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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

发布时间: 2020-12-09 16:32:03

❶ 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有哪些程序

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要经过下列程序:

(1)申请者按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机关在5日内决定受理与否。

(2)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4)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

❷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申请复办理一般农作物种子经制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9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❸ 如何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等材料去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办理。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3)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扩展阅读: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❹ 什么情况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以下四种情况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1)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版装的包装种子的。只要权是不再分装包装种子了,而是原封不动地销售有经营资格种子经营者包装好的种子的,不必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2)接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这种情况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取得合法资格的种子公司的书面委托;二是委托就有连带责任,如果被委托方出现纰漏,主管部门必须严厉追索委托方。

(3)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这种情况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分支机构是在许可证的有限区域之内设立的;二是种子经营者要承担分支机构的连带责任。

(4)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市上出售、串换,我国目前商品种子只占需种量的50%,近50%的种子仍是农民自留,有了剩余应该允许买卖,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法制定管理办法。国家允许以上四种经营情况可以不办理许可证,一方面体现了四种经营活动在活跃和补充种子市场中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种子市场将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种子经营活动将走向跨区域市场竞争。

❺ 种子经营许可证在哪里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以上海市为例,种子经营许可证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办理。

办理权限:

(1)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获得市农业委员会的行政许可。

(2)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获得市农业委员会的行政许可。

(3)申请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营农作物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应获得企业注册所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注册地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农业委员会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5)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扩展阅读:

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农业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

❻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经营种子有以下4种情况可以不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1)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此类种子经营者的特点是经营的种子是已经包装好的,附有标签,经营者既不能够拆开包装,也不能够更改标签。种子是由别的种子经营者包装的,不是自己包装的。

此类经营者一般是中间经销商或者零售商。但种子经营者有进货质量验证责任,对所经营的种子负有质量责任,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有先行赔偿的义务。先行赔偿后可以向其他责任者追偿。

种子经营者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并且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遵守种子管理法律法规。

(2)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这种情况应具备3个条件:

一是要有书面委托。书面委托应当悬挂在显眼位置,便于检查和让购买者知晓。

二是委托者本身必须已经领取了合法有效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证明文件。

三是受托者处在委托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内。即委托者只能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进行委托,超过有效区域的委托无效。

委托代销与经营包装好的种子经营者的最主要区别在于经营的自主性和质量责任的承担不同。

委托代销所销售的种子是委托者的种子。种子的所有权归委托者所有,种子的质量责任归委托者承担。他所获得的是销售佣金,而不是销售利润。委托代销的种子也不能够拆开或出售散装种子。

一个售种者(被委托者)可能会受多家种子经营单位的委托销售其种子,其责任根据所销售的种子情况分别确定归属。

被委托者可能除了销售委托的种子外,还销售自主购进或生产的种子,如果这些不属于可以不办证的情况,应当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当受托代销的种子出现质量问题,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时,委托者负责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者不能指出或找到委托者,受托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特点:分支机构是种子经营者的一部分,不具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分支机构的质量保证责任和民事责任都由种子经营者本身承担。所以,对于分支机构放松较宽,不必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但是设立种子经营分支机构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手续。

一是分支机构设立的地点必须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之内,不能够超出其有效区域范围。

二是分支机构的责任由种子经营者承担;分支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种子经营者的合法证明标志。

三是种子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4)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在集市出售、串换的。该种情况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主体是从事种植业的农民,而不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

二是出售、串换的对象只能够是常规种子,而不能够是杂交种子。

三是出售、串换的种子是农民自已繁殖、自己使用后剩余的,专门繁殖供出售或者通过买卖得来的不在此范围之内。

四是出售、串换只能在集市上,而不是以专业门店的形式。

❼ 办理一般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种子法》第二十九条对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的条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种子法》的原则规定,农业部颁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做了进一步细化,针对不同的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作出了不同的要求。

❽ 什么是种子经营许可的期限

种子经营许可的期限是指《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版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权办法》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限自许可证上注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颁发许可证之前和许可证失效以后,都不再拥有该种子经营许可的权利。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经营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虽然在有效期内,但是由于条件变化,不再具备种子经营规定的条件,发证机关可以收回种子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的权利自动消失。因违法经营,发证机关也可以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

❾ 如何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子法》来第二十九条对申请领自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的条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种子法》的原则规定,农业部颁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做了进一步细化,针对不同的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作出了不同的要求。

❿ 办理进出口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办理进出口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9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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