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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代理案例

發布時間: 2020-12-13 12:03:40

❶ 國際貨代案例分析題

(1) D船公司只對落入海中的那個集裝箱貨物的損失承擔責任,因為內,D船公司承擔的是起運港容到目的港的海上運輸,即D公司的運輸責任是西雅圖到青島港。至於從青島港到A公司的倉庫的運輸,D公司不負責。

(2) E保險公司對兩個集裝箱貨物的損失承擔責任,因為,保險條款是門到門,即從發貨倉庫到收貨倉庫之間出險,保險公司要承擔責任。但是保險公司在向A公司賠付後,可以分別向D船公司和卡車運輸公司索賠。

❷ 貨運代理案例

這個貨運代理公司有沒有和那個附近的貨運公司簽訂派車協議呢?針對擁有這些藝術品的人來說該公司是要負責的,根據該事件的情況分析一下,如果簽訂了協議,完全就由出車的那個貨運公司來承擔,如果沒簽訂,這個就不好說了,面對貨主來說,你是第一承運人,他們根本不知道有這第二承運人存在,他們還是會問第一承運人討說法的。

❸ 國際貨代的案例

1.國外一家貿易公司與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訂立合同,購買小麥500噸。合同規定,2002 年1月20日前開出信用證,2月5日前裝船。1月28日買方開來信用證,有效期至2月10日。由於賣方按期裝船發生困難,故電請買方將裝船期延至2月17日並將信用證有效期延長至2月20日,買方回電表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銀行。2月17日貨物裝船後,賣方到銀行議付時,遭到拒絕。
問題:
(1)銀行是否有權拒付貨款?為什麼?
(2)作為賣方,應當如何處理此事?
①銀行有權拒絕議付。理由如下:根據《UCP500》的規定,信用證雖是根據買賣合同開出的,但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於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銀行只受原信用證條款約束,而不受買賣雙方之間合同的約束。合同條款改變,信用證條款未改變,銀行就只按原信用證條款辦事。買賣雙方達成修改信用證的協議並未通知銀行並得到銀行同意,銀行可以拒付。
②作為賣方,當銀行拒付時,可依修改後的合同條款,直接要求買方履行付款義務。
2.一批空運貨物,其中有一包是易碎貨。指運人在托運單上正確地描述了包裹中貨物的性質,但負責代為辦理托運的空運代理在填寫的航空貨運單中,由於疏忽卻未寫明該包裹中易碎貨物的性質。在目的地,卸貨操作人員不知曉該包裹中貨物的性質。至交貨時發現該批貨物已嚴重受損,收貨人打算向責任方提出索賠。試回答如下問題:
1.承運人對此是否應承擔責任,為什麼?
2.收貨人是否可以向空運代理提出索賠,為什麼?
3.空運代理對此是否應承擔責任,為什麼?
4.空運代理是否有權享受國際航空貨運公約所規定的條件和責任限額,為什麼?
5.本案應如何正確處理,其法律依據是什麼?
1.承運人無須承擔責任。理由如下:托運人不僅應對自己在貨運單上所填貨物的項目和聲明的不正確性負責,還應對其代理人、雇員在貨運單上所填貨物的項目和聲明的不正確性負責。本案正是由於托運人的代理人一一空運代理對貨運單中貨物描述的不正確而導致了貨損,因而,承運人無須承擔責任。
2.不可以。收貨人與空運代理之間無合同關系,因而,收貨人不能向空運代理提出索賠。
3.應該承擔責任。空運代理有義務盡職盡責完成受託的代也業務,並應對自己的過失承擔責任。
4.無權。此案中空運代理是貨主的代理人,並非承運人的代理人,因而無權享受國際航空貨運公約所規定的條件和責任限額。
5.此案的正確處理是:收貨人根據買賣合同向托運人提出索賠或者在投保貨物險的情況下根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索賠;托運人賠償收貨人或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賠償收貨人並取得權益轉讓書後也可向托運人提出追償)之後,依據委託代理合同向空運代理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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