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侵权
『壹』 我是一家代理商,现在有一厂家告我销售的一款产品和他们的一样,说我侵权,我不懂,望懂法律朋友指点一下
不用害怕。
首先保留好你的各种收据,证明你是合法代理,合法进货,合法销售的。即回使你卖的真的是侵权答产品,从法律角度上来说,也是可以免于赔偿的。一般都是由制造商赔偿。
因为厂家在面对侵权产品时,有时找不到制造侵权产品的厂家,只能通过销售商维权,你若不小心代理的是侵权产品,你指出你的侵权商家,让维权厂家找到侵权商家,可以免于赔偿。
当然,还有其他一些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贰』 我是代理商厂家投诉我侵权知识产权怎么办
区别对待抄,自己先评估是否侵权
明显侵权:
若还有与该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建议在后台进行清理,避免再次被投诉;
也可通过在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中了解到的联系方式与投诉方进行联系。经过沟通协商,如其同意撤诉,可请投诉方直接通过知识产权系统进行撤诉操作。
明显不侵权:
在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中发起反通知,说明不侵权理由。
也可通过在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中了解到的联系方式与投诉方进行联系。经过沟通协商,如其同意撤诉,可请投诉方直接通过知识产权系统进行撤诉操作。
不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咨询律所或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征询帮助。[资政知识产权]
『叁』 代理商侵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第3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很清楚,你需要向法庭证明,你的产品的合法的来源,包括进货凭证、票据、合同等等,并及时向法庭申请追加那个给你供货的单位作为被告。只要你能证明你和供货单位之间存在合法的手续,不存在串通的可能性,法庭就不会判你承担责任的。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专业性比较强,案件程序性规定比较多,稍有不慎,就可能错过程序而不明不白的败诉。你也不可能从网上了解到更多的解决方案,因为别人不掌握你的证据材料。所以,建议你立即咨询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解释,必要时,律师迅速介入,为你维护最大的合法权益,也帮你处理很多善后措施。
顺便说一句,那个国外总部自然会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业律师代理本案,他们开庭前一定做过详细周密的调查,也不排除他们已经委托了公证部门公证过购买过你的产品。因此,不要把对手想的太过简单。
『肆』 授权代理商是否具有品牌商标权或者是外包装权利如果发现有人使用,是否可以维权
代理商只是代理厂家进行销售,不享有该产品的所有权,也不包括商标权及外包装权利。但是经授权可以使用商标的情况除外。
如果发现他人使用,权利主体可以追究侵权人责任,代理商因不是权利主体,所以代理商不能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参见:
《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伍』 代理商不知道产品是假的卖出,但是没有应响客户的后果,算不算侵权
你好,这种情况是属于侵权的。代理商代理产品时是有责任和义务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必要的鉴别,不能以不知道产品真假免除侵权责任的。
『陆』 产品代理商能不能起诉商标侵权的原告
需要是产品的独家代理或排他性代理商,才能以自身名义起诉商标侵权的原告。否则,需由商标权利人另行授权。
『柒』 代购国外品牌,对国内代理商是侵权吗
如果没有变更产品原貌或改变品质,代购行为是不构成侵权的,因为这项内产品归根结底还是品牌所有容人自己生产的,贴的还是他们自己的标识,他们可以授权许可世界各地的经销商出售,这取决于该公司的经营策略,不管你代购来的产品运往何地,你事实上只是终端消费者的眼睛和搬运工,因为代购其实就是一份委托合同,消费者借你的资源和劳动为自己的利益而定。想了解更多,可以私信我哟。不想麻烦的话,也可以自学平行进相关知识,一点儿都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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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厂商的产品有侵权了,那经销商是否也要负法律责任
厂家产品侵权,经销商也是要服法律责任的。涉嫌品牌仿冒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被仿冒的产品是非注册商标产品,则构成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范畴,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承担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种情形是被仿冒的产品标识为注册商标,则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该《商标法》承担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8)代理商侵权扩展阅读:
案例:金华查处6起伪造阿克苏产地苹果销售案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稽查支队的统一部署,联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的商标权利人在辖区4个冷库内查处6起伪造产地的苹果销售案。
据调查,2017年12月期间,徐某等6名水果经销商。分别在陕西、甘肃、山西等地收购当地产的苹果,装进印有“阿克苏糖心苹果”和“产地:新疆阿克苏”等字样的纸箱,运往金华,存放在不同冷库,以待春节前旺季销售。
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此类苹果9100余箱,计5万余公斤,案值30万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阿克苏糖心苹果”。
金东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相关条款,涉嫌虚假宣传。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玖』 我的店面地址被他人使用并跟其他代理商签约可以索赔么
1.非法使用他人地址,欺诈签订合同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必将受到处罚。主要形式是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你完全可以要求赔偿。
2.非法使用他人地址,欺诈签订合同属于严重违法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已经侵犯了你的经营权,可能严重损害你的名誉权,并可能导致合同执行中的违约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家主席令〔2009〕21号)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所以你完全可以要求赔偿。
3.非法使用他人地址,欺诈签订合同属于严重违法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2017〕76号)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因此,你可以举报欺诈方,要求商事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4.非法使用他人地址,欺诈签订合同属于严重违法行,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主席令〔2015〕30号)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5.综上所述,非法使用他人地址,欺诈签订合同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必将受到处罚。主要形式是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你完全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