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路工程許可
㈠ 非法佔用公路施工怎麼處罰
非法佔用公路施工屬於違法行為,交通管理部門依照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佔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㈡ 鄉鎮道路公路養護施工怎樣防護圖片
為加強我區高速公路養護施工的安全管理,規范養護施工安全生產的行為,推進養護施工安全標准化建設,促進我區高速公路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准《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C H30-2004)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高速公路養護施工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業主單位
(一)日常管理
1.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政府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部署。
2.按要求參加各類安全生產活動、培訓,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的有關資料。
3.項目業主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內部各部門安全責任明確,明確歸口部門和責任人。
4.建立安全會議、檢查、隱患整改及事故報告等制度。
5.派出工程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生產監管。
(二)合同管理
1.招標文件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按要求配備專職安全員。從事大中修工程的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必須取得考核合格證書(A類和B類證書)。
2.在招標文件中,應當對施工單位工程安全管理提出具體的要求。
3.與中標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合同。
4.單列安全專項經費並明確經費使用規定。
(三)檢查和培訓
1.根據檢查制度定期組織項目的安全檢查,每次檢查後形成檢查通報。
2.督促施工單位對安全問題和隱患進行整改,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反饋整改情況,對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應要求制定整改計劃及防範措施。
3.對施工隊伍項目負責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等進行高速公路施工安全作業培訓和考試,出具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4.對作業安全設施(含施工車輛、機械)檢驗合格後,出具檢驗合格證明。
5.對施工單位安全工作進行定期考核,進行獎優罰劣。
(四)專項工作
1.編制項目應急預案,並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演練。
2.按要求及時支付安全專項經費。
3.按要求報送事故信息,協助處置事故的善後工作和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
二、養護施工單位
(一)施工單位資質要求
1.從事大型、特大型橋梁和長、特長隧道以及特殊復雜結構的橋隧構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具備公路養護工程一類資質。
2.從事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橋、涵洞、中段隧道、綠化及沿線設施(不含監控、通訊、收費管理系統)等的中修、大修養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具備公路養護工程二類甲級資質。
3.從事高速公路小修保養的施工單位應具備公路養護工程三類甲級資質。
(二)辦理進場施工手續
1.施工單位進場施工前,應編制項目施工方案及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安全保障方案、施工安全標志設置平面圖,填寫《高速公路涉路施工作業申報表》,簽訂《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安全監督協議書》。
2.對全體施工作業人員(含施工人員、施工車輛駕駛員、特種作業人員等)進行安全培訓和教育,並將培訓記錄和簽到表交路政大隊存檔。
3.到路政部門辦理《涉路施工證》。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進行施工作業前,向當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報送下列材料,經審核通過後方可進場施工:
(1)公路養護作業施工合同和公路經營企業相關證明。(2)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具備有關資質條件。
(3)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
(4)安全保障方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5)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材料,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經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6)申報的公路養護作業計劃。
(7)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封閉或者佔用半幅公路進行作業。
(8)因施工需臨時拆除、移動公路附屬設施的申請。
(9)其它。
4.如需延期施工、夜間施工、法定節日或重大活動期間施工、施工作業半幅封閉或中斷交通、因施工需臨時拆除、移動公路附屬設施等,按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
(三)安全制度建設及安全責任落實
1.建立養護施工安全生產組織體系,明確項目負責人、各部門、作業層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目標責任書齊全。
2.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責任制、檢查、培訓、隱患排查、安全會議、專項方案審查,事故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特種人員管理、安全技術交底(含風險告知)、安全專項經費管理、隱患整改等工作制度,並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時效性。
(四)安全工作計劃
制定養護施工項目安全工作計劃,按要求進行安全目標分解。
(五)人員管理
1.專職安全員必須經考核合格取得C證,從事大中修項目施工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取得A證,養護工程項目負責人應取得B證,證書內單位名稱應當與中標單位相符合且在有效期內。
2.合同價在100萬以下或施工單位人數在20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專職安全員;合同價在100~300萬或施工單位人數在20~50人的,至少配備2名專職安全員。
3.特殊工種應持有效證書,證書應當按照要求進行年審,類別應當與標段內使用的機械設備、作業對應,有進出場時間紀錄。
4.制定勞動用工人員登記台帳,不能聘用殘疾或智障人員在高速公路上施工作業。
5.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對所有進場人員實行實名登記,對新進場、轉崗、復工工人開展安全培訓教育。
6.對於相關作業人員開展安全技術交底,項目培訓資料應包括全體作業人員。
7.為現場作業人員辦理人身意外保險。
(六)專項方案
1.對養護工程項目進行危險源分析,編制安全專項方案。
2.按照要求制定和論證危險源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報業主單位審批後執行。
3.專項方案經審查通過後在現場予以實施,相應的分部分項工程方可開工。
4.嚴格按照審批的專項方案組織施工。
5.編制臨時用電方案,在現場有效實施。
(七)專項經費使用
1.根據安全工作計劃、專項方案和規范要求,以及現場安全防護、落實安全保障措施的要求,編制安全經費使用計劃。
2.建立安全經費使用台帳,為現場作業人員配備安全防護、勞保用品,不得挪用安全生產經費。
三、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辦法》、《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 H30—2004)》、《公路養護技術規范》JTG H10—2009)、《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JTJ076-95)、《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2009)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安全作業的規范要求。
(一)養護安全設施
1.錐形交通路標 宜由橡膠等柔性材料製成,底部應有一定的摩阻性能。形狀為圓錐形,其顏色、尺寸和形狀應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的規定,布設間距宜為10m~20m。用於夜間作業時應有反光功能,並配施工警告燈號。
2.路欄 應由剛性材料製成,用於夜間作業時應有反光功能,其顏色、尺寸和形狀應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規定。
3.防撞桶(牆) 應為半剛性裝置,由線性低密度聚乙烯等高強合成材料製成的空心裝置,其上有黃黑相間色,頂部可安裝黃色施工警告燈號,使用時內部應放置水袋或灌水,防撞牆應兩個為一組組合在一起使用。
4.移動式標志車 帶有動力裝置或可移動裝置(拖車)的安全防護設施,顏色應為醒目黃色,裝有黃色施工警告燈號,其後部有醒目的標志牌,圖案和顯示形式可按實際需要改變。使用時其尾部應面向交通流方向,設置於上游過渡區或緩沖區內。
