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預售許可
A. 房地產商沒有預售許可證怎麼回事
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不可向外售房,
處罰措施:
如果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根據違法情節和後果,將處以不同等級的處罰:
1、銷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價款未超過5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5%的罰款;
2、銷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50萬元未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8%的罰款;
3、銷售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1%的罰款。
對於「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行為,按照收取金額的多少,明確了從1萬元到3萬元3檔不同的處罰標准。房企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根據違法情節和後果,確定了5萬元和10萬元兩檔不同的處罰標准。
(1)未取得預售許可擴展閱讀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七條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於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並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B. 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怎麼處罰
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回自預售商品房的,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並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並處3萬元罰款。
C. 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有效
無效抄。
根據最高襲院的司法解釋,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司法解釋在條款中作了新的突破,在起訴前開發商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此預售合同可以認定有效。此突破保證了交易的穩定性,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預售方和預購方雙方約定,預售方在約定時間內將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權轉移於預購方,預購方向預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並按期接受商品房的書面協議。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預售方和預購方雙方約定,預售方在約定時間內將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權轉移於預購方,預購方向預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並按期接受商品房的書面協議。
D. 無預售許可證銷售房屋怎麼處罰
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
如果開發商未取得《商品內房預售許可證容》預售商品房,根據違法情節和後果,將處以不同等級的處罰:
(1)銷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價款未超過5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5%的罰款;
(2)銷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50萬元未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8%的罰款;
(3)銷售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1%的罰款。
房企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根據違法情節和後果,確定了5萬元和10萬元兩檔不同的處罰標准。
E. 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可以簽訂購房合同嗎
不可以,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法律效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預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高層要完成主體結構的三分之二,低層要完成全部主體結構,只有達到這樣的建設進度方可去房管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 網路
F. 房地產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證時進行預售該怎麼處罰
如果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根據違法情節和後果,將處以不同等級的處罰:
1、銷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價款未超過5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5%的罰款;
2、銷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50萬元未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8%的罰款;
3、銷售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1%的罰款。
對於"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行為,按照收取金額的多少,明確了從1萬元到3萬元3檔不同的處罰標准。
房企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根據違法情節和後果,確定了5萬元和10萬元兩檔不同的處罰標准。
(6)未取得預售許可擴展閱讀:
購無《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存在如下主要風險。
一、無證銷售是違規行為,所購房屋行為難於受法律保護
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以預訂、認購、定購等方式收取房款的,均屬無證違規售房行為。
所購房屋樓盤因規劃、建設等方面有許多不確定性,若出現與承諾不符,易產生糾紛,且難於受法律保護。
二、購買無證商品房有的最終難於取得所購買的房屋及所有權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樓盤,依據我國現行法規的規定是不允許預售的,但現實生活中,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樓盤預售的情形也時有發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因此,在房產登記機構是無法進行預告登記的。
購買人將所購房屋進行預告登記具有排他性,具有法律效力。預購商品房未辦理預告登記,購房者的權利將面臨風險和不確定因素,可能會出現一房二賣甚至一房多賣等問題。
比如,當開發商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以後,將李某已預購商品房再賣給劉某,劉某憑商品房買賣合同辦理了預告登記,李某主張該預購商品房的權利將難以保障。
盡管李某已履行了合同義務,並支付了部分或全部房款,但最終也難於取得該房屋及房屋所有權證。
G. 未取得預售許可時簽訂的協議有效嗎
未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H. 未取得預售許可擅自售房構成犯罪嗎
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一般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進行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商品房預售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8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