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證期限
A. 行政許可決定作出期限最長不得超出幾天
行政許可決定作出期限屬於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1)行政許可證期限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B. 行政許可期限一般是多久法律有相關規定嗎
第四十二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C.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許可法》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該法有關條款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該法律同時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要時間不計算在有關條款規定的期限內。
D. 衛生行政許可的期限是多久
食品衛生許可證 行政服務中心辦證大廳衛生窗口 行政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辦法》、《湖北省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 新、改、擴建項目審查驗收合格→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從業人員參加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到市行政服務中心衛生窗口申請、填寫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市行政服務中心衛生窗口受理申請→衛生監督人員到現場驗收合格→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 【申報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布局平面圖及工藝流程圖; 3、基本衛生設施(含消毒、衛生防護設施等)清單及相關的衛生安全性證明資料; 4、衛生管理制度、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證明資料; 5、食品從業人員名冊、健康檢查及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6、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有新、擴、改建工程建設項目時需提供《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申請書》、《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 7、生產加工企業應提供三個批次試生產產品合格的衛生學檢測報告,產品原料配方、企業標准及產品標簽、說明書,檢驗設備及檢驗人員資質證明(或委託檢驗協議); 8、設有空調的餐廳,一般應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空氣質量監測報告; 9、新資源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用產品等應提供相應的批准文件; 10、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它資料 【收費標准】工本費10元 【承諾期限】1、接到申請時即對材料進行審核,當場或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並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決定(檢驗、檢測及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3、自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
E.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期限的延長有哪些規定
(1)法律、法規可以規定更長的審查期限。
(2)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批准延長期限。一是回延長期限的答理由必須是正當的,並且行政機關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二是要履行嚴格的內部報批手續。行政機關在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三是延長的期限應當短於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期限為20日的,經批准可延長10日;期限為45日的,經批准可延長15日。
F. 對行政許可的延期是否有具體規定
根據《行政許可延期辦理暫行條例》是可以申請延期的。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實施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需要延期決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延期辦理,是指行政許可事項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經批准可以延長辦理期限的方式。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許可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十日;採取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經縣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十五日:
(一)涉及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
(二)由於不可抗力因素或應急突發事件的;
(三)行政許可機關認為需要延長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需延長辦理期限的,行政許可機關承辦人員應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採取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機關承辦人員應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申請。
第六條 延期辦理申請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書應載明延期的事實和理由。
第七條 延期辦理申請應由經辦機構負責人審核,報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採取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延期辦理申請應由本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報縣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
第八條 延期辦理申請批准後,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在許可期限屆滿前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並抄送縣365便民服務中心。
第九條 延期辦理申請文件、批准文件及延期決定應與行政許可批准文件一並整理歸檔。延期辦理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未經有權機關負責人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第十條 行政許可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由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G.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專日內作出行政許可屬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由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見,或者加貼、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H. 行政許可辦理時間一般不超過多少天
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因此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三節 期限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I. 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有哪些規定
(1)法律、法規可以規定更長的審查期限。
(2)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批准延長期限。一是延長期限的理由必須是正當的,並且行政機關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二是要履行嚴格的內部報批手續。行政機關在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三是延長的期限應當短於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期限為20日的,經批准可延長10日;期限為45日的,經批准可延長15日。
J. 行政許可的期限
行政許可法中42條(也就是你問題中的一),規定的是可以做出決定的行政機關審查期限
行政許可法中43條(也就是你問題中的三),是多層級行為,這個期限一般比普通許可期限要長,下級初審是單獨規定的(各地方法規可以做變通規定,各地標准一般是不同的)
上級機關審查期限是要按照許可法42條的規定(也就是20日+10日)
下級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審查完畢,屬於失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