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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2-16 03:40:44

⑴ 追索撫養費糾紛可以委託律師全權代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專
下列人員可以被屬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所以追索撫養費糾紛完全可以交由律師全權處理。

⑵ 外商與國內代理商產生糾紛有權停止對用戶的售後服務嗎

代理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而不是買斷企業產品的,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內經營行為。所代理貨容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產品的後續服務責任在廠家,而不在代理商。
廠家的這種行為在商業領域是種十分愚蠢的行為,這將導致失去這個區域的市場。所以你還得弄清楚,這事是不是廠家的意思。因為後續服務,多半也是代理商提供的,所以,你我認為中間有問題。
如果是生產商決定中斷後續服務,可以向主管單位進行投訴,但解決難度較大。

我一直懷疑不是廠家的問題,而是國內經銷商的問題,因為廠家不可能那麼蠢,請注意,代理商和經銷商是不一樣的,合約和國內簽訂的,到底是什麼合約。要弄清楚他是否是經銷商,如果他是經銷商,則三方責權是對等的。經銷商是擁有商品所有權的,廠家沒有義務直接向終端客戶提供服務。一般是廠家將服務出售給經銷商,經銷商再將後續服務提供給終端客戶。如果是因為經銷商欠款導致廠家不向他提供後續服務的資源,那麼所有的損失應當有經銷商承擔。

版權代理合同糾紛屬於知識產權案件嗎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里商標代理合同糾紛、專利代理合同糾紛都算知識產權案件,內唯獨沒把「版權容代理糾紛」列進來,另外鑒於版權代理合同糾紛的爭訟對象實際不是版權合同,而是委託合同,版權代理合同糾紛應該不算知識產權案件,而僅僅是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案件。

⑷ 民事訴訟可以委託律師全權代理嗎

我個人認抄為:
第一、關於您提出的問題,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第五章「訴訟參加人」的第二節「訴訟代理人」的第59條的相關規定。
第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是: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第三、在民事訴訟中,沒有「全權代理」的說法,「全權代理」並不是法律上的術語。類似的法律術語是「特別授權」,具體包括《民事訴訟法》第59條中規定的「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如果您想表達的意思是,您信任律師,全都由他辦理,您可以讓他(她)根據您的案情和要求起草授權委託書,您簽字就可以了。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⑸ 如何確定合同代理權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首先由原告承擔。其次,主張事實的一方對事實的發生承擔舉證責任,專因為未發屬生的消極事實,是無法舉證的。具體到問題,合同相對人應對代理人有代理資格舉證,要結合代理人的陳述和舉證證明代理人有無資質和代理許可權以及具體許可權。認定了代理許可權,才談得上合同的具體糾紛。如果沒有代理許可權,合同相對人的認定就會發生變化。

⑹ 如果企業沒有工商注冊,做代理商有什麼問題,違法嗎,發生經濟糾紛能維權嗎

個人代理可以復!
1)一制個人名義與被代理公司簽協議
2)對外做業務及與業務對象(客戶)簽協議時,以自己被代理公司的名義持其委託書辦理相關業務手續;
3)如與客戶發生糾紛,只能以被代理公司的名義維權,如與自己的被代理公司發生糾紛,也可以依《民法通則》、《合同法》維權!
以上,請採納!

⑺ 被代理人向代理人追償屬於什麼糾紛

《民抄法通則》第六十六條: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第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⑻ 幾個代理商都在跟同一個項目時,造成項目沖突時如何劃分項目授權給哪位代理商做,就是評判的一些依據。

第一,代理合同裡面有沒有明確誰做工程,第二,有沒有備案制度。如果都沒有那麼很難評判,這個只能廠家出面協調,誰有能力和關系誰做這個項目。

⑼ 我市級代理了某品牌,但是由於糾紛,省級代理商取締了代理權,現在庫存糾紛!急求解!

你先看看當時的代理協議,對方有什麼違反協議的,如果是省級代理商的過錯,省級代理商應該賠尚你的直接巡視塤失。你不可在賣這個品牌。

⑽ 無權代理合同引起糾紛如何處理

無權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 (1)根本無權代理;
(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范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以後的代理。
這些無權代理行為雖然具有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但由於行為人缺乏代理權,因而並不符合有權代理的要件。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這類合同盡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權而存在著瑕疵,但此種瑕疵是可以修補的,也就是說,本人的追認可以使無權代理行為有效。《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法律之所以規定無權代理行為可因本人的承認而有效,主要原因在於:一方面,無權代理行為並非都對本人不利,有些無權代理活動對本人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無權代理行為也具有代理的某些特徵,如無權代理人具有為本人訂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與本人訂立合同。問題的關鍵在於,無權代理人並無代理許可權,如果本人事後承認該代理行為,實際上是事後補授代理權,從而可以使代理行為有效,如果本人認為無權代理行為對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認。尤其應當看到,因無權代理行為所訂立的合同並不一定對相對人不利,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通常並非旨在追求合同無效的後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與本人之間形成合同關系。所以,經過本人追認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於維護交易秩序及保護相對人的利益。
(二)本人的承認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和《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過本人追認才能使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所謂追認,是指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在事後予以承認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承認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明示方式向相對人作出,如果僅向無權代理人作出這種表示,則必須使相對人知曉才能產生承認效果。一旦作出承認,在性質上視為補授代理權,從而使無權代理具有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法律效果。承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說,一旦承認,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時開始即產生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本人是否作出承認,是本人所享有的權利,學者常常稱其為「承認權」,它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之一種。承認既然是本人所享有的一種權利,那麼本人有權作出承認,也有權拒絕承認。如果本人明確表示拒絕承認,則無權代理行為自始無效,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
(三)相對人的撤銷權與催告權 對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相對人享有催告權。 所謂催告,是指相對人催促本人在合理的一定期限內明確答復是否承認無權代理行為。 《合同法》第48條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可見,相對人有權要求本人必須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催告的意思必須向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作出。如果本人在一個月內拒不作出答復,則應視為承認。在此情況下,可認為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代理行為而不作否認的意思表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視為同意。 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在本人沒有作出承認之前,其效力處於待定狀態。法律為保護相對人的利益,除規定相對人享有催告權以外,還應允許其享有撤銷權。
所謂撤銷權,指相對人在本人未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之前,可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48條規定:「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見撤銷必須是在本人沒有作出追認以前作出,且必須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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