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許可程序協議是在
㈠ 貿易公司銷售進口食品需要辦銷售衛生許可證嗎
一、進口配額與許可證 美國對商品的進口採取數量上的配額限制。進口配額實施的限制主要分為:全球性限制(對來自全球所有國家的某種商品採取普遍限制),雙邊性限制(對來自某一個國家的某種商品採取特定限制),以及斟酌裁定限制。雙邊性限制一般通過與某個國家簽訂雙邊條約或通過某一特定的國際性條約確定,如1978年美國與波蘭簽訂的關於紡織品進口的協定。斟酌裁定限制一般同時要求某種產品的進口必須事先獲取地方政府的有關許可,這是地方政府進行進口統計和提高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另外,還有一種稅率配額,指在一定數量內按優惠稅率徵收進口關稅,一旦進口產品的數量起過約定的限額,則開始徵收普通關稅。 通常,進口配額是由美國海關按照「先來先領」的原則進行分配的。在1979年東京回合《進口許可證協定》的談判中,各方對進口許可證進行了激烈爭論,當時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拒絕簽署文件,美國和其他一小部分國家簽署了該協定。根據該協定,當得到進口配額後才能獲得進口許可證,進口許可證是表明進口數量的許可文件,但許可證發放程序的煩瑣冗長實質上造成了對進口的阻礙。1994年,烏拉圭回合談判別中達成了《進口許可程序協議》。該協定對東京回合的守則進行了修改,簡化了許可證程序,保障許可證程序有關法令的合理頒行,同時避免因進口產品在數量、貨值、重量上與許可證規定的細小相異而受到拒絕進口等不適當的處罰。該協定防止許可證本身成為貿易和進口的阻礙,作為附在《WTO協議》後的多邊協議,該協議的義務適用於美國在辦的所有成員。 美國法律授權總統按照拍賣的方式公開發放進口許可證。1930年《美國關稅法案》曾指出,許可證發放要按照公平、效率和可操作的原則,總統要確保不讓一小部分大進口商獲得不公平的超額進口份額。但實際上,美國很少在進口商中間發放進口配額,配額更象是美國與外國政府之間關於市場安排的一種協議,是外國政府對出口美國市場的一種自願的自我約束。進口配額的談判主要是說服外國政府同意控制其產品向美國市場出口的數量,而不是對誰能使用這些配額做出限制。因此,美國一般不用拍賣方式發放配額,而是採取一種進口配額總統管理系統,這在農產品進口配額的發放上尤其如此。 二、美國進口限制 在進口配額中,稅率配額曾被用於乳製品、橄欖、金槍魚、掃帚、地中海鵜魚、糖、糖漿和糖蜜等產品。有一小部分配額是根據《農業調整法案》第22款制訂的,即當有必要維持本國農產品價格或試圖達到類似目標時,可以採取配額限制,這此配額曾經被用於動物飼料、乳製品、巧克力、棉花、花生、糖漿和糖等產品。有一些配額則是為對某些不公平貿易做法採取的制裁手段,例如對中國鎢礦實行的配額。另有一些配額則是根據國際商品協定的規定實施的,例如根據《國際多種纖維協定》,對紡織品的進口所採取的限制性措施。 美國有時候會因為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原因對進口商品採取進口限制。這是根據1962年《貿易發展法案》第232條的規定實行的,該法案授權總統在他認為對國家安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進口調整」措施。有時美國對那些在政治上敵對的國家採取貿易制裁(如古巴);對毒品、煽動反美的書籍等完全拒絕進口;對淫穢、墮落、有違道德的產品,即使是私用,也限制進口;通過暴力、犯罪獲得,或使用童工生產的產品也不允許進入美國市場。來自中國的部分產品就曾因這種原因受到過拒絕。 三、美國參與的多種纖維協定 《多種纖維協定》(MFA)是關貿總協定框架下紡織品貿易限制和市場保護的一人協定,根據1956年《美國農業法案》第204款的授權,美國主導了多種纖維協定的談判和制定,該協定於1974年生效並在隨後被多次續延。不同於其他國際商品協定,MFA只是為紡織品生產國和進口國進行雙邊紡織品談判提供了主要依據和指導原則。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與會各方經過努力達成協議,WTO成員國要在到2005年前的10年中逐步分階段取消多種纖維協定中對紡織品進口的限制。 