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礦山安全許可證
Ⅰ 第20號令——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具體內容是什麼,急求!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
新修訂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已經2009年4月3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局長 駱琳
二○○九年六月八日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規范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總部(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屬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儲運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可以委託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業所屬非煤礦礦山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不得委託實施。
第五條本實施辦法所稱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及其尾礦庫、地質勘探單位、採掘施工企業、石油天然氣企業。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是指從事金屬和非金屬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下列單位:
1.專門從事礦產資源開採的生產單位;
2.從事礦產資源開采、加工的聯合生產企業及其礦山生產單位;
3.其他非礦山企業中從事礦山生產的單位。
尾礦庫,是指築壩攔截谷口或者圍地構成的,用以貯存金屬非金屬礦石選別後排出尾礦的場所,包括氧化鋁廠赤泥庫,不包括核工業礦山尾礦庫及電廠灰渣庫。
地質勘探單位,是指採用鑽探工程、坑探工程對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進行勘探作業的單位。
採掘施工企業,是指承擔金屬非金屬礦山採掘工程施工的單位。
石油天然氣企業,是指從事石油和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儲運的單位。
第二章 安全生產條件和申請
第六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規章制度;制定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繳納並專戶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其他從業人員依照規定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經考試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制定防治職業危害的具體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
(十)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
(十一)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生產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並與鄰近的礦山救護隊或者其他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十二)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總部及其下屬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儲運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申請。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企業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其委託的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四)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六)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七)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
(八)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
(九)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繳納並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證明材料;
(十)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因特殊情況不能辦理工傷保險的,可以出具辦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或者僱主責任保險的證明材料;
(十一)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出具合格的檢測檢驗報告;
(十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設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文件或者與礦山救護隊、其他應急救援組織簽訂的救護協議;
(十三)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非煤礦礦山企業總部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
第十條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從事爆破作業的,除應當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提交相應文件、資料外,還應當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第十一條尾礦庫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地質勘探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九)、(十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但應當提交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復印件;從事爆破作業的,還應當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第十三條採掘施工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九)、(十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但應當提交礦山工程施工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從事爆破作業的,還應當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第十四條石油天然氣勘探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十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石油天然氣管道儲運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對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交的文件、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中介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章 受理、審核和頒發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非煤礦礦山企業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並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法定條件組織,對非煤礦礦山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到現場對非煤礦礦山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復核。復核時間不計算在本款規定的期限內。
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依照下列規定頒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對中央管理的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總部,向企業總部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對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向企業及其所屬各獨立生產系統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於只有一個獨立生產系統的企業,只向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對中央管理的陸上石油天然氣企業,向企業總部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級與油氣勘探、開發生產、儲運直接相關的生產作業單位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設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氣企業,向企業總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其他陸上石油天然氣企業,向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對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向企業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級與油氣開發生產直接相關的生產作業單位、獨立生產系統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其他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向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對地質勘探單位,向最下級具有企事業法人資格的單位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採掘施工企業,向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對尾礦庫單獨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和變更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後需要延期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延期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本實施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相應文件、資料。
