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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酒类经营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20-12-10 08:36:40

㈠ 销售进口酒类的商家需要准备什么资质

进口酒复类的品牌在中国大制陆没有注册商标或TM商标或境外商标都给予认可。1、酒类销售还须提供《酒类零售许可证》复印件或《酒类批发许可证》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无论是进口还是国产酒类销售,开设店铺商户自身一定要具备该资质);2、进口食品还须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卫生证书》复印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㈡ 进口酒类经营许可证和进口食品准销证在什么机构办理

根据楼主的问题,尽力而答:
一.如何办理进出口经营权

中国企业要直接从事对外经贸活动,需要向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管理对外经济交往和贸易活动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各大城市设有特派员办事处。各地政府机关设有外经贸委,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对外经济交往和贸易活动。
(一)、 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申请资格: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技术密集型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出口供货额必须达到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性企业年出口供货额达到100万美元。
审批程序:生产企业向当地外经贸委和经委提出申请,经“两委”共同审查后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向外经贸部推荐,外经贸部批复。
(二)、 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申请资格: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和地方所属的副厅(局)级以上科研院所只要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其它科研院所年销售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省级科委认定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审批程序: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向当地外经贸委和科委提出申请,“两委”审核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部推荐,外经贸部审批。
(三)、商业、物资、连锁经营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申请资格: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锁经营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审批程序:企业向当地外经贸委、经委、商委提出申请,由“三委”会签后向国家内贸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国家内贸局初审后告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审查后向外经贸部推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复。
(四)、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企业概况表;
3.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商业物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商业、物资企业前两年经营情况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统计部门原始统计表


二.如何办理<特种酒经营许可证>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3、有相当的经营规模;
4、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5、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理时限 申请资料由承办人员审核后,送科长审查,再报局长审批,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流程说明: 酒类零售许可证申领者持《卫生许可证》到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市经贸局市场管理科)填写经营许可证。

三.如何商检,如何入关,打税
我国对进口酒类在国内市场实行下列管理:
(一)海关监管管理。
(二)卫生监督管理,包括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和卫生证书管理等)和国内生产、经营卫生监督管理。
(三)质量监督管理。
(四)市场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五)税收征管管理等。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流通活动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进口酒类口岸管理
第六条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进入我国境内的进口酒类(包括免税进口酒类)依法进行监督检验。 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卫生证明。 进口酒类(不包括免税进口酒类)应根据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加贴中文标签。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本条规定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督检验。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第七条 海关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海关凭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放行通知单并征税后验放。

第三章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
第八条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是指对进口酒类的批发、零售和储运等流通环节的管理。
第九条 从事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健全的批发企业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进口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稳定的批发销售网络。
(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范围内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解决;地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按照登记管辖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解决。 企业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进口酒类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 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进口货物许可证(可以是复印件)、海关征税税单(可以是复印件)和卫生证书(正、副本),经销的进口酒类必须贴有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中文标签”和第四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二)不得伪造、变造进口酒类卫生监督检验合格标志、认证标志和中文标签等质量标志。
(三)不得制售假冒伪劣进口酒类。
(四)不得经销走私进口酒类。
(五)接受质量、卫生标准等有关业务的培训指导。
第十三条 经销进口酒类的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旅游饭店、酒店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指导建立和规范进口酒类配送中心、连锁经营和代理经营等,建立健全进口酒类流通网络。

第四章 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管理
第十四条 进口的桶装原装酒、半成品酒检放入境,再经小瓶分装、勾兑、过滤、贮存等加工工序后,使用国外品牌并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按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有返销比例条款的,应将其产品按合同规定比例返销境外。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检验机构依法对其返销境外的酒类按出口食品进行管理和检验。对因故不能反销需留在境内销售的进口酒,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酒办理有关手续。
本《办法》下发前已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合营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进口酒的销售,并凭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取得在其经营范围内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许可。
第十六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进口酒类生产、主管部门应建立进口酒生产、加工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