根據多種纖維協定,當紡織品進口急劇而大量增加或存在這種增加的可能,或者這些產品在進口國市場上的銷價比同類同質量的其他國家現行價格要低得多時,就可以認定是「市場擾亂」。進口國需要同生產國協商,採取緊急限制措施,或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新的雙邊協議。否則,進口國可以單方面採取貿易限制措施。這點,在1974年《美國貿易法案》關於市場擾亂的內容中做了明確規定。 作為MFA的簽字國,美國與許多國家簽訂了紡織品雙邊協定。通過簽署這些雙邊協定,大致可以確定美國從相關國家進口紡織品的累計總數;在該累計總數內,可以確定分類產品的配額數量,如服裝或羊毛產品的進口數;在每個分類產品內,又可以確定具體產品或某種敏感產品的進口量。MFA要求逐步取消配額限制,規定在雙邊協議中不受配額限制的紡織品進口應以每年6%的幅度增長,目前,美國已經與50多個國家簽訂了這種雙邊協議。 根據MFA,美國海關制定了美國紡織品和服裝進口原產地規則的有關規定。目前,在MFA項下進口的紡織品和服裝已佔美國紡織品和服裝進口的75%。美國在執行這些雙邊紡織品協定的過程中,允許一定數量的配額由上一年自動轉入下一年,或者,允許一類產品的部分配額更換成另一類產品的配額。但只要美國認為過量紡織品進入已引起本國市場擾亂,它會與產品來源國進行協商,如果協商後雙方仍難以達成協議的話,則美國可以根據MFA第3和第4條的規定採取單方面的進口限制措施。
㈡ 進口國對出口國的貿易限制都有哪些
一、進口配額與許可證
美國對商品的進口採取數量上的配額限制。進口配額實施的限制主要分為:全球性限制(對來自全球所有國家的某種商品採取普遍限制),雙邊性限制(對來自某一個國家的某種商品採取特定限制),以及斟酌裁定限制。雙邊性限制一般通過與某個國家簽訂雙邊條約或通過某一特定的國際性條約確定,如1978年美國與波蘭簽訂的關於紡織品進口的協定。斟酌裁定限制一般同時要求某種產品的進口必須事先獲取地方政府的有關許可,這是地方政府進行進口統計和提高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另外,還有一種稅率配額,指在一定數量內按優惠稅率徵收進口關稅,一旦進口產品的數量起過約定的限額,則開始徵收普通關稅。
通常,進口配額是由美國海關按照「先來先領」的原則進行分配的。在1979年東京回合《進口許可證協定》的談判中,各方對進口許可證進行了激烈爭論,當時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拒絕簽署文件,美國和其他一小部分國家簽署了該協定。根據該協定,當得到進口配額後才能獲得進口許可證,進口許可證是表明進口數量的許可文件,但許可證發放程序的煩瑣冗長實質上造成了對進口的阻礙。1994年,烏拉圭回合談判別中達成了《進口許可程序協議》。該協定對東京回合的守則進行了修改,簡化了許可證程序,保障許可證程序有關法令的合理頒行,同時避免因進口產品在數量、貨值、重量上與許可證規定的細小相異而受到拒絕進口等不適當的處罰。該協定防止許可證本身成為貿易和進口的阻礙,作為附在《WTO協議》後的多邊協議,該協議的義務適用於美國在辦的所有成員。
美國法律授權總統按照拍賣的方式公開發放進口許可證。1930年《美國關稅法案》曾指出,許可證發放要按照公平、效率和可操作的原則,總統要確保不讓一小部分大進口商獲得不公平的超額進口份額。但實際上,美國很少在進口商中間發放進口配額,配額更象是美國與外國政府之間關於市場安排的一種協議,是外國政府對出口美國市場的一種自願的自我約束。進口配額的談判主要是說服外國政府同意控制其產品向美國市場出口的數量,而不是對誰能使用這些配額做出限制。因此,美國一般不用拍賣方式發放配額,而是採取一種進口配額總統管理系統,這在農產品進口配額的發放上尤其如此。
二、美國進口限制
在進口配額中,稅率配額曾被用於乳製品、橄欖、金槍魚、掃帚、地中海鵜魚、糖、糖漿和糖蜜等產品。有一小部分配額是根據《農業調整法案》第22款制訂的,即當有必要維持本國農產品價格或試圖達到類似目標時,可以採取配額限制,這此配額曾經被用於動物飼料、乳製品、巧克力、棉花、花生、糖漿和糖等產品。有一些配額則是為對某些不公平貿易做法採取的制裁手段,例如對中國鎢礦實行的配額。另有一些配額則是根據國際商品協定的規定實施的,例如根據《國際多種纖維協定》,對紡織品的進口所採取的限制性措施。
