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代理許可 » 取水許可權

取水許可權

發布時間: 2020-12-17 08:35:22

Ⅰ 取水許可

不需要申領《取抄水許可襲證》的包括五種情形:農村集體經濟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Ⅱ 辦理取水許可證應提供哪些材料

辦理規程:提交材料,提出申請 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水利局窗口提內出申容請,由窗口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後受理,並當場辦結;在規定許可權外的報四川省水利廳審批;在辦理期限內,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依法作出准予許可的書面決定,由窗口工作人員通知申請人領取。
申請材料:
《取水許可年審表》
需取水許可證(正、副本)
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
承諾時限:隨到隨辦
收費標准:取水許可證工本費:10元/每本

Ⅲ 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的五種情況

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的五種情況:

1、農村集體經濟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3、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4、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5、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根據《取水許可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三條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

(一)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的;

(二)為農業灌溉少量取水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

少量取水的限額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條下列取水免予申請取水許可證:

(一)為農業抗旱應急必須取水的;

(二)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取水的;

(三)為防禦和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須取水的。

(3)取水許可權擴展閱讀:

根據《取水許可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國家、集體、個人興辦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的,由其主辦者提出取水許可申請,聯合興辦的,由其協商推舉的代表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申請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已批準的水工程、機械提水設施設計所規定的取水量。

第十三條申請取水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取水許可申請所依據的有關文件;

(三)取水許可申請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取水許可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取水起始時間及期限;

(三)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內各月的用水量、保證率等;

(四)申請理由;

(五)水源及取水地點;

(六)取水方式;

(七)節水措施;

(八)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處理措施;

