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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发布时间: 2020-12-10 00:10:22

⑴ 怎样办理生产许可

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检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四、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程序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六、后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1)全国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扩展阅读:

生产许可证 (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

生产许可证 产品类别:填写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 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生产许可证 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

生产许可证 联 系 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生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参考资料:生产许可证-网络

⑵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是个什么机构

一、项目名称: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 ?三、许可范围: ?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量安全的产品; ? ?(四) 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 四、许可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有营业执照; ? ?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 ? ?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 ?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 ?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获得许可。 ? ? 六、实施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 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 ? 七、许可程序: ? ? ? (一) 申请和受理 ? ? ?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3)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2、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3)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4)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5)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 ?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 ? (二) 企业实地核查 ? ? ?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 ? ? 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 ?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 ?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 ?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二) ?产品抽样与检验 ? ?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 ?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 ?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 ?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三) ?审定和发证 ? ? 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 ?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 ?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 ?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 ? (四)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 ?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 ?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 ?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 ? 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 ? (五)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 ? ?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 ? ?2、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 ?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 ? 八、许可期限: ? ? ? 1、对于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 ? 2、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 ? 九、审批结果公开: ? ? ? 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和《中国质量报》上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 ? ?十、收费: ? ? ? ? ?1、收费依据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 ? (2) 收费项目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2]价费字127号); ? ? (3) 审查收费标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 ? ? (4) 检验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 ? ? 2、计费单位 ? ? (1)审查费和公告费: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公告费本着节约原则据实收取,每个企业收取400元; ? ? (2)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参考资料:不知道你是不是北京的

⑶ 淘宝上生产许可证编号怎么填不上

进入卖家中心---店铺基本设置----主要货源(改为)---自由公司渠道这样就不用填那一项也可以发布。如果你是分销的食品一般在包装袋后面有,按照上面的填进去就可以了

(3)全国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扩展阅读

申请流程

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检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四,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程序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六,后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七,法律责任

1,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5,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第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10,第五十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1,第五十四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2,第五十五条 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13,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第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15,第五十八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16,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列入目录产品以外的工业产品设定生产许可的,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17,第六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照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18,第六十一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9,第六十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四)发现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严重失实,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条例的规定,乱收费的。

20,第六十三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21,第六十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23,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生产许可证——网络

⑷ 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怎么样

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网络企业信用查看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更多信息和资讯。

⑸ 怎样办生产许可证

项目名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程序?法律依据:1、???? 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办理时间:每星期周一、二、三全天和周二、四下午为办理时间,申请取证企业可在工作时间内随时向省许可证办公室提交办证申请。?办理地点:省政府北门省机械供销公司院内????????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1、 申请取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 申请取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程序及期限(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第14号令的要求规定)1、申请取证企业应如实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内容,填写要求见《工业产品申请书填写指南》;2、 省许可证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正式受理并发放《许可证受理通知书》;3、对已正式受理的企业申请,由审查部组织现场审查的,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出;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现场审查的,由省许可证办公室在受理申请之日2个月内派出审查组完成对企业的生产条件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后,由审查组对申请取证产品进行抽样,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产品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达相应的列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定范围内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4、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测均合格后,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该产品国家审查部。5、国家审查部自收到报送材料在45日内完成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并由国家质检总局总局颁发证书。???? 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2002]19号文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收费标准为2200元,同一个企业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需加收审查费440元。公告费规定为每申证单元为400元。

⑹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版全的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贯权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而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项目。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提交材料: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⑺ 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在哪里培训