美國有時候會因為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原因對進口商品採取進口限制。這是根據1962年《貿易發展法案》第232條的規定實行的,該法案授權總統在他認為對國家安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進口調整」措施。有時美國對那些在政治上敵對的國家採取貿易制裁(如古巴);對毒品、煽動反美的書籍等完全拒絕進口;對淫穢、墮落、有違道德的產品,即使是私用,也限制進口;通過暴力、犯罪獲得,或使用童工生產的產品也不允許進入美國市場。來自中國的部分產品就曾因這種原因受到過拒絕。
三、美國參與的多種纖維協定
《多種纖維協定》(MFA)是關貿總協定框架下紡織品貿易限制和市場保護的一人協定,根據1956年《美國農業法案》第204款的授權,美國主導了多種纖維協定的談判和制定,該協定於1974年生效並在隨後被多次續延。不同於其他國際商品協定,MFA只是為紡織品生產國和進口國進行雙邊紡織品談判提供了主要依據和指導原則。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與會各方經過努力達成協議,WTO成員國要在到2005年前的10年中逐步分階段取消多種纖維協定中對紡織品進口的限制。
根據多種纖維協定,當紡織品進口急劇而大量增加或存在這種增加的可能,或者這些產品在進口國市場上的銷價比同類同質量的其他國家現行價格要低得多時,就可以認定是「市場擾亂」。進口國需要同生產國協商,採取緊急限制措施,或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新的雙邊協議。否則,進口國可以單方面採取貿易限制措施。這點,在1974年《美國貿易法案》關於市場擾亂的內容中做了明確規定。
作為MFA的簽字國,美國與許多國家簽訂了紡織品雙邊協定。通過簽署這些雙邊協定,大致可以確定美國從相關國家進口紡織品的累計總數;在該累計總數內,可以確定分類產品的配額數量,如服裝或羊毛產品的進口數;在每個分類產品內,又可以確定具體產品或某種敏感產品的進口量。MFA要求逐步取消配額限制,規定在雙邊協議中不受配額限制的紡織品進口應以每年6%的幅度增長,目前,美國已經與50多個國家簽訂了這種雙邊協議。
根據MFA,美國海關制定了美國紡織品和服裝進口原產地規則的有關規定。目前,在MFA項下進口的紡織品和服裝已佔美國紡織品和服裝進口的75%。美國在執行這些雙邊紡織品協定的過程中,允許一定數量的配額由上一年自動轉入下一年,或者,允許一類產品的部分配額更換成另一類產品的配額。但只要美國認為過量紡織品進入已引起本國市場擾亂,它會與產品來源國進行協商,如果協商後雙方仍難以達成協議的話,則美國可以根據MFA第3和第4條的規定採取單方面的進口限制措施。
㈢ 出口美國的食品是必須要原產地證嗎
一、進口配額與許可證 美國對商品的進口採取數量上的配額限制。進口配額實施的限制主要分為:全球性限制(對來自全球所有國家的某種商品採取普遍限制),雙邊性限制(對來自某一個國家的某種商品採取特定限制),以及斟酌裁定限制。雙邊性限制一般通過與某個國家簽訂雙邊條約或通過某一特定的國際性條約確定,如1978年美國與波蘭簽訂的關於紡織品進口的協定。斟酌裁定限制一般同時要求某種產品的進口必須事先獲取地方政府的有關許可,這是地方政府進行進口統計和提高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另外,還有一種稅率配額,指在一定數量內按優惠稅率徵收進口關稅,一旦進口產品的數量起過約定的限額,則開始徵收普通關稅。 通常,進口配額是由美國海關按照先來先領的原則進行分配的。在1979年東京回合《進口許可證協定》的談判中,各方對進口許可證進行了激烈爭論,當時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拒絕簽署文件,美國和其他一小部分國家簽署了該協定。根據該協定,當得到進口配額後才能獲得進口許可證,進口許可證是表明進口數量的許可文件,但許可證發放程序的煩瑣冗長實質上造成了對進口的阻礙。