(九)應當具備的其他事項。

Ⅳ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
下取用水資源。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
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管理許可權,負責水資源費的徵收、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取水,應當及時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第(五)項規定的取水,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第五條取水許可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並兼顧農業、工業、生態與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在同一流域或者區域內,根據實際情況對前款各項用水規定具體的先後順序。
第六條實施取水許可必須符合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水功能區劃,遵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應當遵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間簽訂的協議
第七條實施取水許可應當堅持地表水與地下水統籌考慮,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
流域內批准取水的總耗水量不得超過本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
行政區域內批准取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流域管理機構或者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供本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可開采量,並應當符合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的要求。制定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徵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制度的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對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許可權屬於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流域管理機構收到後,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三)屬於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四)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由具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
第十二條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申請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時間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內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點;
(六)取水方式、計量方式和節水措施;
(七)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處理措施;
(八)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於本機關受理范圍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請人補正;
(三)不屬於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許可權的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一)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灤河、珠江、松花江、遼河、金沙江、漢江的幹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額以上的取水;
(二)國際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國際邊界河流限額以上的取水;
(三)省際邊界河流、湖泊限額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取水;
(五)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內的取水。
前款所稱的指定河段和限額以及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其他取水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
第十五條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議是確定流域與行政區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的依據。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簽訂協議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由流域管理機構根據流域水資源條件,依據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結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取水現狀及供需情況,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區的市、縣(市)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結合各地取水現狀及供需情況制定,並報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審批的主要依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的制定負責指導並組織實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的,可以參照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用水定額執行。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受理取水申請後,應當對取水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並綜合考慮取水可能對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影響,決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請。
第十八條審批機關認為取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取水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害關系的,審批機關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請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因取水申請引起爭議或者訴訟的,審批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中止審批程序;爭議解決或者訴訟終止後,恢復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決定批準的,應當同時簽發取水申請批准文件。
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徵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轉送取水審批機關。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批期限,不包括舉行聽證和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所需的時間。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准,並在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和依據:
(一)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七)屬於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設計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條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准,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文件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准該建設項目。
第二十二條取水申請批准後3年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國家審批、核準的,取水申請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設項目中取水事項有較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並重新申請取水。
第二十三條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後,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的,經審批機關審查合格,發給取水許可證。
審批機關應當將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情況及時通知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並定期對取水許可證的發放情況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取水許可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稱(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類型;
(五)取水、退水地點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況下允許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許可證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只能收取工本費。
第二十五條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要求變更取水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准,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依法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節約的水資源,並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徵收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制定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
(二)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統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開發利用,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
(四)充分考慮不同產業和行業的差別。
第三十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發展節水型農業。
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農村經濟發展狀況和促進農業節約用水需要制定。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當低於其他用水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糧食作物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當低於經濟作物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徵收的步驟和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一條水資源費由取水審批機關負責徵收;其中,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
第三十二條水資源費繳納數額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徵收標准和實際取水量確定。
水力發電用水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可以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徵收標准和實際發電量確定繳納數額。
第三十三條取水審批機關確定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後,應當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辦理繳納手續。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從事農業生產的,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農業生產用水限額部分的水資源,由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徵收標准和實際取水量繳納水資源費;符合規定的農業生產用水限額的取水,不繳納水資源費。取用供水工程的水從事農業生產的,由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實際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單位繳納水費,由供水工程單位統一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計入供水成本。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國家批準的跨行政區域水量分配方案實施的臨時應急調水,由調入區域的取用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所在地水資源費徵收標准和實際取水量繳納水資源費。
第三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緩繳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期滿未作決定的,視為同意。水資源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三十五條徵收的水資源費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分別解繳中央和地方國庫。因籌集水利工程基金,國務院對水資源費的提取、解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徵收的水資源費應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部門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於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於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佔或者挪用水資源費。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加強對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徵收、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是年度取水總量控制的依據,應當根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議,結合實際用水狀況、行業用水定額、下一年度預測來水量等制定。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各地方行政區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制定。
第四十條取水審批機關依照本地區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餘地的原則,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下一年度取水計劃。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資源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生態與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
(四)出現需要限製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
發生重大旱情時,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水量予以緊急限制。
第四十二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審批機關報送本年度的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審批機關應當按年度將取用地下水的情況抄送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情況抄送同級城市建設主管部門。
審批機關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需要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應當在採取限制措施前及時書面通知取水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三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准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並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
第四十四條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原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由於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的,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本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並同時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發現越權審批、取水許可證核準的總取水量超過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協議規定的數量、年度實際取水總量超過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及時要求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糾正。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取水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批準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簽發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三)違反審批許可權簽發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四)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文件的建設項目,擅自審批、核準的;
(五)不按照規定徵收水資源費,或者對不符合緩繳條件而批准緩繳水資源費的;
(六)侵佔、截留、挪用水資源費的;
(七)不履行監督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前款第(六)項規定的被侵佔、截留、挪用的水資源費,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第四十八條未經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條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並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徵收標准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徵收標准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對違反規定徵收水資源費、取水許可證照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五十六條偽造、塗改、冒用取水申請批准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Ⅳ 辦取水許可證引起爭意

