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審議
⑴ 授權參加股東會表決委託書如何寫
授權委託書
茲委託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單位)出席XXXX有限公司200X年年度股東大會,並授權其全權行使表決權。
委託人持股數量: 委託人股東帳戶:
委託人簽名: 委託人身份證號:
受託人簽名: 受託人身份證號:
委託日期:
希望採納
⑵ 審議書怎麼寫
就是商議或建議一件事1寫題目2就是提出建議3寫出理由
應該差不多的格式
⑶ 董事會會議決議,如果有授權他人投票的情況,怎麼寫表決結果
1、董事只能委託董事代為投票,不能委託非董事。委託其他董事參會,要有委託版書。
2、決議么,就寫「本權公司共有董事7人,實到7人,其中××董事委託××董事參會,並參與表決.........經審議,表決7人,同意7人,否決0人,棄權0人,本議案通過」
這不就得了,都這么寫。
⑷ 領導授權有那三個程序
領導授權的程序一般分為三個步驟:分配責任、授予權力和監督檢查。
1.分配責任
分配責任歷來是重要的步驟,因為授權就是為了下屬擔負起責任,責任是內容和實質,權力是形式和手段。沒有責任,權力就是毫無意義的東西。責任就是工作任務,領導要為下屬清楚地描述他們所應從事的任務,這種任務要分配得非常明確,不致使下屬在工作中相互推諉扯皮。這是需要領導在授權前再三斟酌、廣泛掌握信息、充分聽取意見的。詩人有句名言:「功夫在詩外」,領導也應把大量工作做在授權之前。分配責任還不僅於此,能為下屬明確工作任務,這只是完成分配責任這一步驟的一半,而更重要的另一半,是向下屬指明完成該項任務後應獲得哪些預定結果、達到什麼目標,包括近期目標和長遠目標、分目標和總目標。可見,分配責任絕非簡單的事,一個領導要把工作任務分得明確合理,就必須通曉事物的性質、特點,把握事物的發展規律,才能理順關系,不致使下屬互相扯皮。因此,領導在分配責任時必須明確:
(1)下屬應負責從事的活動范圍和任務;
(2)下屬應達到的目標;
(3)檢驗下屬工作的標准。
2.授予職權
授予職權不是簡單地放手讓下屬工作,允許下屬相機行事並讓他制定必要的政策;更不能只是簡單地將職權一放了事,撒手不管,而必須繼續履行領導的必要權力和義務。因此在授予職權的過程中,領導可注意抓好兩個環節:一是幫助下屬制定大政方針、提出工作規則;二是領導要把握下屬的工作進程,及時給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等條件支持。
在制定大政方針、提出工作規劃的環節中,一要要求下屬拿出一個完成任務達標的有效方案;二要審議並修改下屬的方案,並對各個環節進行論證,與下屬達成一致意見,並拿出行動原則、大政方針;三要指出應注意的隱患和問題,提出預防辦法,授予隨機處置權。
在支持下屬工作的環節中,要使下屬明確領導的意圖,獲得必要的條件如人、財、物、信息,及時予以引導、指點和協助,必要時追加授權。
3.堅持請示匯報制度,及時檢查監督
有效的授權程序必須包括堅持請示匯報制度、及時檢查監督這一步驟。下屬有義務向領導匯報,下屬的匯報義務是授權的本質要求;既然授了權,就要匯報盡責的情況;沒有匯報也就無所謂真正的授權。匯報絕不是可有可無的,也不是下屬憑興趣可干可不幹的事情。既然授了權,下屬就必須負有向上級匯報工作進程和結果的義務。理論上,下屬進行匯報多半應是個自動過程,自覺自願地進行,而且是授權程序中順理成章的延續部分。但在實際工作中,下屬並不總是自覺自願地匯報。因此,一要建立健全請示匯報制度,以制度來約束下屬養成自覺自願匯報的習慣。二要體諒下屬工作中的困難,經常請示匯報,是為了便於對下屬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不是簡單地打棍子,下評語,而是為了上下溝通,上下一心,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工作任務。因此,對下屬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領導要敢於承擔責任,同時給予下屬必要的條件和支持。通過經常的請示匯報、及時的監督檢查,指導下屬的工作。