第五章 免税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八条 口岸海关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对免税进口酒类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免税进口酒类不得进入国内市场经销。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口岸及其他任何地区从事免税进口酒类的购销业务。

第六章 违法进口酒类的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海关依法对违法进口酒类进行罚处。
第二十一条 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非法经销走私进口酒类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没收的进口酒类,应依据第六条规定,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加贴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并补发卫生证书(正、副本)之后,拍卖进入国内市场销售。

第七章 进口酒类市场监督检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经贸委(经贸、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商检、税务以及各口岸海关、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等部门,要在给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对本地区进口酒类市场实行统一的、有组织的联合检查,做好进口酒类生产管理和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有权依法对进口酒类质量、卫生和价格等问题向生产者、经营者提出询问,或向其主管部门投诉。受理询问和投诉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检举有功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商检机构、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将依有关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可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简单讲代理红酒进口需要:
1.代理销售授权书正本和副本
2.卫生证书正本和副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
3.代理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代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
5.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理,每一个品种都要做标签审核)
6.税单,可为复印件

交税:进口关税, 一般为进口货值CIF的14%
进口增值税,一般为进口货值CIF的17%
进口消费税 一般为进口货值CIF的10%

货物进到港口的时候,你的货代会通知你货物到达港口,等海关出税单后你去到银行交完税,把底单回给海关,海关凭税放货.
商检需要提前跟商检局的人联系好,准备好所有的单据,准备检验,验收合格收放可销售.

因楼主问题笼统,希望回答能够有所帮助!

㈢ 进出口达人们,酒类进口权,经营权,卫生许可的申请问题

问题1:如果你的公司准备自己经营酒的话,则需要办理酒类经营许可证(注意是内叫酒类经营容许可证)。此证与进出口权无关,有了进出口权就可以进口酒,但不可以卖,也就是不能经营,经营的话需要有酒类经营许可证
问题2:申请进出口许可证时不需要提供关于酒产品的任何外方文件。审核产品从而取得卫生证书是进口时由口岸操作的,而且每批进口都要审,每批产品都有其对应的卫生证书,取得卫生证书后才能上市销售。
问题3:进出口许可证与酒类经营许可证是不同的,您需要先取得进出口权,之后如果想经营的话,首先确定您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是否有“销售食品”的类目,销售酒的话,首先先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然后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项(增加可以批发或零售预包装食品),办好后最后办理酒类经营许可证。
问题4:顺序为:进出口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您之前成立公司时就已经注册为可以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公司,则当时办理营业执照后就可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酒类经营许可证
当然,除此之外,建立有进出口权的公司还需要在海关、外经贸部、检疫局都做相应备案。

㈣ 经营进口红酒需要什么许可证

酒类批发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最低3万,得两个股回东,10万以上答1个股东就可以。先找场地办租赁合同,核准公司名称。然后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再后就办理营业执照,刻章,国地税,代码证

㈤ 办理进口酒类经营许可证都需要准备什么

现在酒类经营许可证划归到食品流通许可证范围里,不需要单独办理酒类经营许可证了。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8.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法规培训证复印件;
9.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还应提交开户行证明和书面声明等;
10.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11.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对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当场审验后退回。

变更
食品经营者注册公司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㈥ 请问进口国外的酒精在国内销售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比如经营许可证啊什么的!

国外的那边你需不需要负责?还有货物时到哪个岸口的?因为每个国家每个巷口的要求不同

㈦ 办理进口酒类经营许可证都需要准备什么

进口酒复类经营许可证
办事内制容及申请条件
(一)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

(二)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其中: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8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

(三)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四)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所需的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通知书;
(二)卫生许可证;

(三)仓储、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省酒类专卖管理部门颁发的酒类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办理的程序:

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企业),按要求填写《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市酒类专卖管理局部门审核批准。

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企业咨询认证网里有个论坛 你可以去那逛逛,有啥不会的就问里面的咨询公司