水法規及水知識競賽題一、判斷題: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對)2、修改防洪規劃,應當報上級機關批准。(錯)修改防洪規劃,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3、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的河段,應當禁止通航。(錯)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的河段,應當限定航速。4、防禦洪水方案經批准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 (對)5、對居住在行洪河道內的居民,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外遷。(對)6、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對)7、各級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是臨時機構。(錯)各級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是常設機構。8、水文工作是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的基礎性公益事業。 (對)9、科研、工程設計、工程建設等使用的水文資料,必須經市級以上水文機構技術審定。 (對)10、非水文測驗船隻在通過正在進行水文測驗的河段時,應當減速並避開水文測驗儀器。 (對)11、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於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對)12、水文站網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對)13、國家基本水文站的建設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實施。(錯)國家基本水文站的建設由所在地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14、在水文測驗保護區范圍內,不得種植高桿作物、堆放物料,建造房屋、碼頭等建築物。 (對)15、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以及其它重要水利樞紐,工程管理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水文測站。(錯)工程管理單位應當設立水文測站。16、我國單位面積產水量排在前四位的分別是台灣、廣東省、福建省和浙江省。 (對)17、「3.22世界水日」是聯合國大會於1993年確定的。 (對)18、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錯)2002年10月1日。19、浙江省多年平均水資源總量為937億立方米。 (對)21、《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對)22、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標准必須達到Ⅳ類以上。(錯)Ⅲ類。23、我省目前地下水位下降最為嚴重的是溫黃平原。(錯)杭嘉湖平原。24、在市(地)界河上取水由省水利廳審批。 (對)25、在大型水庫中的取水由水庫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錯)由省水利廳審批。26、《水政監察工作章程》規定,水政監察人員實行任期制,任期為5年。(錯)3年27、水政監察人員開展水政執法活動必須「兩證」齊全,「兩證」是指水政監察證和水土保持監督證。 (錯)水政監察證和行政執法證28、《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中基本監測項目有24項。 (對)29、我省的降水主要集中在「梅雨期」和「台汛期」。 (對)31、反映水體富營養化的常用指標有總氮、總磷和葉綠素等。 (對)32、直接從江河、湖泊取水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對)33、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需要。(錯)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用水34、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對)35、國家所有的水工程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錯)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36、禁止圍湖造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有計劃地退地還湖。 (對)37、用水超過定額的單位,應當進行節水改造,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定額標准。 (對)38、單位和個人可以以多種形式參與水資源的開發、利用。 (對)39、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錯)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40、《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規定,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圍墾河道、水塘、濕地。 (對)41、在地下水超采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 (對)42、水電資源的開發使用權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取得。 (對)43、水資源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收取,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錯)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44、畜禽養殖場和農副產品加工單位產生的廢污水,經過處理,可以直接排入河道、湖泊等水域。(錯)未經處理達標,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等水域。45、取水許可持證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更換。 (對)46、水量水質監測結果應當按國家規定向社會公開。 (對)47、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工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 (對)48、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對)49、在城鄉供水管網未覆蓋的區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應當辦理取水許可。(錯)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50、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區和嚴重超采地區。 (對)51、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執法證件。 (對)52、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地下水的開發利用。(錯)禁止開采地下水5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所稱的水資源,是指地表水。(錯)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54、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對)55、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查同意,可以設置排污口。(錯)不可以設置排污口56、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對)57、用水應當計量,並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 (對)58、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質監測數據、資料應當實行共享。 (對)59、工業用水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對)60、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污水集中處理,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對)61、我省對城市供水價格逐步實行階梯式水價和分類水價。 (對)62、國家對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對)63、在地表水豐富的地區,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 (對)64、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洪規劃對防洪區內的土地利用實行分區管理。(錯)應當按照流域綜合規劃65、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劃的要求留足庫容。(錯)防洪庫容 66、大型水庫是指庫容大於 5000萬立方米的水庫。(錯)1億立方67、護堤護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機構組織營造和管理。 (對)68、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洪規劃對防洪區內的土地實行分區管理。(對)69、省級河段的堤防迎水面距堤腳20米范圍內禁止開采砂石、土料。(錯)15米70、城市建設確需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錯)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71、無堤防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圍為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和行洪區。(錯)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設計洪水位 72、在行洪河道內禁止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對)73、我省防治洪水,應當蓄泄兼施充分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功能。 (對)74、對未達到設計洪水標准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採取除險加固措施。 (對)75、流域范圍內的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流域規劃,綜合規劃應當服從專業規劃。(錯)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76、跨流域調水,應當重點考慮調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錯)應當統籌兼顧利害關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調出和調入地區的用水需要77、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污口,應當經排污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錯)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78、水資源屬於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錯)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79、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取水許可證。(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80、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吊銷其取水許可證。(錯)情節嚴重的,才吊銷取水許可證。81、逾期不繳納水資源費的,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一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錯)千分之二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82、依法啟用蓄滯洪區,遇到阻攔、拖延時,由縣級以上防汛指揮部強制實施。(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83、在緊急防汛期,為了防汛搶險需要、防汛指揮部有權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 (對)84、《浙江省水文管理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錯)2003年10月1日85、我國水資源總量2.8萬億立方米,居世界第五位。(錯)第六位 86、我市主要有三類缺水,即水質型缺水、工程型缺水和資源型缺水。 (對)87、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對)8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並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對)89、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對)90、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劃定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錯)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禁止開采地下水91、《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於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錯)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92、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執行。 (對)93、查封、暫扣用於施工的取水工具、取水設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日。(錯 )十五日94、開采地下水應當遵循總量控制、優化利用、分層取水的原則。 (對)95、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 (對)96、禁止在水庫庫區保護范圍內採挖和篩選砂石、礦藏等活動。 (對)97、制定規劃,必須進行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 (對)98、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採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對)99、國家對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防治並重的方針。(錯)預防為主100、開墾荒坡地,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部門批准。 (對)101、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對)102、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對)103、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小於二十五度的禁止開墾坡度。(錯)省級人民政府104、建設工程廢棄的砂、石、土,可以倒入江河、水庫或者附近山坡。(錯)運至規定的專門存放地堆放105、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地方財政應當安排水土保持資金予以治理。(錯)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籌集資金予以治理106、在水力侵蝕地區,應當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 (對)107、《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只適用於山區、丘陵區、風沙區。