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代理許可 » 許可條件制定

許可條件制定

發布時間: 2020-12-11 17:42:23

㈠ 什麼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㈡ 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煙花爆竹零售戶儲存的量是多少有具體規定嗎

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煙花爆竹零售戶儲存的量不得超過當地規定。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中規定:

第十三條 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

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批發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

零售經營者不得經營和儲存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

煙花爆竹倉庫不得超過限定葯量和品種儲存,零售網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當地規定。

(2)許可條件制定擴展閱讀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中規定:

第十五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和經營許可范圍的,應當在變更後1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對變更許可事項的,發證機關應當收回原許可證,換發新許可證。

第十七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經營場所或者儲存倉庫地址、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煙花爆竹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的,應當按建設項目審批程序辦理相關手續,並經竣工驗收合格。

㈢ 政府在履行職責中應該遵循什麼原則

你自己參考下吧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什麼時間經過國務院哪次常務會議通過的?
答:2007年1月17日,經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的。
2、什麼是政府信息?
答: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3、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答: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4、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哪些方面的安全和穩定。
答: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5、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有哪些?
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有國務院辦公廳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6、行政機關不得公開的政府信息有哪些?
答: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二、個人必答題(18個)
1號選手
1、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什麼時間起施行?
答: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哪裡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便民設施、設備?
答: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
3、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哪些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答: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什麼機構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答: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
5、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哪些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答: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公開。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主要依據什麼法律對擬公開信息進行審查?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2號選手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怎麼辦?
答:應當依法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多少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答:20個工作日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請問,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答: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答: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哪三項制度,以定期進行考核、評議?
答: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哪些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檢查。
3號選手
1、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幾月幾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答:每年3月31日前。
2、哪些組織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什麼部門舉報?
答: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採取哪些救濟措施?
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多長時間內答復?
答: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6、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是多少個工作日?
答:延長答復期限應經負責人同意,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三、搶答題(10個)
1、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有哪些?
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2、行政機關對符合哪些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答:(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3、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答:(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是否收費?
答: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5、行政機關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准由什麼部門制定?
答: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請聽案例:公民張山向有證據證明地稅局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有沒有權要求地稅局予以更正?
答:有權要求地稅局予以更正。(地稅局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7、連線題(請工作人員安排圖板等工作人員安排好後):請將制定信息公開條例的目的連接起來: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目的
1)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
2)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3)促進依法行政
4)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怎麼辦?
答: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准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請聽案例:公民李石口頭提出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是否可以?
答: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10、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哪些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答: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
共答題(3個)
1、行政機關對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原則上應當在其形成或變更之日起多少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A.10 B.15 C.20
答:C.20
2、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必須在多少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A.10 B.15 C.20
答:B.15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哪些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時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A.稅費繳納 B.社會保障 C.醫療衛生
答:A.稅費繳納 B.社會保障 C.醫療衛生
五、搶答題(10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救濟的途徑是:
A.申請行政復議
B.提起民事訴訟
C.提起行政訴訟
答:A.申請行政復議,C.提起行政訴訟。
2、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由哪些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答: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答:(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4、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重點公開哪些政府信息?
答:(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5、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答:(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6、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公開哪些政府信息?
答:(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哪個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答: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哪個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答: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9、有哪些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執行?
答: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哪些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行為會被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行政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答:(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六)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11、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如何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答:(一)屬於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二)屬於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作者:曹法東 歡迎轉載 轉載請註明出處:臨邑縣政府法制辦公室)