㈧ 如何申办进口酒类许可证

进口食品(包括酒类)须办理《进口食品标签审核》
有关申请进出口食品标签详细信息请参见《食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见附件)。在《操作规程》中对食品标签申请流程、申请所需提供的文件、提交标签样张的形式、交费方式、标签审核时限等均作出了详细说明,请申请单位仔细阅读后参照规程办理相关手续。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地点及时间:

受理地点:北京检验检疫局一楼报检大厅12号窗口

受理时间:每周二、四上午8:30~11:30

联系人:梁涛

联系电话:58619064、58619875(每周二、四上午8:30~11:30)

如在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中遇到有关技术性问题请致电58619064,联系人:梁涛或发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备注:在申报前请自行录入食品标签审核电子申报程序(企业端)具体操作方法:从http://aqsiq.gov.cn(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页)中进入专题栏目项下在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专栏文件下载一栏中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后下载(食品标签审核电子申报程序(企业端))录入相关数据,录入完成后在企业端数据库输入页面上(输入页面上方)点击报盘,在硬盘中生成一个后缀名为.poo的文件,把此文件发邮件至:[email protected]或存入软盘或闪盘中在申报时带到受理机构。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
一、受理
(一)受理机构: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
(二)受理机构审查下列申请材料:
1.《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生产商和经销商的营业执照。
3.食品标签的样张7套。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出口及销售时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
4.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产品的配料为“纯天然”或产品为“高钙”、“低糖”)或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明(如皇家特级、销售经久不衰、法定产区、珍藏版、**指定产品)等特征性指标的应提供有效说明材料。
5.进口食品标签加审: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出口食品标签加审: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6.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除食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均为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1份。食品标签样张为7份,受理机构1份,国家质检总局6份。
标签上标注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标签样张必须以平面形式提交。
因所提交的标签样张要用于证书的制作,所以当标签样张大于A4纸或标签所使用材料不便用于证书制作或实际包装难以平面展示时应采用照片、扫描等形式提交,并在标签上标明缩放比例。所提交的标签样张不得大于A4纸。
进口食品标签需提供标签原样张的翻译件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1份。
当进口食品需要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加贴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固定位置,加贴好后形成一份完整的标签样张提交。食品进口时,加贴的位置及内容必须与所审批合格的标签相一致。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外文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
(三)告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单》(见附件1),1次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受理。
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标签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1.决定受理
(1)受理机构编制填写申请书编号,申请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前4位为受理局代码,第5至8位为年月数字,第9-12位为流至水号,流水号每年重新编制。
(2)受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及《食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附件3),并制作审查记录。
(3)申请人按《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上指定的账号交纳化妆品标签审核费。申请人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2份,1份复印件上注明开具发票的抬头、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并将该复印件交受理机构。发票将由总局标准法规中心开具并寄至申请人。另一份复印件留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用。
(4)申请人按《食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指定的内容办理相关事宜。
(5)申请人携《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及审核费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2.决定不予受理
受理机构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五)上报。
1.上报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
(1)食品标签审核收费银行汇款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2)审查记录。
(3)申请书。
(4)标签样张。
(5)其他材料。
2.申请材料的电子化处理:受理机构按国家局的电子化管理程序制作电子版本。
3.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电子版本通过特快专递送达国家质检总局。
二、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在1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不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样品检测21个工作日不在此时间内)
国家质检总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三、颁发证书或下发不合格通知单
(一)在7个工作日内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下发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上述单证。并要求申请人在领取证书或不合格通知单时填写《进出口食品标签单证领取收据》(见附件5)。
(二)下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后,该审核流程结束,如再提出申请,则进入一个新的申请、审核流程,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上缴相应审核费用,重新编制申请书编号,并在上报时将原《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放在申请材料中银行汇款单的后面。
四、公示
(一)受理机构在受理办公地应公示食品标签审核的相关事项,公示材料由国家局统一印制。(见附件6)
(二)将审核结果在质检总局的网站上公示。
附件:
附件1: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件2: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受理决定书
附件3:食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
附件4: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5: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结果证单领取回执
附件6: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公示材料

