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頒情況
㈠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是哪個國家機關頒發的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准;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 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㈡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承擔的責任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第十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並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第十四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㈢ 拆遷許可證由哪個部門頒發
1.《房屋拆遷許可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按照建設部制定的標准文本(見附件)統一組織實施。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審批內容和程序,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作出申請和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具體規定。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城市房屋拆遷條例》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對申請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審查,合格後方可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 4.《房屋拆遷許可證》作為房屋拆遷的法律憑證,拆遷人要妥為保管,不得擅自塗改、轉讓,如有遺失要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報,並登報聲明。 5.拆遷人應將《房屋拆遷許可證》懸掛在拆遷現場辦公地點,以備監督、檢查。 附件:《房屋拆遷許可證》標准文本及填表說明填表說明1.項目批文、規劃批文、用地批文:批准機關、批准文號。 2.其它批文:本地區要求的其它批文。 3.拆遷計劃、拆遷方案:有無,是否可行。 4.拆遷實施單位:是自行拆遷還是委託拆遷,委託那個單位,是否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5.拆遷范圍:規劃批準的紅線范圍。 6.拆遷人:申請房屋拆遷的單位或個人。 7.經辦人、簽發人;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領導。 房屋拆遷許可證 拆許字( )第號________: 你單位因______項目建設,需拆遷下列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經審查具備拆遷條例,予以批准,特發此證。 ┌──────┬─────────────────────┐ │ 拆遷范圍 │ ││ │ │├──────┼────────────┬────────┤ │ │ 建築面積(平方米) │ │ │ ├─────┬──────┤佔地面積(平方米│ │ │非住宅 │ 住宅 │) │ │ 拆遷面積 ├─────┼──────┤ │ │ │ │ │ │ ├──────┼─────┴──────┴────────┤ │拆遷實施單位│ │ ├──────┼─────────────────────┤└──────┴─────────────────────┘發證機關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制 添加評論
㈣ 頒發土地證是行政登記還是行政確認
【案情】第三人廣西浦北縣某機關單位向該縣某供銷合作社購得土地一幅(爭議地),並申領了被告浦北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原告某村民小組提供1953年、1962年、1981年的土地房產證、山權證等書證,認為爭議地是原告集體所有的土地,要求被告對爭議地進行調處。被告以第三人已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原告無證據證明該證有誤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原告經復議維持後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一審認為,爭議地已經依法確定權屬,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權屬確有錯誤,被告對原告申請不予受理並無不當,判決維持不予受理決定;
二審認為,第三人雖然取得了爭議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但頒發土地證屬行政登記行為,不等同於行政確認行為。原告所舉證據初步證實與爭議地具有關聯性,且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予受理。判決撤銷原判及不予受理的決定,並責令被告受理原告的權屬糾紛調處申請。
【評析】土地權屬發生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一方或雙方應向人民政府申請調處,為了維護權屬的相對穩定,一般情況下人民政府並非對所有權屬糾紛調處申請都予以受理,根據爭議土地的權屬現狀採取不同的受理標准:對經行政確認的權屬,只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確有錯誤才予以受理,否則不予受理;對未經行政確認的,直接受理。廣西即是採取上述標准。《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解處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受理權屬糾紛調處申請的條件之一為:爭議地未經依法確定權屬,或者雖經依法確定權屬,但有證據證明已經確定的權屬確有錯誤的。
本案的爭議地雖然申領了《國有土地使用證》,但根據相關行政法的規定,土地權屬登記發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登記行為,並非行政確認行為,爭議地權屬未經依法確定權屬,被告對原告的調處申請應予受理。一審將頒證行為(行政登記)錯誤地認為是行政確認,因此作出了錯誤的判決。(作者單位:廣西浦北縣人民法院)
㈤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由什麼部門頒發
中華人民共抄和國建築法第七條規定:
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所以一般是由建設單位到工程所在地的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委,進行辦理的。也是有當地建委頒發的。
有種特殊情況,前幾年各地政府有個重點工程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重點辦),而如果該工程是當地的重點工程,那麼有重點辦頒發的開工證也是可以的,不用再申領施工許可證,該工程也是屬於重點辦管理,不歸建委管理監督。
㈥ 《入住許可證》由什麼部門頒發
按照<<昆明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的規定,商品房沒有辦理入住許可證的不能交付使用內.具體情況是容:在市有關部門對商品房沒有進行詳細的驗收前,建築物不享有商品房的法律地位,因此,利益各方不以該建築物為商品房而承擔法律責任.市有關管理部門的驗收還是非常全面的,包括房屋的配套 小區的規劃等等.依據的標準是國家對商品房的最低認定標准,如果這個標准都不能達到的話, 建築物就不是商品房。
㈦ 什麼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㈧ 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區別是什麼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行使的一項重要權力,它涉及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行政權力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的關系,涉及行政權力的配置及運作方式等諸多問題。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界定為: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一般而言,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徵: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無申請則不產生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准予行政相關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指在統一公布的行政許可項目之外的行政審批事項。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指由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實施的,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的審批事項。即不屬於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部審批(即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政府行使產權人對有關資產管理的審批、政府財政優惠待遇審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稅費減免、進入政府產業園區等事項)、授予榮譽稱號審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項審批等
㈨ 在證件齊全的情況下,韓國法務部發放簽證頒發許可證需要多長時間
一個月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