㈣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企業必須具備哪些製造與管理技術

你的題目出的有點太大了,給你一個文件,看了你就明白了。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件
(2003年7月1日,國質檢鍋[2003]19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於《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製造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條件由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資源條件要求、質量管理體系要求、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三部分構成。資源條件要求包括基本條件和專項條件,前者是製造各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通用要求,後者是製造相關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專項要求,企業應同時滿足基本條件和相應的專項條件。
第四條 企業必須建立與製造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並保證連續有效運轉。企業應有持續製造鍋爐壓力容器的業績,以驗證鍋爐壓力容器質量管理體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條 企業的無損檢測、熱處理和理化性能檢驗工作,可由本企業承擔,也可與具備相應資格或能力的企業簽訂分包協議,分包協議應向發證機構備案。所委託的工作由被委託的企業出具相應的報告,所委託工作的質量控制應由委託方負責,並納入本企業鍋爐、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控制范圍。專項條件要求具備的內容不得分包。
第六條 企業必須有能力獨立完成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主體製造,不得將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所有受壓部件都進行分包。
第二章 鍋爐製造許可資源條件要求
第一節 基本條件
第七條 提出鍋爐製造許可申請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在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注冊登記。
第八條 鍋爐製造企業必須具備適應鍋爐製造和管理需要的技術力量。
(一)應配備鍋爐製造、機械加工、無損檢測、焊接、材料、質量管理等各類工程技術人員。A、B級許可證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少於本企業職工的10%,C、D級許可證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少於本企業職工數的5%,且不少於5人。其中鍋爐製造企業必須配備足夠數量且能滿足製造需要的鍋爐和焊接專業技術人員。
(二)製造鍋爐的各個環節(設計、工藝、材料、冷作、熱加工、機加工、成型加工、焊接、無損檢測、熱處理、壓力試驗、產品檢驗、標准化、計量、質量管理等)須相關責任工程師負責。
(三)持證無損檢測人員和無損檢測項目、持證檢測項目、持證焊工人數和焊接項目都能滿足實際產品的製造需要。
第九條 廠房和和技術設施要求:
(一)鍋爐製造車間面積、高度應滿足所申請級別鍋爐產品製造的需要。製造流程應合理布局。鍋爐產品承壓件的焊接必須保證在室內作業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須有一定的防護措施。
(三)對有溫度、濕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處應具有保證溫、濕度的設施,具有此類焊材在使用前的烘乾和保溫的設施。
(四)具有能滿足防護要求和產品需要的射線無損檢測場地,應具有能保證底片沖洗質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條件。
(五)具有與所製造產品相適應的無損檢測設備(無損檢測分包時可不要求)。
(六)具有滿足鍋爐產品製造需要的工裝設備。
(七)主車間起吊能力應能滿足產品製造的需要。
(八)具有滿足鍋爐產品製造需要的鑽孔和彎管設備。
(九)具有滿足鍋爐產品製造需要的焊接設備。
(十)具有滿足製造要求所必需的檢測平台、檢測工具和水壓試驗設備。
(十一)具有滿足製造需要的機械性能和理化檢驗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十二)具有能滿足製造所申請級別鍋爐產品需要的機械加工設備(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沖壓、坡口加工設備等)。整裝爐的製造企業必須有鍋爐產品最終成型的製造能力。
第十條 有機熱載體爐的製造許可資源條件和A級鍋爐部件的製造許可資源條件分別參照C級和A級鍋爐相應部分的製造許可條件執行,其中有關製造設備應與所製造產品相匹配。
第二節 專項條件
第十一條 A級鍋爐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具有與製造業相適應的金相、理化試驗室。
2、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試驗室。
3、具有新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並有足夠的將圖紙轉化為實際製造工藝的能力。
4、配備有足夠的標准化、計量和專職檢驗人員。
5、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具有RT和UT高級持證人員,RT、UT、MT、PT等方法均具有中級持證人員。無損檢測分包時,上述項目中可不包含RT、UT中級持證人員。
6、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能滿足製造需要,一般不少於50人.項。
(二)製造設備和工裝要求
1、半自動或自動切割機厚度應能滿足A級鍋爐產品製造的需要。
2、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焊機、氣體保護焊機,手弧焊機等。
3、必須具有以下三類重大設備中的兩類,若只有其中一類設備的企業只可申請A級鍋爐部件製造許可證。
(1)鍋筒製造設備。
①水壓機或油壓機(能力應不低於1000t);
②卷板機(卷板能力一般不小於46mm厚);
③鍋筒熱處理設備。
(2)膜式水冷壁製造設備(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彎曲設備)。
(3)蛇形管製造設備和過熱器、再熱器集箱熱處理設備。
(三)檢測和試驗設備
1、具有滿足A級鍋爐設備產品製造需要的盡相檢驗設備。
2、具有長、熱、力、電檢測標准計量設備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3、具有機械性能試驗設備、沖擊試樣的交稿設備和檢測儀器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4、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具有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無損檢測設備(包括測厚、射線、超聲波、磁粉、滲透等設備)。
第十二條 B級鍋爐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應具有足夠的能將圖紙轉化為實際製造工藝的能力。
2、應配備有足夠的專職檢驗技術人員。
3、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RT中級應不少於2人•項,UT級中級人員應不少於2人•項.若無損檢測分包時,RT、UT中級人員應至少各1人•項。
4、持證焊工人及項目應滿足實際製造產品的需要,一般不少於30人•項。
(二)製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沖壓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2、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卷板機(卷板能力一般為20mm~30mm厚)。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製造產品的需要,一般應不小於20t。
4、具有足夠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機,氣體保護焊,手弧焊機等。
5、具有機械性能試驗設備、沖擊試樣的加工設備和檢測儀器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6、具有符合要求的彎管放樣和檢測平台。
7、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具有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其中周向曝光機不少於1台)和1台超聲波無損檢測設備。
第十三條 C級鍋爐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應配備有足夠的專職檢驗技術人員。
2、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應不少於2名RT中級人員。若無損檢測分包時,RT中級人員至少有1名。
3、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滿足製造需要,一般不少於20人•項。
(二)製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沖壓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2、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卷板機(卷板能力一般為12mm~20mm厚)。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製造產品的需要,一般應不小於10t。
4、具有足夠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機,手弧焊機等。
5、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至少有礙台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
第十四條 D級鍋爐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至少有1名RT中級人員。
2、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滿足製造需要,一般不少於10人•項。
(二)製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切割、焊接、鑽孔、彎管、卷板及機加工設備。
2、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成型機械加工設備。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製造產品的需要,一般應不小於5t。
4、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至少有1台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
第三章 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資源條件
第一節 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壓力容器製造許可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營業執照,取得當地政府相關的注冊登記。
第十六條 具有A1級或A2級或C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的企業即具備D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資格。如製造的壓力容器設計壓力<10MPa。同時最大直徑<150mm且水容積<25L,則無須申請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同樣,製造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殼體和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波紋板換熱器、空冷式換熱器、冷卻排管,也無須申請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製造不規則形狀的承壓殼體應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決定是否需要申請壓力容器製造許可。
第十七條 壓力容器質保體系人員
壓力容器製造企業具有與所製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一定資歷的下列質量控制系統(以下簡稱: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一)設計工藝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二)材料質控責任人員。
(三)焊接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四)理化質控制責任人員。
(五)熱處理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六)無損檢測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七)壓力試驗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八)最終檢驗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第十八條 技術人員
壓力容器製造企業應具備適應的壓力容器製造和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的技術人員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A1級、A2級、C級、和B1級許可證企業技術人員比例不少於本企業職工的10%,且具有所製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A3級、A4級、A5級、B2級、B3級許可證企業技術人員比例不少於本企業職工數的5%,且不少於5人;具有與所製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九條 專業作業人員
(一)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企業中,製造焊接壓力容器的企業,應具有滿足製造需要的,且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持證焊工。
1、A2級、A3級和C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於10名持證焊工,且具備至少4項合格項目;
2、A1級、A5級、B2級、B3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於8名持證焊工,且應具有至少4項合格項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3、D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於6名持證焊工,且具備至少2項合格項目。
(二)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企業,應具有滿足壓力製造要求的組裝人員。
(三)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企業,委託製造許可企業,委託外企業進行壓力容器無損檢測的,應按照許可級別,配備相應的高、中級無損檢測責任人員;由本企業負責壓力容器無損檢測的,應具備相應的無損檢測作業人員,並應滿足以下要求:
1、A1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或UT、MT、PT)高級無損檢測責任人員1人;
2、C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或UT)高級無損檢測責任人員1人,有RT和UT中級人員各2人•項;
3、A2級、A3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和UT中級人員各3人•項,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4、A5、B2和D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和UT中級人員各2人•項,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5、B1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UT或MT中級人員2人•項,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6、B3級許可企業需要進行無損檢測的,應分別符合B1級或B2級許可企業無損檢測人員數量和級別的要求。
第二十條 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企業,應具備適應壓力容器製造需要的製造場地、加工設備、成形設備、切割設備、焊接設備、起重設備和必要的工裝,並滿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存放壓力容器材料的庫房和專用場地,並應有有效的防護措施,合格區與不合格區應有明顯的標志;
(二)具有滿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專用庫房和烘乾、保溫設備;
(三)具有與所製造產品相適應的足夠面積的射線曝光室和焊接試驗室。
………………
第四章 質量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條 管理職責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企業應有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的書面文件。應採取必要措施使各級人員能夠理解質量方針,並貫徹執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業內與質量有關的活動,職責、職權和相互關系應清晰,各項活動之間的介面具有控制和協調措施。
(二)從事與質量活動有關的管理、執行和驗證工作的人員,特別是具有獨立行使權利開展工作的人員,應規定其職責,許可權和相互關系,並形成文件(包括材料、焊接和檢測等負責人的責任。工廠管理層中應指定一名成員為質量保證工程師,並明確其對質保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的管理職責和許可權。
第二十八條 質量體系
企業應建立符合鍋爐壓力容器設計、製造,而且包含了質量管理基本要素的質量體系文件。
(一)作為確保產品要求的一種手段,應編制質保手冊。質保手冊應包括或引用質量體系程序文件,並概述質量體系文件的結構。
(二)編制符合實際要求且與規定的質量方針相一致的程序文件,具有有效實施質量體系及其形成文件的程序。
(三)質保手冊中規定的表格應該標准化、文件化。現行的質量記錄表格的內容應能滿足相應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質量控制要求。
(四)應有正在貫徹實施的並能確保產品質量的質量計劃。質量計劃中產品質量控制點(包括記錄審核點、見證點和停止點)應合理設置。
第二十九條 文件和資料控制
企業應制定文件和資料的控制的規定,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制定文件管理的規定:
1、明確受控文件類型;
2、文件的編制、會簽、發放、修改、回收、保管等的規定。
(二)應有確保有關部門使用最新版本的受控文件的規定。
(三)適當范圍的外來文件,如標准和顧客提供的圖樣。
第三十條 設計控制
(一)設計部門各級人員的職責應該有明確的規定。
(二)應有鍋爐壓力製造的有關規程、規定和標准。
(三)鍋爐壓力設計文件應規定企業所製造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滿足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見第五章)。
(四)應有關於新標準的收集和貫徹的規定。
(五)應制定對設計過程進行控制的規定(包括設計輸入、輸出、評審、更改、驗證等環節)。
第三十一條 采購與材料控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控制
1、應有對供方進行有效質量控制的規定;
2、對供方有質量問題時,企業具有處理方式的規定;
3、分包的鍋爐壓力容器承壓部件應由取得中國政府或授權機構認可的製造企業製造,企業應對分包的鍋爐壓力容器受壓部件的質量進行控制;
4、應制定采購文件的控製程序;
5、應制定原材料與外購件(指板材、管材等承壓材料)驗收與控制的規定,以防止用錯材料。
(二)材料的保管和發放
1、應制定原材料及外購件保管的規定,包括關於存放、標識、分類等要有明確的規定;
2、應制定原材料庫房存放措施的規定;
3、應制定關於材料發放的管理規定,包括材料的領用、代用等;
4、應制定材料標記移植管理規定,包括加工工序中的材料標識移植和余料處理等。
第三十二條 工藝控制
(一)應制定工藝文件管理的規定,包括工藝文件的編制、發放、更改、審批等應有明確的規定。
(二)應制定與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工藝流程圖或產品工序過程卡、工藝卡(或作業指導書)。
(三)應有主要受壓部件的工藝流程圖和指導作業人員的工藝文件(作業指導書)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焊接控制
(一)焊材管理
應有焊材的訂購、接受、檢驗、貯存、烘乾、發放、使用和回收的管理規定,並能有效實施。
(二)焊接管理
1、應有焊工培訓、考核和焊工焊接檔案管理的規定。
2、應制定適應鍋爐壓力容器產品需要的焊接工藝評定(PQR)、焊接工藝指導書(WPS)或焊接工藝卡,並應滿足中國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應有驗證焊接工藝評定(PQR)的管理規定和焊接工藝指導書(WPS)分發、使用、修改的程序和規定。
3、應制定確保合格焊工從事受壓元件焊接工作的措施,並制定焊工資格評定及其記錄(WPQ)的管理辦法,同時規定了產品焊縫的焊工識別方法,並能有效實施。
4、應制定焊縫返修的批准及返工後重新檢查和母材缺陷補焊的程序性規定。
5、應有對主要受壓元件施焊記錄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熱處理控制
(一)應制定熱處理工藝文件的管理規定,包括對熱處理工藝文件的編制、審批、使用、分發、記錄、保存等。
(二)應制定熱處理的質量控制管理規定。
(三)熱處理分包時,應有分包管理規定,至少應包括對分包評價規定和對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無損檢測控制
(一)應制定無損檢測質量控制規定,包括對檢測方法的確定、標准規范的選用、工藝的編制批准、操作環節的控制、報告的審核簽發和底片檔案的管理等。
(二)應編有無損檢測的工藝和記錄卡。並且能滿足所製造產品的要求。
(三)應制定無損檢測人員資格管理的規定。
(四)無損檢測分包時,應有分包管理規定,至少應包括對分包方評價規定和對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理化檢驗
(一)應制定理化檢驗的管理規定。
(二)應有對理化檢驗結果的確認和重復試驗的規定。
(三)理化檢驗分包時,應有分包管理規定,至少應包括對分包方評價規定和對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壓力試驗控制
(一)應編制壓力試驗工藝和相關程序要求。
(二)應制定對壓力試驗進行質量控制的規定,包括對壓力試驗的監督、確認,對壓力試驗過程的安全防護,壓力試驗介質和環境溫度等。
第三十八條 其他檢驗控制
(一)應制定檢驗管理的規定,其內容應包括:檢驗管理人員的權責、進貨檢驗、過程檢驗、最終檢驗、檢驗報告的存檔和質量證明書管理等。
(二)應制定檢驗和試驗計劃,並能有效實施。
(三)應制定關於檢驗和試驗狀態標識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計量與設備控制
(一)制定計量管理規定,保證儀器、儀表、工具等在計量有效期內使用。
(二)有對計量器具和試驗儀器進行有效的控制、校準和維護的規定。
1、應有計量環境適用於計量試驗的規定;
2、應有製造設備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不合格產品的控制
(一)應制定對不合格品進行有效控制的規定,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預期使用或安裝。
(二)應有對不合格品的標識、記錄、評價、隔離(可行時)和處置等進行控制的規定。
1、對不合格報告的編制、簽發、存檔等應有規定;
2、對合格品的處理環節(回用、返修、報廢等)應有相關的規定;
3、對返修後進行重新檢驗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質量改進
(一)應有對產品的質量信息(包括廠內和廠外)進行反饋、匯集分析、處理的流程。
(二)應有進行內部質量審核的規定,以確保質量保證體系正常運作並能對存在的質量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預防措施。
(三)應有內部質量審核的規定。審核活動應由與審核無直接責任的人員進行。
1、應制定質量審核意見的接受、處理和回復的程序,以及糾正或改進措施;
2、具有監檢企業(或第三方檢驗企業)及客戶發現並提出的產品質量問題進行及時解決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人員培訓
應制定質保工程師、焊接工程師、檢驗人員、理化和無損檢測人員、焊工和其他對產品質量有重要影響的製造活動的執行者、驗證者和管理員等培訓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執行中國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制度的規定
(一)應制定執行遵守中國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制度的規定,明確對在中國境內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控製程序。並明確製造許可審查人員在執行許可審查時,享有查閱有關圖紙、計算書、程序、記錄、試驗結果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資料的權利。
(二)應制定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書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三)應制定向中國客戶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等隨機文件的規定。