5.施工警告燈號 應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規定。施工警告燈號宜與其它安全設施一起組合使用。
㈢ 求公路安全保條例釋義
公路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要想富、先修路」成為廣泛共識。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十年來,我國公路建設取得了顯著成就。截至2010年底,全國公路總里程達398萬多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達到7.4萬公里。公路事業的大發展為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公路建設大發展的同時,各類破壞、損毀公路及附屬設施的現象也時有發生,既影響公路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又危及交通安全。針對公路保護方面的突出問題,完善相關的法規制度並嚴格執行,切實把國家花巨資修建的公路保護好、利用好,已成為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有必要認真總結經驗,制定公路安全保護的專門行政法規,充實和細化公路法所確立的公路安全保護方面的基本制度,為公路安全保護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保護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公路保護職責。
第三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公路保護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保護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質檢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開展公路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公路管理、養護所需經費以及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但是,專用公路的公路保護經費除外。
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車輛技術標准、公路使用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水平,努力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
第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凍災害等損毀公路的突發事件(以下簡稱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八條國家建立健全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應急物資儲備、調配體系,確保發生公路突發事件時能夠滿足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佔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第二章公路線路
第十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檔案,對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調查核實、登記造冊。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准為:
(一)國道不少於20米;
(二)省道不少於15米;
(三)縣道不少於10米;
(四)鄉道不少於5米。
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准不少於30米。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築控制區的范圍,應當自公路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由公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劃定並公告。
公路建築控制區與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航道保護范圍、河道管理范圍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重疊的,經公路管理機構和鐵路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協商後劃定。
第十三條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十四條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標准,並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
(一)國道、省道不少於50米;
(二)縣道、鄉道不少於20米。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公路與既有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與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設費用由新建、改建單位承擔;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的管理部門、單位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要求提高既有建設標准而增加的費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門或者單位承擔。
需要改變既有公路與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建設費用。
第十六條禁止將公路作為檢驗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採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十七條禁止在下列范圍內從事采礦、採石、取土、爆破作業等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一)國道、省道、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鄉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准,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為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設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圍內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
(一)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條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確需進行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會同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禁止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圍內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一條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內依法進行疏浚作業的,應當符合公路橋梁安全要求,經公路管理機構確認安全方可作業。
第二十二條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第二十三條公路橋梁跨越航道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橋梁航標、橋柱標、橋梁水尺標,並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設置橋區水上航標和橋墩防撞裝置。橋區水上航標由航標管理機構負責維護。
通過公路橋梁的船舶應當符合公路橋梁通航凈空要求,嚴格遵守航行規則,不得在公路橋梁下停泊或者系纜。
第二十四條重要的公路橋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守護。
第二十五條禁止損壞、擅自移動、塗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
第二十六條禁止破壞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物。需要更新採伐護路林的,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方可更新採伐,並及時補種;不能及時補種的,應當交納補種所需費用,由公路管理機構代為補種。
第二十七條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佔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第二十八條申請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關技術標准、規范要求的設計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三)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涉及經營性公路的,應當徵求公路經營企業的意見;不予許可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的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並落實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防護措施。
