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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评残

发布时间: 2020-12-10 18:21:35

Ⅰ 评残需要哪些手续,

(1)本人来向所在工作单位自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
(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和鉴定后,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市(州)民政部门审查。
(4)市(州)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写出评残报告,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5)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知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
伤残人员由于残情变化需要调整伤残等级的,按上述程序审批。

Ⅱ 请问评残应到什么机构评呀

评残评定程序 :
(一)退出现役的军人(含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参战民兵民工、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见义勇为人员等评残的程序:
1.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于每月的15日前(11月和12月份不受理),接收各市、县(市)民政局上报的评残材料,并于每月的2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材料交换至省厅优抚处,审核未通过的材料由行政审批办公室退回申报的民政局;
2.优抚处根据审核通过的材料对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于当月月末两天组织体检(如遇双休日,时间顺延);
3.体检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等级评定情况,五至十级由省厅优抚处核准认定,一至四级由优抚处核准,报主管厅长认定签字;
4.省厅优抚处依据评定结果向各市、县(市)民政局下发伤残评定公示通知,各市、县(市)民政局依据公示通知及时填写伤残评定公示单到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7日后,将公示结果和新增残疾人员填报表一同报省厅优抚处,进行新增人员信息录入。
以上工作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以及从外地迁入本地的伤残人员的认定程序:
1.各市、县(市)民政局务必于每月的15日前(11月和12月份不受理),将评残材料报省厅优抚处审核;
2.省厅优抚处在接到评残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核对。对于符合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优抚安置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证件后,通知市、县(市)民政局取回;
3.对于上报材料存有异议的,由省厅优抚处于当月月末两天组织复检(如遇双休日,时间顺延),复检结束的2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情况通知市、县(市)民政局。

Ⅲ 评残去哪个部门,评残需要哪些资料

你好,如果是工作当中的受伤,是一定要去劳动部门进行鉴定。这是属于工伤的鉴定。

Ⅳ 评残是由什么单位

1、有没抄有在当地劳动局做工伤鉴定,这是评残的首要条件,只有先确定是工伤,才能有后面的工伤评残。
2、伤残等级由地级市的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定,要申请,才会受理。主要是由专家组里的医疗方面的人员进行的,劳动部门其实只是起到组织作用。
3、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的,可提请各省、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复议,省级部门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4、对省级部门的结论不服的,可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
5、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6、对县级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的,可向各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各地中院的判决结果是终审结果

代理工伤评残,解决劳动纠纷,是唐山市丰南区尚恩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业务吗,

不建议找外部或外包公司受理这些事项,因为这些事项属于政府窗口单位内正常对外办公的事项,容并非是多么困难的事,评残肯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在做,个人申请或用人单位申请亦可,而解决劳动纠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事项,一般找下法律援助或事务所。信息咨询服务并不能完全代理你做,而是很多东西就是打印出来,填写,盖章,甚至这些事项你本人都要到场,如果你真的要找人帮你代准备做资料,直接找律师事务所会更直接找到要点。

Ⅵ 如何委托律师事务所去做伤残鉴定以下情况能定十级伤残吗

劳动者受伤,认定为工伤,至于能不能鉴定为十级伤残需要由当地的劳动能力鉴版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者的受伤程度和权受伤部位进行综合的评定,以最终的伤残鉴定结论为准。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Ⅶ 国家评残的标准

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颅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损。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是评残标准分级不可缺少的依据。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至于每种残情怎样才算医疗终结,则需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医疗依赖是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疗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忽视的问题。如外伤后癫痫不能脱离抗痫剂,外伤后糖尿病不能脱离胰岛素治疗等。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该“标准”的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2)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3)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4)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5)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心理障碍是指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这是评残标准发级不能遗漏的问题。如面部损伤疤痕毁容、外伤后失去性功能者等,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应考虑这些后果。
伤残等级为确定伤残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

Ⅷ 私人评残和单位职工评残赔偿有什么不同

个人评残和单位评残后结果应该是一样的,工伤赔偿是按伤残等级来进行版的,所以个权人评残和单位评残后所处理的赔偿结果是一样的。
不一样的就是评残的过程时间是不一样的。单位评残,需在30日内申报工伤后待伤者痊愈后就可以去劳动能力鉴定,个人评残:需要先由劳动局确定工伤认定决后,自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再申报伤残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Ⅸ 如何办理评残手续

1 哪些对象可向民政部门申请评残? 答:(1)退出现役的军人; (2)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3)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5)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6)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2 申请办理评定残疾等级手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致残经过证明、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和身份证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3 致残性质如何确定? 答:致残性质分为因战致残和因公致残。 因战致残,是伤残性质之一。一般是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一)对敌作战负伤、医疗终结后评定残疾;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 因公致残,是伤残性质之一。一般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二)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三)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四)其他因公致残的。 4 评定伤残等级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5)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Ⅹ 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评残少了一个等级怎么办,有没有办法能够推翻,急!!!!

不服复鉴定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最高人制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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