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代理人
① 个人代理的保健品进入药店如何提供销售清单
你把货放到能开单的医药公司代销,要票的药店在那个医药公司走票就可以 了,如果医药公司再要票你就让厂家给他开。加分吧
② 保荐代表人做什么的
保荐代表人指上市后备企业和证监会之间的中介,相当于这家企业的代表,向专证监会属作担保推荐企业上市。
工作内容
1、负责证券发行、承销项目的开发及执行;
2、与项目相关机构的主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证监局、证券业协会)进行沟通,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3、开发与维护客户关系。
(2)保健代理人扩展阅读
个人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取得执业证书且符合下列要求,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声明:
1、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2、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3、所任职保荐机构出具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名的推荐函;
4、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5、未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③ 全国健康保健品总代理人是
没有这个
④ 我做保健品终端销售的,有人想做代理吗可以联系,共同致富!
直销与传销辨析 中国直销业的发展经历一个起伏跌宕的过程。上个世界90年代,当一些企业尝试着选择无店铺的渠道模式销售其产品的时候,受到了传销的严重干扰,使中国直销渠道的选择与发展整整推迟了十年,也使市场中的多重主体,包括企业、消费者、政府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业界莫衷一是,消费者迷茫彷徨,政府与社会担忧。一时间,只消在人们的脑海中,被传销模糊的不再是产品销售的渠道,而变成了一种暴富的捷径,一种欺诈的手段。一方面,有人把它当成洪水猛兽,避之犹恐不及,另一方面,又有人把他(其实是传销)当成致富的灵丹妙药,趋之若鹜。传销既扰乱了市场流通的正常秩序,也混淆了人们对直销的正确认识。由于制度与心态方面的缺陷,不仅在中国,在许多国家实践直销的过程中,都在认识与法律规范上出现了严重的偏差与失察,走过弯路。中国的《直销管理条例》为直销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独特的制度框架。 一、直销与传销的本质区别 (一)直销是企业销售其产品的一种渠道模式 直销是一种无店铺销售方式,是营销渠道的一种,从其产生来看,是营销渠道的一种创新,但是它并没有什么神秘之处。其实践的成功与失败往往与企业战略、产品选择、市场定位以及相应的宏观环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传销不是企业销售产品的渠道模式,而是一种欺诈手段。从形式上看,传销活动与直销渠道似乎是相同的,其中也涉及到产品,于是会有人会以此作为争辩传销的合法性。从实质上看,直销与传销是截然不同的。直销渠道中如果没有产品,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就会变得毫无意义,渠道就无法持续存在;而传销活动中可以没有具有任何使用价值的产品。甚至可以是砖头瓦块、人头或符号,即使如此,传销活动还可以继续下去。 一种商业活动中的产品必须有实际的使用价值,这一点在辨别直销与传销时非常重要,即一种渠道模式存在的合理性必须表现为它能够为企业销售产品服务,为消费者获得产品服务,为整个经济体实现产品的流通服务。如果没有这三层涵义,那它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传销恰恰在这三个层面上否定了自己,第一,它不是作为企业销售产品的渠道而出现的,第二,他并没有让消费者获得必要的产品,第三,它对整个社会来讲,也不具备实现产品流通的功能。 (二)直销的成功关键在客户群定位 直销作为一种产品销售渠道模式,其特征在于它强烈的市场指导性。不言而喻,渠道总是引导企业的产品流向顾客,或者说是流向目标市场。作为渠道,任何一种模式都具有明确的市场指导性,但是,不同的渠道模式在市场指导性的强弱上存在这差别,各种形式的零售店如百货店和专业店之间存在着市场指导性的差别,百货店服务的市场对象较为广泛,专业店服务的市场对象较为狭窄。渠道模式上的这种差别在店铺模式与无店铺模式之间是表现得更加明显,即店铺模式是开门迎客,无店铺模式,是上门服务。 直销渠道的市场指向性,来源于企业产品与顾客需要之间的互动关系,而传销的市场指向性则与此无关。直销总是与有实用价值的产品联系在一起,直销需要这种产品,企业提供这种产品,通过直销渠道实现产品向消费者的转移,从整个社会来看,实现了商品的流通这是直销渠道存在的主要目的。 传销中的产品,如果有使用价值的话,也不是传销活动的主要目的,传销活动的主要目的与其产品无关,与市场对该产品的需要无关,它可以传人头、传符号,也就无所谓市场的指向性,不成其为一种产品销售的渠道。如果传销也具有市场指向性,那么,无非是说传销寻找的是那些容易被蒙骗的群体,绝不是以的消费需要为线索的目标群体。 (三)直销模式中的价格因素 渠道策略与价格策略是营销企业组合策略中的两个重要方面,渠道的基本功能是把企业的产品送到顾客手中,价格的基本功能是收回生产经营成本、实现利润,既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作为直销模式的成功与否并不直接依赖于产品价格的高低,企业既可以通过低价策略渗透市场,也可以通过高价策略短期内取得回报,重心是把产品送到目标顾客手中,获得顾客的满意,从而实现销售,收回成本与利润。 传销活动则把产品或符号传递中的价格作为主要牟利手段。其价格特点在于,上线的每一次承接都是超额利润的实现,下线的每一次传递都是巨额成本的付出。传销网络的中间环节要想能够盈利,就必须向下线收取高价;当每个环节都以某种倍数扩展开去,利益就会沿着传销网络逆行传递,使上线获得最大利益,而沿着传销网络一环一环地向下延伸,网络的边缘就是大多数无法向下继续扩展,无法收回成本,也无法获取梦中的高额回报的受害者。他们不是以通过产品的获得满足其需要的消费者,这有悖于产品流通渠道的基本特征。 (四)直销是企业的营销战略 直销是企业选择产品流通渠道的决策内容之一,而不是企业营销活动的全部。作为营销组合的四个关键要素之一,渠道决策需要与产品决策、价格决策以及促销决策密切配合,构成企业营销活动的基本模式。 直销渠道模式的时间主要集中在化妆品与保健品等品种上,但并不是所有的化妆品和保健品都采取了这种渠道模式,其结果也是各有千秋。选择直销渠道模式销售产品往往出于这样一种考虑:第一,产品信息与消费知识的重要性;第二,产品战士于消费经验交流的重要性;第三,重复购买的几率与顾客忠诚度的重要性;第四,建立人际关系的重要性。 作为一种渠道模式,直销的经典做法是渠道的唯一性,既直销企业的产品完全通过直销渠道销售,而不通过其他店铺渠道销售。消费者要想获得直销企业独特的产品,就只有通过直销渠道获得。 传销活动所借助的模式是从事传销企业的全部内容,而不是渠道决策的内容。这是因为:第一,传销活动可以不需要产品销售,且往往如此;第二,产品的消费满足更不可能,即使有产品销售,但那决不是催参与传销的主要目的;第三,与产品相关的所有内容,如产品信息和消费知识、产品展示和消费感受都不重要了;第四,忠诚度己任机关系被严重扭曲。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明显地看出,传销并不是一种渠道模式,锁定的也不是以产品消费为满足的目标群体,也不是企业营销的选择,而是一种赤裸裸的欺诈模式。 二、直销企业与渠道成员的双赢格局 直销模式的成功关键在于企业与顾客之间建立的一种双赢格局。直销渠道中有两类成员,一类是经销商兼顾客。一类是单纯的顾客。前者通过直销模式购买企业的产品供自己消费,同时为企业开发市场,向其他消费者推荐企业的产品,并从直销企业获得回报;后者仅仅通过直销模式购买企业产品,供自己消费。直销模式的双赢格局的形成根本在于: (一)收益的两重性。不论哪一类成员都可以从直销模式中获益,作为顾客获得产品的使用价值,作为经销商获得经营上的好处。产品的使用价值是第一位的,经销商的利益依托于产品使用价值带来的利益,没有消费者的满足就没有商家的发展。如果颠倒过来,片面追求经销获利,忽略消费者获益,必然会走向传销的陷阱。 (二)直销是一种渠道创新。直销渠道模式把直销企业与其他渠道成员,包括经销商兼顾客、顾客有效的结合起来,建立起一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荣辱与共,实现了利益的分享。这是直销渠道为其他渠道模式所无法比拟的,即它在销售特定产品方面具有较为明显地优势。 传销活动显然不具备上述直销模式的两个关键要素,即一不具备双重利益,二不是流通渠道,所以无法实现与网络成员的双赢。传销活动中产品消费利益的缺失,使处于网络终端的成员走进死胡同,即无法专家高额成本,也无法获取高额回报;滞留在手中的产品要么对自己没有实际的消费价值,要么无法转售他人,更不可能由上线收回。产品消费利益的缺失,同时使传销在本质上不可能作为一种渠道模式,上下线之间的利益根本无法协调,导致下线永远处于单边的不利地位,而解决这种不利地位的唯一出路是不断地创造下线,转嫁巨额成本,危害他人。传销不可能建立直销企业与网络成员、网络成员之间的利益共同体,更谈不上实现买卖之间的双赢。 三、直销认知的回归 《直销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我们判断直销模式的本质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同时也为直销模式的潜在参与者提供了认识直销、辨别传销提供了基础。使人们长期以来对直销模式的误解得以澄清,片面地看法得到回归:直销就是直销,传销就是传销,直销不同于传销;二者不仅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更有着理论与机会意义上的不同。从商业模型的本质特征来看,判断直销与传销的关键在于:一是要看一看有没有产品在流通,这种产品对消费者必须具有确切的消费意义;二是要看一看是否具备渠道的基本功能,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必须服务于产品从生产者向消费者的转移;三是要看一看产品价格的合理性,它应该恰当的反映产品的生产成本与流通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水平。 《直销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我国直销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环境,使直销模式步入了规范的行业环境。作为直销业主体的直销企业应该自觉遵守《直销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则,切实木里维护《直销管理条例》为直销业创造的这一得来不易的经营环境。