㈨ 进口国外酒类需要哪些手续及流程详细一点的说明

进口国外酒类需要的手续及流程: 中国企业要从事进口红酒、葡萄酒、洋酒的经营业务,除了一般企业所必需的工商、税务注册等手续外,还需在注册的营业范围内增加进口酒类批发或零售经营资格,即要具备进口酒类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等。如需自营进口,还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到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经过备案登记后才具备对外贸易资格。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要的手续。 如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企业,建议可委托有相关进口酒经营资质的专业进出口代理公司代办进口手续,可省去不少麻烦. 1,进口酒的进口程序: 成本核算: (不同品种的酒有不同的关税税率) 例:进口瓶装红酒、葡萄酒现行税率: 关税: 14% ( 关税:CIF ×14%); 增值税:17% (增殖税:(CIF+关税额)×17%); 消费税:10% (消费税:[(CIF +关税额)/ (1~ 10%)]× 10%)。 所征收的税项,以人民币交纳。 其它进口费用: 进口货物总成本应为:下述六项总和。 一、人民币货价成本=外汇货价X当天外汇兑人民币换率 二、运费+保险费(根据不同国家、地区运输方式收取) 三、关税、增值税(根据海关及国家税务税率规定收取) 四、办理进口批文及中文标签等费用(并非所有商品) 五、港口及进口手续费用 六、银行结算费用 清关前资料准备: (一) 中文标签备案 中国进口酒经销商根据中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准备下列申报文件后,到当地商品检验检疫局领取表格后申办: 备案中文标签所需的资料:(省略) 以上资料齐备后,当货物报关完毕后,于当地商检局上报审核备案 或在到货前到商检局认定机构做中文标签预备案。 进口酒报关报检所需资料:(省略) 红酒.葡萄酒等洋酒进口报关清关的程序: 进口酒类的程序比较烦琐。 主要流程:货物到港=》报检=》报关=》缴税=》海关查货=》放行=》检验检疫局抽样或送样=》检测样品及审核中文标签=》签发卫生证书(取得此卫生证书后方可在国内市场销售该批货物) (*注意:某些经济特区或口岸要求货物到港后先完成商检及备案中文标签后,然后方可报关) 进口到岸手续是先报检、后报关,然后再商检。同时进行海关申报纳税。程序和其他进口货物一样。要注意的主要是海关审价人员会对所申报进口红酒、葡萄酒、洋酒到岸价的真实性的进行审查。这一点必须要有准备一些说服资料提交给海关,如货物出口时的报关单、原厂发票等。以免海关不信任并且由海关估价(当然会比原申报价高很多),造成成本增加。 商检要对货物进行抽检。一般是按货物总数的千分之一进行抽检。检验是否符合国家进口食品卫生标准,另外剩余的抽检样品备存。假如商检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内标准,货物是不准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要被退回或进行销毁处理。 商检还要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及中文标签审核等内容:包装是否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生产日期是否严格按照国内标准显示,营养成分或配料是否标注正确,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标准。另外还要对货物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出口国出具的卫生证、产地证、成分分析证明等等。对于以木质材料包装的,还必须审核出口国出具的“熏蒸证明”。 假如中文标签不合格,或中文标签内容与实物成份等内容不符也要被退回或进行销毁处理。

㈩ 进口酒类经营许可证和进口食品准销证在什么机构办理

一、如何办理进出口经营权
中国企业要直接从事对外经贸活动,需要向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管理对外经济交往和贸易活动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各大城市设有特派员办事处。各地政府机关设有外经贸委,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对外经济交往和贸易活动。
(一)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申请资格: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技术密集型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出口供货额必须达到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性企业年出口供货额达到100万美元。
审批程序:生产企业向当地外经贸委和经委提出申请,经“两委”共同审查后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向外经贸部推荐,外经贸部批复。
(二)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申请资格: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和地方所属的副厅(局)级以上科研院所只要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其它科研院所年销售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省级科委认定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审批程序: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向当地外经贸委和科委提出申请,“两委”审核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部推荐,外经贸部审批。
(三)商业、物资、连锁经营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申请资格: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锁经营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审批程序:企业向当地外经贸委、经委、商委提出申请,由“三委”会签后向国家内贸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国家内贸局初审后告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审查后向外经贸部推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复。
(四)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企业概况表;
3.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商业物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商业、物资企业前两年经营情况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统计部门原始统计表

