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授权号
㈠ 关于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一道问题
信用证付款相对于汇款和托收来说是比较安全的,当然这是针对于出口商来说的,因为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只要你的单据做得天衣无缝就可以得到货款,即使进口商不肯付款,你还有开证行的保证,如果他们挑不出毛病,他们就一定要付款,不管进口商付不付款,这就是银行信用的体现;而托收和汇款就是商业信用了,如果进口商不付钱,你就会落得货、款两空的地步。但是在信用证项下,你想收回款项,必须做到单证一致,单单相符,让开证行找不出一点毛病来想拒付,这是你拿到款项的前提。如果你做单据随便,认为客户都是老朋友了无所谓,那到时吃亏的是你自己哦!!
当然其中要注意的问题有很多,首先你拿到信用证的时候,要仔细审证,虽然拿到证的时候通知行也会帮你看,但是据我所知很多通知现在不会仔细帮你审,因为他自己也每天也有很业务要办,不会帮你审得这么自己,只起到通知的作用了,所以自己一定要先审证,看看效期,最迟装运期,交单期这些最基本的要素,做到心中有数,然后逐一条条看下去,有什么和合同不符的,有什么软条款,这些都是进口商的诈骗陷井,都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以下是常见的软条款:
一. 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等。
这些条款对受益人来说极为不利,因为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如果不来履行就不能出具检验证书或货运收据,这必然影响货物出运。但是,即使进口商检验并出具了证书或货运收据,如果未经开证行证实,也会造成单证不符。1999年1月,某三资企业将制好的一套单据交来交通银行汕头分行议付,经银行审核,发现其检验证书未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经开证行证实。企业得知后,希望把证书再寄给国外进口商,请其要求向开证行证实,但由于往返时间长,如果寄去后再寄回来又会影响交单时间,所以,只好以单证不符寄往国外开证行。由于该客户是老客户,又是资信较好的客商,所以,最后还是把货款收回来了,但是开证行已扣除了50美元的单证不符费和30元的电报费。
二. 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和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同时,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
这种条款对受益人很不利,因为主动权已掌握在对方手里。同时,不仅影响了议付时间,造成了单证不符,而且还影响了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因此,受益人应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修改或删除,以便受益人操作和安全及时收汇。
三. 检验证由某某出具并签署,他们的印鉴必须由通知行证实。
这个条款对受益人来说也是不利的,而且开证行并没有将印鉴资料寄给通知行,致使通知行无法证实。另外根据ucp500号规定,通知行应遵守合理谨慎的原则,检查其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证实性,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因而没有义务审核某某进口商的印鉴。
四. 票据应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函笺上,注明全称和地址。
对于这一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发票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笺上,打上其地址就可以。但也有人认为,即是在受益人的信笺上出具发票,其发票上也要打上受益人名称的全称和地址,不能只打上地址。最近有一家企业按照第一种意见制作单据,即只打上地址,结果国外开证行提出不符。笔者认为,这个条款仍不明确,应向国外开证行询问澄清以便正确制作单据。
五. 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的人出具并签署,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
对于这些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相符,因此,出口商应洽开证人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以便安全及时收汇。
六. 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手签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信用证开证行的票据中心的记录。
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符合。因此,应洽改。
七. 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签署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开证行持有的记录。
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同样不能把握货运收据上的签字和图章与开证行持有的记录相符。因此,应洽额修改。
这都是一些非正常性条款,也是出口商所不应接受的。众所周知,由于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授权人签发检验证这一条款不仅违反了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一个独立贸易关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个有资格、有权威性的检验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惯例,而且也违背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根据惯例,银行不介入买卖或不参与交易,上述条款,开证人授权的代表签字须经本行(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等,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因此,这种条款,明显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串通一气,坑害出口商的。假设企业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开证申请人授权的代表也出具了检验证,只要开证申请人勾结银行,指示银行否认该代表是经该行同意的,那么,企业就不能从银行获得货款。为此,为了出口商本身的权益,应加强对信用证条款,尤其是软条款的审核,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为顺利出运货物和安全及时收汇铺平道路
实践中常见的软条款
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
信用证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签字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生效。
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
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
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作不到单单一致。
但是,尽管具有上述条款的信用证,并不必然就是软条款信用证,如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一案例〔法公布(2001)第2号〕中,信用证规定:“由申请人发出之货品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之签字式样相符。”两审法院都并不认为该条款属于软条款,而认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签字因与银行持有的签字式样不符构成单证不符。
实践中,由于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和经常性做法不一,有些要求对于其他当事人而言,属于软条款,对于另一当事人就不是软条款而是正常做法所要求的条款。因此,判断何谓软条款,尚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做法予以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下结论。前面提及的一些主要的软条款现象,也只是作为一种判断之参考。总之,对于何谓软条款,是需要根据个案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当然审了证之后就是你自己制作单据了,这一定要仔细再仔细,一定要做到单证一致,单单相符。因为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有着第一付款责任,他们不会来管你们的合同是否与信用一致等,他审的是信用证是否与单据,合同是独立于合的文件,他们不会来管你的。所以只要你的单据做得没问题他们就一定要付款,只有这样你才能拿到款项。这样以信用证作为你的结算方式才是安全的!!!!