金屬非金屬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和尾礦庫,以及石油天然氣獨立生產系統和作業單位還應當提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金屬非金屬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和尾礦庫在提出延期申請之前6個月內經考評合格達到安全標准化等級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現狀評價報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標准化等級的證明材料。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對非煤礦礦山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決定準予延期的,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決定不準予延期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非煤礦礦山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當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延期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並達到安全標准化等級二級以上的;
(三)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的;
(四)未發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一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單位名稱的;
(二)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三)變更單位地址的;
(四)變更經濟類型的;
(五)變更許可范圍的。
第二十二條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變更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復印件及變更說明材料。
變更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還應當提交變更後的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
對已經受理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查無誤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延期申請書和變更申請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格式。
第二十四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製和編號。
第五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並接受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地質勘探單位、採掘施工單位在登記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作業的,應當向作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具體登記備案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管理的單位,在其所在地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後,還應當到其所管轄管道途經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七條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非煤礦礦山企業發現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采礦許可證到期失效的,應當在采礦許可證到期前15日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並交回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采礦許可證被暫扣、撤銷、吊銷和注銷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在暫扣、撤銷、吊銷和注銷後5日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並交回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礦礦山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三十一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三十二條非煤礦礦山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該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非煤礦礦山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被依法予以撤銷的,該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總部和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名單。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將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通報非煤礦礦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信息管理制度。
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之日起1個月內將頒發和管理情況錄入到全國統一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系統。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非煤礦礦山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礦礦山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九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非煤礦礦山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四十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四十二條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三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和采礦許可證被暫扣、撤銷、吊銷、注銷的情況,未依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並交回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需要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形,未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地質勘探單位、採掘施工單位在登記注冊地以外進行跨省作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管理的單位,未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登記備案的,責令限期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非煤礦礦山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可以委託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但撤銷、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撤銷有關資格的行政處罰除外。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實施辦法所稱非煤礦礦山企業獨立生產系統,是指具有相對獨立的採掘生產系統及通風、運輸(提升)、供配電、防排水等輔助系統的作業單位。
第四十九條危險性較小的地熱、溫泉、礦泉水、鹵水、磚瓦用粘土等資源開采活動的安全生產許可,由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
第五十條同時開採煤炭與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且以煤炭、煤層氣為主采礦種的煤系礦山企業應當申請領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再申請領取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7日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公布的《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Ⅱ 如何辦理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
1.安全生產許可抄證申請書;
2.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3.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6.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7.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8.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9.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
10.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專業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11.非煤礦山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新建企業)、開采設計方案;12.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情況表;
