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㈠ 代购和代理有啥区别求解释,谢谢
1、定义不同:
(1)代购是指为客户在网上代购商品,收取定额服务费,免费为内客户订购、打包、容配送。
(2)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分类不同:
(1)代购分为全球代购类、专注服务于部分国家的代购网、专注服务于一个国家的代购网。
(2)代理:以代理权产生根据的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以代理是否转托他人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3、法律依据不同:
(1)代购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代购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2)代理的法律依据是《民法总则》。
㈡ 民法中代理的分类有哪几种
民法中代理的分类:
一、以代理权产生根据的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二、以代理是否转托他人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
①本代理。
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与此相对,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则为本代理。
三、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①显名代理。所谓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
②隐名代理。所谓隐名代理,是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但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从而在法律上亦发生代理的效果。
(2)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扩展阅读: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㈢ 隐名代理的构成要件西南政法大学13年民法
隐名代理来源于英美法系。在英美法系中,代理分为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和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前者又可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显名代理人既表明为他人代理,又具体指明委托人的姓名。隐名代理中代理人则虽表明自己为他人代理的身份,但不指出委托人究竟是谁。而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则指代理人根本不表明自己为他人代理的身份,也不指明委托人。大陆法系中的代理一般仅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我国《民法通则》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对代理的规定仅限于显名代理,而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则突破了以往对代理的限制,吸收了英美法中关于隐名代理和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的某些规定,具体表现在《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中,其中,第402条为隐名代理的规定,第403条为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的规定。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据此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隐名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隐名代理行为。(3)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4)无确切证据证明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只约束代理人与第三人。某一代理行为只要同时符合这四个构成要件,就可依法认定为隐名代理,并产生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法律效果。该条规定一方面降低了隐名代理下代理人的责任和风险,另一方面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使合同得以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商务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不应拘泥于传统的显名代理,完全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代理形式,实现各自的目标。
㈣ 民法隐名代理问题
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如电器产品的代理商制度。
如果被代理人的产品给买受访造成损失,则被代理人显明,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当被代理人无力赔偿或无法赔偿,由代理人垫付。
隐名代理(Unnamed Agency/Agency of Unnamed Principal) [编辑本段]什么是隐名代理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实施的代理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在一般意义上确认了显名代理。而《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则针对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了隐名代理的适用效力,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依法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并且根据第三人知道和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从中可知,隐名代理在我国立法上的构成条件包括: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隐名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隐名代理行为是以其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允许隐名代理为前提的。 [编辑本段]隐名代理的处理结果对于隐名代理的处理结果,可概括为两个方面:
1、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隐名代理产生与显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隐名代理并非必然产生显名代理的效果,而是要通过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而形成相应的法律后果。
具体来讲,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时,则应当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因此可以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与此同理,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则应当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一经选定就不得变更所选定的相对人。相应地,被选定为相对人的被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代理人的抗辩权。
由此可见,在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情况下,隐名代理并不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而是通过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使被代理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㈤ 代理是什么意思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5)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扩展阅读:
一、以代理权产生根据的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二、以代理是否转托他人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
①本代理。
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与此相对,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则为本代理。
三、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①显名代理。所谓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
②隐名代理。所谓隐名代理,是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但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从而在法律上亦发生代理的效果。
㈥ 民法代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请举些例子谢谢
显名代理居间合同,例如房屋中介,二手车买卖,基本上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信息促成合同的达成。
隐名代理行纪合同,就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合同。例如明星的经纪人
㈦ 分析代理人在显名代理,隐名代理,不披露本人的代理三种情况下的风险责任及责任大小。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及不披露本人的代理的区别就比较大,主要是看有没有出现回被代理人的名称或姓名。答
隐名代理及不披露本人的代理, 区别就比较小,隐名代理公开身份而不公开姓名或名称,不披露本人的代理不公开身份也不公开姓名或名称。
在承担法律责任方面:
1显名代理的权力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
2隐名代理的权力义务也由被代理人承担。
3披露本人的代理则可以由代理人承担,当然,也可以由被代理人承担。
㈧ 未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得区别
隐名代理与再代理一样,也不是什么新名词,民法中规定了显名代理(《民法通则63条》),《合同法》中则规定了隐名代理(委托合同一章中第402条与403条),当然,要全面了解代理法律制度,还需要与《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合同法第414条)(行纪是一种特殊的间接代理)相关章节联系起来把握。--李志勇学长
在英美法系中,代理则分为:显名代理、隐名代理
显名代理:
明示为本人利益,又明示以本人(即“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这种代理与大陆法系中的直接代理相同;
隐名代理:
明示为本人利益,但不明示以本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这种代理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间接代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隐名代理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 受托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
3、 第三人须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存在
4、 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如果合同中约定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或在任何情形下只能由受托人履行或接受等,都足以表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隐名代理签订合同的效力:
依据合同法第403条规定,主要涉及披露义务、介入权、选择权、选择权、抗辩权等问题:
1、未被披露的本人享有介入权;
2、第三人享有选择权;
3、第三人享有选抵消权。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负有披露第三人或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的披露义务是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前提。只有受托人披露了第三人,委托人才能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所订的合同,同样,也只有受托人披露了委托人,第三人才能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63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合同法第402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合同法第403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合同法第22章-行纪合同。
附:隐名代理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1)、介入权和选择权的主体和性质不同:
隐名代理行使介入权的主体是委托人(合同法403条),选择权行使的主体是第三人(合同法第403条第二款)
而行纪合同介入权的主体是行纪人,《合同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买入具有市场订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之外,行经人自已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2)、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所导致的权利义务主体不同;
《合同法》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行纪合同是由行纪人独立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责任。
而隐名代理它仍然是一种代理关系,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3)、物权流转关系反映的所有权主体不一样;
由于隐名代理仍是一种代理,在代理过程中不发生物的所有权因物的流转而发生转移至代理人的情形。
而行纪合同中当物流转至行纪人手中时,物的所有权因物的转移而转移。当物流转至受托时受托人正值破产,此时委托人与受托人是行纪合同关系还是隐名代理合同关系对物是否纳入破产财产的处理有决定性的意义,此时对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
(4)、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而代理合同不一定都是有偿的。
( 5)、隐名代理存在委托人只对代理人单方授权的情形而行纪合同必须是双方成立了委托合同。
㈨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那为什么间接代理是可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不是明文规定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吗?
学法律切忌较真呀。
㈩ 什么是非显名代理
隐名代理(Unnamed Agency/Agency of Unnamed Principal) 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实施的专代理 行为。 我国《属民法通则》在一般意义上确认了 显名代理 。而 《合同法》 第4 02条和第403条则针对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了隐名代理的适用效 力,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 合 同的情况,依法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并且根据第三人知道和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不同 ,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从中可知, 隐名代理在我国立法上的构成条件包括: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隐名代理行为; 代理人实施隐名代理行为是以其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允许隐 名代理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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