⑸ 企業授權管理制度
______________公司授權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完善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治理結構,強化公司對各部門及分子公司(以下統稱為各部門)的統一管理,達到集中決策與適當分權的合理平衡,以滿足公司管理及經營的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關決議等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授權,是指由公司董事會代表公司向各部門授權,部門負責人代表其部門接受授權,各部門必須在公司授權范圍內依法進行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條、各部門行使授權許可權時,必須接受公司的統一領導,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章 授權的范圍、類別和形式
第四條、公司授權分為基本授權及特別授權兩個類別:
1、基本授權是指對各部門基本業務、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的授權,經基本授權產生被授權部門的基本許可權。基本授權的期限為 1 年。
2、特別授權是指對超出基本授權范圍的某一特定事項或某項特殊業務的臨時性授權。經特別授權產生被授權部門的特別許可權。特別授權的期限在特別授權書中註明,也可為不定期,但無論定期與否最長不得超過 1 年。
第五條、公司董事會根據經營需要向各部門進行基本授權,除非對該部門的授權管理規定有特殊規定,接受公司基本授權的部門不得再向其所轄機構或個人轉授權。
第六條、公司董事會根據經營需要可向各部門進行特別授權,接受特別授權的部門不得再向其所轄機構或其他個人轉授權。
第七條、授權的基本形式為:
1、基本授權:由公司董事長代表董事會向各部門簽發《_______ 公司對XXX 部門授權管理規定》(「XXX」為被授權部門名稱,下同),被授權人為各部門負責人。
2、部門特別授權:由公司董事長代表董事會向該部門簽發《_______公司對 XXX 部門特別授權書》,被授權人為各部門負責人。
3、專項事務授權:其規定詳見本制度第四章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三章 基本授權的制訂、管理和變更程序
第八條、公司基本授權的范圍包括:人事授權、財務授權和業務授權,分別產生被授權部門的人事許可權、財務許可權和業務許可權。
第九條、人事授權的具體內容包括:
1、人事任免(財務部長除外);
2、人員考評、獎懲;
3、組織架構及定崗定編;
4、員工薪酬、福利的確定;
5、人事管理制度的制訂。
第十條、財務授權的具體內容包括:
1、預算編制及調整;
2、預算外支出的審批;
3、投融資業務;
4、合同付款計劃的制訂及審批;
5、財務管理制度的制訂。
第十一條、業務授權的具體內容包括:
1、主要經營業務相關經營決策的制訂;
2、對外合同的簽訂。
第十二條、基本授權須經公司董事會批准通過。
第十三條、基本授權草案應在每個授權期間開始前 30 天報送向公司董事會,公司董事會應在 15 日內審議定稿。
第十四條、《_______公司授權管理規定》應在基本授權定稿後 5 日內完成,經公司董事長簽字後加蓋公章,被授權部門總經理應在授權書正本上簽字確認,授權書正本由公司人事行政科負責存檔保管。
第十五條、公司對各部門的基本授權應與公司各部門的定崗定編相一致。公司行政人力資源中心應制訂出明確的各部門崗位職責說明書,該職責說明作為對該部門基本授權書的附件。
第十六條、公司人事行政科應在每個授權期間開始前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學習本部門的授權。