涉路施工完畢,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是否達到規定的技術標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要求進行驗收;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
涉路工程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確保工程設施不影響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三章公路通行
第三十條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總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生產、銷售。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應當當場查驗,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不予登記。
第三十二條運輸不可解體物品需要改裝車輛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車型和技術參數進行改裝。
第三十三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駛;超過汽車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
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准調整的,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變更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志;需要繞行的,還應當標明繞行路線。
第三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第三十五條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准,確需在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行駛的,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第三十六條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超限運輸的,向公路沿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起運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統一受理,並協調公路沿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對超限運輸申請進行審批,必要時可以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協調處理;
(二)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跨設區的市進行超限運輸,或者在直轄市范圍內跨區、縣進行超限運輸的,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受理並審批;
(三)在設區的市范圍內跨區、縣進行超限運輸的,向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受理並審批;
(四)在區、縣范圍內進行超限運輸的,向區、縣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區、縣公路管理機構受理並審批。
公路超限運輸影響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機構在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時,應當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第三十七條公路管理機構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勘測通行路線,需要採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與申請人簽訂有關協議,制定相應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對通行的公路橋梁、涵洞等設施進行加固、改造;必要時應當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監管。
第三十八條公路管理機構批准超限運輸申請的,應當為超限運輸車輛配發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式樣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經批准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志。
禁止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三十九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設立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配備必要的設備和人員。
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應當規范執法,並公布監督電話。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的管理。
第四十條公路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車輛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應當就近引導至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進行處理。
車輛應當按照超限檢測指示標志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監督檢查人員的指揮接受超限檢測,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不得採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
禁止通過引路繞行等方式為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逃避超限檢測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條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人、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監督檢查,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不得阻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載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並避免通過特大型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確需通過特大型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的,負責審批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運輸許可的機關應當提前將行駛時間、路線通知特大型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的管理單位,並對在特大型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行駛的車輛進行現場監管。
第四十三條車輛應當規范裝載,裝載物不得觸地拖行。車輛裝載物易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的,應當採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駛。
公路上行駛車輛的裝載物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的,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應當及時採取措施處理;無法處理的,應當在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物來車方向適當距離外設置警示標志,並迅速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其他人員發現公路上有影響交通安全的障礙物的,也應當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車輛裝載物掉落、遺灑、飄散等違法行為;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清除掉落、遺灑、飄散在公路上的障礙物。
車輛裝載物掉落、遺灑、飄散後,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未及時採取措施處理,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道路運輸企業、車輛駕駛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公路養護
第四十四條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公路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於良好技術狀態。
前款所稱良好技術狀態,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邊坡平順,有關設施完好。
第四十五條公路養護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實施作業。
第四十六條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資質條件:
(一)有一定數量的符合要求的技術人員;
(二)有與公路養護作業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三)有與公路養護作業相適應的作業經歷;