第五章 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

第一節 鍋爐產品安全質量要求
第四十四條 總要求
鍋爐製造企業的鍋爐產品必須滿足下列有關鍋爐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一)《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三)《有機熱載體鍋爐安全檢查技術規程》;
(四)《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
境外企業如短期完全執行上述中國鍋爐安全技術規范確有困難時,對出口到中國鍋爐的產品,在徵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的同意後,可以採用國際上成熟、完整體系,並被多數國家採用的技術規范,但同時必須滿足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條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 鍋爐受壓元件用鋼要求
鍋爐受壓元件(含拉撐件)用鋼必須是鎮靜鋼,鋼號應是國外鍋爐用鋼標准所列鋼號或成熟的鍋爐用鋼鋼號。
第四十六條 結構要求
鍋爐結構必須完全符合上述中國鍋爐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 產品檢驗要求
鍋爐的外觀檢查、焊接接頭的力學性能試驗、金相檢驗和斷口檢驗、水壓試驗、無損檢測的項目比例等須滿足上述中國鍋爐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要求。
第四十八條 安全附件及儀表要求
………………

㈤ 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需要哪些人員,數量有要求嗎分別是多少

安全生產許可證是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必備的一個證件,它和企業資質聯系在一塊,取得建築施工資質證書的企業,必須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進行招投工作來接相應工程。它們是有機整體。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建市[2014]159號)取消或調整了部分專業承包資質,部分企業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也因此無需再申領。 2019年04月,北京市正式推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電子化證書。建築施工企業不必再到辦事窗口領取紙質版證書,而是可以直接在網上下載列印,且不限制數量,不區分正副本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第一條
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㈥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194號文件

國質檢鍋[2003]194號
關於印發《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件》、《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工作程》、《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規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鍋爐壓力容器的製造監督管理工作,保證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2號),總局制定了《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件》、《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工作程序》和《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規則》,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報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附件:1.《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件》
2.《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工作程序》
3.《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規則》

