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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费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20-12-10 23:52:39

㈠ 行政单位为什么要收费许可证,依据是什么

应该是事业单位吧,行政单位是不能够收费的,没有收费许可证。

㈡ 我联社没有办理物价收费许可证,我收客户支票款每份1元,物价局罚我单位40万元,怎么办!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年检制度。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省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管理体制,加强对市场价格的调控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有关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依照本条例管理。

第四条 经营者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对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经营者定价;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家和省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价格调控、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必要的价格调控体系,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物价部门)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监督价格职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价格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政府对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行间接调控为主、直接管理为辅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 经营者定价管理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是经营者在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的价格。

第八条 经营者依法享有下列价格权利:

(一)制定、调整属于经营者定价范围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提出建议;

(四)制定、调整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产品系列中的新产品在政府规定期限内的试销价格,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对经营者定价权限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加价;

(六)抵制、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

第九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

(二)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如实提供有关定价资料;

(三)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四)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当陈列样品或者公布质量标准,保证质量与价格相符;

(五)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价格管理;

(六)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有关资料。

第十条 经营者从事价格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进行价格欺诈、牟取暴利。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下列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利润:

(一)谎称降价;

(二)谎称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及以其他虚假价格信息,蒙骗消费者;

(三)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另行加价;

(四)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等级规格、掺杂使假、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

(五)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串通垄断价格;

(六)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八)其他不正当价格手段。

第三章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定价,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通过规定基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第十三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社会一般成本水平、市场供求状况制定。

第十四条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少数商品、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较大影响的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分工管理目录,由省物价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对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六条 省、市(地、州)、县(市、区)物价部门可按分工管理权限对价格进行调整,但不得越权定价。

市(地、州)、县(市、区)物价部门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规定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政府制定价格,必须按照定价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并以书面形式正式下达。

第十八条 政府定价的主要项目:天然气等重要能源;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收购和供应的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重要的生活资料;教育、医疗、公用事业收费等。

政府定价的具体项目,由价格分工管理目录规定。

第十九条 对少数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因执行政府定价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当分别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或者采取其他政策性补偿措施。

第二十条 依法具有独占经营地位的企业的经营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年检制度。

第四章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在管理社会、经济、技术事务和自然资源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实施的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向社会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时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实施的收费。

第二十二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由各级物价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物价部门做好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省物价部门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年检制度。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收据,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收费专项帐册。加强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必须严格按规定范围开支,不得挪用。

第二十八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支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 价格调控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财政状况,以及经营者、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并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实现:

(一)实行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度;

(二)建立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和风险基金;

(四)建立重要商品的储备;

(五)建设和发展副食品生产基地;

(六)加强商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市场网络,发挥国有、集体企业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作用;

(七)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计划、财政等综合部门和银行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保证市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的实现,业务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价格调控措施,加强对本行业经营者的价格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物价部门在价格的调控中应认真履行价格综合管理职责,掌握价格动态,及时向政府报告价格调控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价格调控措施。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各项价格调节基金和风险基金的管理。物价部门应具体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按规定可以对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备案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经营者和收费单位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对价格咨询、价格信息、价格评估等价格事务工作的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物价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价格工作,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价格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物价部门设立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以下称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三十六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关的分工:

(一)监督检查本级有关部门、收费单位、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二)上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有权检查下级有关部门、收费单位和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三)上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可以书面委托下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检查属自己管辖的收费单位、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行政监察、公安、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工会、消费者协会、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在物价部门指导下开展价格社会监督活动。新闻单位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抵制、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应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四十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时,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对被检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进行查询,复制有关的帐册、单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被检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在接受价格检查或查询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应予保密。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二)项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单位和个人,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三)项规定,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检查和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根据情节,可处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五)、(六)、(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责令限价出售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越权定价的所得为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立项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进行提价申报、备案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被检查者不配合或不接受检查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应责令其将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不能或不宜退还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予以没收。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屡查屡犯的;

