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
DM廣告即固定印刷自品廣告,需要單獨的經營許可證,需要省級以上工商部門審批。同時廣告公司要具備公司名號里含有「廣告」字樣;公司注冊3年以上;注冊資金150萬以上這3個條件,才能申請。根據《行政許可法》第9條的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因此,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否則會受到行政處罰。
2. 幼兒園轉讓沒有變更法人違反行政許可法至合同轉讓合同無效嗎
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據我所知,沒有法律規定幼兒園可以轉讓,那麼這個轉讓本身就是違法的。
3. 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到底有沒有行政許可
有行政許可證,依據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3.《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
4.國土資源部《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
4.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可以轉讓嗎,不能
依照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等規定,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銷售環節依法實行專賣管理,並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因此,需要開展煙草專賣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依法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之後,方可開展煙草製品的零售業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或者以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煙草專賣局均視為「無證經營」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涉及煙草專賣許可證使用有關的法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法律)第三條 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並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行政法規)第六條 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法律)第九條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行政規章)第四十一條 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塗改、偽造、變造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行政規章)第四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擅自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部門政策)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塗改、偽造、變造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無效。使用非法轉讓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屬於《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5. 請問一下如何轉讓已經去世人的煙草許可證我朋友兩年前從別人那裡轉讓了一個商店,包括煙草許可證,去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法律)第九條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內定依照法定條件容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行政規章)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證人因主體、企業類型或者地址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行政規章)第四十二條 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塗改、偽造、變造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行政規章)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根據法律上述規定,《煙草專賣許可證》是不得轉讓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證人因主體,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6. 轉讓葯品經營許可證違法嗎具體條款是
轉讓是個中性詞,買賣、贈與、出借、租賃等都可以叫轉讓,是個含義不清的詞語,根據不同語境,有不同的確定含義。比如房屋轉讓,那就可能實際是房屋買賣。
轉讓葯品經營許可證違法,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甚至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規定如下:葯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八十二條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7.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能轉讓嗎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證是不允許轉讓、出租、轉借的,因此《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不能轉讓。如果你不再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可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交到原發證機關注銷即可。
8. 關於行政許可是否可以轉讓
行政許可法,第九條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本條是關於行政許可是否可以轉讓的規定。
行政許可是否可以轉讓,是行政許可立法中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現實中,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權力,或者通過不正當關系,取得行政許可,然後轉手倒賣,牟取暴利,在社會上造成極壞影響。針對這種情況,行政許可法對轉讓問題作了規定。既防止轉讓可能引發的社會問題,又適當允許通過轉讓配置許可資源。
一、行政許可原則上不得轉讓
行政許可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的條件和標准頒發的。它與申請人特定的情況和條件是緊密聯系的,對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實質就是行政機關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過程。因此,依法頒發的行政許可原則上不得轉讓。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通過考試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或者根據法定條件賦予法人和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被許可人不得轉讓。正是被許可人符合法定條件,行政機關才頒發許可。如果被許可人轉讓這種許可,實質上是對整個資格資質制度的破壞,也侵犯了行政機關的管理權。(2)按照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不得轉讓。因為這種許可是針對特定的物品作出的決定,如果把這種許可轉移到其他的物品上,就破壞了原來許可的基礎。(3)公民和社會組織通過登記取得的特定主體資格,也不得轉讓。(4)被許可人按照法定條件申請取得的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許可,不得轉讓。如公民向公安機關申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如果獲得批准,被許可人並不能將此項許可轉讓給他人,由他人實施集會、遊行、示威。
在這類不能轉讓的許可中,對獲得行政許可的主體要求是特定的,只有特定的主體才可以獲得許可,因而不能轉讓。行政機關所頒發的許可與被許可人的條件和情況是緊密聯系的,被許可人轉讓已獲得的行政許可,將會造成經濟、社會秩序混亂,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不得轉讓。本法對此專門規定,出借、出租、倒賣行政許可證件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不得轉讓的例外情況
某些由申請人支付一定的價款......
9. 材料一:《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審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嚴禁違法轉讓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有了時間限制--
(1)①在國家機關體系中,行政機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最為密切,對國家和社會回的影響也最大,能否依法行答政直接關繫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②只有嚴格依法行政,才能把依法治國落到實處。 (2)有關國家機關應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行政機關要嚴格依法辦事,密切聯系群眾,自覺接受監督;人民群眾不斷提高法律意識,依法行使監督權。 |
10. 煙草專賣許可證能轉讓給他人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如:國家允許企業或者個人,可以依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或房屋產權的歸屬等所有權的轉讓或者車輛使用、所有權的轉讓等等),其他的有效行政許可證件是不得非法轉讓。因此,轉讓人,以買賣、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由發證機關依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依法取消持證人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並作出三年內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決定。
涉及行政許可(謹對煙草專賣許可證)轉讓的法律規定如下,請自行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法律)第九條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行政規章)第四十一條 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塗改、偽造、變造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部門政策)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塗改、偽造、變造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無效。使用非法轉讓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屬於《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行政規章)第四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擅自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行政規章)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行政規章)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