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

附件:1.《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於《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製造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條件由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資源條件要求、質量管理體系要求、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三部分構成。資源條件要求包括基本條件和專項條件,前者是製造各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通用要求,後者是製造相關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專項要求,企業應同時滿足基本條件和相應的專項條件。
第四條 企業必須建立與製造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並保證連續有效運轉。企業應有持續製造鍋爐壓力容器的業績,以驗證鍋爐壓力容器質量管理體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條 企業的無損檢測、熱處理和理化性能檢驗工作,可由本企業承擔,也可與具備相應資格或能力的企業簽訂分包協議,分包協議應向發證機構備案。所委託的工作由被委託的企業出具相應的報告,所委託工作的質量控制應由委託方負責,並納入本企業鍋爐、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控制范圍。專項條件要求具備的內容不得分包。
第六條 企業必須有能力獨立完成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主體製造,不得將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所有受壓部件都進行分包。
第二章 鍋爐製造許可資源條件要求
第一節 基本條件
第七條 提出鍋爐製造許可申請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在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注冊登記。
第八條 鍋爐製造企業必須具備適應鍋爐製造和管理需要的技術力量。
(一)應配備鍋爐製造、機械加工、無損檢測、焊接、材料、質量管理等各類工程技術人員。A、B級許可證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少於本企業職工的10%,C、D級許可證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少於本企業職工數的5%,且不少於5人。其中鍋爐製造企業必須配備足夠數量且能滿足製造需要的鍋爐和焊接專業技術人員。
(二)製造鍋爐的各個環節(設計、工藝、材料、冷作、熱加工、機加工、成型加工、焊接、無損檢測、熱處理、壓力試驗、產品檢驗、標准化、計量、質量管理等)須相關責任工程師負責。
(三)持證無損檢測人員和無損檢測項目、持證檢測項目、持證焊工人數和焊接項目都能滿足實際產品的製造需要。
第九條 廠房和和技術設施要求:
(一)鍋爐製造車間面積、高度應滿足所申請級別鍋爐產品製造的需要。製造流程應合理布局。鍋爐產品承壓件的焊接必須保證在室內作業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須有一定的防護措施。
(三)對有溫度、濕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處應具有保證溫、濕度的設施,具有此類焊材在使用前的烘乾和保溫的設施。
(四)具有能滿足防護要求和產品需要的射線無損檢測場地,應具有能保證底片沖洗質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條件。
(五)具有與所製造產品相適應的無損檢測設備(無損檢測分包時可不要求)。
(六)具有滿足鍋爐產品製造需要的工裝設備。
(七)主車間起吊能力應能滿足產品製造的需要。
(八)具有滿足鍋爐產品製造需要的鑽孔和彎管設備。
(九)具有滿足鍋爐產品製造需要的焊接設備。
(十)具有滿足製造要求所必需的檢測平台、檢測工具和水壓試驗設備。
(十一)具有滿足製造需要的機械性能和理化檢驗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十二)具有能滿足製造所申請級別鍋爐產品需要的機械加工設備(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沖壓、坡口加工設備等)。整裝爐的製造企業必須有鍋爐產品最終成型的製造能力。
第十條 有機熱載體爐的製造許可資源條件和A級鍋爐部件的製造許可資源條件分別參照C級和A級鍋爐相應部分的製造許可條件執行,其中有關製造設備應與所製造產品相匹配。
第二條 專項條件
第十一條 A級鍋爐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具有與製造業相適應的金相、理化試驗室。
2、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試驗室。
3、具有新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並有足夠的將圖紙轉化為實際製造工藝的能力。
4、配備有足夠的標准化、計量和專職檢驗人員。
5、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具有RT和UT高級持證人員,RT、UT、MT、PT等方法均具有中級持證人員。無損檢測分包時,上述項目中可不包含RT、UT中級持證人員。
6、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能滿足製造需要,一般不少於50人.項。
(二)製造設備和工裝要求
1、半自動或自動切割機厚度應能滿足A級鍋爐產品製造的需要。
2、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焊機、氣體保護焊機,手弧焊機等。
3、必須具有以下三類重大設備中的兩類,若只有其中一類設備的企業只可申請A級鍋爐部件製造許可證。
(1)鍋筒製造設備。
①水壓機或油壓機(能力應不低於1000t);
②卷板機(卷板能力一般不小於46mm厚);
③鍋筒熱處理設備。
(2)膜式水冷壁製造設備(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彎曲設備)。
(3)蛇形管製造設備和過熱器、再熱器集箱熱處理設備。
(三)檢測和試驗設備
1、具有滿足A級鍋爐設備產品製造需要的盡相檢驗設備。
2、具有長、熱、力、電檢測標准計量設備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3、具有機械性能試驗設備、沖擊試樣的交稿設備和檢測儀器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4、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具有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無損檢測設備(包括測厚、射線、超聲波、磁粉、滲透等設備)。
第十二條 B級鍋爐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應具有足夠的能將圖紙轉化為實際製造工藝的能力。
2、應配備有足夠的專職檢驗技術人員。
3、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RT中級應不少於2人•項,UT級中級人員應不少於2人•項.若無損檢測分包時,RT、UT中級人員應至少各1人•項。
4、持證焊工人及項目應滿足實際製造產品的需要,一般不少於30人•項。
(二)製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沖壓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2、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卷板機(卷板能力一般為20mm~30mm厚)。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製造產品的需要,一般應不小於20t。
4、具有足夠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機,氣體保護焊,手弧焊機等。
5、具有機械性能試驗設備、沖擊試樣的加工設備和檢測儀器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6、具有符合要求的彎管放樣和檢測平台。
7、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具有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其中周向曝光機不少於1台)和1台超聲波無損檢測設備。
第十三條 C級鍋爐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應配備有足夠的專職檢驗技術人員。
2、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應不少於2名RT中級人員。若無損檢測分包時,RT中級人員至少有1名。
3、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滿足製造需要,一般不少於20人•項。
(二)製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沖壓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2、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卷板機(卷板能力一般為12mm~20mm厚)。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製造產品的需要,一般應不小於10t。
4、具有足夠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機,手弧焊機等。
5、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至少有礙台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
第十四條 D級鍋爐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至少有1名RT中級人員。
2、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滿足製造需要,一般不少於10人•項。
(二)製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切割、焊接、鑽孔、彎管、卷板及機加工設備。
2、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成型機械加工設備。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製造產品的需要,一般應不小於5t。
4、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至少有1台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
第三章 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資源條件
第一節 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壓力容器製造許可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營業執照,取得當地政府相關的注冊登記。
第十六條 具有A1級或A2級或C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的企業即具備D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資格。如製造的壓力容器設計壓力<10MPa。同時最大直徑<150mm且水容積<25L,則無須申請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同樣,製造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殼體和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波紋板換熱器、空冷式換熱器、冷卻排管,也無須申請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製造不規則形狀的承壓殼體應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決定是否需要申請壓力容器製造許可。
第十七條 壓力容器質保體系人員
壓力容器製造企業具有與所製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一定資歷的下列質量控制系統(以下簡稱: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一)設計工藝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二)材料質控責任人員。
(三)焊接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四)理化質控制責任人員。
(五)熱處理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六)無損檢測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七)壓力試驗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八)最終檢驗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第十八條 技術人員
壓力容器製造企業應具備適應的壓力容器製造和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的技術人員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A1級、A2級、C級、和B1級許可證企業技術人員比例不少於本企業職工的10%,且具有所製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A3級、A4級、A5級、B2級、B3級許可證企業技術人員比例不少於本企業職工數的5%,且不少於5人;具有與所製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九條 專業作業人員
(一)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企業中,製造焊接壓力容器的企業,應具有滿足製造需要的,且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持證焊工。
1、A2級、A3級和C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於10名持證焊工,且具備至少4項合格項目;