(錯)全國所有區域108、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對象賠償損失。 (對)109、水土流失危害賠償責任及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對)110、禁止開墾陡坡地的具體范圍由當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公告。(錯)縣級人民政府。111、在山區修建公路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112、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費用,從生產費用中列支。 (對)113、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可以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每平方米一至二元處以罰款。 (對)114、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禁止取土、挖砂、採石。 (對)115、從事生產建設等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應按規定交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 (對)116、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和年度用水計劃要根據人口密度來確定。(錯)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和水量分配方案確定 117、浙江省的汛期起止日期 是4月1日至9月30日。(錯) 4月15日至10月15日二、選擇題:1、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和( C )的義務。A開發水資源B管理水資源 C節約用水2、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設施建設的基本依據是 c 。a、水資源規劃 b、流域綜合規劃 c、防洪規劃3、在蓄滯洪區內建造房屋應當採取 c 結構。a、高腳式 b、坡頂式 c、平頂式4、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安全流量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 a 。a、緊急防汛期 b、防汛期 c、特殊防汛期5、國家 a 開展洪水保險。a、鼓勵 b、強制 c、不允許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組織堤防保護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 c 出工,對河道堤防進行維修加固。a、有償 b、志願 c、義務7、在我省庫容最大的水庫是 b 。a、珊溪水庫 b、新安江水庫 c、緊水灘水庫8、在沿海地區開采地下水,應當經過科學論證,並採取措施,防止 a 和海水入侵a、地面沉降 b、危害堤防安全 c、妨礙行洪9、在防汛搶險期間,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頂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但除 b 外。a、客車 b、防汛車 c、公路稽查車10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必須按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 a 費。A、管理費 b、河道護岸修建維護費 c、水資源費11、從2006年到2010年,我市每年計劃治理水土流失面積 a 平方公里,基本完成重點區域的水土流失治理任務。a、150 b、100 c、20012、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當納入 a 計劃。a、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b、城市建設 c、水利建設13、在我省各種洪澇災害成因中, b 引發的災害所佔的比例為最高。a、梅雨 b、台風暴雨 c、山洪1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水工程,特別是( a)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險情。a、水壩 b、 閘壩 c、泵站15、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岸線利用應當符合 c 要求。a、防洪 b、行洪 c、行洪和輸水16、庫容為 b 立方米的水庫稱中型水庫。a、100萬~1000萬 b、1000萬~1億 c、1億~10億17、在汛期,水庫不得擅自在 c 水位以上蓄水。a、設計水位 b、正常水位 c、汛限水位18、雨量、蒸發等觀測場保護區范圍是觀測場所以外周圍 B 米。A、10米 B、20米 C、30米19、潮水位測驗設施保護區范圍是測驗設施以外水域 A 米。A、150米 B、250米 C、350米20、頒布《浙江省水文管理辦法》的機關是B 。A、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B、浙江省人民政府 C、浙江省水利廳21、持有乙級《編制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資格證書》的單位可以承擔項目總投資不超過B 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A、1億元 B、3億元 C、5億元22、按照現行的水資源費收費標准,對自來水制水企業應按照A 元/立方米的標准徵收水資源費。A、0.08 B、0.1 C、0.022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規定對河道實行分級管理,我省將河道劃分為 B 級。A、3 B、4 C、524、保護五萬畝以上農田或者非農業人口在二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的城市的,應當建設不低於 B 級的海塘。A、2 B、3 C、425、中型水閘的管理范圍為水閘主體工程向上下游延伸A 米。A、200 B、300 C、40026、運行中的水庫,正常情況下大壩安全鑒定 B 進行一次?A、5年 B、6-10年 C、8-12年27、中型水庫的庫容 c 。A、10-100萬立方米 B、100-1000萬立方米 C、1000萬立方米-1億立方米三、問答題:1、建設項目利用水資源,必須遵循什麼原則?答:合理開發、節約使用、有效保護的原則。2、防汛的工作方針是什麼?答: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3、防洪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是什麼?答:全面規劃、統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4、籌集防洪費用的原則是什麼?答: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5、編制防洪規劃,應當遵循什麼原則?答:遵循確保重點、兼顧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結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的原則。6、什麼是防洪區?答:指洪水泛濫可能淹及的地區,分為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7、什麼是蓄滯洪區?答:指包括分洪口在內的河堤背水面以外臨時貯存洪水的低窪地區及湖泊等。8、對可能出現垮壩的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事先制定什麼方案?答:應急搶險和居民臨時撤離方案。9、在什麼情況下,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答: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10、對河道、湖泊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什麼的原則進行清除?答: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11、水文測驗河段保護區范圍是如何確定的?答:縱向測驗斷面上、下游各50~300米;採用比降面積法測流的,測驗斷面上、下游各500米;橫向測驗斷面根據設站標准洪水位確定。12、城市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所需投資,由誰承擔?答:城市人民政府。13、國家設立什麼基金,用於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維護和建設?