(四)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公路進行巡查,並製作巡查記錄;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並採取措施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危及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
其他人員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對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進行檢測和評定,保證其技術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准;對經檢測發現不符合車輛通行安全要求的,應當進行維修,及時向社會公告,並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四十九條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定期檢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風、照明、監控、報警、消防、救助等設施,保持設施處於完好狀態。
第五十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統籌安排公路養護作業計劃,避免集中進行公路養護作業造成交通堵塞。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區域進行公路養護作業,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事先書面通報相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疏導預案,確定分流路線。
第五十一條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封閉公路的,或者佔用半幅公路進行作業,作業路段長度在2公里以上,並且作業期限超過30日的,除緊急情況外,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開始之日前5日向社會公告,明確繞行路線,並在繞行處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道路。
第五十二條公路養護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公路養護車輛、機械設備作業時,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五十三條發生公路突發事件影響通行的,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修復公路、恢復通行。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修復公路、恢復通行的需要,及時調集搶修力量,統籌安排有關作業計劃,下達路網調度指令,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繞行、分流。
設區的市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收集、匯總公路損毀、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開展公路突發事件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並利用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公路運行信息。
第五十四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交通部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等設施的搶修任務。
第五十五條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核准後作報廢處理,並向社會公告。
公路報廢後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二)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損壞、擅自移動、塗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准更新採伐護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補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採伐林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車型和技術參數改裝車輛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改正,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經批准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責令車輛駕駛人提供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相應的證明。
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沒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沒收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採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
(二)採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未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作業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七十一條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處理;危及交通安全的,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或者採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到場調查處理。
第七十二條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扣留車輛、工具。
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工具的,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工具,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公路管理機構對被扣留的車輛、工具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三)未及時採取措施處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
(四)違法扣留車輛、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公路管理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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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涉路施工損壞公路修復不合格怎麼辦
經營單位是不需要自己施工的,通過招標形式招施工單位施工或是養護。
涉及施工內安全管理容,經營單位只需要對高速公路施工方案進行審核和備案。
具體的施工技術方案由施工單位上報,並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論證方案可行性,由高速交警對施工安全措施進行監督管理,並對上路施工機械或車輛進行登記審核,通過後,發佔道施工許可證等。高速路政單位對上述審批過程與交警聯合審批,並對一些經常上路的車輛辦理臨時免費通行證件(這一項需要施工單位上報,並交納風險保證金),由經營單位核實認可後執行,路政負責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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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要處罰施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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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的測速設備應該不算涉路施工,因為他們是分工協作單位,是政府下的同級部門,有的是通氣而不是審批
㈧ 道路養護有哪些安全生產標准化體系建設
為加強我區高速公路養護施工的安全管理,規范養護施工安全生產的行為,推進養護施工安全標准化建設,促進我區高速公路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准《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C H30-2004)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高速公路養護施工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業主單位
(一)日常管理
1.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政府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部署。
2.按要求參加各類安全生產活動、培訓,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的有關資料。
3.項目業主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內部各部門安全責任明確,明確歸口部門和責任人。
4.建立安全會議、檢查、隱患整改及事故報告等制度。
5.派出工程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生產監管。