2、A1級、A5級、B2級、B3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於8名持證焊工,且應具有至少4項合格項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3、D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於6名持證焊工,且具備至少2項合格項目。
(二)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企業,應具有滿足壓力製造要求的組裝人員。
(三)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企業,委託製造許可企業,委託外企業進行壓力容器無損檢測的,應按照許可級別,配備相應的高、中級無損檢測責任人員;由本企業負責壓力容器無損檢測的,應具備相應的無損檢測作業人員,並應滿足以下要求:
1、A1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或UT、MT、PT)高級無損檢測責任人員1人;
2、C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或UT)高級無損檢測責任人員1人,有RT和UT中級人員各2人•項;
3、A2級、A3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和UT中級人員各3人•項,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4、A5、B2和D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和UT中級人員各2人•項,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5、B1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UT或MT中級人員2人•項,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6、B3級許可企業需要進行無損檢測的,應分別符合B1級或B2級許可企業無損檢測人員數量和級別的要求。
第二十條 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企業,應具備適應壓力容器製造需要的製造場地、加工設備、成形設備、切割設備、焊接設備、起重設備和必要的工裝,並滿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存放壓力容器材料的庫房和專用場地,並應有有效的防護措施,合格區與不合格區應有明顯的標志;
(二)具有滿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專用庫房和烘乾、保溫設備;
(三)具有與所製造產品相適應的足夠面積的射線曝光室和焊接試驗室。
第二節 專項條件
第二十一條 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企業,應滿足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五條相應的專項條件。
第二十二條 A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A1級許可企業中製造超高壓容器的企業,應具有滿足超高壓容器的機加工設備和檢測設備,應有滿足要求的熱處理設備,應具有中、高級機加工人員至少2人。製造高壓容器的企業,應有滿足要求的熱處理設備。
(二)A2級許可企業應具備額定能力不小於30mm的卷板機和起重能力不小於20t的吊車。深冷(絕熱)容器製造企業,應具備填料烘乾、充填、抽真空設備和檢漏儀器。
(三)A3級許可企業中製造球殼板的企業,應具備能力不小於1200t的壓力機和經驗豐富的球殼板製造專業操作人員。
(四)A4級許可企業中,製造纖維纏繞容器的,應具備自控纏繞機械。
(五)A5級許可企業,應具有中級(或以上)持證電工至少2人和電氣檢測設備。
第二十三條 B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B級許可企業,應具有滿足氣瓶爆破試驗要求的專用場地和爆破試驗自動記錄設備。
(二)B1級許可企業,應具備氣瓶連續製造流水線,製造調質鋼氣瓶的,應具備UT或MT無損檢測設備儀,淬火、回火的熱處理設施及外測法水壓試驗設備。
(三)B2級許可企業,應具備氣瓶製造線。其中乙炔瓶應具備配料、攪拌、振動、烘乾和蒸壓釜等設備;液化石油應具備連續製造流水線和熱處理及其自動記錄裝置。
(四)B3級許可企業,應具備專用製造設備和製造線。製造纏繞氣瓶的應具有自動纏繞機械和固化設備。
(五)滿足製造專門產品需要的其他專用設備。
第二十四條 C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C1級許可企業,應具備鐵路專用線。
(二)C2級和C3級許可企業,應具備相應組裝能力和試驗設施。
第二十五條 不銹鋼或有色金屬容器製造企業必須具備專用的製造場地和專用的加工設備、成形設備、切割設備、焊接設備和必要的工裝,不得與碳鋼混用。
第二十六條 同時具備幾個級別許可的企業,應分別滿足相應的專項條件。
第四章 質量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條 管理職責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企業應有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的書面文件。應採取必要措施使各級人員能夠理解質量方針,並貫徹執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業內與質量有關的活動,職責、職權和相互關系應清晰,各項活動之間的介面具有控制和協調措施。
(二)從事與質量活動有關的管理、執行和驗證工作的人員,特別是具有獨立行使權利開展工作的人員,應規定其職責,許可權和相互關系,並形成文件(包括材料、焊接和檢測等負責人的責任。工廠管理層中應指定一名成員為質量保證工程師,並明確其對質保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的管理職責和許可權。
第二十八條 質量體系
企業應建立符合鍋爐壓力容器設計、製造,而且包含了質量管理基本要素的質量體系文件。
(一)作為確保產品要求的一種手段,應編制質保手冊。質保手冊應包括或引用質量體系程序文件,並概述質量體系文件的結構。
(二)編制符合實際要求且與規定的質量方針相一致的程序文件,具有有效實施質量體系及其形成文件的程序。
(三)質保手冊中規定的表格應該標准化、文件化。現行的質量記錄表格的內容應能滿足相應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質量控制要求。
(四)應有正在貫徹實施的並能確保產品質量的質量計劃。質量計劃中產品質量控制點(包括記錄審核點、見證點和停止點)應合理設置。
第二十九條 文件和資料控制
企業應制定文件和資料的控制的規定,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制定文件管理的規定:
1、明確受控文件類型;
2、文件的編制、會簽、發放、修改、回收、保管等的規定。
(二)應有確保有關部門使用最新版本的受控文件的規定。
(三)適當范圍的外來文件,如標准和顧客提供的圖樣。
第三十條 設計控制
(一)設計部門各級人員的職責應該有明確的規定。
(二)應有鍋爐壓力製造的有關規程、規定和標准。
(三)鍋爐壓力設計文件應規定企業所製造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滿足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見第五章)。
(四)應有關於新標準的收集和貫徹的規定。
(五)應制定對設計過程進行控制的規定(包括設計輸入、輸出、評審、更改、驗證等環節)。
第三十一條 采購與材料控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控制
1、應有對供方進行有效質量控制的規定;
2、對供方有質量問題時,企業具有處理方式的規定;
3、分包的鍋爐壓力容器承壓部件應由取得中國政府或授權機構認可的製造企業製造,企業應對分包的鍋爐壓力容器受壓部件的質量進行控制;
4、應制定采購文件的控製程序;
5、應制定原材料與外購件(指板材、管材等承壓材料)驗收與控制的規定,以防止用錯材料。
(二)材料的保管和發放
1、應制定原材料及外購件保管的規定,包括關於存放、標識、分類等要有明確的規定;
2、應制定原材料庫房存放措施的規定;
3、應制定關於材料發放的管理規定,包括材料的領用、代用等;
4、應制定材料標記移植管理規定,包括加工工序中的材料標識移植和余料處理等。
第三十二條 工藝控制
(一)應制定工藝文件管理的規定,包括工藝文件的編制、發放、更改、審批等應有明確的規定。
(二)應制定與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工藝流程圖或產品工序過程卡、工藝卡(或作業指導書)。
(三)應有主要受壓部件的工藝流程圖和指導作業人員的工藝文件(作業指導書)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焊接控制
(一)焊材管理
應有焊材的訂購、接受、檢驗、貯存、烘乾、發放、使用和回收的管理規定,並能有效實施。
(二)焊接管理
1、應有焊工培訓、考核和焊工焊接檔案管理的規定。
2、應制定適應鍋爐壓力容器產品需要的焊接工藝評定(PQR)、焊接工藝指導書(WPS)或焊接工藝卡,並應滿足中國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應有驗證焊接工藝評定(PQR)的管理規定和焊接工藝指導書(WPS)分發、使用、修改的程序和規定。
3、應制定確保合格焊工從事受壓元件焊接工作的措施,並制定焊工資格評定及其記錄(WPQ)的管理辦法,同時規定了產品焊縫的焊工識別方法,並能有效實施。
4、應制定焊縫返修的批准及返工後重新檢查和母材缺陷補焊的程序性規定。
5、應有對主要受壓元件施焊記錄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熱處理控制
(一)應制定熱處理工藝文件的管理規定,包括對熱處理工藝文件的編制、審批、使用、分發、記錄、保存等。
(二)應制定熱處理的質量控制管理規定。
(三)熱處理分包時,應有分包管理規定,至少應包括對分包評價規定和對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無損檢測控制
(一)應制定無損檢測質量控制規定,包括對檢測方法的確定、標准規范的選用、工藝的編制批准、操作環節的控制、報告的審核簽發和底片檔案的管理等。
(二)應編有無損檢測的工藝和記錄卡。並且能滿足所製造產品的要求。
(三)應制定無損檢測人員資格管理的規定。
(四)無損檢測分包時,應有分包管理規定,至少應包括對分包方評價規定和對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理化檢驗
(一)應制定理化檢驗的管理規定。
(二)應有對理化檢驗結果的確認和重復試驗的規定。
(三)理化檢驗分包時,應有分包管理規定,至少應包括對分包方評價規定和對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壓力試驗控制
(一)應編制壓力試驗工藝和相關程序要求。
(二)應制定對壓力試驗進行質量控制的規定,包括對壓力試驗的監督、確認,對壓力試驗過程的安全防護,壓力試驗介質和環境溫度等。
第三十八條 其他檢驗控制
(一)應制定檢驗管理的規定,其內容應包括:檢驗管理人員的權責、進貨檢驗、過程檢驗、最終檢驗、檢驗報告的存檔和質量證明書管理等。
(二)應制定檢驗和試驗計劃,並能有效實施。
(三)應制定關於檢驗和試驗狀態標識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計量與設備控制
(一)制定計量管理規定,保證儀器、儀表、工具等在計量有效期內使用。
(二)有對計量器具和試驗儀器進行有效的控制、校準和維護的規定。
1、應有計量環境適用於計量試驗的規定;
2、應有製造設備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不合格產品的控制
(一)應制定對不合格品進行有效控制的規定,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預期使用或安裝。
(二)應有對不合格品的標識、記錄、評價、隔離(可行時)和處置等進行控制的規定。
1、對不合格報告的編制、簽發、存檔等應有規定;
2、對合格品的處理環節(回用、返修、報廢等)應有相關的規定;
3、對返修後進行重新檢驗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質量改進
(一)應有對產品的質量信息(包括廠內和廠外)進行反饋、匯集分析、處理的流程。
(二)應有進行內部質量審核的規定,以確保質量保證體系正常運作並能對存在的質量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預防措施。
(三)應有內部質量審核的規定。審核活動應由與審核無直接責任的人員進行。
1、應制定質量審核意見的接受、處理和回復的程序,以及糾正或改進措施;
2、具有監檢企業(或第三方檢驗企業)及客戶發現並提出的產品質量問題進行及時解決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人員培訓
應制定質保工程師、焊接工程師、檢驗人員、理化和無損檢測人員、焊工和其他對產品質量有重要影響的製造活動的執行者、驗證者和管理員等培訓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執行中國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制度的規定
(一)應制定執行遵守中國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制度的規定,明確對在中國境內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控製程序。並明確製造許可審查人員在執行許可審查時,享有查閱有關圖紙、計算書、程序、記錄、試驗結果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資料的權利。
(二)應制定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書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三)應制定向中國客戶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等隨機文件的規定。
第五章 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
第一節 鍋爐產品安全質量要求
第四十四條 總要求
鍋爐製造企業的鍋爐產品必須滿足下列有關鍋爐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一)《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
第六十四條 本條件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原勞動部《關於公布〈鍋爐製造許可證條件〉的通知》(勞安鍋局字[1995]52號)文中附件的《鍋爐製造許可證條件》和《關於公布〈壓力容器製造企業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的通知》(勞部發[1995]300號)同時廢止。

