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许可法
A. 《行政许可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该怎么办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前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版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权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具体情况,由相关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三条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B. 哪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C.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和三十八条对不予受理行政许可作了哪些规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处理方式的规定。
一、受理条件和期限
1.受理的条件。行政许可申请符合以下条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1)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尽可能具体和详尽地告知申请人,有利于申请人正确地提交申请材料,避免出现需要补正、延误受理的情况。
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且申请材料齐全,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于当场可以受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审查并予以确认。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虽然不完全符合要求,但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属于文字性错误(如书写人发生笔误)、计算错误、装订错误等,对此,申请人当场即可更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行政机关不得以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为由拒绝受理。本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行政机关的服务意识和以人为本的要求。目前我国有的法规中对此已有规定,如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
2.受理的期限。受理的期限是指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到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的时限。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受理期限规定了一定的时段。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规定: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
为了促使行政机关尽快对申请材料作出审查,避免拖延,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的受理期限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对申请作出迅速应答,即: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作出这一规定,并不是说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作审查,而是只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不涉及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因此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设定了收到申请材料应当即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的义务。行政机关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即时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予以告知。在这里,补正告知的期限实际上与受理期限是有联系的,除当场告知的外,5日的补正告知期限,实际上是赋予了行政机关5天的受理期限。但是与上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明确规定15日的受理期限不同的是,对于申请材料不需要补正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5天即被计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如果行政机关不即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而是在收到的第5天才审查,那么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则被相应缩减,以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一般为20天为例,变为15天。行政许可法对受理期限的这一规定,可以有效地督促行政机关提高受理审查的效率,防止行政机关对申请迟迟不予作答的现象。
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在受理期限上的规定与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类似的。日本行政程序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到达事务所时,行政机关应立即开始审查该申请。对申请书中记载事项不完备、没有附加申请书必需的附件、未在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及不具备其他法令规定的申请形式要件的申请,应设定相当的期限要求申请人补充更正该申请,或者拒绝给予该申请所请求的许可认可。”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的受理,采取“到达主义”,即当“申请到达事务所时”行政机关即开始负有审查义务。这样的立法方法有意地将“受理”阶段排除出了法定程序。
本法对于行政机关发出补正告知的期限作出了规定,但未对申请人完成补正的期限作出规定。这并不是说,申请人补正可以无限期地进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规定:申请材料不规范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充材料并报中心。有的国家的行政程序中也对补正期限作出了规定。西班牙行政程序法规定补正的期限为10天。规定申请人补正期限,可以促使申请人尽快提交补正材料,以尽快确定许可申请是否被受理,因此是必要的。虽然行政许可法对此未作规定,但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可以针对某一具体的行政许可的情形,规定补正期限。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有的申请人对所要从事的活动不清楚是否需要行政许可,例如,由于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以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才能从事的活动,现在不再需要许可,但申请人对这种变化并不了解。对于这种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即时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
