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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銷售許可

發布時間: 2020-12-14 07:21:43

A. 煤炭經營企業資格核準是行政許可

煤炭經營許可的管理門徑及相關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對煤炭經營的管理,維護煤炭經營秩序,根據煤炭法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門徑。

第二條 在中華公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煤炭經營活動,實用本門徑。

第三條 國家煤炭管理部門會同國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煤炭
經營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負責本行
政區域內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

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煤炭經營的
監督管理。

【章名】 第二章 煤炭經營企業

第四條 國家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法度。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該
經過煤炭經營資格審查。

第五條 煤炭經營資格實行分級審查、分級管理法度。

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國家經貿委指定國家煤炭管理部門會同國家商品
流通管理部門負責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煤炭經營企業的經營資格
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負責本行
政區域內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省級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可以根據本地
區詳盡景況,委託設區的市有關部門負責煤炭經營資格初審。

第六條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施和儲煤場地;

(四)有適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

(五)適合國家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及環境保護的要求;

(六)法度、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該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出申請
,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煤炭經營企業資格審查表;

(二)注冊資本證明;

(三)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四)經營設施和場地證明;

(五)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證明。

第八條 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煤
炭產品,不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

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經營非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
,應該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煤炭經營資格。

第九條 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依法對申請人報送的資料舉行審查,
經審查具備煤炭經營條件的,給予批准,發給煤炭經營資格證書;不具備
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通告申請人。

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應該在接到申請人申報資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內
完成審查工作。

第十條 申請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經營資格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煤炭經營活動。

未取得煤炭經營資格證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頒發煤炭經營營
業執照。

第十一條 煤炭經營資格證書不得偽造,不得買賣、出租、轉借或者
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讓

第十二條 煤炭經營企業設立條件變動的,應該到原煤炭經營資格審
查部門辦理變動手續。

第十三條 煤炭經營企業終止的,應該到原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辦
理煤炭經營資格吊銷手續。

【章名】 第三章 煤炭經營

第十四條 煤炭經營企業從事煤炭經營,應該遵守有關法度、法規的
規定,保證煤炭質量,提高服務水平。

第十五條 從事煤炭經營,應該依照合同法規定,由買賣兩方簽訂煤
炭買賣合同。

煤炭買賣合同普通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賣人和買受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數量;

(三)品類、格式、質量;

(四)價格;

(五)交貨方式;

(六)發出地點(站、港)和達到地點(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貨款及運雜費的結算方式,買賣兩方的開戶銀行、帳號、納稅
登記號;

(九)負約責任;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一)買賣兩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六條 煤炭買賣合同簽訂後,買賣兩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任何
一方不得擅自變動或者廢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變動或廢除合同的,要
求變動或廢除合同的一方應該在合理期限內向另一方提出;未在合理期限
內提出變動或廢除合同請求而不履行合同的,應該負擔負約責任。

第十七條 需由運輸企業承運的煤炭,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或煤
炭用戶依照合同法與運輸企業簽訂煤炭運輸合同。

第十八條 煤炭運輸合同生效後,合同兩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煤礦
企業或煤炭經營企業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發運質量合格、計量准確的煤炭;
運輸企業應該按照合同約定承運,並將承運的不同質量的煤炭分裝、分堆
;煤炭用戶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應該負擔負約
責任。

第十九條 煤炭發運時承運、托運兩方的交接和到站(港)後收貨人
對煤炭質量、數量的驗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煤炭經營應該取消不合理的中間環節。國家提倡有條件的
煤礦企業直銷,鼓勵巨型煤礦企業與耗煤量大的企業簽訂中長期直銷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國家提倡有條件的煤炭經營企業實行代理配送。

第二十二條 煤炭經營企業經營民用型煤,應該保證質量,方便群眾
,穩定供應。

民用型煤應該推廣集中粉碎、定點成型、統一配送、連鎖經營。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使用潔凈煤,推廣動力配煤、工業型煤,節約
能源,縮減污染。

第二十四條 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應該依法經營,公平競爭,
禁止下列經營行動:

(一)未取得煤炭經營資格擅自經營;

