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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需經許可的案件

發布時間: 2020-12-17 07:09:49

① 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定

六部來委規定之
11.刑事訴訟法第九源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准。不能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密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

② 新刑訴法關於律師會見販毒的犯罪嫌疑人,要批准嗎

根據復《刑事訴訟法》制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 只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三種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在其它刑事案件中,會見犯罪嫌疑人是不需要批準的。
所以,律師會見販毒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准,可以直接到看守所會見。

③ 哪些案件律師在偵查階段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刑事案件立案後,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這項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律師。

但應當指出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3)律師會見需經許可的案件擴展閱讀:

偵查階段律師可以做哪些事情

一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幫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法律規定,解釋有關法律問題。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不能理解為僅僅宣讀法律條文或者對法律條文本身進行解釋,也不能理解為僅僅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問題,對與犯罪嫌疑人有關的法律問題,不論其是否向律師提出,律師都有責任提供幫助,如告知其應有的訴訟權利及有關法律責任等。

二是代理申訴和控告,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部門訴說冤情、進行申辯,控告偵查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行為等。律師代理申訴、控告,需經犯罪嫌疑人同意,但對犯罪嫌疑人因患重病不能申訴、控告,或者因受威脅不敢申訴、控告的,律師也可以主動為其申訴、控告,以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對於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④ 哪幾種刑事案件不允許犯罪嫌疑人會見律師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沒有偵查機關許可不允許會見犯罪嫌疑人。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4)律師會見需經許可的案件擴展閱讀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一般程序如下:

1、辦理會見手續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向羈押場所出示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委託書,如有翻譯人員參加會見時,還應當出示偵查機關准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證明。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應當出示偵查機關《批准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2、確認《授權委託書》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征詢其是否同意聘請律師。如表示同意應讓其在聘請律師的《授權委託書》上簽字確認;如表示不同意應記錄在案並讓其簽字確認。

3、了解案件情況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

(4)如果認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

(5)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⑤ 律師什麼時候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進行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就可以會見當事人。

《刑法》第九十六條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5)律師會見需經許可的案件擴展閱讀:

律師會見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關案件情況,聽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對所指控罪名的意見和辯解理由,從而更好的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更好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一種活動。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和進行辯護必須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內容。律師會見基於不同的部門法律規定,其含義也不盡相同。

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會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體現的是一種法律制度。律師法將律師會見作為一種權利加以規定,強調的是律師依法所享有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

在不同的刑事訴訟程序階段,律師會見的權利內容並不相同。

1、偵查期間律師行使會見權的內容。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

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有權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了解有關案件情況,了解偵查機關對其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及期限,了解偵查人員有無刑訊逼供或以威脅、引誘、欺騙的方法違法收集證據的行為。

律師通過會見時了解到的情況,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有權代理其提出申訴、控告;辯護律師認為不應對其進行刑事追究的,可以代理申訴,請求偵查機關撤銷案件;如果發現偵查人員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有權代為申請取保候審;有權代為申請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以及人民法院審理階段,律師會見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

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有權詢問案件事實,聽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和辯解;有權核對有關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材料,詢問犯罪嫌疑人有無新的證人、物證及證據線索;有權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況,如羈押期限、有無受到刑訊逼供、有無隨案被扣押、凍結的財產等。

辯護律師必要時可以申請調查取證或者依法自行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依法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根據案件事實建議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若羈押期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若辦案人員有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的,有權代理控告。

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後,律師會見被告人時,有權聽取被告人的自行辯護意見,並將律師辯護意見告知被告人;有權詢問被告人有無證明自己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證據及證據線索;有權告知其審判程序、其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律師根據了解的情況,參與刑事審判活動,依法為被告人進行「罪輕」或者「無罪」辯護,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辯護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適用前述規定。

⑥ 哪些案件律師會見需偵查機關審批

如果是治安拘留,拘留最多十五天,需要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通知家屬。若人版已經被刑事逮捕權,家人與朋友們是不能見到他本人的,只用律師才能去看守所會見,你們要及時請律師去會見他,與他面談,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維護他的合法權益若要辦理會見,要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以及委託人與嫌疑人的關系證明(戶口本、結婚證等)

⑦ 2014偵查階段律師會見需要辦案單位批准嗎

在公安機關辦案程序規定中有明確的規定,須要經辦案機關批准。

⑧ 偵察階段律師一般會見幾次當事人

在刑事訴訟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往往對於自己犯罪的性質、可能被判處的刑罰及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知道或者不明白,因此,盡早會見律師就顯得特別重要。那麼,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能否會見律師,偵查階段律師可以做哪些事情呢?
一、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能否會見律師?
刑事案件立案後,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這項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律師。
但應當指出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那麼,到底哪些案件屬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呢?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也就是說,案件本身的客觀情況、犯罪涉及的有關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如犯罪嫌疑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案件等,也有些案件的具體情況可能會涉及國家秘密,如犯罪嫌疑人是因涉嫌間諜罪而被採取強制措施,由於這類犯罪屬於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一種犯罪,具體案情可能涉及國家秘密,所以,屬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實踐中還應當注意的是,並非所有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都一律不允許聘請律師,而是要由偵查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批准。
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親屬代為聘請的,偵查機關應當允許,及時安排,不得以沒有經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委託為由而不許會見。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看守人員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辦理案件的有關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願,根據其提出的具體要求,及時向其所委託的人員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如果犯罪嫌疑人僅僅提出要求聘請律師,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偵查機關也不能置之不理,而應當及時通知當地的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
二、偵查階段律師可以做哪些事情?
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主要履行三種職責:
一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幫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法律規定,解釋有關法律問題。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不能理解為僅僅宣讀法律條文或者對法律條文本身進行解釋,也不能理解為僅僅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問題,對與犯罪嫌疑人有關的法律問題,不論其是否向律師提出,律師都有責任提供幫助,如告知其應有的訴訟權利及有關法律責任等。
二是代理申訴和控告,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部門訴說冤情、進行申辯,控告偵查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行為等。律師代理申訴、控告,需經犯罪嫌疑人同意,但對犯罪嫌疑人因患重病不能申訴、控告,或者因受威脅不敢申訴、控告的,律師也可以主動為其申訴、控告,以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三是對於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以上就是對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能否會見律師,偵查階段律師可以做哪些事情問題的解答,對於司法機關少數辦案人員的違法行為以及案件中的冤情,也可能因其被採取強制措施,而不能充分地行使申訴、控告的權利,這樣對於有效地維護其訴訟權利是不利的。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享有一定獨立的訴訟權利,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案件的正確處理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犯罪嫌疑人從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起訴時起可以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

⑨ 律師會見當事人要偵查機關批准嗎

只要不是涉及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偵查機關批准,可以持有關證件直接與看守所預約。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⑩ 什麼情況下,公安機關不許可律師的會見要求

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前不允許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不許可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並說明理由。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後,公安機關應當許可會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10)律師會見需經許可的案件擴展閱讀

一、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方式。

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正當權利,偵查機關在接到律師會見函後應當依法安排會見。

1、普通刑事案件。我國刑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2、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辦案部門對辯護律師提出的會見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後四十八小時以內,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除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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