13.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徵求意見書。 有需要的可以找我。
Ⅲ 非煤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時候需要做安全現狀評價,依據是什麼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0號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回
第十九答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後需要延期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延期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本實施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相應文件、資料。
金屬非金屬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和尾礦庫,以及石油天然氣獨立生產系統和作業單位還應當提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金屬非金屬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和尾礦庫在提出延期申請之前6個月內經考評合格達到安全標准化等級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現狀評價報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標准化等級的證明材料。
Ⅳ 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需要辦理哪些證件
辦理煤礦所需手續:
通過國務院、省國土資源廳、省煤炭工業廳、煤礦安全監察局辦理煤礦開采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經營許可證等煤礦、鐵礦手續.
1、規定礦區范圍應提交的材料
(1)規定礦區范圍申請書;
(2)經有關部門審批的地質報告。
2、申請采礦權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
(2)營業執照、資信證明原件;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批文件;
(4)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准文件原件;
(5)開采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審批文件;
(6)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及價款、使用費減免文件;
(7)佔用礦產儲量申報登記表。
3、礦權延續和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1)采礦權延續、變更申請書;
(2)州(地、市)、縣(市、行委)關於延續、變更的審查意見;
(3)延續、變更申請登記書;
(4)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4、采礦權轉讓應提交的材料
(1)轉讓申請書;
(2)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
(3)受讓人資質條件證明文件;
(4)原發證機關出具的轉讓人符合轉讓條件的書面材料;
(5)礦產資源開采情況報告;
(6)國有礦山企業同時提交主管部門同意轉讓采礦權的批准文件;
(7)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須提交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及價款減免文件;
(8)采礦權再次轉讓的,須提交上一次轉讓審批文件復印件;
(9)轉讓的采礦權屬非國家出資的,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有關的出資證明;
(10)采礦權許可證正、副本。
5、辦理時限
(1)新立采礦權40日;
(2)延續變更采礦權30日;
(3)轉讓采礦權40日。
6、需交納的費用
(1)采礦權價款:按價款確認及減免文件收取;
(2)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面積收取,每平方公里1000元;
(3)登記費:大型礦山500元,中型礦山300元,小型礦山200元。
Ⅳ 辦理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需要哪些條件
大致如下:
非煤礦山企業(通用版):
A.新申請: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采礦許可證或勘查許可證(採掘施工單位需提供建設部頒發的施工資質)、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3)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5)安全投入符合安全要求並提取專項經費的證明材料;
(6)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7)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8)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9)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培訓及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10)職業場所定期檢測證明材料,防治職業危害具體措施及勞動防護用品清單;
(11)設備的定期檢測檢驗報告及預防事故的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12)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
(13)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與專業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14)安全評價報告。
B.延期申請:
(1)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書一式三份;
(2)到期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采礦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
(5)對獲得國家、省、市安監部門頒發安全標准化證書的企業提交證書復印件;
(6)對在安全生產許可期間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依法依規組織生產,安全生產條件符合要求,接受安監部門監管,沒有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當地安監部門對上述情況提供證明函件;
(7)對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要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當地安監部門的證明函件及相關資料;
(8)對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進行礦產資源整合和新、改、擴建設工程項目,要按國家「三同時」規定要求,提交安全評價報告與驗收資料;
(9)地下礦山:提交機械通風技術資料和主要提升裝置定期檢測檢驗報告;露天採石企業:提交採用中深孔爆破技術的資料;
C.變更申請:
(1)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式三份);
(2)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變更項目需提供該項目原始件和變更件(復製件),其中:申請變更主要負責人,還應提供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證明材料,並在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隸屬關系和企業名稱的,還應提供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並在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新、改、擴項目安全設施有關的,應當提交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在新、改、擴建項目驗收合格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此外,以下類型企業提供資料分別為:
(一)露天礦山除上述通用版資料外,還需提供:
(1)有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開采設計和附圖。圖紙包括地質地形圖、采場工程平面布置圖和采場剖面圖;
(2)符合相關規定和與采礦規模匹配的采礦設計方案;
(3)符合《爆破安全規程》的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離設計和爆破作業設計;
(4)危險性較大的礦用起重、運輸、提升、排水等機械設備的定期檢驗報告,且報告須在檢驗有效期內;
(5)總出入溝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工業場地等處的防洪措施文本及圖片資料,其中深凹露天采場有專用防洪設施;
(6)符合規范的排土場設計方案和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設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二)地下礦山除上述通用版資料外,還需提供:
(1)有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開采設計和符合實際情況的附圖。圖紙包括地質圖(水文地質圖和工程地質圖)、礦山總平面布置圖、採掘工程平面圖、井上和井下對照圖、通風系統圖、提升運輸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避災線路圖等;
(2)安全出口設計圖;
(3)礦井機械通風,其風質、風量、風速設計資料;
(4)設備定期檢驗報告,且該報告須在檢驗有效期內;
(5)礦井井口的標高、防水閘門設置和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設備的型號和數量清單;
(6)爆破作業設計和作業規程,安全預防措施,爆炸物品有嚴格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和清退登記制度;
(7)符合規范的排土場設計方案和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設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三)地質勘探作業除上述通用版資料外,還需提供:
(1)地質勘探交通、通信聯絡工具和防護用品清單;
(2)符合規定的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學葯品和放射源單獨存放的倉庫消防設施和通訊報警裝置清單,安全保存措施及制度;
(3)勘探電氣設備漏電保護裝置清單和措施文本;
(4)鑽探工程安全裝置及設備清單和實用措施文本;
(5)巷探工程設計及安全衛生專篇,安全裝置及設備清單和實用措施制度;
(6)地質測繪實用措施文本。
(四)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除上述通用版資料外,還需提供:
(1)油氣井、站、罐、庫、管道等油氣場所安全設施制度,各類裝置和設備清單及使用制度;
(2)油氣廠、站、庫內安全排泄放空裝置設計文本,油氣儲罐設計符合規范;
(3)石油專用容器、專用濕蒸汽發生器、加熱爐、鍋爐上的安全閥、壓力表等設備清單,並附定期檢驗報告;
(4)油氣廠、站、庫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按《原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和《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規定執行制度;
(5)輸油氣管道設計文本並附圖;
(6)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規定的爆炸物品的儲存、運輸、使用制度;
(7)石油天然氣鑽井井控設計方案(包括井控裝置及措施);
(8)具有自噴能力的油氣井進行測井、射孔、試油氣、壓裂、酸化和修井作業時,應當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壓井和安裝地面流程,換裝好與施工要求相適應的井口裝置,並經試壓合格;
(9)含硫化氫的天然氣田需提供評估、勘測報告。提供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裝置清單和地面流程圖,制定防硫技術措施和保護措施。
(五)非煤礦山企業所屬獨立生產系統只需提供以下資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3)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4)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5)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6)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7)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培訓及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8)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文本及目錄清單;
另外:與煤共(伴)生的非煤礦山還應提供:
①礦井每年瓦斯等級鑒定結果;
②各煤層的自然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鑒定結果;
③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六)尾礦庫只需提供以下資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4)安全投入符合安全要求並提取專項經費的證明材料;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6)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7)尾礦工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8)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培訓及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9)職業場所定期檢測證明材料,防治職業危害具體措施及勞動防護用品清單;
(10)設備的定期檢測檢驗報告及預防事故的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11)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
(12)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與專業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13)安全評價報告。
Ⅵ 請問非煤礦山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需要哪些資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3.各種安全內生產責任制(復容印件);
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6.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7.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8.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9.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
10.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專業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11.非煤礦山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新建企業)、開采設計方案;12.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情況表;
13.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徵求意見書。
Ⅶ 非煤礦山是否需要生產許可證
四川緯地資質服務提醒: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非煤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3、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6、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材料; 7、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8、為從業人員交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9、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
10、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與專業救護隊簽定的救護協議。
二、非煤礦山企業所屬獨立生產系統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3、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4、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5、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6、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7、為從業人員交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8、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清單;作業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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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非煤礦山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有2種情況:
一、新建礦山企業,初次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需提交資料:
1、采礦許回可證;
2、企業主要負答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資格證;
3、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
4、企業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人員文件;
5、礦山三同時資料(包括安全驗收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及批復文件);
6、其他必要的材料(如礦山建成現場驗收材料、安全生產許可證申報表等)
二、延續辦證資料;
1、原安全生產許可證;
2、主要負責人、安全員繼續教育證書;
3、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4、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5、其他必要的資料;
三、以上是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必須的資料,安監總局及各省局都有一些《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對需要提交的資料有更詳細的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因此企業申報安全生產許可證需要咨詢當地安監部門,確認具體需要提交的資料。
Ⅸ 非煤礦山安全許可真要什麼條件
原則上是不可以的。對於越界來說的話,兩個不同單位之間的證礦權隔離帶內的審查要求在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區范圍毗鄰區域新設探礦權該勘查區應當與礦區范圍邊界之間留100米隔離帶同一礦權人采礦權和探礦權之間無關。也就是說2個沙場之間要大於100米。不過地方政府要求的是應該300米內無常駐居民活動(居住、農活、農田、森林等)。這個對可以勾兌,現在的社會就是錢。
但是地方政府對沙場現在管理較松,其實內地沙場主要是破壞生態,但有些是打著沙場的棋子進行開采砂金。
安全許可證辦理是比較復雜的。對於沙場,原則上是不能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但地方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也可以辦,如果你沙場的證拿到了,可以辦理,申報手續如下: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報資料目錄清單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復印件);
3、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4、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5、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6、特種設備檢測、檢驗合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1)、特種設備壓力容器登記使用證、檢測報告(復印件);
(2)、壓力表檢定報告(復印件);
(3)、安全閥校驗報告(復印件)。
7、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8、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9、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0、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