㈦ 安全生產標准化級別如何確定

安全標准化級別分為一級(國家級)、二級(省級)、三級(市級)。評分標準是:按照最後評分按100分算,一級≥90分,二級≥75分,三級≥60分。先申請哪個級別,然後按照這個級別來評分。只要達到標准就評上了。

㈧ 壓力容器部件製造許可條件是什麼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的要求,制訂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於《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製造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條件由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資源條件要求、質量管理體系要求、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三部分構成。資源條件要求包括基本條件和專項條件,前者是製造各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通用要求,後者是製造相關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專項要求,企業應同時滿足基本條件和相應的專項條件。
第四條 企業必須建立與製造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並保證連續有效運轉。企業應有持續製造鍋爐壓力容器的業績,以驗證鍋爐壓力容器質量管理體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條 企業的無損檢測、熱處理和理化性能檢驗工作,可由本企業承擔,也可與具備相應資格或能力的企業簽訂分包協議,分包協議應向發證機構備案。所委託的工作由被委託企業出具相應報告,所委託工作的質量控制應由委託方負責,並納入本企業鍋爐、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控制范圍。專項條件要求具備的內容不得分包。
第六條 企業必須有能力獨立完成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主體製造,不得將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所有受壓部件都進行分包。
第二章 鍋爐製造許可資源條件要求
第一節 基本條件
第七條 提出鍋爐製造許可申請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在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注冊登記。
第八條 鍋爐製造企業必須具備適應鍋爐製造和管理需要的技術力量。
(一)應配備鍋爐製造、機械加工、無損檢測、焊接、材料、質量管理等各類工程技術人員。A、B級許可證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少於本企業職工數的10%,C、D級許可證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少於本企業職工數的5%,且不少於5人。其中,各級鍋爐製造企業必須配備足夠數量且能滿足製造需要的鍋爐和焊接專業技術人員。
(二)製造鍋爐的各個環節(設計、工藝、材料、冷作、熱加工、機加工、成型加工、焊接、無損檢測、熱處理、壓力試驗、產品檢驗、標准化、計量、質量管理等)須有相關責任工程師負責。
(三)持證無損檢測人員和無損檢測項目、持證焊工人數和焊接項目都應能滿足實際產品的製造需要。
第九條 廠房和技術設施要求:
(一)鍋爐製造車間面積、高度應滿足所申請級別鍋爐產品製造的需要。製造流程應合理布局。鍋爐產品承壓件的焊接必須保證在室內作業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須有一定的防護措施。
(三)對有溫度、濕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處應具有保證溫、濕度的設施,具有此類焊材在使用前的烘乾和保溫的設施。
(四)具有能滿足防護要求和產品需要的射線無損檢測場地,應具有能保證底片沖洗質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條件。
(五)具有與所製造產品相適應的無損檢測設備(無損檢測分包時可不要求)。
(六)具有滿足鍋爐產品製造需要的工裝設備。
(七)主車間起吊能力應能滿足產品製造的需要。
(八)具有滿足鍋爐產品製造需要的鑽孔和彎管設備。
(九)具有滿足鍋爐產品製造需要的焊接設備。
(十)具有滿足製造要求所必需的檢測平台、檢測工具和水壓試驗設備。
(十一)具有滿足製造需要的機械性能和理化檢驗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十二)具有能滿足製造所申請級別鍋爐產品需要的機械加工設備(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沖壓、坡口加工設備等)。整裝爐的製造企業必須有鍋爐產品最終成型的製造能力。
第十條 有機熱載體爐的製造許可資源條件和A級鍋爐部件的製造許可資源條件分別參照C級和A級鍋爐相應部分的製造許可條件執行,其中有關製造設備應與所製造產品相匹配。

第二節 專項條件
第十一條 A級鍋爐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金相、理化試驗室。
2.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試驗室。
3.具有新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並有足夠的將圖紙轉化為實際製造工藝的能力。
4.配備有足夠的標准化、計量和專職檢驗人員。
5.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具有RT和UT高級持證人員,RT、UT、MT、PT等方法均具有中級持證人員。無損檢測分包時,上述項目中可不包含RT、UT中級持證人員。
6.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滿足製造需要,一般不少於50人•項。
(二)製造設備和工裝要求
1.半自動或自動切割機切割厚度應能滿足A級鍋爐產品製造的需要。
2.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焊機、氣體保護焊機,手弧焊機等。
3.必須具有以下三類重大設備中的兩類,若只有其中一類設備的企業只可申請A級鍋爐部件製造許可證。
(1)鍋筒製造設備。
①水壓機或油壓機(能力應不低於1000噸);
②卷板機(卷板能力一般不小於46毫米厚);
③鍋筒熱處理設備。
(2)膜式水冷壁製造設備(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彎曲設備)。
(3)蛇形管製造設備和過熱器、再熱器集箱熱處理設備。
(三)檢測和試驗設備
1.具有能滿足A級鍋爐產品製造需要的金相檢驗設備。
2.具有長、熱、力、電檢測標准計量設備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3.具有機械性能試驗設備、沖擊試樣的加工設備和檢測儀器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4.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具有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無損檢測設備(包括測厚、射線、超聲波、磁粉、滲透等設備)。
第十二條 B級鍋爐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應具有足夠的能將圖紙轉化為實際製造工藝的能力。
2.應配備有足夠的專職檢驗技術人員。
3.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RT中級人員應不少於2人•項,UT中級人員應不少於2人•項。若無損檢測分包時,RT、UT中級人員應至少各有1人•項。
4.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滿足製造需要,一般不少於30人•項。
(二)製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沖壓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2.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卷板機(卷板能力一般為20~30mm厚)。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製造產品的需要,一般應不小於20噸。
4.具有足夠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機,氣體保護焊,手弧焊機等。
5.具有機械性能試驗設備、沖擊試樣的加工設備和檢測儀器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6.具有符合要求的彎管放樣和檢測平台。
7.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具有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其中周向曝光機不少於1台)和1台超聲波無損檢測設備。
第十三條 C級鍋爐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應配備有足夠的專職檢驗技術人員。
2.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應不少於2名RT中級人員。若無損檢測分包時,RT中級人員至少有1名。
3.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滿足製造需要,一般不少於20人•項。
(二)製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沖壓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2.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卷板機(卷板能力一般為12~20mm厚)。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製造產品的需要,一般應不小於10噸。
4.具有足夠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機,手弧焊機等。
5.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至少有1台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
第十四條 D級鍋爐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至少有1名RT中級人員。
2.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滿足製造需要,一般不少於10人•項。
(二)製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切割、焊接、鑽孔、彎管、卷板及機加工設備。
2.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成型機械加工設備。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製造產品的需要,一般應不小於5噸。
4.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至少有1台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

