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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律依據

發布時間: 2020-12-14 00:16:07

❶ 具有法律資格的行政許可有哪些

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普通許可
普通許可是准許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的行為。凡是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於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活動,直接關繫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及銷售活動,都適用於普遍許可。如遊行示威的許可,煙花爆竹的生產與銷售的許可等。
普通許可有二個顯著特徵:一是對相對人行使法定權利附有一定的條件;二是一般沒有數量控制。

特許
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准入。如計程車經營許可、排污許可等。
特許有二個主要特徵:一是相對人取得特許後,一般應依法支付一定的費用,所取得的特許可以轉讓、繼承;二是特許一般有數量限制,往往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開、公平的方式決定是否授予特許。

認可
認可是對相對人是否具有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通常採取向取得資格的人員頒發資格、資質證書的方式,如會計師、醫師的資質。
認可有四個特徵:一是主要適用於為公眾提供服務、與公共利益直接有關,並且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認定;二是一般要通過考試方式並根據考核結果決定是否認可;三是資格資質是對人的許可,與人的身份相聯系,但不能繼承、轉讓;四是沒有數量限制。

核准
核準是行政機關按照技術標准、經濟技術規范,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標准、規范的判斷和確定。主要適用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如電梯安裝的核准,食用油的檢驗。
核准有三個顯著特徵:一是依據主要是專業性、技術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據實地驗收、檢測來決定;三是沒有數量限制。

登記
登記是行政機關對個人、企業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確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工商企業注冊登記、房地產所有權登記等。
登記有三個顯著特徵:一是未經合法登記的法律關系和權利事項,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二是沒有數量限制;三是對申請登記材料一般只進行形式審查,即可當場做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❷ 哪些法律文件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在立法理論上,設定也可以稱為創制、創設,講的是一種制度從無到有的創制活動。它與一般所稱的規定不同,規定較多是從有到有,由粗到細,把已有的原則具體化。 從法治的意義上講,行政許可是法律、法規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規定了某種限制條件。這些權利和自由許多是憲法規定的權利。對憲法規定的權利作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精神和立法法的規定,通過立法解決,不是任何機關和組織都可以隨意限制的,也不是隨意採取任何形式都可以限制的。由於我國立法體制是一個統一的、分層級的體制,因而,必須從國情為出發點,對各立法主體的行政許可設定權進行科學、合理的配置,方可從源頭上對許可加以規范。下面按照立法許可權的劃分,介紹行政許可設定權的配置。 一、中央立法的行政許可設定權 (1)法律的許可設定權 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代表人民行使最高國家權力的機關,也是代表人民意志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人民自己的代表機關出於維護公共利益和安全,在某些領域設定許可,決定對某些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作必要的限制,符合法治精神。因此,在本法確定的許可范圍內,法律可以設定各種形式的行政許可。 (2)行政法規的許可設定權 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規,其效力等級僅次於法律。因此,其設定權的位階高於地方法規和規章,但低於法律。其設定許可權與立法許可權一樣,體現兩個原則:一是法律保留原則。立法法規定的專屬立法權范圍內的事項(主要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國家最基本的制度)除非有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無權設定行政許可。二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有了法律,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具體規定。 此外,法律還開了一個口子,允許國務院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許可。發布決定是國務院的一項權力,一般是針對某個具體事項做出,內容單一,條文少,應急,內容與制定程序均不同於行政法規。對可否以發布決定的形式設定行政許可,立法時有些不同意見。最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肯定了這種形式,是出於四個考慮:一是行政許可法取消了國務院部委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這是一個重大的舉措,保留這一規定較為主動。二是加入世貿組織之後,發生一些緊急情況,需要有相應的應爭措施和手段。三是新聞、出版等意識形態領域,立法條件尚不成熟,需要由國務院文件來管理。四是改革中的一些試驗、試點事項(如再就業、社會保障等),制定行政法規不成熟,也需要以決定等方式公布。但「決定」畢竟不是行政法規,因此,法律規定:除臨時性的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及時提請人大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二、地方立法的行政許可設定權 (1)地方性法規的許可設定權 省級人大、較大市人大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其位階效力低於法律、行政法規,高於地方政府規章。原因在於地方人大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而政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人民選出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出於維護公共利益和安全,在一些領域設定許可,以立法對公民權利作某些限制,合乎法治的一般原則。不少國家(如澳大利亞、奧地利、法國),行政許可設定權在聯邦議會和州議會,經議會授權,政府可以設定一些具體化、暫時性許可。行政許可法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已經有了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做出具體規定。一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只能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規定,進行細化。不能增加許可條件和許可事項。 (2)省級人民政府規章的許可設定權 地方政府規章的設定權問題,是行政許可法立法過程中又一個大的爭議點,中心是要不要給予規章設定權。國務院原草案已經取消了部委規章設定權。考慮到地方政府綜合管理的職能和任務重,草案規定給予省級、較大市級政府都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過程中,發生意見分歧。一種意見不贊成賦予地方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許可權。主要理由:一是行政許可過多過濫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兩種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和部委、直屬局規章)設定權過多。現在取消了部委規章設定權。保留地方政府規章設定權,行政許可仍可能失控。二是地方政府是執行機關,不應當自己給自己設定權力,要設定可以提到地方人大。人大兩個月開一次會,不會誤事。另一種意見主張賦予地方政府規章設定權,理由一是國家大,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事事中央管,很難管好。二是地方政府管理經濟、社會生活的指導思想已發生變化,不會亂設許可。三是地方立法周期長,影響行政效率。 全國人大常委會綜合考慮兩種意見,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轄區大,綜合管理任務重,有時出現地方性特殊問題,需立即採取措施進行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制定地方法規又來不及,賦予省級政府許可設定權是必要的。為此,行政許可法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臨時性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給了一個一年期的臨時行政許可設定權。這樣處理,既適應了實際需要,又體現了法制原則。又規定「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做出具體規定。」 行政許可法第十七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外,任何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這里的含義是:一是,除上面有權機關外,其他別的機關,如較大市政府、一般設區或不設區的市政府、縣、鄉政府都不能再設定行政許可,地方黨委也不能再設定行政許可;二是,全國人大、國務院、省級和較大市人大、省級政府有權設定許可,但許可的形式只能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形式,不能再用其他紅頭文件或者通知等形式。

