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部分面积包括
❶ 业委会可以请求政府公开投票权数和专有部分面积吗如果之前公示过是否还可以申请属于行政公开范围吗
业委会可以请求政府公开投票权数和专有部分面积吗?如果之前公示过是否还可以申请?属于行政公开范围吗?可以申请。业委会可以请求政府公开投票权数和专有部分面积吗?如果之前公示过是否还可以申请?属于行政公开范围吗?可以申请的。
❷ 业主共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三分之几以上的业主同意
2个三分之二.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六)改专建、重建建筑物及属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第三款: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❸ 对应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是什么意思
“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应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内分面积之和计算”.这是对容法律、法规界定“建筑面积”标准的错误理解,属于法律、法规适用不当.本案中,表决权的计算标准应当为: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面积之和=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分摊建筑面积.
❹ 《房屋测量规范》里的“共有建筑面积”与《物权法》里的共有部分意思相同吗谢谢
《房屋测量规范》
共有建筑面积: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专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属积。
《物权法》
共有部分: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总体来说《物权法》里的“共有部分”应该是包括了,《房屋测量规范》里的“共有建筑面积”的
❺ 专有建筑面积是什么意思
建筑面积:指建筑物长度、宽度的外包尺寸的乘积再乘以层数。也就是
建筑物各层水平面积的总和,
它由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组成。使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直接为生产和生活使用的净面积。辅助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为辅助生产或辅助生活所占的净面积。
❻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是按一个产权单位一个业主计算的总人数
❼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是什么
这个“专有部分”是指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们的产权证的面积之和(即同意的每个业主的专有部分之和)。
举个例子:一幢房屋的屋顶需要维修,需要动用这幢房屋的维修资金,那么同意动用的业主的产权面积之和,必须占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业主的人数须占整幢业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❽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如何认定
根据《物权法》第七抄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这里“专有部分”与房屋销售中的“套内面积”基本上是同一概念。与通常所说的建筑面积相差了公摊面积。
本人认为:第八条的规定可以换句话说:已交付给业主房屋的套内面积超过本建筑物总面积50%时,......。因为,在一个物业区域中,每套房屋公摊面积是根据相关设施与其房屋的关联程度来确定的,具体的分摊也就不尽相同。在确定是否超过50%管理份额上,有可能按建筑面积计算达到50%,但按套内面积计算则不足50%。若按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来计算,一般都会达到或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50%。回答不知是否合理,可共同探讨。
❾ 对应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是什么意思
套内加内墙,就是只有你自己享有所有权的,由你自己使用、处分的面积。
物权法出台后的概念,其上位概念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含义是建筑面积包括公用公摊面积和专有建筑面积。
公用公摊面积由所有业主共同使用和处分,如电梯间、楼道、物业用房、建筑外墙等。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