焰火許可證
A. 煙花爆竹單位治安防範達標標准
一、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在城區范圍內,市民可在每年農歷除夕至正月十六日十七天內,在禁放以外的地點燃放規定品種、規格和標準的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一律不得燃放。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一)文物保護單位;(二)車站、碼頭等重要場所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以及其他重點消防單位或區域;(三)重要的軍事設施和輸變電設施;(四)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150米范圍內;(五)幼兒園、托兒所、醫院、敬老院、療養院、教學、科研、生產等場所及周邊60米范圍內;(六)人口密集區域、有半數以上住戶要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住宅居住區、綠化地帶和交通繁忙的區域;(七)市、區黨政機關所在地;(八)其他按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禁止燃放地點由責任單位負責在醒目位置懸掛全市統一製作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標示牌。
三、社會團體擬舉辦焰火晚會,或因特殊情況單位需燃放煙花爆竹的,舉辦單位應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並附燃放煙花爆竹的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經審查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有關部門按照燃放規定監督實施。
四、市民在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操作並在空曠地面上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燃放煙花爆竹後,應當及時清除已燃物和紙屑灰燼,消除火災隱患。
五、關於煙花爆竹的銷售。(一)專營專供、統一布點、統一配送,限時銷售,統一回收。配送時間為每年農歷臘月二十日至正月十六日;銷售時間為每年農歷臘月二十五日至正月十六日;回收時間為每年正月十七日至正月二十一日。(二)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不得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銷售、運輸偽劣煙花爆竹。
六、城區范圍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七、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按照本《通告》精神負責本轄區、本單位限時禁點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工作。
八、凡違反本《通告》規定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工商、城管等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對制止或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B. 焰火燃放公司資質如何辦理拜託了各位 謝謝
申請舉辦A級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內關提出申請。申請舉辦容B級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舉辦C級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提出申請。 申領《焰火燃放許可證》時,主辦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申領《焰火燃放許可證》時,主辦單位應當如實填寫《焰火燃放許可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2)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3)經安全評估合格的燃放作業方案; (4)燃放作業單位的《大型焰火燃放工程作業單位資質證明》、作業人員的《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人員資格證明》。 公安機關受理《焰火燃放許可證》申請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並作業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批準的,應當即時填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理由,並出具不予批準的書面憑證。
記得採納啊
C. 在公安局辦理鞭炮許可證需要多少錢
賣炮審批第一個要去當地的安監局,他審批之後才能去相關的單位辦理手續,總共下來如果你的條件都合格花不了多少錢,但你要是消防啊什麼的不合格,再改就沒深淺了,花錢如流水啊
D. 煙花爆竹標識不合格用什麼法律處理
煙花爆竹屬特種行業,危險品,其生產、管理、銷售都有專門的規定。其中關於產品不合格方面的情況如下:
1、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由「國家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進行檢驗。各省也有相應的產品檢測中心,少重點部分城市也有市級檢驗中心。
2、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455 號,《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06年1月11日國務院第12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二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3、其它規定見下面。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
(三)僱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准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准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後,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並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 生產煙火的股票有哪些
生產煙花的上市公司:
熊貓金控(600599)
熊貓煙花是國內最具享譽的煙回花燃放企業之答一,領有國家A級燃放許可證,並作為唯一的燃放企業參與起草國家公安部《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安全規程》(GA183-2005),迄今已經圓滿完成A級燃放100餘場,B級燃放300餘場,其他各類型燃放幾千場。
F. 請問如何辦理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455 號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准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
(三)僱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准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准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後,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並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