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授權與特別授權
一、性質不同來
1、特別授權源代理,是指委託人以特別授權賦予律師除了一般代理許可權以外,尚具有代理當事人對案件的實體問題處理直接做出決定並明確表態的訴訟代理。
2、一般授權是指上級行政主體在下達任務時,只發布一般工作指示,而非指派特定的事務,允許下屬自己決定行動方案,並能夠進行創造。
二、適用范圍不同
1、特別授權是代理人根據委託人授權,在代理委託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同時,又可處理委託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的代理。
2、一般授權是代理人根據委託人授權,只能代理委託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
三、內容不同
1、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2、一般授權:
(1)代為起訴、應訴;
(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
(3)申請迴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鑒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
(4)出席法庭審理,發表代理意見;
(5)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6)申請執行。
㈡ 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如何區別
在一些法律案件裡面存在委託代理的情況,一般來說都是當事人委託自己的律師來處理一些事情,因為律師畢竟掌握了專業的法律知識,和法官溝通起來會更方便,但是這個授權或者說委託代理它是有程度上的區分的,可以簡單的分為一般授權代理和特殊授權代理。
大部分的委託代理都是一般代理,就算是你在委託的合同協議上面寫的,全權代理,法院一般也認為你仍然是一般代理,你要想真正做到特殊代理需要在協議中特別註明,而且有一些案件是不適用特殊代理的,比如說離婚案件,只能是雙方當事人代償,不能夠代替當事人來進行婚姻關系的變更,特殊也是不可以的。
㈢ 請問一下專家,一般授權與特別授權的區別
一、代理是民法中的一個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在委託代理中,根據代理人授權許可權的不同,又可以分為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權代理兩類。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
二、根據委託人授權,享有一般授權的代理人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起訴、應訴;(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3)申請迴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鑒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4)申請執行;(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特別授權代理是指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
三、特別授權代理許可權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3)代為和解;(4)代為反訴;(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四、正確區別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對於准確地授權以及維護自身權益至關重要,律師事務所在與當事人訂立委託代理合同時,除接受一般代理外,還可根據具體情況,接受特別授權代理中一項或全項。在處理授權代理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特別授權代理必須有明確的授權列舉,如果僅僅籠統地在委託代理合同中寫上「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內容,則法律上只認為系一般授權代理;
2、雖然兩種授權許可權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但是無論哪種授權,律師都會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盡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重大事項,即使是享有特別授權代理的律師也不會擅自作主,他們會在取得當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決定。
3、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在案件進程中,如當事人對聘請的律師不滿意時,可單方面解除聘請合同。如因律師過錯,律師事務所應退回預收的全部律師服務費;非因律師過錯,所收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㈣ 代理人的特別授權和一般授權有什麼區別
別授權是指代理人可對涉及你的重大權益的事項作主,而一般授權則需要你自己作出表態。一般地講,委託人只授予代理人一般授權,但若對代理人信任或者委託人不在當地,可給代理人特別授權。
㈤ 授權委託書中的特別授權指的是什麼,在委託書中是否可以省略
特別授權代理,授予代理人一定的處分實體權利的權利,如放棄、承認、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上訴等。特別授權要對所授權的實體權利作列舉性的明確規定,否則視為一般委託。
委託許可權授權是委託書最重要的部分。一般授權委託書只授予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的權利,而無權處分實體權利。在委託書上只需寫明「一般委託」即可。
(5)一般授權與特別授權擴展閱讀:
特別授權注意事項:
1、委託人以特別授權賦予律師除了一般代理許可權以外,尚具有代理當事人對案件的實體問題處理直接做出決定並明確表態的訴訟代理。
2、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因此,律師在訴訟過程中進行涉及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行為和其他一些重要的訴訟行為時,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㈥ 民事代理中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有何區別
民事代理中抄,訴訟代理人如果得到特別授權的話,就有權自主決定是否上訴(即打二審官司),是否同意調解,和解(也就是說和你告的那個人私了),是否同意對方訴訟請求(也就是說同意對方的要求),是否放棄或變更己方訴訟請求(放棄或者改變自己的要求),是否撤訴(撤回起訴,不告對方了),是否反訴(比如買台電冰箱沒付錢,被人告到法院要你付錢,你覺得對方的貨有問題,你要求退貨並賠錢,你的要求就叫反訴)等。也就是說,特別授權下,訴訟代理人所作的決定就相當於原告(被告)自己所作的決定。而一般授權下,代理人只能行使除上述權利之外的其他程序性權利,在法庭上不能代替原告(被告)做決定。特別授權須要在授權委託書上註明你所同意的事項(比如說註明授權代理人反訴,上訴,變更訴訟請求等),僅寫全權代理或者全權處理的,視為一般授權、
㈦ 授權委託書分一般代理與特別授權,這兩者有什麼不同
代理是經銷商從公司拿貨銷售,授權一般可以使用商標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