2.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的机关的职责范围。申请人只能向法定的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也只有该法定的行政机关才能接受其管辖范围内的申请并予审查。申请人向无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申请行为无效,被申请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作出不受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受理其申请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负责受理的机关,是行政许可法给行政机关赋予的一项新的职责。对于承担这一职责,可能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产生顾虑,认为既增加了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如果工作人员对负责受理的机关本身并不清楚或者告知有误,还会承担责任。事实上,如果某一受理事项连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都不知道应负责受理的机关,那么对于许多行政相对人来说将会是一件更困难的事情。实际生活中,在某一行政机关发生申请人“走错门”的情形常常是雷同的,多数情况下是由于申请人不清楚某两个或某几个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而对被申请机关产生误解。对于具体经办的、有一定经验的工作人员来说,这种现象是较常见的,因此,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有关的负责机关,虽然会增加一定的工作量,但并不会增加太大的难度,给申请人带来的则是极大的方便。如果工作人员无法凭经验知道负责受理的机关,应当通过机关的内部系统设法询问清楚。告知负责受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口头告知的方式。针对申请人经常发生错误的情形,行政机关也可以事先印制一些“申请人须知”或“申请注意事项”之类的书面材料,提醒申请人根据各自的情况向正确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般来说,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从事某一活动的许可,应当提交书面形式的申请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材料。申请书一般必须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工作单位和地址,申请许可的要求、理由,从事该项许可活动的能力证明,从事该许可活动的场地、人员、设备等事项的说明或证明等。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备或者不符合法定的格式、要求,行政机关不能径行驳回,而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告知。补正告知,可以当场作出的,应当当场告知;不能当场作出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5日的补正告知期限。行政许可法还对告知作出一个较为严格的要求,即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多处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的,行政机关应当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告知申请人,不能反复要求申请人补正,以避免浪费申请人的精力和时间。补正告知如果未能一次完成,行政机关即构成程序上的瑕疵。根据本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未一次告知补正内容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予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书面凭证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由于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的原则,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时,即应出具收到材料的凭证。除非另有规定,如果申请人5日内未收到补正告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的凭证可以具有受理凭证的效力。受理凭证上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作出这一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有行政许可机关以没有收到申请书为由而迟迟不作许可决定的违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及时作出许可决定,保障公民请求权的实现。
D. 行政许可法
1、行政复许可按照法律上的定义,制就是从事社会事务管理的行政机关,按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法定程序,授予其从事某种特殊活动的行为。
我国行政许可一般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证,鉴定,登记等几类。
2、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法律,全国人大指定的。跟行政许可有关的特殊法律应当以行政许可法为基础制定,这也算是一种标准,比方说海关行政许可法,属于特殊许可法,就要以这个为标准,不能跟其抵触。
3、简单说,就是取得许可的法律。比方说发驾照、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都表明了你获得许可,可以从事某项特殊活动。当然,必须经法定程序,就是依法取得,无照驾驶,无照经营要承担法律责任。
E. 行政许可法是什么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控制手段,通常称它为“行政审批”。
F. 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前的行政行为、许可违法的话是否可以撤销其行政行为或行政许可,有依据吗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新的法律(注意这里的新法通常是指实回体法)对其生答效前的行为不发生效力,“老的按老规矩办、新的按新规矩办”,不能搞“秋后算账”。
【举例】10年前做a事件不受任何限制,此时则不存在违法之说.但是10年后的今天法律规定了,谁做了a事件就必须要拘留15天.这个时候,如果我以前做过a事件是没罪,但是如果我在该项法律条文生效后做了a事件,那我就是要被拘留了。
不适用行政许可法,但使用行政诉讼法,可以具体咨询。
G.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最新的吗
还是原来的,只要人大常委会没有修订,就一直用上一次颁布的。
H. 行政许可法是法律吗
《行政许》 第十二条 列事项设定行政许: ()直接涉及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态环境保护及直接关系身健康、命财产安全等特定需要按照定条件予批准事项;(二)限自资源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身健康、命财产安全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检验、检测、检疫等式进行审定事项;(五)企业或者其组织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事项;(六)律、行政规规定设定行政许其事项 第十四条 本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律设定行政许尚未制定律行政规设定行政许 必要务院采用发布决定式设定行政许实施除临性行政许事项外务院应及提请全民代表及其务委员制定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规第十五条 本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律、行政规性规设定行政许;尚未制定律、行政规性规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章设定临性行政许临性行政许实施满需要继续实施应提请本级民代表及其务委员制定性规性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章设定应由家统确定公民、或者其组织资格、资质行政许;设定企业或者其组织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其设定行政许限制其区或者企业本区事产经营提供服务限制其区商品进入本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规律设定行政许事项范围内实施该行政许作具体规
I.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意味着什么
D.政府传统管理模式的法制化
J. 行政许可法一般在什么时候,由什么人可以修改
行政许可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要修改肯定也得通过他
那答案只能是 在开代表大会的时候 由某人 提出修改意见 等大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