二、如何办理<特种酒经营许可证>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3、有相当的经营规模;
4、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5、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理时限 申请资料由承办人员审核后,送科长审查,再报局长审批,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流程说明: 酒类零售许可证申领者持《卫生许可证》到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市经贸局市场管理科)填写经营许可证。

三、如何商检,如何入关,打税
我国对进口酒类在国内市场实行下列管理:
(一)海关监管管理。
(二)卫生监督管理,包括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和卫生证书管理等)和国内生产、经营卫生监督管理。
(三)质量监督管理。
(四)市场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五)税收征管管理等。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流通活动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进口酒类口岸管理
第六条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进入我国境内的进口酒类(包括免税进口酒类)依法进行监督检验。 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卫生证明。 进口酒类(不包括免税进口酒类)应根据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加贴中文标签。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本条规定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督检验。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第七条 海关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海关凭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放行通知单并征税后验放。

第三章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
第八条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是指对进口酒类的批发、零售和储运等流通环节的管理。
第九条 从事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健全的批发企业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进口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稳定的批发销售网络。
(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范围内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解决;地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按照登记管辖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解决。 企业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进口酒类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 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进口货物许可证(可以是复印件)、海关征税税单(可以是复印件)和卫生证书(正、副本),经销的进口酒类必须贴有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中文标签”和第四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二)不得伪造、变造进口酒类卫生监督检验合格标志、认证标志和中文标签等质量标志。
(三)不得制售假冒伪劣进口酒类。
(四)不得经销走私进口酒类。
(五)接受质量、卫生标准等有关业务的培训指导。
第十三条 经销进口酒类的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旅游饭店、酒店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指导建立和规范进口酒类配送中心、连锁经营和代理经营等,建立健全进口酒类流通网络。

第四章 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管理
第十四条 进口的桶装原装酒、半成品酒检放入境,再经小瓶分装、勾兑、过滤、贮存等加工工序后,使用国外品牌并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按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有返销比例条款的,应将其产品按合同规定比例返销境外。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检验机构依法对其返销境外的酒类按出口食品进行管理和检验。对因故不能反销需留在境内销售的进口酒,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酒办理有关手续。
本《办法》下发前已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合营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进口酒的销售,并凭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取得在其经营范围内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许可。
第十六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进口酒类生产、主管部门应建立进口酒生产、加工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

第五章 免税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八条 口岸海关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对免税进口酒类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免税进口酒类不得进入国内市场经销。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口岸及其他任何地区从事免税进口酒类的购销业务。

第六章 违法进口酒类的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海关依法对违法进口酒类进行罚处。
第二十一条 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非法经销走私进口酒类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没收的进口酒类,应依据第六条规定,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加贴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并补发卫生证书(正、副本)之后,拍卖进入国内市场销售。

第七章 进口酒类市场监督检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经贸委(经贸、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商检、税务以及各口岸海关、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等部门,要在给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对本地区进口酒类市场实行统一的、有组织的联合检查,做好进口酒类生产管理和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有权依法对进口酒类质量、卫生和价格等问题向生产者、经营者提出询问,或向其主管部门投诉。受理询问和投诉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检举有功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商检机构、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将依有关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可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简单讲代理红酒进口需要:
1.代理销售授权书正本和副本
2.卫生证书正本和副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
3.代理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代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
5.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理,每一个品种都要做标签审核)
6.税单,可为复印件

交税:进口关税, 一般为进口货值CIF的14%
进口增值税,一般为进口货值CIF的17%
进口消费税 一般为进口货值CIF的10%

货物进到港口的时候,你的货代会通知你货物到达港口,等海关出税单后你去到银行交完税,把底单回给海关,海关凭税放货.
商检需要提前跟商检局的人联系好,准备好所有的单据,准备检验,验收合格收放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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