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辦開工許可
Ⅰ 關於建設工程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問題
以下工抄程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襲證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2條,所謂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同時,該《辦法》也進一步作出了說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作為文物保護的建築工程
《建築法》第83條規定:"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3、搶險救災等工程
《建築法》規定,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於本法
4、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
5、軍用房屋建築
《建築法》第84條明確規定:"軍用房屋建築工程建築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Ⅱ 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有哪些
五類工程施工前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專型工程。屬
2)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
3)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築及農民自建低層住宅。
4)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等的修繕。
5)軍用房屋的建築。
Ⅲ 以下哪些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段: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回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答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第二條第三段: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Ⅳ 建築工程(廠房)不辦施工許可證什麼後果
責令整改、罰款及其他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回規定,未取得施工答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2、《福建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二)使用質量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的;(三)將未經核定質量或質量不合格的建築工程交付驗收的;(四)將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五)發包方及發包代理單位或設計單位無正當理由限定承包方使用其指定的有關產品的。
Ⅳ 裝修是不是也要上建委辦理開工許可證
看情況而定,如果新建、改建、擴建和對原有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獨立發包的裝飾裝內修工程項目,投容資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必須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開工建設。
施工方辦理工程開工許可證,要到住建局下設的建築市場管理站辦理。同時,要到質量監督站、安監站辦理有手續。辦理這些手續時,需要甲方提供有關資料如下:
建設單位應提供的報建資料
1、計委批文(3份)
2、工程用地許可證(2份)
3、規劃許可證(3份)
4、已經審查的施工藍圖(必須每張蓋審圖章、出圖章、結構師章、建築師章)(3套)
5、設計文件審查備案單、審圖文件(3份)
6、工程預算書(3份)
7、中標通知書(施工單位、建設單位、質監站、市場站)(4份)
8、地質勘察報告(2份)
9、建築節能計算報告書
10、建築單位項目組織機構和負責人名單(包括電話號碼)
11、散裝水泥辦公室手續
12、牆體改革辦公室手續
13、檔案責任書
Ⅵ 允許不在現場辦理許可開工手續的工作有哪些
建築面積300平米以下或者造價30萬元以下的,但是規劃許可證還是要辦的。
Ⅶ 施工單位不協助辦理施工許可證怎麼辦
一般不是特殊原因的話,施工單位不會不協助辦理的,如果沒有施工證專就施工,損失最屬大的是施工單位。
只能協調解決。首先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在未取得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擅自開工,按照有關規定,這個工程基本上屬於違法工程。
對簽訂的合同如果是和企業法人單位簽訂的話,直接找其法人單位,要是屬於分公司(工程處)之類的,那麼該工程施工單位也是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這樣的施工隊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Ⅷ 有哪些工程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規定: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內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容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此外,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築及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等的修繕工程,以及軍用房屋的建築工程也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
(8)不辦開工許可擴展閱讀:
根據《建築法》第8條,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除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Ⅸ 關於建設工程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問題
是或者,不是同時達到。詳見下文。
依照《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1999年10月15日建設版部令第71號發布,根據權2001年7月4日《建設部發布關於修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