(二)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銷售煤炭產品;

(三)採取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數量短缺等欺詐手段;

(四)壟斷經營;

(五)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的規定,哄抬煤價或者廉價傾銷;

(六)違反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偷漏稅款;

(七)違反法度、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動。

第二十五條 從事煤炭運輸的車站、港口及其他運輸企業不得利用其
掌握的運力參與煤炭經營。

第二十六條 禁止行政機關設立煤炭供應的中間環節和額外加收費用


禁止行政機關開辦煤炭經營企業或者從事、參與煤炭經營活動。

第二十七條 禁止經營無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生產、加工的煤
炭產品。禁止經營無煤炭經營資格的煤炭經營企業的煤炭產品。

第二十八條 煤礦企業和煤炭經營企業應該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煤炭產
品質量管理的規定,其供應的煤炭產品質量應該適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
准。用戶對煤炭產品質量有特殊要求的,由買賣兩方在煤炭買賣合同中約
定。

【章名】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依法對煤炭經營舉行監督管理。
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和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經
營活動,並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實施行政責罰。

第三十條 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的工作人員應該熟悉有關的法度、
法規,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公正廉潔,秉公執法。

第三十一條 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舉行監督檢驗時,有權向煤炭經
營企業或者煤炭用戶了解有關執行煤炭法度、法規的景況,查閱有關材料
,進入現場舉行檢驗;煤炭經營企業和煤炭用戶應該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條 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的工作人員舉行監督檢驗時,應
當出示證件。

第三十三條 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審查煤炭經營資格,除收取必要
的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章名】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未經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審查批准,擅自從事煤炭經
營活動的,由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依照煤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責令
停頓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銷售自己生產的煤炭產品的
,由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責令停頓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萬元
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採取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等欺詐手段舉行經營的,依照
煤炭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責令停頓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煤炭經營資格;構成犯罪的,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偽造煤炭經營資格證書或以買賣、出租、轉借等任何形
式轉讓煤炭經營資格證書的,由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處違法所得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取消煤炭經營
資格。

第三十八條 經營無煤炭生產許可證或者無煤炭經營資格證的企業的
煤炭產品的,由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責令停頓經營,並處違法所得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取消煤炭經
營資格。

第三十九條 煤炭經營企業違反本門徑的有關規定,從事其他非法經
營的,依照有關法度、法規的規定責罰。

第四十條 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的工作人員亂用職權、玩忽職守或
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門徑發布前,省、自治區、直轄市公民政府指定的部
門已經舉行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繼續有效。

第四十二條 未經過煤炭經營資格審查的原有煤炭經營企業應該自本
門徑發布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煤炭
經營資格。

第四十三條 本門徑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B. 在四川成都如何辦理煤炭銷售許可證

根據規定,申請設立煤炭批發、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省、市、縣(市、區)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要求;
2、煤炭批發經營企業注冊資金不少於500萬元,零售企業注冊資金不少於200萬元(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的煤炭經營企業批發、零售經營企業,注冊資金不少於500萬元);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4、煤炭批發經營企業有不少於3000平方米、煤炭零售經營企業有不少於1500平方米的儲煤場地和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施,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5、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質量檢驗設備;
6、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到行政中心市貿易局窗口,如實填寫、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蘇省煤炭經營企業資格申請表;
(二)煤炭經營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及申請報告;
(三)企業成立證明(增加煤炭經營項目的經營企業:加蓋發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印章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個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
(五)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六)企業自有儲煤場地證明(所有權使用權證)或租賃、聯營場地的合同證明(包括場地所有權證、使用權證、面積、儲煤能力和設施);
(七)質檢部門出具的煤炭計量、質量檢驗設施合格證明復印件(委託煤炭計量、質量檢驗的協議書及被委託方煤炭計量、質量檢驗設施質檢部門出具的合格證明復印件)和有相應的專業人員證明;
(八)行政部門出具的儲煤場地環保合格證明;
市貿易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初審條件的上報省經貿委。省經貿委收到申報材料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頒發《煤炭經營資格證》;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C. 營業執照里加煤炭銷售需要什麼資質么