第十七條、當被授權部門發生下列情況時,公司可變更對該部門的基本授權:
1、部門與授權有關的工作崗位設置發生變更;
2、被授權人發生重大越權行為;
3、因被授權人未能正確履行授權程序造成重大經營風險;
4、其他需要變更的情況。
第十八條、基本授權的變更程序是: 由公司有關部門(工作崗位設置發生變更時為公司人事行政科,其他情況下為公司審計部)根據具體情況提出對授權的變更方案,重大變更方案報公司董事會批准,一般變更方案報公司董事長批准。變更方案批准後由公司人事行政人科據此製作出《_______公司授權變更通知書》,經公司董事長簽字後加蓋公章,將授權變更通知書復印本下發被授權部門。授權變更通知書作為原授權管理規定的附屬文件,與原授權管理規定具有同等效力,隨原授權管理規定的終止而終止。
第四章 特別授權的制訂、管理和變更程序
第十九條、當公司出現以下情況時,公司總裁可以向各部門簽發特別授權:
(1)在公司員工需超出基本授權對外開展業務或訂立合同、協議時,經公司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申請,公司董事長可向辦理該事務的公司員工、律師顧問等人員出具專項事務的《授權委託書》,被授權人為處理前述事宜的公司經辦人。
(2 )在公司發生訴訟或非訴訟糾紛時,為妥善處理糾紛,經公司法務部申請,公司董事長可向處理該糾紛的公司員工、律師顧問等人員出具專項事務的《授權委託書》,被授權人為處理前述事宜的公司經辦人或公司聘請的處理糾紛的律師。
(3)其他需要特別授權的事項由公司董事長在授權范圍內決定。
(4)辦理本條上述授權時,經辦部門應當依照公司制定的《_________公司印章管理辦法》履行會簽程序。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長有權根據情況變化變更已簽發的特別授權。公司辦公室應將將授權變更通知書下發被授權部門。授權變更通知書作為原授權書的附屬文件,與原授權書具有同等效力,隨原授權書的終止而終止。
第二十一條、在特別授權相關事項處理結束後,被授權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向公司董事長匯報授權的使用情況,該特別授權即行終止。
第五章 授權的終止
第二十二條、授權因發生下列情況終止:
1、授權書中規定期限屆滿,如果公司董事會沒有發出授權展期的通知,則授權終止;
2、授權被撤銷;
3、被授權機構被撤銷;
4、在授權期限內,因變更事項需要重新制發授權書的,自變更後的授權書生效之日起,原授權書終止;
5、其他需要終止的情況。
第六章 授權制度的檢查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公司法務部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被授權部門行使授權許可權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被授權部門管理部經理有責任定期向公司法務部匯報該部門管理人員行使授權許可權的實際情況。
第二十四條、公司法務部在審查中發現被授權部門有一般越權行為的,應督促該部門限期改正;有重大越權行為的,應上報公司董事長決定對其作出處分決定,該重大越權行為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五條、前條所稱「一般越權行為」是指被授權人超越授權書中的授權許可權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重大越權行為」指被授權人實施了授權書中授權人聲明禁止轉授權的許可權,或超越授權許可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開始實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僅供參考!
