件,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和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意见(报告),以及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
(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
(六)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示范文本)可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也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
第十一条 专题技术论证会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和组织,在报请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同意后召开。
专题技术论证会应有相应标准的管理机构代表、相关单位的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专家组不得少于 7人,专家组成员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并熟悉相关标准的规定。
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应当包括会议概况、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说明、应用的可行性概要分析、结论、专家组成员签字、会议记录。专题技术论证会的结论应当由专家组全体成员认可,一般包括:不同意、同意、同意但需要补充有关材料或同意但需要按照论证会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时,应全面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和其他有关材料,必要时可召开专家会议进行复核。审核意见应加盖公章,审核材料应归档。
审核意见应当包括同意或不同意。对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应当提出相应的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材料和其他材料,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需要保密的材料不得对外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申报资料,属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三新核准”材料时应同时提交其电子文本。
第十五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统一受理“三新核准”的申请,并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三新核准”或者不属于核准范围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附件二的要求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属于符合材料申报要求的申请,按照附件三的要求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按照附件四的要求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核准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附件五的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受理申请后,按照建设部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评审细则(另行制定)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的申请事项,应按照附件六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八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自受理“三新核准”申请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部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按照附件七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九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照附件八的要求制作《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照附件九的要求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建设部依法作出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后,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建设部作出的“三新核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在建设部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供公众免费查阅,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对于建设部已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一种新技术、新工艺或新材料,需要在其他相同类型工程中采用,且应用条件相似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九条(一)、(二)、(三)规定的材料和原《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第四章 听证、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三条 “三新核准”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按照《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建法[2004]108号)办理。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按照附件十、十一、十二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第二十四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三新核准”事项的,应当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应当阐明变更的理由、依据,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被许可人的法定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行政许可决定所适用的工程名称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按规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按照附件十三的要求制作《准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按照附件十四的要求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建设部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按照附件十五的要求制作《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一)建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⑺ 养殖场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什么写
给你个参考抄:
郑州市畜牧局行政许袭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印章): ××××××
申请单位地址: ×市×县×乡×村 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电话:
委托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事实和理由: 本场按照《畜牧法》和《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豫政办〔2009〕90号)的要求,并逐条对照进行了详细的自查,认为已经种猪生产的相关要求。现特向市畜牧局申请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年 月 日
⑻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怎么写
你好, 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单位:x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张
x 360103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江西省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址:南昌市xx路xx
号 委托代理人: 李
x 联系电话: 139xxxxxxxx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我公司因工作需要,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特向贵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行政许可申请人: 江西省x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李
x (公章) 20xx年x月x日
望采纳!
⑼ 如何填写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根据当地建设行政部门的相关申请书格式,按你提供的内容填写就ok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