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许可法
❶ 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用法律来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力的运行称为依法行政,也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依法行政是人民主权和法治国家两大背景之下的必然结论,也是顺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进步的重要举措。行政许可法应运而生,其对于规范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进而促进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目标、方式和程序的改革,促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观念的转变,建设法治政府都将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时必须有法律的授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职权法定。行政机关的所有权力都来源于法律,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这是依法行政最基本的要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在可设定许可的事项中,“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优先。法律优先,又称法律优位。法律规定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从狭义上说,法律的效力高于除宪法之外的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从广义上说,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次的法律规定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定。行政许可法第12、14、15、16、17条关于许可设定权的规定,就体现了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保留。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中作出规定。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立企业或其他组织以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的行政许可。”
依程序行政。主要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使权力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时限等一系列要素的组合。程序可以保证实体公平,克服行政行为过程中人为的因素,排斥主观的东西,是生成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如行政许可法第19条规定:起草拟设定许可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信赖保护。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是要求行政机关保护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法律行为效力的信赖,从而维持自身行为的稳定性,尽管有时维护自身行为的稳定性有影响公共利益之虞,亦应当顾及当事人利益;在必须改变或撤销有关行政行为时,应当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补偿。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政最终都要落实在法律责任上。如果给行政机关提了很多要求,而不去追究其法律责任,其将永远不会养成依法行政的习惯。行政机关往往是因被追究了法律责任、承担了法律责任,才开始重视依法行政的要求。所以,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是依法行政最终的保障。行政许可法第7章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它对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保障作用。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行为从发布到终止以及救济的相关方面,全面、科学地为我国行政许可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必将促进我国依法行政的全面发展。
❷ 我国行政许可法在哪些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有何重要意义
意义:
(一)《行政许可法》有利于公共权力的制约
《行政许可法》最大的贡献在与推动有限政府的建设。有限政府,即权力受到严格控制的政府。这实际上是一种试图协调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在公民个人的适当自由和政府权力的适当范围内寻求平衡的政府理论。根据该理论,政府应该有明确的定位,有力的效率和完善的监督机制。公共权力应该在即定的范围内行使,应该有法律的授权,不能涉及法律授权以外的范围。行政许可是一种事前许可,对公民权利是一种 极大的限制。在政府的行政职权中,行政许可是政府管制的重要手段,与去他管制手段相比,行政许可具有极大的优势。因此能否规范行政许可是能否实现有限政府的重要一项。《行政许可法》首先通过设定权的限定从形式上限制许可权;通过对行政许可事项的 规定从实质上限制许可范围,明确了政府的职权范围;通过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一个窗口对外”制度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并通过“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完善了公共权力的监督和救济机制。从这些意义上讲,《行政许可法》推动了有限政府的建设。
(二)《行政许可法》有利于公民权利保护
从公民权利保护角度来看,在行政许可法律关系中,相对与行政主体,被行政许可人无疑处于弱势地位。《行政许可法》将行政主体和被行政许可人置于同一层面,不仅从实体上更从程序上保障了被行政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行政许可程序制度在《行政许可法》中突出了独立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价值,进一步打破了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其次,《行政许可法》也通过大量的实体性规定来保护公民权利。例如规定在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中的公民参与权,基于公开原则的公民知情权,高效便民原则的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等各方面的创新规定来保护公民权利。
❸ 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
答案B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政府从客观出发来履行职能。
❹ 甲方依法取得政府许可的经营权是什么意思
乙方自己的出租车,说甲方依法取得政府经营权的意思是,我想乙方自己的车加入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为甲方。出种车公司有政府许可的经营权。
❺ 行政许可法释义 是哪个部门解释的
