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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實施

發布時間: 2020-12-16 00:27:30

❶ 行政許可法對頒布實施前的政府行政行為有朔及力嗎

應該是有的。
《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三條 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❷ 四十二,根據行政許可法的合法原則,實施行政許可有哪些要求

《行政許》規定除場作行政許決定外行政機關應自受理行政許申請內起二十內作行政許決定容二十內能作決定經本行政機關負責批准延十並應延期限理由告知申請律、規另規定依照其規定依照該關條款規定行政許採取統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辦理辦理間超四十五四十五內能辦結經本級民政府負責批准延十五並應延期限理由告知申請依應先經級行政機關審查報級行政機關決定行政許級行政機關應自其受理行政許申請起二十內審查完畢律、規另規定依照其規定該律同規定行政機關作準予行政許決定應自作決定起十內向申請頒發、送達行政許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行政機關作行政許決定依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專家評審所需要間計算關條款規定期限內

❸ 行政許可法適用范圍

行政許可有四個特徵:
1、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確認民事財產權利和確認民事關系的行為,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質。
2、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
3、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按照四原則判定。

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之前用的什麼法

沒有法,自然就不用法。
行政許可法出來前,使用的是各類地方法規、行政規章、各行政部門出台的規范性文件等。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❺ 行政許可法調整范圍是什麼

行政許可這一措施在行政管理中廣泛地應用於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所以力圖用比較抽象的語言,對其調整范圍作出准確的概括,是非常困難的,法學界也有許多爭議。我國《行政許可法》的調整范圍主要是依據第二條和第三條:
第二條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這里對行政許可的界定,實際是從行政許可的實施角度來表述的。實施行政許可,也就是法定的行政機關,按照法定條件、標准和程序,決定是否給予申請人許可以及由此產生的對被許可人的監督管理行為等。實施行政許可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體內容包括實施主體的確定、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對被許可人實施許可行為的監督等。行政許可的實施是將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轉化為現實的社會關系,轉化為特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體體現行政程序的各項原則和要求,是行政許可法所調整和規范的重要內容。
第三條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
本條第一款從正面規定了適用本法的兩個方面,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設定行政許可是指法定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定的程序,獨立作出哪些行為需要經過批准才可以進行,應當按照什麼樣的程序和條件來進行批准或者不批準的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是一種立法行為,嚴格來講,並不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我國行政許可的設定,最基本的和最主要的形式還是法律,在地方主要是地方性法規。行政許可涉及公民的權利義務,原則上應由法律作出規定。但由於我國地域遼闊,經濟發展不平衡,並且法律體系尚在完善過程中,不可能將行政許可的所有事項都交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規范,需要賦予行政機關和地方權力機關一定的設定權。這就需要對各個立法主體的設定許可權作出規定。本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不適用本法的事項有兩類:一是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二是行政機關對直屬事業單位有關事項的審批。本條第二款對不適用本法調整范圍事項的規定,排除的是哪些同本法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有密切聯系,在工作中難以嚴格區分,執行中又難以按本法規定辦理的事項。
除了第三條明確規定不適用本法的行為外,在實踐中還有一些容易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相混淆,但不具有行政許可特徵的行政行為。這些行政行為也不適用本法,主要有:
一是內部審批行政行為,亦即上級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有關請示報告事項的審批。在行政管理中,下級行政機關經常就工作中的一些重要計劃、規劃、決策以及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中的問題請示上級國家機關,由上級國家機關予以審查批准。這種審查批准,是一種內部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機關內部上下級領導關系的一種體現,不同於作為外部行政法律關系的行政許可,因此這種審批不適用本法。當然,在上級對下級報批事項的審批中,有一些是下級行政機關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按照管理許可權,經本級行政機關審查提出意見後,報上級審批。這種審批屬於行政許可決定程序中的一個環節,應當適用本法。
二是處置財產權利的審批,如行政機關以出資人的身份對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等事項的審批。這種審批是因為資產所有權而產生的,行使的是所謂「老闆權」。國家將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由於交由行政機關去審批,發生了主體的競合。這時的行政機關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行政管理機關,又是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代表。它在對國有資產處置進行審批時,是作為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職責,因此不屬於行政許可。這里如果不分清其中的法律關系,就容易混淆兩種審批的性質。隨著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深化,這種審批區別於行政許可的特點將越來越明顯。就全國而言,國務院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其特設機構,負責國有資產的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不屬於行政機關,對國有企業有關事項的審批,當然不屬於行政許可。
三是行政機關確認財產權利及其他民事關系的登記。我國的登記種類很多,概括起來是兩類:一類是確認登記,主要包括產權登記、抵押登記、結婚登記、收養登記、個人身份登記、特定事實登記等,不屬於行政許可。這類登記屬於事後程序,是保護和確認登記人的權利,而不是重新賦予其權利。在這類登記中,行政機關行使的不是行政管理權,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現,起證實和確認作用。另一類是設立、開業登記。設立法人登記的實質是取得民事權利能力,取得行為能力。因此設立、開業登記都是行政許可。

❻ 《行政許可法》施行前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該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三條明文知道,對於本法施內行前的有關行政許容可的規定,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所以,請公民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對已經施行的行政許可進行核實。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八十三條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何時通過,實施有何重大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3年8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意義在於:(1)明確了屬於行政許可的范圍,杜絕了行政機關自行設定許可的情況;(2)明確了行政許可的效力,這在保障行政相對人已經獲得的行政許可的穩定性方面給予了充分的保障;(3)明確了各種許可的期限,相對人提出申請後,對於獲得許可的期限可以有明確的時間預期。(4)規定了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對於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作為決策的依據。

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進依法行政,是《行政許可法》的主要目的和基本精神。但是,職能、方式的轉變首先來自於觀念的轉變,沒有深刻到位的觀念轉變,職能、方式的轉變也是「殘缺不全」或會有反復的。《行政許可法》在轉變政府職能和行政管理方式上倡導了一種新的理念和推行新的制度方法。

❽ 四十一,根據行政許可法的合法原則,實施行政許可有哪些要求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合法原則,實施行政許可的要求有:①實施行政許可的版主體合權法及許可權合法;②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③實施行政許可應當嚴格依照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第十六條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❾ 行政許可法對收費的規定是什麼

第五章 行政許可的費用

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准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

❿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1、合法原則:一是設定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二是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及許可權應當合法;三是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一是設定行政許可的過程應當是開放的,要廣泛聽取意見,真正做到廣集民意;二是凡是行政許可的規定都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三是行政話可實施的主體要公開,誰有權實施哪些行政許可,應當讓公眾周知;四是行政許可實施的條件應該是規范的、明確的、公開的;五是行政許可實施的程序應該是具體、明確和公開的;六是行政許可的實施期限應該是公開的;七是行政機關做出的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3、便民原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許可的過程中,能夠廉價、便捷、迅速地獲得許可。
4、救濟原則:救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要求國家予以補救的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外、行政機關不得撤消或者變更已生效的行政許可。否則,行政機關撤消、變更已生效的行政許可行為就是違法。
6、監督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二是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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