⑹ 授權法的概念和分類
1.憲法是授權法
各級領導幹部都是手中掌握著一定權力的特殊群體。盡管大家都明白「權力來源於人民」這個淺顯的道理。但權力為什麼一方面來源於人民,另一方面卻又到了領導幹部手中?憲法與此有何關系?對此,首先得從民主政治說起。
憲法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憲法是在一個國家出現了民主事實之後才產生的。作為憲法實踐狀態的憲政,正如毛澤東同志所概括的那樣,是「民主的政治」。而民主簡而言之即人民當家作主。憲法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確認民主事實,亦即確認了國家主權從「君主主權」向「人民主權」的轉移,確認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從此,君主對於國家的壟斷權被解除,國家的所有權為廣大民眾所分享。
民主政治是法治社會的基石。有了民主,法治社會才得以建立;一旦抽去民主這塊基石,法治的大廈將會不復存在。民主這塊法治社會的基石,又是依賴於憲法來維護的。憲法直接捍衛著人民大眾在國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捍衛著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力。我國憲法庄嚴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區別民主社會與非民主社會的根本標志。換句話說,只有認同權力屬於人民的國家才是民主國家。
既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那麼為什麼領導幹部手中又掌握著一定的權力呢?這是因為人民的授權。在近現代民族國家,由於疆域廣闊、人口眾多,人民不可能每個人都親自去管理公共事務,所以把手中的一部分權力授予領導幹部,由領導幹部來管理國家的公共事務,而這個授權是通過憲法來實現的。根據憲法的規定,人民先選舉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形成一次授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再選舉出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官員,賦予他們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力,這又形成一次授權。所以,我們說憲法是授權法。
正是通過憲法的授權,領導幹部才掌握了大大小小的公共權力。從這個意義上說,憲法是現代國家方略及其領導人的權力來源法。
2.論述憲法的價值取向
去的二十年裡出現了一個引人注目的現象,這就是,1982年制定的憲法至今已經經歷了三次修正,每次都主要涉及經濟制度的改革。一些人因而對憲法的穩定性產生了懷疑,質問經濟制度是否是憲法必需的內容,憲法是否適合充當一國經濟制度合法化的手段。
與此同時,我們發現許多進步的經濟改革措施是在無視與突破既定的憲法制度的前提下推行的,在一定區域經過一定時間的實踐證明成功以後再通過修改憲法而被合法化。有人樂觀地稱之為「良性違憲」,但遭到批評。
近來,又有人倡導憲法的「司法化」,冀望司法對於違憲的行為提供有效的救濟。可是人們又不能不懷疑這在多大程度上是可能的。許多的懷疑都關心權力體制,這里我將通過分析中國憲法的價值取向提出一個也許「冒天下之大不韙」的論點: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改革時期憲法的司法化(姑且沿用這個提法)是不必要和不可能的。
憲政主義作為一種主義,有其關於憲法的規范性認識。如果說18、19世紀憲政主義可以簡單地等同於自由憲政主義的話,那麼,20世紀憲政主義就變得復雜了。首先,世界范圍內相繼出現了許多社會主義國家,這些國家也都頒布了自己的憲法,它們對於憲法的作用,對於個人與國家的關系,對於國家權力的定性和分配方式都有自己獨特的認識。同時,西方傳統的自由主義國家進入了「行政國」、「福利國」時代,國家對於傳統的私領域空前地干預,有人驚呼這是憲政的冰紀,有人說這是新憲政主義。社會主義憲法和西方新憲政主義在處境上有一個共同之處:面對貧困。因此,兩者都關心公共福利。但是,前者面對的是前現代的貧困,是普遍的貧困,既有絕對意義上的貧困也有相對意義上的貧困;後者面對的是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貧困現象,是部分人的相對貧困--實質不平等。因此,前者的目的是富強,後者的目的是平衡自由與平等;前者選擇了社會主義制度,後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個人的自由和財產權。如果說新憲政主義是對自由憲政主義的修正的話,那麼,社會主義憲法則體現了一種完全不同於自由憲政主義的憲法觀。