华民共行政许释义: 第八条 公民、或者其组织依取行政许受律保护行政机关擅自改变已经效行政许 行政许所依据律、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所依据客观情况发重变化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依变更或者撤已经效行政许由给公民、或者其组织造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应依给予补偿 【释义】 本条关于信赖保护原则规定 、信赖保护原则含义信赖保护原则起源于早期准翻供原则二战世界许家行政治实践广泛认运用其德推行原则代表信赖保护原则基本含义:行政决定旦作推定合效律要求相予信任依赖相基于行政决定信任依赖产利益要受保护禁止行政机关任何借口任意改变既行政决定甚至反复即便自我纠错误要受定限制错必纠项重要律原则撤销行政行点主要限于相课义务内容违行政行面领域即使相已超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行政机关仍随撤销类违行政行;授益性行政行面信赖保护取代律优先原则居于主导位于违授益性行政行尤其违原归责于行政机关情况应首先着眼于保护受益相权利或者利益行政机关原则擅自撤销确实基于明显重公共利益需要收该项权利或者利益必须给予受益相补偿免让相承担政府自身违责任信赖保护具体要求:(1)行政行具确定力行经作未定事由经定程序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2)行政相授益性行政行作事即使发现违或者政府利要行相错所造亦撤销、废止或改变;(3)行政行作事发现较严重违情形或能给家、社公共利益造重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种行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种行给错相造损失应给予补偿行政许体现原则精神公民、或者其组织已取行政许受律保护行政机关擅自改变已经效行政许决定 信赖保护原则理论基础于:第论民事行行政行都要诚信基础诚实守信既项道德原则项律原则行政行说政府自作行或承诺应守信用随意变更反复第二行政行律效力说行政行具确定力行政决定旦作推定合效随意变更第三行政律关系要保持相稳定论行政机关相亦或公共利益都非重要行政相据作判断作自行行政律关系变频繁使相知所利于社稳定行政机关擅自变更已经效行政许 二、撤效行政许两种情形行政机关擅自改变或者撤效行政许并等于律改变或者撤定条件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依撤或者改变效行政许需要严格限制条件行政许总结我行政管理实践改变或者撤行政许条件作明确规定主要两种情况:行政许所依据律、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说原律、规、规章准予事某种通修改种行加禁止另外种情况即原律、规、规章规定颁发行政许条件进行改变提高准入门槛或者许范围进行调整许必须满足新许条件或者其事范围作定限制已颁发行政许作变更二颁发行政许所依据客观情况发重变化2003春季些流行非典型性肺炎医研究初步证实非典病毒与野物关控制非典传染源些收颁发野物经营许证非典期间情况与颁发经营许证情形相比发重变化合同情势变更理论即指律行立作其立基础及环境客观情况归责于事事由发行立能预见重实质性变化事据解除或者变更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行政机关客观情况变化撤或者变更已经颁发行政许与情势变更相似处其同处于行政机关撤或者变更许给事造财产损失应给予补偿两种情况现行政机关才撤或者变更已经颁发许除外其情况撤或者变更否则违行要给予赔偿补偿 三、撤或者变更已经颁发行政许应给予补偿行政补偿同于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违行政行给公民、或者其组织合权益造损失所给予赔偿补偿即行政机关合行政行给公民、或者其组织合权益造损失所给予补偿行政机关撤或者变更行政许给予补偿前提条件两:公民、或者其组织财产造损失种损失客观存确定想象或者或种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包括精神损失二财产损失与撤或者变更行政许直接、必联系存关系关于补偿原则合理补偿、适补偿、充补偿及相应补偿等我外资企业规定外资企业实行征收给予相应补偿本规定依补偿即依照关单行律规规定予补偿矿产资源规定务院务院关主管部门批准办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集体矿山企业应关闭或者指定其点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按照该矿山企业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四、本关条文信赖保护原则延伸本第六十九条规定列情形作行政许决定机关或者其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行政许:()行政机关工作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准予行政许决定;(二)超越定职权作准予行政许决定;(三)违反定程序作准予行政许决定;(四)具备申请资格或者符合定条件申请准予行政许;(五)依撤销行政许其情形些违行政行按照违效原则说应律予撤销行政许种授益性行政行能简单套用原则要着眼于相权利保护规定撤销否撤销行政机关要基于信赖保护予处理撤销行政许能公共利益造重损害予撤销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许合权益受损害行政机关应依给予赔偿 行政许行缺乏稳定性预期性行政管理实践突问题些看行政许随意行使受约束郑重承诺瞬间改变严肃律化笑谈政府招商引资随意承诺即予改变其结仅降低政府公信力背离政府管理目标且影响政府效率损害政府形象权威所带仅短期内经济损失且种政府信任危机行政许确立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随意撤销、改变已经效行政许于加强行政机关诚信建设具重要意
❻ 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4.15.17条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❼ 行政许可法对颁布实施前的政府行政行为有朔及力吗
应该是有的。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 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❽ 学习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是政府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事关政府工作的全局。行政许可权运用得好,利国利民;运用不好,轻则影响公民权利,重则影响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乱设许可、滥用许可权现象时有发生。“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人民群众热切期盼改革行政许可制度。1998年开始,顺应民意,适应时势,各地方先后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项目减少了,手续简便了,时限缩短了。一时间,各种便民措施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办证大厅、办事大厅、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新的许可方式成为媒体追踪的热点,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XX年国务院开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通行做法,行政许可法这部中国特色的法律,历时7年起草、审议,蓄势而发,应运而生。它反映了我们对行政许可的规律性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标志着依法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对我国政府管理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作为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遵循合法与合理、便民与效能、监督与责任的原则,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主体和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全面规范。
行政许可法通过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明确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就从制度上防止了作为公权力的行政许可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有利于政府管理方式创新。
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些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改变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现状,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依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减少“暗箱操作”,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证公众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知情、参与和监督。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实行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制度,规范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法定程序和期限。这就有利于行政机关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府工作更好地实现和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