只有直销企业整体的自觉自律行为,才是我国直销业和每一个直销企业都能够健康发展的内在保障。在对直销模式的认识上存在着一个误区,即似乎只要加入直销就可以在转瞬间轻而易举地获得高额的收益。其实,不论哪一种商业模式都需要参与者付出艰辛的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直销业的潜在经销商群体应该认识到,通过自己的劳动以及相关要素的投入获得相应的报酬时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根本体现,切忌一夜暴富的幻想和不劳而获的投机心理。 《直销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我国市场行为的主要管理部门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提供了规范、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的法律依据,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直销业管理推向深入的基石。为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市场管理人员应该:第一,全面深刻地理解、贯彻《直销管理条例》精神及其各项规定,依法规范直销企业市场行为;第二,在市场管理工作中积极宣讲《直销管理条例》,为直销模式正名,服务直销企业的市场活动;第三,准确把握直销模式与传销活动的本质区别,提高政策及执法水平,维护直销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经营活动,坚决打击、取缔非法传销活动。
⑤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什么不一样吗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不同。
在有效保荐期间,保荐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回:
1、确认上市企答业符合交易所要求,并就上市交易后上市企业是否继续符合要求向企业董事会提出意见。
2、上市企业申请股票首次上市时,应当协助上市企业办理股票上市交易,确认所有上市交易申请文件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并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建议书。
3、指导和督促上市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回应上市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交易所规则的咨询。
4、指导和督促上市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审核上市企业拟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并书面确认。
5、及时答复交易所的询问。
6、指导和督促上市企业履行股权上市交易义务。
7、协助上市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上市企业治理结构。
8、确保有足够和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推荐业务。
9、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保荐代表的职责如下:
1、负责证券发行与承销项目的开发与实施。
2、与项目相关机构的主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沟通,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3、发展和维护客户关系。
⑥ 我现在代理了一家国外的保健医疗机构,想站在这家公司的角度去拟一个合作协议(意向)书,我完全是蒙的,
销售代理协议
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贸易,有关方按下列条件签订本协议:
1. 订约人
供货人(以下称甲方):
销售代理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为销售代理人,推销下列商品。
2. 商品
双方约定,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 销售不少于 的商品。
3. 经销地区
只限在 。
4. 订单确认
本协议所规定商品的数量、价格及装运条件等,应在每笔交易中确认,其细目应在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书中作出规定。
5. 付款
订单确认之后,乙方须按照有关确认书所规定的时间开立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乙方开出信用证后,应立即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准备交货。
6. 佣金
在本协议期满时,若乙方完成了第二款所规定的数额,甲方应按装运货物所收到的发票累计总金额付给乙方 %的佣金。
7. 市场报告
乙方每3个月向甲方提供一次有关当时市场情况和用户意见的详细报告。同时,乙方应随时向甲方提供其他供应商的类似商品样品及其价格、销售情况和广告资料。