(二)伪造、涂改帐簿或毁损凭证的;

(三)抗拒、阻碍检查的。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罚没收入,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拒绝、阻碍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价格机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关及其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㈢ 上海黄浦区卫生许可证办理行政费用多少

衡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宣传
收费单位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元)收费对象的性质,按照注
司法系统,律师事务所,行政湘价费(2004)94,1号,在该律师事务所的广告费,500元的年检费中每年年检费;,市,州,县(市上缴,区)的广告费用,律师事务所在省司法厅司法局收取的年费; 3级律师事务所的年费收取的县(市,区)司法局,司法局转身以上的市州25%的水平律师事务所年度城市所收取的费用扣除广告费用后,州司法局上缴到省司法厅,25%的广告费;,律师事务所,年检,省级司法部是负责公告
1,长沙市辖区(包括省律师事务所)5500律师事务所
2,其他市州3500
3,县(市)2500
二,登记公告检察长每人每年收费100律师申请注册
包括广告费,基层法律服务的年费,每年由基层法律服务150元年检费; 2,基层法律服务年检费广告费上缴省司法厅;县(市,区)扣除广告费用的20%上缴市司法局收取的年费,州司法局,10%上缴省司法厅;基层法律服务,年检,部省级正义是负责公告;,国家级贫困县减半收取的费用,省级贫困县费的70%收费。
一个城市的城市520基层法律服务的状态座位
两个县(市),市400
3,乡镇26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每人每年的注册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与公众一千费100元报名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费,广告费一律上缴省司法厅霍尔; 3,由司法局的县(市,区),扣除广告费用的20%上缴市,州司法局,10%上缴司法部收取登记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省司法厅负责的通告,5个国家级贫困县,减半收取的费用,省级贫困县费减半收取,省级贫困县费的70%收费。
1,城市市260国席位申请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两个县(市),市230
3,乡镇160
500登记,公证员公证的注册费与广告费的办公室的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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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元)收费对象的性质,按照注
没有更改已脱钩公证处六,公证处每年参加年检的公证处行政湘价费(2004年),94个城市和县及以下公证处的年费年费被移交给司法部60%的省部,公证处,部省级司法统一公布的年检。公证在年检的广告费,在省级和市级国家直接收取年检费上缴解决,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和国家,不得另行收取广告费。
1,长沙,株洲,湘潭,衡阳,益阳,岳阳市,4000
2,其他市州1500
3个县(市,区公证处800
七,每人每年参加年度注册公证人市州及以下公证处公证登记费属于公证登记费60%上缴省司法,公证处,由司法部统一公布的省级部门注册。注册的公证费,登记费支付直接负责解决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和国家在全省城市和县的通知不得收取广告费。
1,500,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2,办理涉台公证业务300
3,国内公证业务200
8,证书费,申请的单位和个人申请证书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每套35其中:原价10元,25元一个副本
2,普法证书
3,国外,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证书(空白涉及每个0.35)
九,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每节50考试报名,共200元,每人四个科目的原因,包括30元上缴司法部70元上缴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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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元)收费对象的性质,按照注
10,公证业务费(限于行政机关)的职业生涯湘价费(2004)94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委托书,家庭关系,婚姻状况的权力,司法系统,没有收到10公证人或个人的刑事制裁的单位,如双方继承外,财产继承证明“收费标准”的目的,亲属关系,出生,死亡公证书的要求。继承相同的属性外,同时办理“财产继承”,“出生”或“死亡”和一个数字来证明,唯一的标准,“继承”的费用。 2,继承,遗赠,赠与城外的财产,收入金额收费的问题。困难和复杂的可支配收入的证明,不超过5%。 3,遗赠,赠与,我们的政府,组织,企业,机构,并为每个10元,收于每一件费的财产,由受赠单位承担。 4,“雇员补偿公证费的实际的公证事项。
5,总的经济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合同加工费,建设工程承包建设和安装成本的问题,租赁合同是根据总租赁租金;企业总承包经营合同是在合同期内应支付给利润总额。 6,各类经济合同收费,最低5元收取金额的标的承包费在农村地区的合同。超过100万元的经济合同公证费,在50-100元提前收到时,可以接受。后颁发证书,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8,提供各方合同不完善的个性,甚至改写,你需要一个公证处,根据收费5-20元代书费的复杂性。但签订合同公证后,不支付任何托管费用。很难证明,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公证人相关的实地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公证事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或当地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支付各方。 10,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需要保留多年密切监护不到一年一年的总收入。 11,每一方发出的证书副本,各方需要多个,每个5元的手续费。
证明盖章证明的真实副本,节本,译本和原来的比赛。原来的5件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3,证明招标,拍卖,彩票100-150
遗嘱,遗赠,证明,证明产权,证明,没有档案记录片10
为了证明法人资格,收养,财产分割,证明产品抽样和测试的部分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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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元)收费对象的性质,按照注
司法系统,以证明保证,证明协会的文章,信誉的有关文书50-200机构湘价费(2004)94
7证明商标注册的项目50
8,证明劳动保险基金,养老金,儿童补助金5
9,证明遗赠支持协议项目10-50
10证明,劳动合同5
11,证据表明,经济合同,企业合同管理合同
(1)主题总共不到10万件10-15
(2)在主题的10万美元的总金额50万元以下100
(3)共50万人民币不到一百万元的300件问题
(4)主体共有超过一百万人民币不到200万件600
(5)共计人民币200万小于300万1000件问题
(6)在2000年超过3万元,400万件的总不满主题
(7)3000件总额超过400万元的主题
12,证明股票转让住房证书,交易,转让价值的3‰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收于10元。
13,证明财产继承,赠送收入的受益人总数金额
不到1万1%,收于10元
超过10000元的2%
14证明,强制执行的债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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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元)收费对象的性质,按照注
司法系统15,外国语言翻译每千14职业湘价费(2004)94号1,小于千言万语千言万语,外语打字和外国语言校对费2-5元每千字。
16,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证据保全件5-10
17日,已接受2-5件,其后撤回申请
18,起草,合同项目的文本5-20
19,写上代表公证事项有关文书3-5
20证明,境外国有资产的个人持股委托协议书和境外国有资产的委托作为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协议部分100-150