行政许可法对违法、越权以及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这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确保权力与责任的统一,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涉及政府管理理念的革新,它所确立的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变革与创新。长期以来,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与管理脱钩,权力与责任脱钩,权力与利益挂钩;即将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却对此提出了相反的要求。再如,批条子长期以来泛滥于我们的行政管理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讲,批条子就是一种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就是要管住“条子工程”。因此,贯彻好行政许可法会“削弱权力,触动利益,加重责任”。面对这样一种革命性的巨变,政府法制机构首先要带头学习这部法律,准确理解、正确把握,要在政府工作领域内,帮助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这对政府法制机构来讲,的确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责。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关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进行清理。政府法制机构不仅要清理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内容,还要清理无法定授权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但有些地方的法制工作机构在地方非常薄弱,上一次机构改革时,有些县市一级的政府法制机构基本被撤并掉了。行政许可法虽然赋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相当繁重的职能,那么,没有政府法制机构的县、市又如何进行清理工作?如果没有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帮助当地政府搞好清理工作,行政许可法在当地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清理主体很难,因为编制这个领域政府法制机构很难进去,如果不确定政府法制机构的权威,行政许可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等,都无从谈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检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就必须协助本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建立健全有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这就要求各级行政领导必须认识到行政许可法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过程中的重要性,支持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不可否认的是,行政许可法是一部控权或者减权的法律,没有几个领导愿意削弱行政审批权,如果政府领导对行政许可法的认识和所拥有的法律意识不能达到一个高度,政府法制机构工作再努力,也无法完成这一使命性的任务。因此,应该创新一种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机制,使政府的法制机构能够独立地行使监督权。让随意撤消、藐视政府法制机构的闹剧不再上演
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坚信,只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扎扎实实工作,就一定能够把这部法律实施好,并通过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管理方式创新,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❾ 政府根据《行政许可法》不举行听证会,我们有什么救济方式这种不举行听证会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吗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专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属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也就是说对于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应该听证而恣意的没有听证,这明显是程序违法.如果政府在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时候(具体行政行为),你通过法律法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政府未依照程序举行听证会,你可以作为一个抗辩的理由来提出.
❿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意义是
《行政许可法》不仅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根本性改变,更是对旧有的政府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根本变革。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不单纯局限于对政府行为的规范,更为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一种宪政精神的复归,即国家的权力向社会、公民的回归;倡导了一种崭新的政府治理理念,即提高公民自治的效率和效力,实现公民自治与国家公治良性互动的“善治”,而“善治”的核心就在于建立起一个真正意义的法治政府,实现法治。
一、“善治”与法治政府
善治,也就是不少学者和国际组织提出的“元治理”和“有效的治理”。善治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是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所以,善治的基础与其说是在政府或国家,还不如说是在公民或民间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市民社会(或称公民社会)是善治的现实基础,没有一个健全和发达的市民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
善治的根本要求是:公民进行有效的自治,国家实行有限的公治,并且两种治理模式在社会管理中实现良性互动。为此,实现善治必须要使全体公民能进行有效的自治,这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是以成熟的市民社会为自治的外部环境;二是以享有分立的财产权利的公民、企业和独立的自治组织为自治主体;三是以发达的市场经济为自治的经济基础;四是以全社会的权利意识和自由平等观念为自治的文化背景;五是以分权为主导的政治体制改革为自治的政治前提。要达成上述条件,在我国当务之急是要变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以国家统治为目的、“大而全”的全能政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社会治理为目的、功能有限的“宪政政府”。
所谓“宪政政府”,即宪政模式下一切行为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由宪法和法律进行规范的政府形式。因为宪政政府的行为对象、范围、种类、程序、方式等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来规范与调整,我们也称其为“法治政府”。同时把法治政府依靠法律手段实现社会善治的过程,称为法治。宪政的目的就是要使政府的权力与责任相对应,这种权力必须为被统治者所授予,而授予的唯一目的就是要政府能够向被统治者负责。在宪政原则下无条件和无公民授权的权力没有合法性。对民而言无权利不应有义务,对国而言无服务不应有权力,则成为共识。因此,法治政府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契约安排而非权力先定,法治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因此也必须服务于民众的利益,接受民众的监督,即始终如一地贯彻“权责一致”和“权责对等”的行为准则。