既然社會主義立憲的目的是富強,那麼,憲法對此能做什麼呢?首先,憲法成為群眾動員的手段,它明確宣告並突出富強的目的,正如西方憲法突出自由或人的尊嚴一樣;其次,憲法使國家對經濟資源的集中控制合法化,經濟制度直接甚至不可避免地成為憲法的重要內容,正如權利法案對於西方憲法一樣。在社會主義憲法中,經濟制度被高度政治化,具有與政治制度同等的重要性甚至更基本的意義。那種對於經濟制度是否要憲法化的懷疑忽視了論辯的制度前提--社會主義--和價值前提--富強。
正因為貧困是我國的根本問題,富強是立憲的根本價值關懷,因此,在社會轉型時期實行的經濟改革措施雖然可能違背憲法規定的某項具體制度,但在價值層面又是符合立憲精神的。「進步--合憲性」的悖論在一定時期是社會經濟改革的內在矛盾,這種矛盾的存在及其造成的利益不平衡是社會進步的代價。一味地將改革措施的違憲稱為良性違憲,過於武斷,如果某項經濟改革措施不能有助於國家的富強,那麼,這種違憲難道也是「良性的」?當然,這里有一個判斷機制的問題。我們的作法是事後通過修憲程序來肯定「良性違憲」的改革措施。那麼有沒有可能通過憲法的司法化來完成判斷的任務呢?答曰:不可能。因為一個違背憲法明文規定(比如土地制度)的改革措施是否符合立憲精神--對富強的追求,是一個純粹的政治判斷,超越了法律判斷的能力,而且與法律判斷不相容。此時,違憲審查機制一旦建立並運作就會成為社會經濟改革的對立物。
也許有人馬上會舉出西方新憲政主義的相反例子。美國新政時期的一些立法不是也經過違憲審查嗎?最高法院不是最初否定了一些改革措施,後來又通過重新解釋憲法擁護一些新政法案嗎?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美國新政與當代中國改革不可同日而語,中國經濟改革其實就是經濟制度的改革,有時候憲法的某些規定就是改革的對象,某些改革措施甚至與憲法的禁止性規定直接沖突,在一定意義上,經濟改革的試驗過程可以看成修憲的試驗階段;而美國新政措施與憲法的矛盾存在解釋的餘地,可以通過重新解釋憲法得以化解。其次,即便在美國,新政也造成了憲政危機,最後退讓的是最高法院,用中國的政治語言來說,是司法為改革服務了一把。
在中國,由於沒有違憲審查,所以整個改革過程並沒有引發嚴重的憲政危機。中國憲法在20年內經歷了三次修正,這種不穩定性與人們對於經濟改革的認識的發展是一致的,與社會對於改革的認受過程同步。也許三次修正不一定具有必然性,但無論如何,我們無法期待在1982年中國人就一步飛躍到現在的認識水平,具有現在的認受力。面對「穩定需求--改革需求」的矛盾,中國沒有選擇在憲法中完全去掉經濟制度的規定或者一步到位直接規定某種理想的經濟制度的路子,而是選擇了邊改革邊修憲,用憲法穩定改革成果的方式,這是在穩中求變、變中求穩,實得辨證之妙諦。
然則憲法何時能司法化呢?這里我們需要探問憲法司法化的前提。前提是多方面的,除其他因素以外,有一個不可缺少的要素:對個體自由(和私人財產權)的尊重。只有當個體自由成為國家的首要價值時,憲法的司法化才有必要,同時,維護自由也是司法機關力所勝任的。當富強構成國家壓倒一切的首要目標時,憲法的司法化沒有必要,同時對於國家目的也無能為力。在一個普遍貧困而又憧憬富強的國家,關於公共權力和政府、個人權利和自由的觀念就會與自由憲政主義截然不同。這里需要一個能作出明智判斷和有效行動的政府,必須賦予政府充分的權力來制定並推行經濟政策。最初我們實行計劃經濟,與之相隨的是全權國家。到1970年代末,我們依然面臨嚴重的貧困,於是著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隨著改革的逐步推進,政府權力從某些領域退出,私人領域開始生長。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制度的設立是一個信號,它告訴世人:在中國,個人自由與私利開始獲得對抗政府的正當性。入世加速了中國經濟的市場化,剝蝕了政府對資源的一部分壟斷和審批權,可以合理預期私領域將得到進一步的拓展。面對「權威--自由」的沖突,我們明顯地擴大了自由,但是,自由的增長取決於它對國家富強的促進作用。目前經濟改革並沒有完成,貧窮落後仍然是我們的主要困憂。在這種情況下,對自由的關心只能停留在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的程度,離憲法的司法化還有一定的距離。當然,對該主題的理論研究可以提前,也是憲法學體系建設不可少的一種努力。
3.」憲法是社會共同體的組織法」,對此如何評述?