答:水利建設基金。14、在水文測驗保護區范圍內,建造房屋等建築物或從事取土、採石等活動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如何處理?答: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可根據情節輕重,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15、什麼是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答: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是指對水資源的數量、質量、時空分布特徵、開發利用條件的分析評定。16、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是什麼? 答: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17、在水文測驗保護區內設置的妨礙水文測驗的障礙物,應當如何處理?答: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當地防汛指揮機構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經費,由設障者承擔。18、跨河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什麼要求。答:防洪和航運要求。19、聯合國確定2006年「世界水日」的宣傳主題是什麼?答:水與文化。20、哪些對象應列入防洪重點?答:大中城市,重要鐵路、公路干線,大型骨幹企業。21、在防洪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哪些危害防洪工程安全的活動?答: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22、浙江省與防汛防旱相關的主要自然災害有哪些?答:洪澇(水)、乾旱、台風暴潮和地質災害等。23、什麼是洪泛區?答:指尚無工程設施保護的洪水泛濫所及的地區。24、我國確定2006年「中國水周」的宣傳主題是什麼?答:轉變用水觀念,創新發展模式。25、在汛期,哪些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向有關防汛指揮機構提供天氣、水文等實時信息和風暴潮預報?答:氣象、水文、海洋等部門。26、《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自什麼時間起施行?答:1998年1月1日。27、大型水閘的管理范圍是什麼?答:水閘主體向上下游各延伸四百米,左右側邊墩翼牆起各向外延伸一百米。28、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的,給予什麼處罰?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29、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的,給予什麼處罰?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30、國家工作人員拒不執行防禦洪水方案、防汛搶險指令或者蓄洪方案、措施、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等防汛調度方案的,給予什麼處罰?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31、我省地處東南沿海,主要有哪八大水系?答:苕溪、運河、錢塘江、甬江、靈江(椒江)、甌江、飛雲江、鰲江。32、浙江省水功能區劃分為哪幾種類型? 答:保護區、保留區、緩沖區、飲用水源區、工業用水區、農業用水區、漁業用水區、景觀娛樂用水區、過渡區和排污控制區。 33、我省水資源的基本特徵是什麼?答:一是水資源總量豐沛,但人均水資源量偏少。二是年內降水集中,洪水徑流量大,且年際變化較大。三是水資源的空間分布極不均衡,與人口、耕地、經濟布局不相適應。四是特殊的自然地理經濟環境,決定了水資源開發利用難度較大。34、我省萬里清水河道建設標准總要求是什麼?答:水清、流暢、岸綠、景美。36、水事違法案件處理程序包括哪些內容?答:①受理 ②立案 ③調查 ④告知(聽證) ⑤處理(處罰) ⑥執行⑦結案37、高標准水庫安全管理體系是指什麼?答:工程安全、設施齊全、功能完備、管理高效、環境優美。38、我省已制定了《浙江省水利現代化建設綱要》,力爭2020年在全省基本實現水利現代化,請問水利現代化的目標是什麼?答:高標準的水利防災減災體系、高水平的水資源配置網路、高效率的水利管理運行機制、高質量的水生態環境、高素質的水利人才隊伍,實現浙江水利從工程水利向資源水利、環境水利的轉變。40、取水計量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應當在幾日內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修復?答:3日41、水資源緊缺地區應當對哪些產業加以限制?答:耗水量高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42、在乾旱和半乾旱地區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充分考慮什麼用水的需要?答:生態用水。43、在水工程保護的范圍內,禁止從事哪些活動?答: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44、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履行《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依法行使哪些職權?答:可以依法行使調查取證權、現場檢查權、行政處罰權和制止權。45、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水事糾紛,如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該怎麼辦?答:如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水事糾紛解決前,當事人不得單方面改變現狀。4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堅持什麼原則?答: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堅持興利與除害相結合,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有關地區之間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並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47、《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對利用水域從事旅遊開發有什麼規定?答:利用水域從事旅遊開發的,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保護功能區劃的要求,並不得污染水體和影響行洪安全。48、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用水單位未依法辦理取水許可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取水條件進行取水設施建設的,該如何處理?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又該如何處理?答: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用水單位未依法辦理取水許可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取水條件進行取水設施建設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查封、暫扣用於施工的取水工具、取水設備。49、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該如何處理?在水事糾紛解決前,當事人不允許做哪些行為?答: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有關各方必須遵照執行。在水事糾紛解決前,未經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區域交界線兩側一定范圍內,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50、哪些取水不需辦理取水許可? 答:下列取水不需辦理取水許可:(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三)在城鄉供水管網未覆蓋的區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Ⅵ 辦理取水許可證應提供哪些材料