二、《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建立法治政府,实现法治
一部法律掀起了一场革命,《行政许可法》从规范行政许可这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入手,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主体、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以期通过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两者有机统一的目的。
纵观《行政许可法》八章八十三条的内容,无处不体现了行政许可“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则,无处不提醒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时刻谨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工作原则。可以这样说,《行政许可法》倡导的宪政精神与善治理念,成为了这部法律贯穿始终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立法宗旨。以《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为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四类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实质上是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公民自治的合法性,限定了政府实行国家公治的有限性。《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关于政府应讲诚实信用,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应当补偿相对人的损失的规定,正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必须遵循的“信赖保护原则”的体现。此外,《行政许可法》中许多严格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以及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尽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条款,无不表明法治政府必然是一个依法授权、依法用权、依法维权的政府。
笔者以为,《行政许可法》勾画出了法治政府的蓝图,为目前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与途径,即:转变旧有的执政理念与执政方式,建立起一个“创新、亲民、务实、诚信、廉洁”的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治政府必须是以倡导权利本位的宪政精神为行为指导,切实保护公民私人权利,维护公众利益的服务政府。政府行使的公共权力是公民赋予的,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行者,必须全心全意为公民服务。
其次,法治政府必须是以宪法和法律确定的范围为公共权力运作空间、功能有限的有限政府。政府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依法行政,对公民私人领域中的事项和自治组织公共领域内的事项无权干涉,不能以公共权力侵犯公民的私人权利和自治组织的公共权利。
再次,法治政府必须是严格按法定的职权运作公共权力,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责任政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权责对等原则是对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
第四,法治政府必须是秉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公开、公示的要求运作公共权力的透明政府。政府在行使公民赋予的公共权力时,应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法治政府必须是能理性运作公民赋予的公共权力,值得公众信赖的诚信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行者,政府应不辜负百姓所托,正当、合理地行使权力,不能侵犯公民合法的私人权利,不能随意改变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或改变的要依法赔偿或补偿。
三、现阶段建立法治政府,实现法治的途径
在当代中国的特殊历史背景下,《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为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治理模式的变革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借鉴模式:要实现传统政治社会向市民社会的转型,实现计划经济条件下以国家统治为目的、“大而全”的全能政府向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社会治理为目的、功能有限的法治政府的转变,既要严格地限定政府权力,又要有效地强化政府权威。为此,我们必须为社会营造出这样一种法律环境:任何市场主体都敢于抵制政府的非法干预;任何市场主体都不敢蔑视政府的合法权威。要实现这一目标,应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救济三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构建:
一是在行政立法方面,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制和法治,通过立宪和制定具体的单行法律,实现以下目标:明确界定与划分公民行使私人权利、群体自治组织行使公共权利(运作群体公共权力)以及国家机关运作国家公共权力的界限与范围,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保护公民自治组织的独立性,规范公民自治组织的运作,实现权利的法定;加大对市场主体应有权利的立法保护,建立起以市场主体“分立的财产权利”为重点保护对象的私人权利法律保护体系,同时注重保护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政治权利,实现权利保障的法定;严格规定国家机关运作公共权力的范围,对国家公共权力越界侵犯公民私人权利的,立法保护公民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即实现权利救济的法定。
二是在行政执法方面,通过法律规范、制度约束、经济保障等途径,防止政府行政中的公共权力异化为政府工作人员的私人权力。具体的措施有:(1)以明确的行政实体法界定行政主体运作行政权力的范围,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定的职权在法定的范围内行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越权行政;(2)以健全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执法的程序;(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通过加大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4)加大公共财政对行政执法的投入,保证行政执法所需的人、财、物到位,杜绝因执法硬件设施不到位造成的行政不作为。
三是在行政救济方面,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严惩国家公共权力侵犯私人权利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有:(1)建立起司法对立法的监督审查制度,即宪法诉讼制度,将民众对立法的监督权、建议权发展为诉权,落实公民的法规违宪审查建议权;(2)借鉴英美法系的公益诉讼和日本的民众诉讼的做法,允许民众(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相对人)基于维护公共权利的要求对政府提起诉讼,为公民的私人权利制衡公共权力提供实现途径;(3)借鉴英美法系以司法判例为法律渊源的做法,在现行保护私人权利的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允许法官基于权利保护的法理原则进行自由裁量,可将有代表性的司法判例作为审判依据,切实维护公民的私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