第三章 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資源條件
第一節 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壓力容器製造許可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營業執照,取得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的注冊登記。
第十六條 具有A1級或A2級或C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的企業即具備D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資格。如製造的壓力容器設計壓力<10Mpa,同時最大直徑<150mm且水容積<25L,則無須申請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同樣,製造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殼體和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波紋板換熱器、空冷式換熱器、冷卻排管,也無須申請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製造不規則形狀的承壓殼體應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決定是否需要申請壓力容器製造許可。
第十七條 壓力容器質保體系人員
壓力容器製造企業具有與所製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一定資歷的下列質量控制系統(以下簡稱: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一)設計、工藝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二)材料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三)焊接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四)理化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五)熱處理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六)無損檢測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七)壓力試驗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八)最終檢驗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第十八條 技術人員
壓力容器製造企業應具備適應壓力容器製造和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的技術人員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A 1級、A2級、C級和B1級許可證企業技術人員比例不少於本企業職工數的10%,且具有與所製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A 3級、A4級、A5 級、B2級和B3級許可證企業技術人員比例不少於本企業職工數的5%,且不少於5人;具有與所製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九條 專業作業人員
(一)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企業中,製造焊接壓力容器的企業,應具有滿足製造需要的,且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持證焊工。
1.A2級、A3級和C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於10名持證焊工,且具備至少4項合格項目;
2.A1級、A5級、B2級、B3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於8名持證焊工,且應具備至少3項合格項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3.D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於6名持證焊工,且具備至少2項合格項目。
(二)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企業,應具有滿足壓力容器製造要求的組裝人員。
(三)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企業,委託外企業進行壓力容器無損檢測的,應按照許可級別,配備相應的高、中級無損檢測責任人員;由本企業負責壓力容器無損檢測的,應具備相應的無損檢測作業人員,並應滿足以下要求:
1.A1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或UT、MT、PT)高級無損檢測責任人員1人;
2.C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或UT)高級無損檢測責任人員1人,有RT和UT中級人員各2人•項;
3.A2級、A3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和UT中級人員各3人•項,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4.A5、B2級和D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和UT中級人員各2人•項,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5.B1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UT或MT中級人員各2人•項,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6.B3級許可企業需要進行無損檢測的,應分別符合B1或B2級許可企業無損檢測人員數量和級別的要求。
第二十條 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企業,應具備適應壓力容器製造需要的製造場地、加工設備、成形設備、切割設備、焊接設備、起重設備和必要的工裝,並滿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存放壓力容器材料的庫房和專用場地,並應有有效的防護措施,合格區與不合格區應有明顯的標志;
(二)具有滿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專用庫房和烘乾、保溫設備;
(三)具有與所製造產品相適應的足夠面積的射線曝光室和焊接試驗室。

第二節 專項條件
第二十一條 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企業,應滿足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五條相應的專項條件。
第二十二條 A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A1級許可企業中製造超高壓容器的企業,應具有滿足超高壓容器需要的機加工設備和檢測設備,應具有中、高級機加工人員至少2人。製造高壓容器的企業,應有滿足要求的熱處理設備。
(二)A2 級許可企業應具備額定能力不小於30mm的卷板機和起重能力不小於20噸的吊車。深冷(絕熱)容器製造企業,應具備填料烘乾、充填、抽真空設備和檢漏儀器。
(三)A3 級許可企業中製造球殼板的企業,應具備能力不小於1200噸的壓力機和經驗豐富的球殼板製造專業操作人員。
(四)A4級許可企業中,製造纖維纏繞容器的,應具備自控纏繞機械。
(五)A5級許可企業,應具有中級(或以上)持證電工至少2人和電氣檢測設備。
第二十三條 B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B級許可企業,應具有滿足氣瓶爆破試驗要求的專用場地和爆破試驗自動記錄設備。
(二)B1級許可企業,應具備氣瓶連續製造流水線,製造調質鋼氣瓶的,應具備UT或MT無損檢測設備儀,淬火、回火的熱處理設施及外測法水壓試驗設備。
(三)B2級許可企業,應具備氣瓶製造線。其中乙炔瓶應具備配料、攪拌、振動、烘乾和蒸壓釜等設備;液化石油氣瓶應具備連續製造流水線和熱處理及其自動記錄裝置。
(四)B3級許可企業,應具備專用製造設備和製造線;製造纏繞氣瓶的應具有自控纏繞機械和固化設備。
(五)滿足製造專門產品需要的其他專用設備。
第二十四條 C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C1級許可企業,應具備鐵路專用線。
(二)C2級和C3級許可企業,應具備相應的組裝能力和試驗設施。
第二十五條 不銹鋼或有色金屬容器製造企業必須具備專用的製造場地和專用的加工設備、成形設備、切割設備、焊接設備和必要的工裝,不得與碳鋼混用。
第二十六條 同時具備幾個級別許可的企業,應分別滿足相應的專項條件。

