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许可增值税
A. 营改增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是不是还是免征
免征。顺便说一下在北京这边,即使不是高新技术企业,营改增后,所设计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的收入都是免税的。
B. 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技术许可.双方各需要缴纳什么税种
就这项你方与日本的技术许可业务来讲,你方是无需缴纳税款的,相反的,对于支付版给日本的费权用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扣除,扣缴的技术转让增值税也可以抵扣。
对于日本,你方需要扣缴他无论是固定费用还是每生产一台产品向日方支付一定费用(这通常叫技术提成费)都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按税法规定要按支付费用(这里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金额)的10%扣缴日本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营改增,还需扣缴日本的转让技术收入的增值税税款,这个按费用的6%扣缴。
在减免上,扣缴的增值税达到一定条件是可以免除的,具体条件记不清了,你可以网络搜搜,就搜境外 技术使用 增值税 减免,应该就可以搜得到。
C. 专利技术属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属于,根据财抄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D. 研发和技术服务为什么属于交增值税的范畴
研发和技术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E. 专利技术属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属于,6%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专用权的业属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F. 营改增 财税【2016】140号文中关于“技术转让”的征税规定,与之前(36号文)的免税政策相矛盾!!
免税政策不矛盾!!!
首先,根据法规级次,36号文高于,纳税人包括非企业性纳税人
其二,请注意“可以选择”。
结论:非企业型纳税人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也可以选择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已经选择36个月不得变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财税〔2016〕140号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G. 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收入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H. 研发和技术服务为什么属于交增值税
研发和抄技术服务属于营业税袭改征增值税范围。
I. 关于技术咨询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财税2016第36号附加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版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权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J. 技术出口服务,是适用免税还是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呢为什么做免税备案不是出口退税呢出口退税不更优惠
适用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