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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使用權的露台搭建

發布時間: 2020-12-13 18:04:51

① 露台如何搭建不違法

露台陽光房怎樣設計才不構成違建?露台陽光房是否構成違建,不在於怎樣設版計上,而在於是否允權許或是否侵權上。要想不構成違建,主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你所居住的小區允許業主在露台搭建;二是你擁有該露台的產權或單獨使用權;三是你的搭建行為不會對周邊的鄰居生活造成不便等等。

② 我家二樓有個露台,戶型圖紙上也有,但註明上面只有使用權,樓上能幹預我搭陽光棚嗎

什麼是大陽台棚擋光?你是想要做封閉陽台嗎?你要把陽台封閉起來的話也可以呀!

③ 我家住在三樓有個露台的外牆使用權屬於誰二樓商戶可以私自搭建廣告牌嘛

(1)住樓的自家陽台屬於自家房產的一部分,可以看房產證的房產結構圖。
(2)陽台無論牆外,牆內產權歸房主所有。
(3)二樓經審批後,可以在不超過自家陽台外牆面積大小搭建廣告牌,
但是廣告牌大設置不能影響其它住戶視野,採光等。

④ 無公共通道的二樓露台屬於物權法所說的專有部份嗎

你所說的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吧。
作為專有部分,需要三個條件:
1,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與整個建築物的其他部分能夠加以區別。如一棟樓中通過固定樓板和牆壁與其他單元相隔離的的單元,成住宅單元。
2,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該部分是否有獨立的出入口,若必須利用相鄰門戶才能出入,不具備使用上的獨立性。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就是說通過共有牆壁,樓板隔離開的專有空間,就是可以在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屋空間,也就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房屋空間。如你所說的,如果在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明確將露台列入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才算是專有部分,否則就是共有部分。
解釋一下你的疑惑,開發商如果將房屋出售,那麼不僅將房屋出售,那麼購買房屋的業主,不僅獲得房屋的所有權,而且獲得了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那麼這個小區如果房屋全出售完畢,那麼這個小區和開發商沒有任何的關系了,開發商只有如商品出賣後的售後服務義務,如房屋漏水,牆壁裂縫等維修義務。
小區建築物區域內的道路,綠地,兒童設施,建築物基礎,結構,屋頂,通道,樓梯,大堂還有消防等附屬設施,都為業主共有部分。
另外就是建築物的外牆,曾有開發商表示過建築物臨街的外牆屬於開發商保留的所有權,用來出租廣告牟利,這些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通過外牆你來考慮你所說的露台,你認為他收費合理嗎?

⑤ 頂層露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

那這個露台的使用權就屬於購買頂層套房的住戶咯? ------對
如果其他業主的合同沒有這條,那這條還有效么?--------無效

而露台就在套房二層的房間外,對於頂層使用不方便啊,沒有用啊.不如就賣給二層了.
一戶一車位,
1是說這個車位的是要花錢買的.排號時是第一位的.如果不買,會通知你是否可以賣給別人.經你同意後,就可以賣給別人了.
2如果不花錢是送的.你沒有車時,別人有兩台車.也會花錢買的.但這錢可能歸你.

⑥ 在有使用權的露台上搭建陽光房如何合法申報

這主要是要通過小區物業的審批,允許你在上面搭建就可以了.這種情況我們遇到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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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東業門窗成立於1998年,是一家製作陽光房,塑鋼門窗及斷橋鋁的專業生產單位,公司有著十年以上製作經驗,制工精良,隨著市場的需求,我公司規模也在不斷的擴大,(武漢及貴州)都設有東業門窗分公司,正規廠家直銷.產品質量,售後服務有保障.凡公司產品一律保修5年,終身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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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有產權的露台上搭建陽光房屬於違建嗎

你好,關於你的問題。
1:首先你應該明確什麼是違法建設,
違法建設是指未經國土、規劃、回建設等相關部門審批答,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築物、構築物。
2:開發商是否有權力規定可以在露台上搭建陽光房。?
當然沒有權利
3:責令拆除陽光房,或者你們小區拆除違章建築,是否有相關部門出具的處罰決定。
這個相關部門不包括開發商或者物業。因為他們沒有執法權。
4:相關部門包括
縣級及以上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才有權對違法建築進行處罰。比如責令自行拆除、限期拆除。(一般都有書面通知)
當然除以上部門外,人民法院如接到訴訟請求,也有權利
5:是否存在賠償?
如果開發商跟你書面保證,可以在露台上建造陽光房之類的建築。而相關部門認定為違章建築要限期拆除,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建造陽光房所花費的費用。
如果開發商只是口頭保證,那基本就不會賠償。

⑧ 露台可否作為專有部分贈給業主

可以贈送給業主。

物權法司法解釋
第二條
「建築區回劃內符合下列答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1.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2.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 」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就是通常所說的全體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商業住宅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走廊、樓梯、外牆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權利,對該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草案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行使權利,不得危及該建築物的安全,不得違反管理該建築物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其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⑨ 物權法對頂樓的露台使用權由什麼要求

這個問題是需要調查研究地好回答的,這只能簡單說一下。關鍵是你要有證據,如果有產權證是最好的,如果沒有確實難以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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