經營許可證顧名思義就是你要有煤炭的買賣流程就必須有的一個證

銷售就有買賣的協議和過程,肯定也就必須有許可證了

D. 請問,銷售木炭,具體到營業執照上,是需要辦理什麼證件 謝謝 。工商局這邊喊我辦理煤炭許可證。

請問必須要店面嘛?是不是還需要房產證或者注冊資金什麼的??? 找好需要先取得這些前置許可審批文件才能辦營業執照。例如買食品飲料的需要到工商局

E. 煤炭經營資格證和煤炭經營許可證有什麼區別

煤炭經營資格證是煤炭經營企業具備的證件 辦理手續: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並附電子文檔:1、煤炭經營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2、煤炭經營資格申請報告、申請表(申請表到各區縣經商局領取);3、有效的注冊資本金證明或資信文件:從事批發或洗選加工企業注冊資本金不得低於500萬元;零售經營企業注冊資本金不得低於200萬元;型煤加工企業注冊資本金不得低於10萬元。4、儲煤場地及加工設備證明:原煤批發企業儲煤場地不得低於3000平方米;洗選加工企業出具加工設備、加工設備證明;零售企業儲煤場地不得低於1500平方米;型煤加工企業儲煤場地不得低於500平方米,並出具加工機具設備證明。7、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合格證明;8、質監部門出具的計量、質量監測設施合格證明;9、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計量、質量工作人員上崗證書。煤炭經營許可證國家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制度。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經過煤炭經營資格審查。
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國家經貿委指定國家煤炭管理部門會同國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門負責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煤炭經營企業的經營資格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省級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委託設區的市有關部門負責煤炭經營資格初審。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施和儲煤場地;
(四)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
(五)符合國家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及環境保護的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不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
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經營非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應當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煤炭經營資格。
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依法對申請人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具備煤炭經營條件的,予以批准,發給煤炭經營資格證書;不具備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人申報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申請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經營資格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煤炭經營活動。
未取得煤炭經營資格證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頒發煤炭經營營業執照。
煤炭經營資格證書不得偽造,不得買賣、出租、轉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
煤炭經營企業設立條件變更的,應當到原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煤炭經營企業終止的,應當到原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辦理煤炭經營資格注銷手續。

F. 為何經營煤炭生意要辦理煤炭經營許可證

廣東省煤炭經營監管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規范和維護煤炭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煤炭經營監管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經營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煤炭經營,是指從事原煤及其洗選加工產品(包括焦炭、水煤漿等)的批發、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經銷等活動。
煤炭批發是指從煤礦或者煤炭經營企業購進煤炭,轉售給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或者其它煤炭經營企業銷售。
煤炭零售是指從煤礦或者煤炭經營企業購進煤炭,銷售給城鄉居民作為生活消費或社會團體作為公共消費。
民用型煤加工經銷是指從煤礦或者煤炭經營企業購進煤炭,經過粉碎、加工成民用型煤,銷售給居民作為生活消費或者售給社會團體作為公共消費。
第四條國家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制度。從事煤炭經營的企業,應當經過煤炭經營資格審查。
個體工商戶加工經銷成型煤無需領取煤炭經營資格證,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並接受其監管。
第五條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是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負責全省煤炭經營企業的經營資格審批和監督管理。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經營企業的經營資格初審和監督管理。
工商、質監、環保、價格、稅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廣東省煤炭運銷協會及各地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煤炭經營企業的自律管理,協助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開展煤炭經營政策法規宣傳和業務培訓等工作。
第二章煤炭經營企業的設立和變更
第七條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根據國家、本省有關規定以及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優化結構、競爭有序、保障供應」的原則,制定全省煤炭經營企業布局和總量調控規劃。
各地級以上市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根據全省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和總量調控規劃,結合環境保護、城鄉規劃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煤炭經營企業布局和總量調控規劃,並上報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備案。
第八條申請煤炭經營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煤炭批發經營企業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煤炭零售經營企業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民用型煤加工經銷企業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儲煤場地:煤炭批發經營企業3000平方米以上;煤炭零售經營企業1500平方米以上;民用型煤加工經銷企業500平方米以上;
(四)有必要的裝卸設施、消防設施及噴霧防塵設施;
(五)有檢定合格的煤炭計量器具和符合標準的質量檢驗設備;
(六)符合國家和省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總量調控規劃及環境保護的要求;
(七)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從事煤炭經營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經營資格申請報告、廣東省煤炭經營資格申請表;
(二)煤炭經營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新設立企業的,提交公司章程和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注冊資本證明及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文件;
(六)企業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七)煤炭儲運場地使用權證明(租賃煤炭儲運場地的,提供有效期為一年以上的租賃合同);
(八)煤炭儲運場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環保行政部門出具的煤炭儲運場地和設施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證明;
(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煤炭計量器具、質量檢驗設備的檢定合格證書或校準證書;
(十)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煤炭計量、質檢工作人員上崗證書。
第十條在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企業,應當向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出煤炭經營資格申請;在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出煤炭經營資格申請。
第十一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二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依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到現場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進行核實。
第十三條地級以上市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上報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或收到地級以上市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並通知地級以上市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
第十五條經審查具備煤炭經營資格條件的,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予以批准,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煤炭經營資格證。不予批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對作出的准予從事煤炭經營的審查決定,應當通過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網站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申請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經營資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經營范圍包括煤炭經營的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煤炭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煤炭經營資格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經營資格申請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予以延續;不予延續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告知理由。
第十八條煤炭經營資格證依法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的,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應在吊銷、撤銷資格證或者資格證有效期屆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通過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網站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

