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專有部分
❶ 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如何認定
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1、專有部分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的基礎性概念,其應具備的特徵為:
(1)「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判斷標准主要是此專有部分與彼專有部分是否能夠明確區分,就房屋而言,此套房屋須以牆、天花板、地板等與彼套房屋分開,就車位、攤位而言,此特定空間須以四條線為基礎組成的立體空間與彼特定空間分開;
(2)「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判斷標准主要是有獨立的出入口,即通常所說的門與公共空間相通;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判斷標准主要是看是否在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上有記載。(1)什麼是專有部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❷ 物權法關於專有部分的解釋
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解決辦法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關於專有部分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十三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2)什麼是專有部分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指出:
第二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異議登記因物權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事由失效後,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物權歸屬的,應當依法受理。異議登記失效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第四條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❸ 物業管理內域區專有部分啥意思
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只的就是業主的私屬部分。
❹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是什麼
這個「專有部分」是指同意使用維修資金的業主們的產權證的面積之和(即同意的每個業主的專有部分之和)。
舉個例子:一幢房屋的屋頂需要維修,需要動用這幢房屋的維修資金,那麼同意動用的業主的產權面積之和,必須占整幢房屋建築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業主的人數須占整幢業主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❺ 確定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對物業管理意義和作用
1、有利於明確是業主出錢還是物業公司出錢,是利用維修資金還是業主自付資金;如果是公共部分的,業主不用承擔,屬於物業的開支,如果是業主專有部分,只能業主來承擔。如果都分不清楚是專有部分或者是共有部分,則需要業主共同自籌資金來支付;
2、有利於明確雙方的民事責任;
3、有利於明確業主的責任和物業公司的責任,便於後期管理;
4、有利於創建和諧物業管理格局和和諧社區建設,減少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的矛盾,促進雙方的和諧生活和辦公環境;
❻ 對應建築物專有部分面積是什麼意思
「建築物專有部分面積,應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建築物總面積,按專有部內分面積之和計算」.這是對容法律、法規界定「建築面積」標準的錯誤理解,屬於法律、法規適用不當.本案中,表決權的計算標准應當為:建築物總面積=專有部分面積之和=套內建築面積+公共分攤建築面積.
❼ 如何確定共有部分的專有使用權
專用使用權的抄設定方式,依各國和地區的立法及實踐,主要有以下三種:
(1)商品房買賣契約。此為專用使用權設定的最常見方式。即商品房開發商在分批出售商品房時,經買受人(區分所有權人)簽約同意,並同時與特定人締結共有部分專用使用權契約而設定。
(2)規約,即業主公約。區分所有權人可通過規約為特定區分所有權人或其他人設定專用使用權。
(3)共有人的同意。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而專用使用權的設定,系共有部分變更或處分的一種。因此,區分所有權人得依共有部分變更或處分的方式,亦即依共有的法理,將共有部分為特定人設立專用使用權。
❽ 物業管理服務范圍內的「共有」部分,共用部分,專有部分,分別指的是什麼
電梯 樓梯間 配電室 設備間 園林 這些部分的用水用電 等費用就屬於公共部分 全體業主分攤
如果是物業用房 他們的辦公室之類 就屬於物業專有部分 這部分不能分攤
❾ 試述《物權法》中認定專有部分的方法與范圍
《物權法》第六章第七十條對區分所有的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是規定了概念,沒有規定具體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司法解釋,草案第2條規定了界定,表述的內容是:「具體構造和利用上的獨立性,並能夠登記成為單個業主所有權標的物的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這個內容從表述上看,基本上可以,但是仍然不能夠解決實際問題。對於區分所有的建築物的專有部分,主要的不是解決哪些部分是專有部分,而在於專有部分的界限問題。在這個問題上,壁心說、最後粉刷表層說、空間說都存在缺點,還是應當採納最後粉刷表層兼采壁心說比較適當。具體的意義是:第一,最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專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擴大使用空間,方便專有權人的利用。第二,劃清專有部分有共有部分的實際界限,實現對共有部分的保護。第三,有利於維護建築物的整體安全和價值,實現物的價值的最大化。
❿ 什麼叫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有部分
具體的專業問題你可以查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也可以到網路中查詢。
經常提到的專項維修資金,一般泛指針對商品住房或者已售共有住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具體在住房與城鄉建設部所發布的165號令中有明確定義,如165號令第二條有定義:第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政府監督的原則。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