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登記
① 婚姻登記的性質是什麼婚姻登記是否屬於行政許可
婚姻登記屬於行政確認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行為。
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是婚姻登記機關依法確立或者終止當事人之間婚姻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從性質上講,婚姻登記屬於行政確認行為,即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認定某一事實或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種行為,其目的在於依法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婚姻關系。
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並領取結婚證,即意味著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其他人必須承認並尊重他們的婚姻關系。當事人辦理了離婚登記並領取了離婚證,即意味著他們的婚姻關系已經依法終止,他們之間不再存在夫妻權利義務關系。
(1)行政許可登記擴展閱讀
行政確認分類
(1)按行為的動因不同可分為依申請的行政確認和依職權的行政確認。
(2)按行政確認對他種行為的關系,可以分為獨立的行政確認與附屬性的行政確認。
獨立的行政確認是指不依賴他種行政行為而獨立存在的行政確認行為。即這種行為不是他種行政行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屬性的行政確認,是指他種行政行為依賴於該行為補充。
按照行政確認的對象不同可分為對身份、能力(或資格)、事實、法律關系和權利歸屬的行政確認。
對權利歸屬的行政確認主要有:不動產所有權的行政確認、不動產使用權的行政確認、經營權的行政確認、工業產權的行政確認。
民政管理中的確認
民政管理中的確認主要有對現役軍人死亡性質、傷殘性的確認;對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等級確認;對革命烈士的確認;對結婚、離婚條件的確認等。
行政許可特徵
行政許可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② 行政許可需要進行行政登記嗎
行政許可抄需要進行行政襲登記。
1、行政許可:依申請的外部管理行為,主要表現為權利的賦予或禁止的解除。如:持槍許可、漁業捕撈許可。
2、行政審批:可以是許可審批,也可以是確認審批,還可以是其他類型審批,其中部份行政審批屬於行政許可范疇;可以是依職權,也可以是依申請,也可以是內部行為,也可以是外部行為。如:財產報損,減、免稅,延期申報、納稅,稅收保全審批等。
3、行政確認:可以是依職權,也可以是依申請的行政機關對特定法律事實進行甄別,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認定並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如: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火災事故原因和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③ 請問:工商登記是不是行政許可,稅務登記是不是行政審批
工商登記是行政許可,稅務登記歸為行政審批類。
工商登記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決定是否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
工商登記是通過「登記」方式授予申請人《營業執照》,賦予對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
稅務登記歸為行政審批類,因為大部分行政行為都可以看作是行政審批。稅務登記是行政確認行為。
行政確認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所具有的確認或否定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或權利義務的單方法律行為.稅務登記是通過「登記」方式確認申請人是納稅義務人。
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製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它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也是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
(3)行政許可登記擴展閱讀: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④ 婚姻登記是否屬於行政許可
婚姻登記應該歸屬於行政確認行為。
婚姻登記是行政機關以簽發婚姻證書為表現形式為當事人創設或者消滅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婚姻登記是具體行政行為這是無可爭議的,就其性質來說,有不同的觀點,主要存在行政許可說和行政確認說。
行政許可說認為,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其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許可是對禁止的解除。我國的法律禁止當事人間隨意成立婚姻關系,婚姻的成立與生效,需具備法定的婚姻要件。在我國即為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未經登記,婚姻既不成立,也不生效。只有進行了婚姻登記,這種法律禁止才解除。也就是說,婚姻的成立與否,要得到婚姻登記的許可,未經許可婚姻關系不能成立。行政確認說認為,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對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通過確定、證明等方式決定管理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的行政行為。確認登記是對已有特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的認定,具有前溯性。婚姻的事實與關系在登記之前已存在,婚姻成立完全可以採取登記之外的其他形式,如儀式等。只是這種未經登記確認的婚姻並不當然受到法律的保護。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兩種觀點之爭,源於對婚姻含義的理解不同。婚姻的概念,自古就有多種解釋。 古籍中有關「婚姻」的詞義學解釋:一是指夫妻的稱謂,《禮記 經解》鄭玄註:「婿曰婚,妻曰姻。」《爾雅 釋親》則說:「婿之父為姻,婦之父為婚,……婦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謂為婚姻,……婦之黨為婚兄弟,婿之黨相謂為姻兄弟。」鄭玄注《禮記 昏義》時又說:「女氏稱婚,婿氏稱姻。」二是指嫁娶的儀式,《詩經 鄭風》孔穎達疏:「男以昏時迎女,女因男而來,……論其男女之身謂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際謂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一。故雲婚姻之道,謂嫁娶之禮也。」三是指親家,《說文解字》釋「婚』、「姻」說:「婚,婦家也」、「姻,婿家也」。《爾雅 釋親》說得更明確:「婿之父母為姻,婦之父母為婚。……婦之黨為婚兄弟,婿之黨為姻兄弟。」上述三說雖然不盡相同,但已涉及到婚姻的基本特點。其一,表明婚姻是一種社會關系,它是婚姻雙方結為姻親關系的標志。其二,表明婚姻依禮而行,其儀節約定俗成,是禮儀系統中的組成部分。同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古代婚姻的基本原則。 《詩經.齊風.南山》曰:「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 匪媒不可」。由此可見,「婚姻」一詞在語義上更多的是指男、女雙方所在家庭以及由此構成的親屬關系。近代學者對婚姻的定義也各不相同,我國台灣民法學家史尚寬先生認為,婚姻是「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之合法的結合關系」③大陸學者楊大文先生認為人類學、社會學、倫理學等諸多學科普遍使用婚姻的一般定義是「婚姻是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雙方互為配偶的結合」。婚姻的法學定義為「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結合」④方文暉先生則將婚姻的法學概念與民事行為概念相對應,指出婚姻包括各種合法婚姻與違法婚姻⑤上述觀點從不同的方面對婚姻進行了解釋。婚姻是指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永久共同生活的兩性結合方式。婚姻有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之分。合法婚姻就是經過行政登記領取結婚證的婚姻,或者是雖未領證,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所形成的事實婚姻。非法婚姻就是未經行政登記領取結婚證的婚姻。由此可以看出,不管是否經過行政登記,婚姻都是存的,只不過有合法和不合法之分。也就是說,婚姻不是以登記為客觀存在標準的。登記只是對婚姻的一種法律上認可和確認。未經法律認可和確認的婚姻也是大量存在的。所以,婚姻登記是對已存在的婚姻事實及婚姻關系的確認,經確認,婚姻生效,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說,婚姻登記實質上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