(二)合同管理
1.招標文件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按要求配備專職安全員。從事大中修工程的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必須取得考核合格證書(A類和B類證書)。
2.在招標文件中,應當對施工單位工程安全管理提出具體的要求。
3.與中標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合同。
4.單列安全專項經費並明確經費使用規定。
(三)檢查和培訓
1.根據檢查制度定期組織項目的安全檢查,每次檢查後形成檢查通報。
2.督促施工單位對安全問題和隱患進行整改,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反饋整改情況,對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應要求制定整改計劃及防範措施。
3.對施工隊伍項目負責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等進行高速公路施工安全作業培訓和考試,出具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4.對作業安全設施(含施工車輛、機械)檢驗合格後,出具檢驗合格證明。
5.對施工單位安全工作進行定期考核,進行獎優罰劣。
(四)專項工作
1.編制項目應急預案,並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演練。
2.按要求及時支付安全專項經費。
3.按要求報送事故信息,協助處置事故的善後工作和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
二、養護施工單位
(一)施工單位資質要求
1.從事大型、特大型橋梁和長、特長隧道以及特殊復雜結構的橋隧構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具備公路養護工程一類資質。
2.從事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橋、涵洞、中段隧道、綠化及沿線設施(不含監控、通訊、收費管理系統)等的中修、大修養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具備公路養護工程二類甲級資質。
3.從事高速公路小修保養的施工單位應具備公路養護工程三類甲級資質。
(二)辦理進場施工手續
1.施工單位進場施工前,應編制項目施工方案及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安全保障方案、施工安全標志設置平面圖,填寫《高速公路涉路施工作業申報表》,簽訂《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安全監督協議書》。
2.對全體施工作業人員(含施工人員、施工車輛駕駛員、特種作業人員等)進行安全培訓和教育,並將培訓記錄和簽到表交路政大隊存檔。
3.到路政部門辦理《涉路施工證》。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進行施工作業前,向當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報送下列材料,經審核通過後方可進場施工:
(1)公路養護作業施工合同和公路經營企業相關證明。(2)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具備有關資質條件。
(3)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
(4)安全保障方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5)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材料,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經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6)申報的公路養護作業計劃。
(7)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封閉或者佔用半幅公路進行作業。
(8)因施工需臨時拆除、移動公路附屬設施的申請。
(9)其它。
4.如需延期施工、夜間施工、法定節日或重大活動期間施工、施工作業半幅封閉或中斷交通、因施工需臨時拆除、移動公路附屬設施等,按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
(三)安全制度建設及安全責任落實
1.建立養護施工安全生產組織體系,明確項目負責人、各部門、作業層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目標責任書齊全。
2.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責任制、檢查、培訓、隱患排查、安全會議、專項方案審查,事故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特種人員管理、安全技術交底(含風險告知)、安全專項經費管理、隱患整改等工作制度,並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時效性。
(四)安全工作計劃
制定養護施工項目安全工作計劃,按要求進行安全目標分解。
(五)人員管理
1.專職安全員必須經考核合格取得C證,從事大中修項目施工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取得A證,養護工程項目負責人應取得B證,證書內單位名稱應當與中標單位相符合且在有效期內。
2.合同價在100萬以下或施工單位人數在20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專職安全員;合同價在100~300萬或施工單位人數在20~50人的,至少配備2名專職安全員。
3.特殊工種應持有效證書,證書應當按照要求進行年審,類別應當與標段內使用的機械設備、作業對應,有進出場時間紀錄。
4.制定勞動用工人員登記台帳,不能聘用殘疾或智障人員在高速公路上施工作業。
5.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對所有進場人員實行實名登記,對新進場、轉崗、復工工人開展安全培訓教育。
6.對於相關作業人員開展安全技術交底,項目培訓資料應包括全體作業人員。
7.為現場作業人員辦理人身意外保險。
(六)專項方案
1.對養護工程項目進行危險源分析,編制安全專項方案。
2.按照要求制定和論證危險源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報業主單位審批後執行。
3.專項方案經審查通過後在現場予以實施,相應的分部分項工程方可開工。
4.嚴格按照審批的專項方案組織施工。
5.編制臨時用電方案,在現場有效實施。
(七)專項經費使用
1.根據安全工作計劃、專項方案和規范要求,以及現場安全防護、落實安全保障措施的要求,編制安全經費使用計劃。
2.建立安全經費使用台帳,為現場作業人員配備安全防護、勞保用品,不得挪用安全生產經費。
三、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 H30—2004)》、《公路養護技術規范》JTG H10—2009)、《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JTJ076-95)、《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2009)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安全作業的規范要求。
(一)養護安全設施
1.錐形交通路標 宜由橡膠等柔性材料製成,底部應有一定的摩阻性能。形狀為圓錐形,其顏色、尺寸和形狀應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的規定,布設間距宜為10m~20m。用於夜間作業時應有反光功能,並配施工警告燈號。
2.路欄 應由剛性材料製成,用於夜間作業時應有反光功能,其顏色、尺寸和形狀應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規定。
3.防撞桶(牆) 應為半剛性裝置,由線性低密度聚乙烯等高強合成材料製成的空心裝置,其上有黃黑相間色,頂部可安裝黃色施工警告燈號,使用時內部應放置水袋或灌水,防撞牆應兩個為一組組合在一起使用。
4.移動式標志車 帶有動力裝置或可移動裝置(拖車)的安全防護設施,顏色應為醒目黃色,裝有黃色施工警告燈號,其後部有醒目的標志牌,圖案和顯示形式可按實際需要改變。使用時其尾部應面向交通流方向,設置於上游過渡區或緩沖區內。
5.施工警告燈號 應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規定。施工警告燈號宜與其它安全設施一起組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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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成來果評價是指按照委託者的自要求,由具有評價資質的第三方專業聘請專家,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依照規定的程序和標准,對被評價技術成果進行審查與辨別, 對先進性、創造性、可行性、應用前景、效益前景等進行評價,作出相應的客觀結論。
技術評價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通過技術成果評價可獲得及行業的認可。
2. 技術評價報告是申報獎勵的重要佐證材料。
3. 技術評價報告是申報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的重要證明材料。
4.客觀公正的技術評價報告有利於項目融資、成果推廣轉化及產業化。
5. 通過技術成果評價為產品和技術的改進、提升和完善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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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乙級安全評價單位可以做涉路工程的安全評價嗎
涉路工程評價項目與評價單位的資質級別關系不是很大,主要是看該評價單位的評價資質許可的業務范圍是什麼。甲乙級資質的單位都可以評價。相對來說甲級也許會好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