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許可方
㈠ 下列許可中,屬於行政機關賦予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的許可是
會計師證撒,
㈡ 專利許可,被許可方可以再許可他人嗎
可以的,但建議你在授權合同上嚴格註明所限定的公司名稱,並不含子公司,同事嚴格註明授權生產銷售的產品品牌,以免你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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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專利實施許可僅授予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許可方仍擁有專利的所有權這句話對嗎
專利實施許可只是允許你使用本專利,專利權人還是原來的專利權人。實施許可有多種許可方式,第一種叫做普通許可,就是說專利權人可以許可多個人進行實施這個專利。一種叫做獨占許可,也就是說許可給某人,某人就有獨占權,其他人都不可以再使用。這個包括專利的所有權人都不可以使用。還有一種叫做排他許可,排他許可就是說專利權人和許可人兩方可以使用,其他人不可以使用。
㈣ 技術許可方 日語該怎麼說啊
技術許可方 or 技術許可側
ぎじゅつきょかほう」「ぎじゅつきょかがわ
技術受譲方 or 技術受譲側
ぎじゅつじゅじょうほう」「ぎじゅつじゅじょうがわ
㈤ 知識產權使用許可有哪幾種許可方式 (
知識產權使用許可是指知識產權許可方與知識產權被許可方,依法簽定書面許可合同,由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按照約定使用知識產權的法律行為。主要方式有:
普通許可:是指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范圍內使用在合同中所約定的知識產權內容,同時保留在該地域范圍內許可人自已使用該項知識產權以及再與第三方就該項知識產權簽訂許可證合同的權利。
排他許可: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地域內獨家實施其知識產權,而不再許可第三方在該地域內實施其知識產權,但仍保留許可方自已實施其知識產權的權利。
獨占許可: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地域范圍內,擁有獨占該項知識產權的使用權,任何第三方也包括許可方自已在內,均無權使用該項知識產權。
㈥ 我是商標被許可使用方,那我還有權利授權別人嗎
作為商標被許可使用方,沒有權利授權別人。只有商標持有方才有權力授權給他人使用,被授權的第三方沒經過持有人的允許是不可以授權他人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6)再許可方擴展閱讀
商標用途
1.營業商標
是指生產或經營者把特定的標志或企業名稱用在自己製造或經營的商品上的商標,這種標志也有人叫它是「廠標」、「店標」或「司標」。
2.證明商標
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如:綠色食品標志,真皮標志,純羊毛標志,電工標志等。
3.等級商標
等級是指在商品質量、規格、等級不同的一種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標或者不同的商標。
這種商標有的雖然名稱相同,但圖形或文字字體不同,有的雖然圖形相同,但為了便於區別不同商品質量,而是以不同顏色、不同紙張、不同印刷技術或者其他標志作區別,也有的是用不同商標名稱或者圖形作區別。
4.組集商標
組集商標是指在同類商品上,由於品種、規格、等級、價格的不同,為了加以區別而使用的幾個商標,並把這個幾個商標作為一個組集一次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組集商標與等級商標有相似之處;
5.親族商標
親族商標是以一定的商標為基礎,再把它與各種文字或圖形結合起來,使用於同一企業的各類商品上的商標,也稱「派生商標」。
㈦ 行政許可是國家行政機關對相對方某種權利和資格的確認,對嗎
【不對。】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的性質
在行政法學界,關於行政許可的性質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賦權說」,即認為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准許其從事某種活動的行政行為,通常是通過授予書面證書形式賦予個人、組織以某種權利能力,或確認具有某種資格;二是「解禁說」,即認為行政許可指行政主體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准許其從事為法律所一般禁止的某種活動而作出的書面、或口頭的行政處理決定。可概括為「普遍禁止,部分解禁」;三是「綜合說」,即認為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其具有某種行為能力的活動。其前提是對行政相對人特殊主體資格的確認。其結果是使法律賦予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賦權說」似乎很直觀的闡述了行政許可的性質,但由於其概論本身的模糊性,令人懷疑賦權的主體究竟是法律還是行政主體。從文字邏輯看賦權的主體應該是後者。既然權利是行政主體賦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當然也能夠變更、剝奪之,這將產生危險的後果。退一步來說,即使這里指的是法律授權,但行政權仍功不可沒,強大、積極、主動的行政權總會給人以施恩者的假象;另一方面,法律的滯後性和概括性將會給行政主體預設較大的自由裁量餘地,如果缺乏監督和制約,將會最終導致行政的專橫。由此看來,簡單的把行政許可理解為一種賦權行為,是不妥當的。
「解禁說」是目前較普遍的觀點。許可本身就意味著限制,如果沒有限制,就無所謂許可不許可。依靠各種限制,社會才得以維持正常的秩序。在公共生活中,許多行為必須受到公權力的限制,從事這些行為必須徵得行政主體的許可。如《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它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該條中「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全面禁止規范;「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它特殊情況」可以向「國務院野生動物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是部分解禁規范。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解禁之前,相對人的權利是被法律禁止的。
行政許可的性質究竟是解除禁止、恢復權利的行為,還是依法賦予相對方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或法律資格的行為?應當說,在特定法律禁止之前,人人皆可為而在特定法律禁止出現後須經許可才可為的行為,在此過程中,為某種行為權利,從無約束狀態到受到禁止再到禁止解除,實際上是受兩次法律調整。在受法律第一次調整之前,為某種行為的自由與權利並非法律上的權利,在經歷了第一次法律調整後,不為某種行為則變成了法律規范設定的普遍的法律上的義務。至此,相對方自由為某種行為的「權利」因禁止法律規范的出現不復存在——自由而為的權利已經消失了。但是,法律只不過是能動地對經濟現象予以記載與反映,它既可以通過在特定領域中設立普遍禁止的義務,也可以因社會整體利益的需要解除部分禁止,使得符合法定條件與標準的相對方享有為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或法律資格。至此,此種為特定行為的法律權利和法律資格已不再是對法律禁止前的權利的簡單恢復,而是依法賦予許可申請人一種法律上的權利或法律資格,是以法律效力為保障的,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種依法享有的法律權利或法律資格顯然從質上區別於兩次法律調整前自由而為的「天然」權利。行政許可實際是以法律權利或法律資格取代法律調整前的「自然」權利。控制的演變過程表現為自然的權利——法律禁止——法律解除禁止——法律權利。因此,「賦權說」和「解禁說」的有機統一恰好展示了自然權利——法律權利的連續演變過程,對於認識行政許可的性質具有很好的指導意義。
㈧ 三方共有的專利,其中一方許可第四方使用,是否一定要另外兩方同意
根據專利法第十五條: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版有約定的,共有人可權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因此,可以許可,第四方獲得的利益與專利權人無關。
㈨ 獨占許可實施受讓方可以許可第三人么
按理是不能的。因為專利權的實施許可是由專利權人做出的。盡管被許可為獨占許可,但仍然不是專利權人,沒有許可許可權。若第三人實施則專利權人有權去起訴他。不過若通過專利權轉移將自己變成專利權人就可以許可別人了。獨占許可並不代表自己是專利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