⑤ 工商營業執照是否是行政許可證件
一、工商營業執照屬於行政許可證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准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
二、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登記是行政機關對個人、企業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確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工商企業注冊登記、房地產所有權登記等。
登記有三個顯著特徵:一是未經合法登記的法律關系和權利事項,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二是沒有數量限制;三是對申請登記材料一般只進行形式審查,即可當場做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5)行政許可登記擴展閱讀
辦營業執照理流程
第一步核准名稱
時間:1-3個工作日
操作:確定公司類型、名字、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比例後,可以去工商局現場或線上提交核名申請。
結果:核名通過,失敗則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 提交資料
時間:5-15個工作日
核名通過後,確認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經營范圍,在線提交預申請。在線預審通過之後,按照預約時間去工商局遞交申請材料。
結果:收到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三步 領取執照
時間:預約當天
操作:攜帶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辦理人身份證原件,到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正、副本。
結果:領取營業執照。
⑥ 營業執照是不是行政許可它和登記行為有何區別
《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各級工商機關依據早已合法取得的頒發營業執照的行政許可權,對不確定的若干個市場經濟組織及個人進行工商管理、頒發營業執照是在一「項」行政許可權下對不同對象的若干「個」實施行為。 登記行為有很多種。如婚姻登記行為與不動產登記行為、公司、企業登記行為一樣,屬於行政確認行為。但是,行政機關的某些登記行為,如婚姻登記行為、公司、企業登記行為等,同時也具有行政許可的性質,可以將之歸入廣義的行政許可。因為此種行政登記,是行政相對人實施相應行為或進行相應活動的必經前置程序或前提條件:公民不登記就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公司、企業不登記就不能營業,否則,行政機關可以予以取締。此類登記顯然不同於不動產登記等一般行政登記,相對人在登記前完全可以自由行為,如對相應不動產進行佔有、處分等。正因為如此,對婚姻登記、公司、企業登記等具有一定行政許可性質的行政登記行為,可以和應該適應《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
⑦ 戶口登記屬於行政許可嗎
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目前,我國未頒布過「戶籍管理條例」,只有戶口登記條例。以下是華律網小編收集的戶口登記條例。僅供參考。
第一條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於社會主義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九條 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四條 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後,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2、假報戶口的;
3、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4、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 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現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戶口簿、冊、表格、證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統一制定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統籌印製。
公民領取戶口簿和遷移證應當繳納工本費。
第二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精神,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單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⑧ 登記是屬於行政許可嗎
我國的登記有兩種,一是確認登記,如結婚登記,這不是行政許可;另一種是設立、開業登記,是行政許可。
⑨ 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裡面的【行政許可信息】怎麼填
行政許可信息就是填哪些許可證,比如衛生許可證、消防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等,如果沒有的話就不用填。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徵: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許可一般為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一般為外部行政行為。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9)行政許可登記擴展閱讀:
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於2014年2月上線運行。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市場主體的注冊登記、許可審批、年度報告、行政處罰、抽查結果、經營異常狀態等信息。
公示依據:本系統信息公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系統功能:本系統提供全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填報、公示和查詢服務。
本系統公示的信息來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其他政府部門及市場主體,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分別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本系統使用過程中如有問題,可撥打市場主體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主頁下方的業務咨詢電話或技術支持電話。
查詢方式:(一)輸入企業注冊號查詢;(二)輸入企業全稱精確查詢或企業名稱關鍵字模糊查詢。模糊查詢結果記錄多於5條時,可輸入更精確的查詢條件進行再次查詢;(三)輸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查詢。
查詢范圍:各級工商機關登記在冊的所有商事主體(含按傳統登記模式登記在冊的各類市場主體)。
公示內容:工商公示信息該部分信息由工商部門提供,從2014年3月1日起,商事主體通過各級工商機關使用省局業務系統辦理登記或備案等業務完畢後,該商事主體的信息實時同步在此系統公示。1、登記信息,包括企業基本信息、投資人信息及企業變更信息。2、備案信息,包括企業主要人員信息及分支機構信息。3、行政處罰信息,包括企業因違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規被工商部門作出處罰的記錄。
⑩ 企業注冊登記涉及行政許可是什麼文件
基於來各項法律法規的規源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規定,開辦銀行業金融機構需要取得銀監局的《金融許可證》,這個許可證就是行政許可文件。
行政許可證件主要有以下五類:一是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二是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三是行政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四是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