㈣ 规划用地许可证是否行政事业收费

规划国土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一览表
2007-06-19

序号

收费项目

文件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
对象

征收时序

收费
部门

一、代政府征收项目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规划法》
鄂价房服[2002]178号
鄂财综复[2002]95号
鄂价费[2010]98号
武价房[2010]38号

120元/M2(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和城市居民

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分 局
办公室

2

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务院[1994]150号令
省政府1995年72号令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产品销售收入的0.5%-4%

采矿企业

按年度定点收取

分 局
地籍地政科

3

土地出让金

国务院[1992]55号令
《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建设用地单位

签订土地合同前

分 局
地籍地政科

二、行政性收费项目

1

土地登记费

鄂价费字〔1992〕130号
计价格〔2001〕1734号
鄂价房服〔2001〕300号

1、单位:0.07-4万元/宗
个人:13-30元/宗
2、证书工本费:
个人普通证书:5元/证 单位普通证书:10元/证国家特制证书:20元/证 三资企业:20元/证

用地单位和个人

核(换)发土地使用证时

分 局
办公室

2

采矿权使用费

国务院[1998]241号令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000元/KM2/年

采矿企业

按年度定点收取

分 局
地籍地政科

3

采矿权价款

国务院[1998]241号令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确认的评估价

采矿企业

办理勘查、采矿登记、年检时

分 局
地籍地政科

三、罚没款项目

1

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及违法占地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有关条款规定

违法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后

分 局
法规科

2

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屋和其他设施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有关条款规定