㈡ 信用证具体包括那些条款
信用证开证行
信用证开证日期(Issuing Date)
信用证种类
信用证有版效期限(Expiry Date)和有效地点(Expiry Place)
信用证申请权人(Applicant)
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
信用证号码(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信用证币别和金额(Currency Code Amount)
信用证议付行
信用证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信用证单据条款(Documents Requied Clause)
信用证价格条款(Price Terms)
信用证装运期限(Shipment Date)
信用证交单期限(Perio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信用证偿付条款(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银行费用条款(Banking Charges Clause)
信用证生效性条款(Valid Conditions Clause)
信用证特别条款(Special Conditions)
㈢ 信用证条款,急!!!!翻译得好加分
78, 银行指示:
索赔办法:我方授权纽约城市银行对你方的信用证进行赔偿,五天之内在其突尼斯分行或美国分行进行。你方议付后,请告知我方,你方遵守了所有的信用证条款及条件。
㈣ 关于90%见单付款 10% 得到授权付款,发票金额与信用证总金额是否需要一致
没看到合同与信用证的其他条款,不如说。下面意见仅供参考:
如果是信用证金额是你的全部出货金额,那么发票金额应该是32B的金额,如果有39A,那么应该按实际出货的金额来做发票,并不能超过39A允许的范围。
信用证项下单据相符交单,你能拿到90%的发票金额的款项,另外的10%须有申请人的接受函及SWIFT 电才可得。
SWIFT A CBE, 这个A CBE不清楚是什么意思,还有那个SWIFT也不清楚是什么电文,要以什么格式发,这个问下你的银行
信用证的41A 或41D是怎么说的?有没有42M?
㈤ 信用证兑付时,外贸公司要我们提供“出口国政府授权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请问这个由谁开具。
你都不参考签订合同,真不知道你们公司在这个交易中还有什么作用?
产地证肯定是要意大利的。
这笔交易的两个问题是要注意的,如果只是香港公司订合同,货物并没有运至香港而是直运中国大陆,这个产地证是没有问题。如果是运到香港再转运国家,产地证还须有未在香港加工的证明。
第二个问题是一般的产地证只有一份正本,你要求两份正本可能是做不到的。
㈥ 保兑行确认单据相符,开证行能拒付吗保兑行是开证行指定授权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
银行的行为都是独立的,保兑行按其业务标准审核单据认为相符,开证行按其内业务标准审核可能认为容不符,但有个尺度是UCP600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出现两行的标准不一,肯定是其中有一家对这些国际惯例与标准把握或理解上有偏差所以,保兑行可依相关条款与ICC案例解释抗辩。
不过你问题中说的情况似乎不存在。保兑行与开证行的地位是一样的,其付款都是第一性的。你说到承兑,表明这是远期信用证,单据交给保兑行审核,它应该是要对单据做出拒付或承兑通知才寄单给开证行的,除非它已明确表示它不对信用证进行保兑。所以不存在你说的保兑行承兑前开证行发现不符点的情况。保兑行如果已经对即期信用证进行了付款或对远期信用证进行了承兑,那么它无权再因开证行的拒付而向受益人追索或拒付。它应该是依UCP与ISBP相关条款抗辩,如果不符点真的成立,它应该为它自身的疏忽或业务不精埋单,当然也可以请求受益人协助联系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接受单据付款,但无权追回已付的款项。
㈦ 求助,信用证关于CE要求的内容 急 坐等回复
这是关于CE认证中欧盟授权代表的一个条款,做CE时,难道没人告诉你们吗?
欧盟授权代表(European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或European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是指由位于欧洲经济区EEA(包括EU与EFTA)境外的制造商明确指定的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该自然人或法人可代表EEA境外的制造商履行欧盟相关的指令和法律对该制造商所要求的特定的职责。
新方法指令要求欧盟授权代表必须位于欧洲经济区境内并且具有商业注册地址(某些国家还要求欧盟授权代表必须有公司注册号或欧盟增值税VAT注册号);
EEA成员国的政府及主管机关可以随时直接找上欧盟授权代表核查EEA境外的制造商是否履行了欧盟相关的指令和法律所要求的职责;
制造商的一般商务代表(例如授权经销商),不论是否位于欧洲经济区境内,都不应该与新方法指令所要求的欧盟授权代表混淆;
虽然欧盟授权代表可代表EEA境外的制造商履行欧盟相关的指令和法律对该制造商所要求的特定的职责,但制造商依然是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
在没有制造商同意的情况下,欧盟授权代表不可擅自单独更改EEA境外的制造商所制造的产品,即使是为了使违规产品符合欧盟产品指令的要求。
㈧ 信用证的有关问题
TO ORDER 一般就复是 TO ORDER OF SHIPPER ,凭托运制人指示提货,托运人需在提单后面进行背书,一般都是空白背书并且提单可转让。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凭开证行指示,需开证行背书
如果直接填写收货人,那么货权属于收货人,只有收货人才能提货,如果收货人不到银行付款赎单的话,银行没有权利处置货物,除非经收货人背书银行才有权利处置,这对银行很不利,银行一般不愿接受,除非是信誉非常好的开证申请人或者政府机构。
㈨ 在信用证内加列特殊条款,授权通知行或保兑行在受益人提交单据之前给予贷款的信用证是( ). A.可撤消信用证
C 红条款信用证 (Red Clause L/C),也就是所谓的预支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