1994年,烏拉圭回合談判別中達成了《進口許可程序協議》。該協定對東京回合的守則進行了修改,簡化了許可證程序,保障許可證程序有關法令的合理頒行,同時避免因進口產品在數量、貨值、重量上與許可證規定的細小相異而受到拒絕進口等不適當的處罰。該協定防止許可證本身成為貿易和進口的阻礙,作為附在《WTO協議》後的多邊協議,該協議的義務適用於美國在辦的所有成員。 美國法律授權總統按照拍賣的方式公開發放進口許可證。1930年《美國關稅法案》曾指出,許可證發放要按照公平、效率和可操作的原則,總統要確保不讓一小部分大進口商獲得不公平的超額進口份額。但實際上,美國很少在進口商中間發放進口配額,配額更象是美國與外國政府之間關於市場安排的一種協議,是外國政府對出口美國市場的一種自願的自我約束。進口配額的談判主要是說服外國政府同意控制其產品向美國市場出口的數量,而不是對誰能使用這些配額做出限制。因此,美國一般不用拍賣方式發放配額,而是採取一種進口配額總統管理系統,這在農產品進口配額的發放上尤其如此。 二、美國進口限制 在進口配額中,稅率配額曾被用於乳製品、橄欖、金槍魚、掃帚、地中海鵜魚、糖、糖漿和糖蜜等產品。有一小部分配額是根據《農業調整法案》第22款制訂的,即當有必要維持本國農產品價格或試圖達到類似目標時,可以採取配額限制,這此配額曾經被用於動物飼料、乳製品、巧克力、棉花、花生、糖漿和糖等產品。有一些配額則是為對某些不公平貿易做法採取的制裁手段,例如對中國鎢礦實行的配額。另有一些配額則是根據國際商品協定的規定實施的,例如根據《國際多種纖維協定》,對紡織品的進口所採取的限制性措施。 美國有時候會因為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原因對進口商品採取進口限制。這是根據1962年《貿易發展法案》第232條的規定實行的,該法案授權總統在他認為對國家安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進口調整措施。有時美國對那些在政治上敵對的國家採取貿易制裁(如古巴);對毒品、煽動反美的書籍等完全拒絕進口;對淫穢、墮落、有違道德的產品,即使是私用,也限制進口;通過暴力、犯罪獲得,或使用童工生產的產品也不允許進入美國市場。來自中國的部分產品就曾因這種原因受到過拒絕。 三、美國參與的多種纖維協定 《多種纖維協定》(MFA)是關貿總協定框架下紡織品貿易限制和市場保護的一人協定,根據1956年《美國農業法案》第204款的授權,美國主導了多種纖維協定的談判和制定,該協定於1974年生效並在隨後被多次續延。不同於其他國際商品協定,MFA只是為紡織品生產國和進口國進行雙邊紡織品談判提供了主要依據和指導原則。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與會各方經過努力達成協議,WTO成員國要在到2005年前的10年中逐步分階段取消多種纖維協定中對紡織品進口的限制。 根據多種纖維協定,當紡織品進口急劇而大量增加或存在這種增加的可能,或者這些產品在進口國市場上的銷價比同類同質量的其他國家現行價格要低得多時,就可以認定是市場擾亂。進口國需要同生產國協商,採取緊急限制措施,或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新的雙邊協議。否則,進口國可以單方面採取貿易限制措施。這點,在1974年《美國貿易法案》關於市場擾亂的內容中做了明確規定。 作為MFA的簽字國,美國與許多國家簽訂了紡織品雙邊協定。通過簽署這些雙邊協定,大致可以確定美國從相關國家進口紡織品的累計總數;在該累計總數內,可以確定分類產品的配額數量,如服裝或羊毛產品的進口數;在每個分類產品內,又可以確定具體產品或某種敏感產品的進口量。MFA要求逐步取消配額限制,規定在雙邊協議中不受配額限制的紡織品進口應以每年6%的幅度增長,目前,美國已經與50多個國家簽訂了這種雙邊協議。 根據MFA,美國海關制定了美國紡織品和服裝進口原產地規則的有關規定。目前,在MFA項下進口的紡織品和服裝已佔美國紡織品和服裝進口的75%。美國在執行這些雙邊紡織品協定的過程中,允許一定數量的配額由上一年自動轉入下一年,或者,允許一類產品的部分配額更換成另一類產品的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