就是說憲法是調整個社會團體間的功能分配,管理階層權力配置的共同規范 .社會成員的所有活動都是在憲法的框架下進行!就是憲法協調者所有社會成員的活動!
4.我國修憲的主要特點
《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是對現行憲法部分內容進行的第四次修正。這次修憲,從啟動到提請全國人大會議審議,歷時整整一年,工作中體現的幾個主要特點非常明顯。
一、堅持黨的領導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黨的性質及其所處的執政地位決定,修憲工作只有堅持黨的領導,才能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同以往三次修憲一樣,這次修憲從啟動到修改建議的形成,始終都是在黨中央的直接領導下進行的。黨中央確定了這次修憲總的原則和工作方針,主持、組織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並通過思想宣傳、發揮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堅持嚴格依照法律程序辦事,保證修憲工作的順利完成。修憲全過程的每個環節都體現了黨的執政地位,顯示了黨對修憲工作的領導作用。
二、充分發揚民主
充分發揮民主,是黨領導修憲工作所堅持的一項原則。這一點,在這次修憲過程中體現得更加充分。一是對修憲的具體內容,沒有事先提出方案、劃定范圍,而是先自下而上地廣泛徵求意見。中央修憲小組在南方和北方多次召開座談會,直接聽取地方、部門和部分企業負責人、法學專家以及經濟學專家對修憲的意見和建議;在對各地方、各部門、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研究的基礎上形成修憲初步方案後,進一步在更大的范圍內徵求意見;胡錦濤總書記親自主持召開座談會,徵求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的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的意見;中央修憲小組負責人召開部分理論工作者、法學專家、經濟學家座談會,聽取意見。經過兩下兩上、反復研究,形成修改方案。筆者先後兩次應邀參加座談,對這次修憲的民主氛圍是有深切感受的。二是嚴格按照黨內民主程序辦事,《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到中央政治局,最後經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再由黨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建議》進行了熱烈討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共同意見,形成並全票通過了憲法修正案(草案),決定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事實表明:這次修憲的過程是充分發揚民主的過程,修憲的內容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
三、遵循法定程序
現行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這一規定表明,憲法的修改在程序上有別於一般法律的修改,體現了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崇高地位和修憲的嚴肅性。這次修憲同以往三次修憲一樣,都是依照這個法定程序進行的,是嚴格依法辦事的典範。
四、從社會發展的客觀實際出發
現行憲法是否需要修改以及修改哪些內容,都要從客觀實際的發展要求出發,是由現階段的國情決定的。我國自1999年3月第三次修憲以來,客觀實際已發生了很大變化。新的形勢要求現行憲法與時俱進,以更好地發揮國家根本法的作用。因此,再次及時地修憲是必要的。這次修改憲法的內容都是為客觀實際所要求,順應社會主義事業發展所必需的。比如,馬克思主義同當代中國實際相結合而產生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已經在現實中成為全國人民共同奮斗的思想基礎,理所當然地應當在憲法中確立它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
⑺ 今天新聞聯播,人大將審議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和中央機關暫時調
十二屆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自五十八次委員長會議14日下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會議決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舉行。
委員長會議建議,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繼續審議反恐怖主義法草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教育法律一攬子修正案草案、慈善法草案;審議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的議案;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中醫葯法草案的議案、關於提請審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關於提請審議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議案、關於提請審議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議案、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實施情況的報告和關於提請審議關於授權國務院繼續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據新華社電)
⑻ 法律議案的結果有三種其中的「提付表決」是什麼意思
根據抄《立法法》規定,襲法律議案是有三種結果。其中「提付表決」即為第二十二條的內容,就是提交給代表表決。
第二十條 【撤回提案】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並向大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進一步審議】法律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表決與通過】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