G. 煤炭經營許可證經取消了,那麼經營煤炭批發零售需要什麼手續能詳細說下么,公司需要什麼,個體需要什麼

國家已經正式取消了實行將近20年的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實行了將近10年的煤炭經營許回可證答。也就意味著之前想要做煤炭貿易商需要五證,現在只需要普通公司的三證且申請了煤炭買賣、煤炭批發零售的經營范圍就能從事煤炭批發零售。從事民用煤零售的個人視同一般企業,不再需要煤炭經營許可證。
取消了煤炭生產和經營許可證之後,會有更多的貿易企業將會參與其中,有利於緩解目前全國煤炭產能過剩的局面。而從長遠角度看,取消雙證,煤炭生產和銷售環節的費用將大幅度減少,煤價也將趨向平穩,從而有效抑制投資沖動,遏制新一輪產能過剩的出現。從另一個方面來說,隨著煤炭行業的逐步市場化,從事煤炭貿易的競爭程度也將更加激烈。所以你如果要入行需要慎重考慮。
你需要什麼貨源,是動力煤還是無煙煤還是煉焦煤?地域是哪裡?

H. 煤炭進口資質 我想問下,我們企業有進出口經營許可權,又有國內煤炭銷售許可證,還需要辦理哪些文件在哪

如果你們有了進出口權,又有國內煤炭銷售資質,那麼就可以自己做進口——不知你版們班裡海關權和商檢注冊了嗎?如果沒有,那麼需要去海關和商檢局辦理注冊;雖然煤炭國家對進口沒有特別限制,但是現在需要事先辦理《自動進口許可證》,因此,在具體做進口業務時,不要忘記辦這個許可證。

I. 要注冊一個銷售煤炭的公司最低注冊資本是多少啊除了工商的許可,還需要別的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七條 設立煤炭經營企版業,應當具權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必要的設施和儲存煤炭的場地;

(四)有符合標準的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

(五)符合國家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八條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須向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提出申請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和國務院規定的分級管理的許可權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申請人憑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煤炭經營。

至於注冊資本要看當地規定。
北京:煤炭經營500萬,加工50萬
具體你還是只得到當地發改委咨詢

J. 我要辦個外貿公司 要辦煤炭經營許可證 請問經營中需要注意的事項

辦理煤炭經營許抄可證,要求注冊資金然500萬元以上,每年要求經營煤炭銷售1萬噸以上,以開出的增值稅發票為年審依據,今年發改委對煤炭經營許可證卡的很嚴,今年基本上都很難辦下來。最好找專門的代辦公司來辦,這樣可以少花很多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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