辦理規程:提交材料,提出申請 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水利局窗口提出申請,由窗口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後受理,並當場辦結;在規定許可權外的報水利廳審批;在辦理期限內,
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依法作出准予許可的書面決定,由窗口工作人員通知申請人領取。申請材料:《取水許可年審表》 需取水許可證(正、副本) 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 承諾時限:隨到隨辦收費標准:取水許可證工本費:10元/每本

Ⅶ 辦理取水許可證與工商營業執照的關系

辦理取水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有關系。
一、辦事程序
1、申請人向政務中心水版務窗口提交材料權;
2、審查申請材料完整性、准確性,根據行政許可受理程序的相關規定,做出受理決定;
3、審查通過擬制批准文件,未通過審查的,退還到行政服務中心窗口並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4、申請人在窗口領取取水許可證。
二、申報材料
1.取水戶向具有審批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取水許可的申請文件,僅限變更取水權人名稱和法人代表,其他重大變更應按新辦取水許可證程序辦理;
2、取水戶提交申請的同時必須提交與變更事項有關的依據性資料:法人變更文件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重印件;法定身份證明文件;有關取水權轉讓的批准文件;
3.原取水申請批准文件和取水許可證;
4.填寫取水許可登記表;
5、申報材料一式三份 。

Ⅷ 公司只有兩個人需要辦理取水許可證嗎生產不用水

不需要的。你的公司生產不需要水,只是兩個人的生活用水,分兩種情況:
1、如果是回用自來水,則不用辦理答取水證
2、如果是自打井,一般也不需要辦理取水證,畢竟你的水不是用於銷售,而是生活所需。
水務局了解你的實際情況不會要求你們辦理的。

Ⅸ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的取水的申請和受理

實行政府審批制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
納入政府核准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
納入政府備案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取水工程開工前,提出取水申請。 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其中,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情形以及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的格式及填報要求,由水利部規定。 《取水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的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
(二)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意見;
(四)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五)利用已批準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應當出具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意文件。 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開采利用地下水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許可權屬於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取水口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分別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許可權屬於流域管理機構的,接受申請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為不同流域管理機構的,接受申請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時分別轉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
初審意見應當包括建議審批水量、取水和退水的水質指標要求,以及申請取水項目所在水系本行政區域已審批取水許可總量、水功能區水質狀況等內容。 取水審批機關審批的取水總量,不得超過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
在審批的取水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的流域和行政區域,不得再審批新增取水。 《取水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不予批準的情形包括:
(一)因取水造成水量減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達不到水功能區水質標準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濃度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達不到水功能區水質標準的;
(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控制要求的;
(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補要求的。 取水審批機關決定批准取水申請的,應當簽發取水申請批准文件。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源地水量水質狀況,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對應的保證率;
(二)退水地點、退水量和退水水質要求;
(三)用水定額及有關節水要求;
(四)計量設施的要求;
(五)特殊情況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發電工程的水量調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七)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的事項;
(八)其他注意事項。
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為不同流域管理機構的,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聯合簽發取水申請批准文件。 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並試運行滿30日的,申請人應當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以下材料,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
(一)建設項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請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四)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
(五)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六)污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
(七)試運行期間的取水、退水監測結果。
攔河閘壩等蓄水工程,還應當提交經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準的蓄水調度運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還應當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試驗綜合成果圖、水質分析報告等內容的施工報告。
取水申請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機構聯合簽發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材料。 取水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條規定的有關材料後20日內,對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進行現場核驗,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合格的,應當核發取水許可證。
取水申請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機構聯合簽發的,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聯合核驗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對驗收合格的,應當聯合核發取水許可證。 按照《取水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延續取水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取水申請書;
(二)原取水申請批准文件和取水許可證。
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對原批準的取水量、實際取水量、節水水平和退水水質狀況以及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所在行業的平均用水水平、當地水資源供需狀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在取水許可證屆滿前決定是否批准延續。批准延續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不批准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重新提出取水申請: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發生改變的(因取水權轉讓引起的取水量改變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點發生改變的;
(三)退水地點、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發生改變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處理措施發生變化的。 取水審批機關應當於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會公告其上一年度新發放取水許可證以及注銷和吊銷取水許可證的情況。

Ⅹ 辦理取水許可證一年大概要多少錢(包括用水資源費)

辦理規程:提交材料,提出申請 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水利局窗口回提出申請,答由窗口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後受理,並當場辦結;在規定許可權外的報四川省水利廳審批;在辦理期限內,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依法作出准予許可的書面決定,由窗口工作人員通知申請人領取。
申請材料:
《取水許可年審表》
需取水許可證(正、副本)
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
承諾時限:隨到隨辦
收費標准:取水許可證工本費:10元/每本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