违法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后

分 局
法规科

3

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有关条款规定

违法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后

分 局
法规科

㈤ 物价局怎么进行收费许可证年检

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年检。三年一换证,每年年检。


收费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心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收费管理,接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日执行。
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有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有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四: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六: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附件一:

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驻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业为一百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㈥ 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思考有哪些

“收费”做为一种“隐形商品”,同其它商品一样,在我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可以说“收费”这种消费形式无时不有,无时不在;涉及社会的各个部位,牵扯着每一个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个体私营经济和我们个人,收费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本地区经济健康发展。因此搞好收费管理工作是我们责无旁贷的重要任务。

满洲里市的收费管理工作,在上级部门的领导和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坚决、稳妥、求实、深化”为指导思想,以“清费、治乱、减负”为中心,结合满洲里口岸城市这一特点,以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经营性收费、完善收费管理制度为目的,依据现存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方法。作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充分认识“清费、治乱、减负”工作的重要性,强化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为经济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制止“三乱”的紧迫感。“三乱”问题日趋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我国目前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快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在从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体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一些问题的政策和是非界限不清;二是有的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对加快经济建设不是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而是滥用行政手段,通乱收费来筹集资金;三是有的单位凭借行政职权、垄断地位搞创收,以解决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福利;四是有的工作人员以收费为名,以权谋私,巧取豪夺,侵吞国家和人民的财富。人们要充分认识“三乱”造成的严惩危害,把刹住“三乱”的不正之风提高到惩治腐败、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高度认识。“三乱”治理工作已成为我们收费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物价部门必须克服消极畏难情绪,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加以治理,否则直接影响经济建设的进行。

(二)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把治乱工作做到实处。我们要把对“三乱”的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在检查过程中要确定范围,掌握政策,抓住重点,全面开展。要从国家行政机关和重点部门、行业抓起,重点对公安、司法、民政、工商、城建、土地、劳动、人事、铁路、交通、电力、邮电、金保险部门和行业进行细致检查,结合检查要做好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要发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运用法律、法规、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达到自觉抵制“三乱”行为的效果。建立“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把“企业交费登记卡”发放到企业手里,责令执收单位必须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规范收费行为。

(三)规范管理、整章建制。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垄断行业经营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做到不审批,不降低,不提高,当好当地政府的参谋,防止地方政府越权出台收费项目和标准。从源头上制止“三乱”行为的发生。对国家、自治区公布出台的取消、降低收费项目,做到接到通知,马上查处取降低,对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垄断行业经营性收费审批,要严格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要深入细致的调查评估,并建立“听证会”制度,确保收费纠纷事件的发生。为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增强透明度,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求收费单位实行“五有三上墙制度”(即有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有收费的法规依据,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财税部门认可的收费票据;三上墙是收费许可证上墙,规章制度上墙,收费项目标准上墙)定期收费人员进行培训,收费人员能否依法收费,正确履行职责,是国家收费政策得以正确贯彻的关键之一。由于执收人员素质不高,导致企业负担加重,国家收费政策不能正确贯彻执行的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所以我们提高收费单位的执收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增强他们自觉依法收费意识和法制观念而进行培训。

二、必须严格遵守和坚持《收费许可证》制度和一年一度的《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

坚持《收费许可证》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遏制乱收费,有效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收费制度改革的科学办法,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把合理合法收费从一开始就纳入正常和规范的收费管理体制中来,重新确认收费文件依据,充分表现出收费的严肃性和慎重性,使收费有的放矢,准确无误,不致于费出多门,无法控制。

执行《收费许可证》,就必须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中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在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单位档案的同时,严格审核申领《收费许可证》手续,一是看收费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二是看有无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三是看除主体收费外,还有没有分点收费;四是看收费主体的收费性质;五是看是否有主管部门的签章及申领《收费许可证》所必须的法定程序。

年检《收费许可证》制度是强化收费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坚持一年一度的《收费许可证》年检审验制度,可以使我们在收费的有效管理中实现以下工作职能:

(一)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收费单位一个年度内的收费基本情况,以可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能够及时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关于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政策。

(三)对现行收费进行有效地监督检查,发现总是及时处理。

在每年的年检中,我们都对每个单位一年来的收费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主要实行“三督查,一遍清”,所谓“三督查,一遍清”,是指“三个方面督查,一次清算”,即:财政部门督查收费票据是否合法、有效及使用票数量,资金专储情况,收费管理督查收费项目、标准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修整档案台帐;物价检查对其票据内容进行核审,对违纪行为当场修正,实现收费管理、财政监督、物价检查“一遍清”。

以上是我通过日常对物价法规和先进的收费管理理论的学习、总结的几点工作方法,不妥之处,请指正。

(作者工作单位:满洲里市物价局)

㈦ 政府部门在没有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收取赞助费违反了什么法律谢谢

违反了《行政法律》,法律从客体与客体的关系看总的有三类:
国家回行政机构制定的维答护日常运转对违法未犯罪行为制定的《行政法律》
民间团体或个人之间为维护日常运转对违法未犯罪行为制定的《民事法律》
国家司法机关对公民或集体犯罪行为制定的《刑法》

㈧ 某部门在无事业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入45000元,如何如何处罚

一、对单位的处罚(处理、处罚)。某部门在无事业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入45000元,也就是说,该部门我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应该属于乱收费行为。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违规处理处罚,各省区分别根据本省情况出台了相关法规。
以山东省为例,根据《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该部门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其中对无《收费许可证》收费和擅自收费的处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不办理《收费许可证》而乱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处以收费总额5%至20%的罚款,并责令其在五日内补办《收费许可证》。逾期不办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二)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而擅自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并处以收费总额5%至30%的罚款。对继续擅自收费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责任者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责任人的处罚。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三、根据上述法规,对某部门在无事业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入45000元行为的处罚(可以收,只是没办收费许可证):
1.对该部门处以收费总额5%至20%的罚款;
2.责令该部门在五日内补办《收费许可证》。逾期不办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㈨ 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 相当于营业执照吗

报名复法 .报名时间: 年制 月 日(上午 : - : ,下午 : - : )。 .报名地址: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区人民路静宁巷 号 号楼三楼会议室),联系电话 。 .报名资料: 寸彩照 张,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退伍证(退休军人需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招聘法在报名的基础上,经基本素质测试、面试、体检、考核,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优先)。基本素质测试合格,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 : 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因报名人数达不到应招名额一定比例时,将对招聘名额进行酌情核减。关于考试的时间可以到华图网校了解

㈩ 国务院取消14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都有哪些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92项)
发展改革部门
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教育部门
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
5、义务教育借读费
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
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
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
9、学位证书工本费
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
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
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
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
公安部门
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
15、暂住证(卡)工本费
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民政部门
17、社会团体登记费
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司法部门
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财政部门
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1、珠算证书工本费
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26、劳动合同鉴证费
27、劳动争议仲裁费
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33、工程定额测定费
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
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
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
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
铁道部门
3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
交通运输部门
40、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
41、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
4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4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44、海员服务簿工本费
45、航海专业培养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4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
水利部门
47、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农业部门
4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
49、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50、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
5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
53、农机服务费
5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
商务部门
5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
5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
57、最终用户证明书费
58、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
59、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卫生部门
60、护士注册费
6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
62、消毒药械审批费
63、化妆品审批费
64、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6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66、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6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
6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科技部门
69、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
中直管理局
7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中编办
71、事业单位登记费
海关部门
72、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
73、单证收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民航部门
76、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
新闻出版部门
77、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
78、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79、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80、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
8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83、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
旅游部门
84、导游证IC卡工本费
国管局
8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86、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保监会
87、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88、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89、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证监会
90、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
国家外国专家局
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
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
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8项)
水利部门
1、取水许可证费
农业部门
2、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林业部门
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7、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8、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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