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的頒發
① 《入住許可證》由什麼部門頒發
按照<<昆明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的規定,商品房沒有辦理入住許可證的不能交付使用內.具體情況是容:在市有關部門對商品房沒有進行詳細的驗收前,建築物不享有商品房的法律地位,因此,利益各方不以該建築物為商品房而承擔法律責任.市有關管理部門的驗收還是非常全面的,包括房屋的配套 小區的規劃等等.依據的標準是國家對商品房的最低認定標准,如果這個標准都不能達到的話, 建築物就不是商品房。
② 生產許可證是什麼單位頒發的
汽車零部件 應該是不需要生產許可證的,個別產品需要辦理CCC強制性認證。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生產許可證 都是國家質檢總局頒發,有的是省級質檢局頒發。
③ 食品經營許可證 由哪個部門頒發
食品經營許可證 由工商局發
④ 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許可證是如何頒發的
設立律師事務來所,應當向設區的自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准予設立的決定。准予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⑤ 行政機關頒發的許可證形式有哪些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版發加蓋本權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3)行政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⑥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實行什麼原則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⑦ icp 經營許可證是由什麼部門頒發的
需要看企業性質:
針對內資企業:ICP經營許可證的頒發部門:各省市通信管理局。
針對合資企業:ICP經營許可證的頒發部門:國家工信部。
⑧ 生產許可證是什麼單位頒發的
要到當地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申請,他會給你一些審辦說明.不要找別的部門了,只要找它就可以了.我就是一家醫療器械生產企業.
⑨ 安全許可證由那個部門發證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9)許可證的頒發擴展閱讀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⑩ 安全生產許可證屬於哪個機關頒發
相對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頒發。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10)許可證的頒發擴展閱讀: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在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