1.总则 ? ?1.1为了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培训与注册管理工作,建立审查员培训与注册管理制度,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1.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审查员实施统一的培训与注册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审查员培训与注册的日常管理工作。 ? ?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承担具体培训工作,并负责审查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 ?2.培训 ? ?2.1凡年龄在65周岁(含65岁)以下,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审查员培训: ? ?2.1.1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三年; ? ?2.1.2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三年; ? ?2.1.3具有ISO9000质量体系国家注册实习审核员(含实习审核员)以上资格; ? ?2.1.4具有原工业部(委、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 ?2.2审查员培训班每期不超过40人,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派教师授课,采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教程》等教材,培训时间不少于32课时。 ? ?2.3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命题、统一监考、统一阅卷。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70分;高级审查员增加面试,面试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组织。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统一的合格证书。 ? ?3.注册 ? ?3.1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分别设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两个级别。 ? ?3.2申请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3.2.1已获批准的国家注册审查员,并在本岗位工作满一年; ? ?3.2.2具有10次(含10次)以上审查经历; ? ?3.2.3掌握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较高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技能; ? ?3.2.4能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纪律》和《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和被投诉记录; ? ?3.2.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 ?3.3审查员注册应根据报名条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 ?3.3.1审查员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 ?3.3.2学历证书复印件; ? ?3.3.3职称证书复印件; ? ?3.3.4 ISO9000质量体系国家注册实习审核员以上资格证书复印件; ? ?3.3.5原部委、省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 ?3.3.6从事质量工作年限和审查经历证明; ? ?3.3.7申请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者附工作鉴定。 ? ?上述材料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审查部确认后报许可证审查中心。 ? ?3.4培训考试(面试)合格后由本人填写审查员注册申请表,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予以注册,颁发统一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证书》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证书》。 ? ?3.5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和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继续办理注册。4.职责 ? ?4.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政策、法规、规章的规定; ? ?4.2受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产品审查部的委托,参加对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获证企业的监督抽查工作; ? ?4.3服从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统一领导,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 ? ?4.4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用人单位交办的审查任务; ? ?4.5注册审查员在从事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工作中,有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以及申诉的权利; ? ?4.6承担各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5.使用 ? ?5.1在聘用审查员时,用人单位应事先征得审查员工作单位同意,并与本人签定《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中要写明用人单位与被聘用审查员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及审查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事宜。 ? ?5.2各级审查员的使用均由各省(区、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各产品审查部按规定选派。 ? ?5.3对所审查企业有亲属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审查员,在选派时应采取回避的原则; ? ?5.4审查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由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协调。涉及法律的事项,按法律程序解决。6.考核 ? ?6.1为保证审查员审查能力的持续性,确定考核方式: ? ?6.1.1申证企业反馈:由被审查的申证企业按规定项目填写意见反馈表,由派出单位留存,作为考核记录; ? ?6.1.2不定期抽查: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 ? ?6.1.3年度考核: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对许可证注册审查员的年度考核及再培训。 ? ?6.1.4期满考核: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由个人填写考核申请表,并由管理单位填写考核评价,全许办审核,审查中心存档。 ? ?6.2考核结果均作为下期注册的基本依据。7.暂停与注销 ? ?7.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对其注册审查员资格给予暂停6个月或注销处置: ? ?7.1.1不履行注册审查员职责,未遵守《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行为规范》的; ? ?7.1.2在企业审查中,一年度内出现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工作失误的; ? ?7.1.3无故不服从派遣或在其资格有效期内不参加规定项目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 ?7.1.4以权谋私,侵害企业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服务项目等; ? ?7.1.5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审查工作的。 ? ?7.2对受到暂停处置的注册审查员,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并认真予以纠正的,可在暂停期结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复注册申请,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予以恢复注册。 ? ?7.3凡受到2次以上(含2次)暂停处置的,其资格予以注销。 ? ?7.4对于受到注销处置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8.本《办法》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附件: 1.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行为规范 ? ? ? ? ? 2.考试规则 ? ? ? ? ? 3.考试合格证书 ? ? ? ? ? 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申请表 ? ? ? ? ? 5.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证书

⑻ 生产许可证怎么办

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自身所申请的项目,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卫生许可受理处领取申请表。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完成上述申请表上资料准备。填写好后,向市卫生局提交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与相关资料,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卫生许可受理处受理。

⑼ 生产许可证应向哪个部门申请

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标准局等单位可以办理。 (一) 申请和受理 1.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及时将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和新启动换(发)证产品的通知,告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生产企业,并通知和组织企业在一定时限内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 企业应自《实施细则》宣贯后20日内,到其所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3.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 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换证企业); 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5.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对于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6.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1. 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实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1)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2)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2. 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制定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 3. 审查组应依据产品《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审查。 4.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宣布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 5.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 对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抽样并封样。 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3. 检验机构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4.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四)审定与发证 1. 由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汇总企业取证材料,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1)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 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审查部应自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3.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4.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打印生产许可证证书,并寄往企业所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整改。 收费 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交付。 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交付。 5.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⑽ 办理生产许可证

是需要办理的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企业实地核查 1. 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 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 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定和发证 1.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 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六)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 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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