8. 广告费用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上述经销地区所作广告宣传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须事先向甲方提供宣传广告的图案及文字说明,由甲方审阅同意。
9. 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 天,自 至 .若一方希望延长本协议,则须在本协议期满前1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决定。
若协议一方未履行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10. 仲裁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通过友好协商达不成协议,则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该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另有规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11. 其他条款
11.1 甲方不得向经销地区其他买主供应本协议所规定的商品。如有询价,当转达给乙方洽办。若有买主希望从甲方直接订购,甲方可以供货,但甲方须将有关销售确认书副本寄给乙方,并按所达成交易的发票金额给予乙方 %的佣金。
11.2 若乙方在 月内未能向甲方提供至少 订货,甲方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11.3 本协议受签约双方所签订的销售确认条款的制约。
11.4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字)
乙方:
(签字)
⑦ 保荐代表人 干什么的
保荐代表人,相当于这家企业的代表,向证监会作担保推荐企业上市。保荐代表人的人数,专也成为属衡量一个券商投行实力的指标。
2014年1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了保代资格证。保荐代表人第一次大规模投入证券市场业务,随着保代们给公司带来收益,保荐制的第一次争议逐渐平息。
2006年5月17日,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系统性地重新规范了IPO标准及程序,将之前以《审核标准备忘录》形式存在的很多内部规定以证监会令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开,IPO审核去神秘化开始。
⑧ 个人代理的保健品如何进入药店、保健品店
进药店产品要正规,公司相关证件(执照复印件、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产品相关(批文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如果是个人还有应该有委托书,证明你那公司员工或者是什么关系,
与贸易公司合作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招商
我们公司产品除上海区以外 我们都是对外招代理商 我们提供产品所有产品及相关证件
⑨ 什么是保荐代理人
保荐代表人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具备2年以上投行业务经历,且自2002年1月1日起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债的主承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一名项目负责人; (二)具备2年以上投行业务经历,且至少参与过两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债的主承销项目,一个项目只认定两名参与人员,其中包括一名项目负责人; (三)具备2年以上投行业务经历,目前担任主管投行业务的公司高管、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或投行业务的其他相关负责人,每家综合类证券公司推荐的该类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其推荐通道数量的两倍。 2009年证监会将保荐代表人申请条件[1]改为: (一)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二)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证券发行、承销项目的开发及执行; 2、与项目相关机构的主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证监局、证券业协会)进行沟通,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3、开发与维护客户关系。
编辑本段职业要求
熟悉经济、金融市场相关政策、法规、产品及工作规程,熟悉证券发行与承销有关知识及投行业务的新动向,擅长财务分析、企业估值和融资方案设计,具有较强的项目运作能力;具有投行团队管理经验;或具有较强市场开发能力,具有三年以上投行业务工作经验,主持或参与完成过一个以上承销项目,具有良好的从业诚信记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