第四章 質量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條 管理職責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企業應有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的書面文件。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使各級人員能夠理解質量方針,並貫徹執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業內與質量有關的活動,職責、職權和相互關系應清晰,各項活動之間的介面具有控制和協調措施。
(二)從事與質量活動有關的管理、執行和驗證工作的人員,特別是具有獨立行使權力開展工作的人員,應規定其職責,許可權和相互關系,並形成文件(包括材料、焊接、無損檢測等負責人的責任)。工廠管理層中應指定一名成員為質量保證工程師,並明確其對質保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的管理職責和許可權。
第二十八條 質量體系
企業應建立符合鍋爐壓力容器設計、製造,而且包含了質量管理基本要素的質量體系文件。
(一)作為確保產品符合要求的一種手段,應編制質保手冊。質保手冊應包括或引用質量體系程序,並概述質量體系文件的結構。
(二)編制符合實際要求且與規定的質量方針相一致的程序文件,具有有效實施質量體系及其形成文件的程序。
(三)質保手冊中規定的表格應該標准化、文件化。現行的質量記錄表格的內容應能滿足相應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質量控制要求。
(四)應有正在貫徹實施的並能確保產品質量的質量計劃。質量計劃中產品質量控制點(包括記錄審核點、見證點和停止點)應合理設置。
第二十九條 文件和資料控制
企業應制訂文件和資料的控制規定,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制訂文件管理的規定:
1.明確受控文件類型;
2.文件的編制、會簽、發放、修改、回收、保管等的規定。
(二)應有確保有關部門使用最新版本的受控文件的規定。
(三)適當范圍的外來文件,如標准和顧客提供的圖樣。
第三十條 設計控制
(一)設計部門各級人員的職責應該有明確的規定。
(二)應有與鍋爐壓力容器製造有關的規程、規定和標准。
(三)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文件應規定企業所製造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滿足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見第五章)。
(四)應有關於新標準的收集和貫徹的規定。
(五)應制訂對設計過程進行控制的規定(包括設計輸入、輸出、評審、更改、驗證等環節)。
第三十一條 采購與材料控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控制
1.應有對供方進行有效質量控制的規定;
2.對供方有質量問題時,企業具有處理方式的規定;
3.分包的鍋爐壓力容器承壓部件應由取得中國政府或授權機構認可的製造企業製造,企業應對分包的鍋爐壓力容器受壓部件的質量進行有效控制;
4.應制訂采購文件的控製程序;
5.應制訂原材料及外購件(指板材、管材等承壓材料)的驗收與控制的規定,以防止用錯材料。
(二)材料的保管和發放
1.應制訂原材料及外購件保管的規定,包括關於存放、標識、分類等要有明確的規定;
2.應制訂原材料庫房存放措施的規定;
3.應制訂關於材料發放的管理規定,包括材料的領用、代用等;
4.應制訂材料標記移植管理規定,包括加工工序中的材料標識移植和余料處理等。
第三十二條 工藝控制
(一)應制訂工藝文件管理的規定,包括工藝文件的編制、發放、更改、審批等應有明確的規定。
(二)應制訂與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工藝流程圖或產品工序過程卡、工藝卡(或作業指導書)。
(三)應有主要受壓部件的工藝流程卡和指導作業人員的工藝文件(作業指導書)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焊接控制
(一)焊材管理
應有焊材的訂購、接收、檢驗、貯存、烘乾、發放、使用和回收的管理規定,並能有效實施。
(二)焊接管理
1.應有焊工培訓、考核和焊工焊接檔案管理的規定;
2.應制訂適應鍋爐壓力容器產品需要的焊接工藝評定(PQR)、焊接工藝指導書(WPS)或焊接工藝卡,並應滿足中國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應有驗證焊接工藝評定(PQR)的管理規定和焊接工藝指導書(WPS)分發、使用、修改的程序和規定;
3.應制訂確保合格焊工從事受壓元件焊接工作的措施,並制訂焊工資格評定及其記錄(WPQ)的管理辦法,同時規定了產品焊縫的焊工識別方法,並能有效實施;
4.應制訂焊縫返修的批准及返工後重新檢查和母材缺陷補焊的程序性規定;
5.應有對主要受壓元件施焊記錄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熱處理控制
(一)應制訂熱處理工藝文件的管理規定,包括對熱處理工藝文件的編制、審批、使用、分發、記錄、保存等。
(二)應制訂熱處理的質量控制管理規定。
(三)熱處理分包時,應有分包管理規定,至少應包括對分包方評價規定和對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無損檢測控制
(一)應制訂無損檢測質量控制規定,包括對檢測方法的確定、
標准規范的選用、工藝的編制批准、操作環節的控制、報告的審核簽發和底片檔案的管理等。
(二)應編有無損檢測的工藝和記錄卡,並且能滿足所製造產品的要求。
(三)應制訂無損檢測人員資格管理的規定。
(四)無損檢測分包時,應有分包管理規定,至少應包括對分包方評價規定和對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理化檢驗
(一)應制訂理化檢驗的管理規定。
(二)應有對理化檢驗結果的確認和重復試驗的規定。
(三)理化檢驗分包時,應有分包管理規定,至少應包括對分包方評價規定和對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壓力試驗控制
(一)應編制壓力試驗工藝和相關程序要求。
(二)應制訂對壓力試驗進行質量控制的規定,包括對壓力試驗的監督、確認,對壓力試驗過程的安全防護,壓力試驗介質和環境溫度等。
第三十八條 其他檢驗控制
(一)應制訂檢驗管理的規定,其內容應包括:檢驗管理人員的權責、進貨檢驗、過程檢驗、最終檢驗、檢驗報告的存檔和質量證明書管理等。
(二)應制訂檢驗和試驗計劃,並能有效實施。
(三)應制訂關於檢驗和試驗狀態標識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計量與設備控制
(一)制訂計量管理規定,保證儀器、儀表、工具等在計量有
效期內使用。
(二)有對計量器具和試驗儀器進行有效的控制、校準和維
護的規定。
1.應有計量環境適於計量試驗的規定;
2.應有製造設備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不合格品的控制
(一)應制訂對不合格品進行有效控制的規定,以防止不合格
品的非預期使用或安裝。
(二)應有對不合格品的標識、記錄、評價、隔離(可行時)和處置等進行控制的規定。
1.對不合格報告的編制、簽發、存檔等應有規定;
2.對不合格品的處理環節(回用、返修、報廢等)應有相關的規定;
3.對返修後進行重新檢驗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質量改進
(一)應有對產品的質量信息(包括廠內和廠外)進行反饋、匯集分析、處理的流程。
(二)應有進行內部質量審核的規定,以確保質量保證體系正常運作並能對存在的質量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預防措施。
(三)應有內部質量審核的規定。審核活動應由與審核無直接責任的人員進行。
1.應制訂質量審核意見的接受、處理和回復的程序,以及糾正或改進措施;
2.具有對監檢企業(或第三方檢驗企業)及客戶發現並提出的產品質量問題進行及時解決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人員培訓
應制訂質保工程師、焊接工程師、檢驗人員、理化和無損檢測人員、焊工和其他對產品質量有重要影響的製造活動執行者、驗證者和管理人員等培訓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執行中國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制度的規定
(一)應制訂執行遵守中國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制度的規定,明確對在中國境內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控製程序。並明確製造許可審查人員在執行製造許可審查時,享有查閱有關圖紙、計算書、程序、記錄、試驗結果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資料的權力。
(二)應制訂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書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三)應制訂向中國客戶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等隨機文件的規定。

第五章 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
第一節 鍋爐產品安全質量要求
第四十四條 總要求
鍋爐製造企業的鍋爐產品必須滿足下列有關鍋爐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一)《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三)《有機熱載體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四)《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
境外企業如短期內完全執行上述中國鍋爐安全技術規范確有困難時,對出口到中國的鍋爐產品,在徵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的同意後,可以採用國際上成熟、完整體系,並被多數國家採用的技術規范,但同時必須滿足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條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 鍋爐受壓元件用鋼要求
鍋爐受壓元件(含拉撐件)用鋼必須是鎮靜鋼,鋼號應是國外鍋爐用鋼標准所列鋼號或成熟的鍋爐用鋼鋼號。
第四十六條 結構要求
鍋爐結構必須完全符合上述中國鍋爐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 產品檢驗要求
鍋爐的外觀檢查、焊接接頭的力學性能試驗、金相檢驗和斷口檢驗、水壓試驗、無損檢測的項目和比例等須滿足上述中國鍋爐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要求。
第四十八條 安全附件及儀表要求
(一)蒸汽鍋爐採用的彈簧式安全閥應是全啟式結構。
(二)採用螺紋連接的彈簧式安全閥時,安全閥應與帶螺紋的短管連接,而短管與鍋筒或集箱應採用焊接連接。
(三)壓力表、溫度計應採用國際單位制。
(四)每台蒸汽鍋爐的鍋筒上應裝兩只彼此獨立的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裝一隻水位表:
1.額定蒸發量≤0.5t/h的鍋爐;
2.額定蒸發量≤2t/h,且裝有一套可靠的水位控制裝置的鍋爐;
3.裝有兩套各自獨立的遠程水位顯示裝置的鍋爐;
4.電加熱的鍋爐。
(五)額定蒸發量≥2t/h的鍋爐具有高低水位報警、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額定蒸發量≥6t/h的鍋爐具有超壓報警和超壓聯鎖裝置。
(六)用煤粉、油、氣體做燃料的鍋爐具有點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護裝置。
(七)額定出水水溫高於或等於120℃或額定熱功率≥4.2MW
的熱水鍋爐,具有超溫報警裝置。
第四十九條 出廠隨機文件要求
鍋爐在出廠時應附有至少包括下列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一)鍋爐圖樣(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
(二)受壓元件強度和安全閥排放量的計算書(或選用說明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三)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包括產品合格證、主要受壓部件材質證明書、無損檢測報告、焊後熱處理報告和水壓試驗報告等)。
(四)鍋爐安裝和使用說明書。對於額定壓力大於或等於3.8MPa的鍋爐還應包括:
1.熱力計算、過熱器壁溫計算、煙風阻力計算的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2.熱膨脹系統圖;
(五)對於額定壓力大於或等於9.8MPa的鍋爐,除上述技術資料外,還應包括:
1.再熱器壁溫計算、鍋爐水循環計算的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2.汽水系統圖。
第五十條 產品銘牌要求
在鍋爐的明顯位置具有金屬銘牌,銘牌上的項目至少包括以下各項(用中文或英文表示,且應採用國際單位制)。
(一)製造廠名稱、地址。
(二)製造許可證級別和編號。
(三)額定蒸發量(熱功率)。
(四)額定蒸汽壓力(出口壓力)。
(五)額定蒸汽溫度(出口溫度)。
(六)再熱器進、出口蒸汽溫度(沒有再熱器的鍋爐此項不適用)。
(七)鍋爐出廠編號。
(八)製造日期。

㈨ 環境保護法法規有哪些

主要包括: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法律責任五大方面。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