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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 2020-12-08 19:55:21

A. 什么是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的代理人与第三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总和。

前者称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后者称为代理的外部关系。两者的有机联系表现为:代理的内部关系是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而代理的外部关系是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属。

两者的关系不可分割。如果离开了代理的外部关系,只承认代理的内部关系,实际上就成了两个主体之间的监护关系或委任合同关系。

而不与第三人发生任何联系。如果忽视了代理的内部关系,就无法解释为什么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1)代理法律关系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B. 法律上,外包、代理、委托三者有什么区别

外包即承揽,代理和委托概念相同。

两者的区别在于:

1、承揽合同中,仅存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一般不会涉及到第三人。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依委托人要求行事,实际上是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间的关系。

2、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自己承担风险和责任,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会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委任合同中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所以,委托人要承担处理事务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

3、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当事人自己可以自由约定。

4、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一般必须有工作成果,否则就不能成立承揽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一般只是要求受托人处理一定事务。

(2)代理法律关系扩展阅读

外包(承揽):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

代理和委托概念相同: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
同。

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委托通常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C. 法律中与代理关系类似的还有什么法律关系

行纪与代表
行纪(háng jì)是指一方(行纪人)接受他方(委托回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答他方利益,从事物品的卖出和买入等行为并收取报酬的营业行为。
行纪与代理的区别有两点:一是经委托人同意,或双方事先约定,经纪机构可以以低于(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卖出),并因此而增加报酬;
二是除非委托人不同意,对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经纪机构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从形式上看,行纪与自营很相似,但是除经纪机构自己买受委托物的情况外,大多数情况下经纪机构都并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他是依据委托人的委托而进行活动。从事行纪活动的经纪人员拥有的权力较大,承担的责任也较重。在通常情况下,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之间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代表与代理有如下区别:
(1)代表人与被代表的主体之间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被代表的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D. 委托关系和代理关系的区别

1.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

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如整理账簿)和单纯的事实行为(如抄写文件)。

3.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承诺不同

代理关系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授权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权。因此,代理授权关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须作出承诺方可。

4.效力范围不同

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委托合同则与代理关系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则毫无关系。

(4)代理法律关系扩展阅读:

从上述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区别,我们自然地会得出结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系基于代理权,而代理权的授予,可以基于委托、承揽、雇佣和合伙等法律关系而进行。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通过指定而产生。

由此观之,代理并非一定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同时,委托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权之授予。在委托处理有经济意义的行为或单纯的事实行为时,委托人没有必要授予受托人以代理权。

即使是委托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而不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委托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权。

E. 《民法总则》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并没有转嫁给被代理人,除非构成表见代理。

F. 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中,如果因为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怎么办

《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重点是第三款)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G. 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回进行代理答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7)代理法律关系扩展阅读

商事代理的特征

1、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2、国际商事代理的内容具有特殊性。

3、国际商事代理权的产生具有特殊性。

4、在以谁的名义进行活动的问题上,国际商事代理具有特殊性。

5、国际商事代理人在承担责任方面具有特殊性。

6、国际商事代理具有涉外因素。

8、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

H. 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代理的哪些

民事法律关系抄,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袭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民事法律关系可作如下主要分类: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I. 简述代理中存在的几种法律关系。(急急急)谢谢了~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回)的名义,在代答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例如,某甲接受某乙的委托,以某乙的名义与某丙签订合同,而在某乙和某丙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可见,代理活动涉及到三方主体,其整体是代理法律关系,又包含着三部分内容。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产生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法律关系。

J. 承运人与代理人的法律关系

合作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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