❸ 如何劃分行政許可的設定許可權

行政許可法對設定行政許可的許可權作出了三方面的規定:

(1)凡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法律都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2)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通過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3)對於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臨時性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及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是,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❹ 什麼是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同時相對人也必須遵守法律規范,服從行政機關管理。無論是行政許可機關還是行政相對人,只要存在違法行為,一律要受到法律制裁。 《行政許可法》第四條確定了行政許可法定的基本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行政許可法定原則要求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並且應當由法定的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進行。也即行政許可法定原則包括兩個層次的涵義: 第一、行政許可制度的設置必須有法律依據。 1、依法定事項設定行政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只能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事項設定行政許可,超越法定許可事項范圍設定的行政許可無效; 2、依法定許可權設定行政許可。對於可以依法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行政許可設定機關必須遵守《立法法》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立法許可權,以及《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設定許可權的相關規定,無權或者越權設定的行政許可無效或者將被有權機關撤銷。《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3、依法定程序設定行政許可。許可法定原則強調不僅實體上要合法,程序上也要合法。行政許可管理機關應該按照什麼樣的程序規制行政許可,行政相對人應按照什麼程序取得行政許可等問題都需要有法定依據。設定主體違反法定程序設置許可,將被有權機關根據相應法律、法規撤銷。另外許可法定原則還要求行政許可申請人的資格和能力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其申請程序必須符合法定要求,申請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行政許可要依法實施。 1、依法定許可權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許可權由行政組織法及設定行政許可的相應行政管理法確定,行政機關只能在其法定許可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否則,即構成越權,越權行為無效。 2、依法定條件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且這些一般禁止的行為都關乎公共利益和秩序,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息息相關。所以,行政機關只能依法定條件實施行政許可,不能向不具備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許可,也不能向許可申請人要求法定條件以外的條件,否則行政許可即失去了其存在的價值。 3、依法定種類實施行政許可。法律已經設定了行政許可的種類,在這方面行政機關沒有自由裁量的餘地,只能嚴格按照該種類實施,不能增減。 4、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程序違法也是違法,《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程序作了比較詳細、全面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本著服務行政的理念,從充分保護行政相對人利益的角度,遵循這些程序實施行政許可。 另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該按照法定方式進行。比如,為了方便行政許可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法》對集中聯合辦理行政許可的工作方式作出了規定,行政機關就應該盡量遵照執行。

❺ 行政許可法出台之前的行政行為、許可違法的話是否可以撤銷其行政行為或行政許可,有依據嗎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新的法律(注意這里的新法通常是指實回體法)對其生答效前的行為不發生效力,「老的按老規矩辦、新的按新規矩辦」,不能搞「秋後算賬」。
【舉例】10年前做a事件不受任何限制,此時則不存在違法之說.但是10年後的今天法律規定了,誰做了a事件就必須要拘留15天.這個時候,如果我以前做過a事件是沒罪,但是如果我在該項法律條文生效後做了a事件,那我就是要被拘留了。

不適用行政許可法,但使用行政訴訟法,可以具體咨詢。

❻ 行政法規不可以任意設定行政許可,其行政許可的設定權不受限制嗎

行政許可的設定權是受限制的,並非不受限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6)行政許可法律依據擴展閱讀

(一)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

1.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凡是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行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只有市場、社會自行解決不了的問題,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過設定行政許可進行干預。

2.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不應設定行政許可。只有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這些民事權利可能對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並且這種損害難以通過事後賠償加以彌補、補救時,才能設定行政許可。

3.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設定行政許可,不能僅僅考慮當前和眼下的利益,而應當統籌經濟發展與社會事業及生態環境的協調,保持可持續發展。

❼ 《行政許可法》中有關公開原則的相關法律條款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據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設定行政許可應當符合《立法法》確立的立法體制和《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實施行政許可必須由法定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據法定程序進行。

行政許可的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過程和結果,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以外,都應當公開。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十一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❽ 哪些規范性文件可以作為行政許可設定權的依據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創設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行政許可法》
(三)行政許可設定權的分配
行政許可的設定權分配是指各種主要法律淵源形式在設定行政許可上的權力配置。
1.法律的行政許可設定權。法律可以在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以外設定其他行政許可。
2.行政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的許可權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規范大,但在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許可時,行政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能增設行政許可。
3.國務院決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但在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因條件、情況發生變化而廢止以外,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其他行政許可在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加以設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加以設定。
4.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對有關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
5.省級政府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執行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6.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7.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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